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前開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亦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同條第2 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限制未廢除死刑國家,只有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或譯為最嚴重的犯罪)可以判決死刑。而上述條約所稱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係指「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之情形。
我想這個是影響量刑的關鍵,雖然他講的很隱諱,然後ptdcola這是你們偉大的馬英九簽的喔呵呵。
強盜故意殺人就死刑或無期徒刑來選,唯一死刑也被宣告違憲,所以這也是刑法中最重的刑罰,實際就是法官量刑也沒有違法,說是恐龍倒不至於,純粹就是法官的想法與一般人不同而已,無關法理,就像ptdcola的言語與很多人也有嚴重出入一樣,在不期待他思想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無解。
廢死與否根本面上無關司法改革,只是本於過去太多的誤判而冤死的情形,才跟冤獄有所連結,很多事一體兩面,你要限縮法官只能判死,你又不信任法官的判斷,那結果就真的是好人與壞人一起死的一蹋糊塗~~
這種價值的判斷法律系也是很多人在吵啦,戰三小?林北又不是司法官!幹他媽有人沒被驗到精液反應、被害人沒有傷痕、處女膜傷痕也是舊傷(男友有用)、被害人提議要去汽車旅館及期間被告還有多次與被害人老爸講電話等,都被判強制性交了,沒憑沒據判刑怎麼沒看有偉大的記者報導,純正的人民聲援。
還有都找到有女生的內褲裡有雙方的混合的體液的證據,還是告不成通姦,誰又可以告訴我這是沙洨?
分享他人貼文也被判刑,這是沙洨?
司法改革聚焦在死刑不死刑,判得重不重根本低能,戰法官就戰法官,戰法律系就戰法律系,結果一堆無辜被冤枉的有誰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