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仲介,在法律上應是指「居間」契約,所謂「居間」,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五六五條);所謂「報告訂約之機會」,即受他人之委託,尋覓及指示其可與訂約的相對人,而提供訂約的機會,這種居間人稱為「報告居間人」;另外有一種「媒介居間人」,是指受雙方當事人之委託,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和「報告居間人」只向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有所不同;柯雞現在否認有帶病人到中國進行移植器官,書上記載是有,假設是單純帶病人到中國進行移植器官,沒有向台灣方面的主治醫師跟病人介紹中國方面移植器官的人認識並進行交易,當然不是仲介,如果有介紹認識但沒有收費,也不是仲介,就書上記載並沒有指控柯雞介紹器官交易機會並收取費用,當然不是仲介器官買賣。
要追究的是,你知道器官的來源是法輪功或柯雞自承的死刑犯後,還有沒有帶病人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如果有就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