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錄音。
法律就是這樣,有時令人詬病。
2008、2009年左右,因為好心扶了人(一位自稱日日在佛堂做清掃的茹素婦人在我面前車禍被撞)一把,導致幾周後開始狂接出庭通知、跑台中地院。
期間找對方溝通,錄到對方自己講了的話「那個撞我的人就這樣跑掉,你就當好心,我人受傷,你不要讓我人又受傷又要損錢,你就當花錢消災啊。」之類的話。
(錄音至今都還存留在我的舊電腦/智障手機裡。)
結果當時拿出來要當證據,警察說我要錄音沒有讓對方知道,是違法的,不能採用。檢察官說,「你說你有錄音喔~那又怎樣?我告訴你,你不要在哪裡搞一堆把戲,75年次,才20出頭,我告訴你,這件事很簡單,你就是賠錢給她,你不要讓我為了這點事再出庭,不然我就告你告到坐7年牢。」
我到現在也沒特別求證過是否真能莫名判我7年牢,但跑了2年,心累,人也累,「給」了些錢和解。
從此以後,我看到一堆車禍,或是在我眼前發生的,或是經過沒人理的,我都不再理會而無視從旁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