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疫情停業 工資怎麼算?
近期疫情嚴峻,雙北於5月15日進入第三級警戒,高雄市於即日起至5月28日超前因應部署,相關措施包括娛樂休閒場所應關閉。
若雇主因為疫情而停業,致勞工無法出勤,到底該不該給工資呢?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需就以下三種樣態予以區別。
第一種情況是停業來自於政府要求,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第二種狀況是政府未要求停業,而是雇主基於防疫或其他考量自主停業,要求員工不要出勤,這種非來自政府要求的情況,雇主則應照給工資。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但對於月薪制全時勞工,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4千元),且約定減班休息經通報勞工局後,勞工局將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之相關補助。
第三種情況,若雇主未落實防疫措施,而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因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該給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