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cange (曼珠沙華)
標題 【非常重要】今天槍決的五人,有二人死於與支那簽定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下
時間 2014年04月29日 Tue. PM 11:23:16
張國城教授:「今天被槍斃的五個人有兩個是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下,直接由法官依據中國公安機關蒐證,筆錄和鑑識結果判決的...有人知道嗎?」
這件案件,事發地點在支那廣東,所有物證與當事者筆錄皆為公安局所製作,再交由我方法院審判。
審判中,
所有的依據,都來自中國公安局的報告。
我請問,你如果還記得千島湖事件,你相不相信支那的公安可以晚上當強盜謀財害囹,白天再當公安來偵辦命案?
你相不相信支那公安的蒐證結果?
這個案件,在台南地方法院是無罪宣判的,二審才判死刑。
整起案件,證物沒送來台灣再次檢驗;人證,沒來到台灣與被告對質。
而最高法院給予維持二審判決死刑的理由是: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基會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第八點第一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依此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既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以作為司法上之用途,即有承認大陸公安機關調查所取得之證據,可依我國法律承認其證據能力之意思。雖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非屬我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然其係大陸地區政府依法任命而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依上述互助協議規定,復有協助我方調查取證之義務,則大陸地區公安機關之偵查人員依其職權或基於上述互助協議而為刑事上之調查取證,在地位與功能上實與我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無異。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告訴你:「啊,我們就有跟他們簽【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啊,所以中國公安採證的證據跟我方警察採證一樣啦!可以相信,沒問題的。利大於弊啦!」
基本上,台灣的法院地位居然比之香港都還不如了。支那公安的報告,台灣被告連反駁、對質都不行,台灣的法院直接採信支那公安局的報告。
沿用這種方式,只要你被共產黨鎖定,當你去了一趟支那旅遊,回國後,支那就把他境內的一件殺人事件製造一堆證據與你做連結,然後報告、照片傳來台灣,台灣的法院即可將你逮捕,並且判決死刑。你連要求查證支那提供的物證、與支那人證對質都不可以。
進一步詳細參考閱讀:
兩岸黑箱協議 ─不只影響你的生計,更會影響你的性命
我順便一提,為什麼我支持廢死,
人真的不是神啦!人一定會出錯。你不可能整天去注意每一件司法案件。
這起案件有沒有問題?很明顯地,問題大了!而且人已經死了!
多少人多少次信誓旦旦現在不會有冤獄,但事實就是一再證明,只要是人的審判,一定有可能會在可以出錯的地方出錯。
這件案子,兩條人命。支持死刑的拿什麼負責?他們就輕描淡寫「啊,這是個案…」反正確信不會發生在他們身上,死的人自認倒楣就好了。這個叫負責任的態度?
要不要繼續支持死刑自己去想。
更重要的事情是,台灣還要不要跟中國維持這麼多見鬼的協議?
這個一天到晚賣國賣到讓台灣的地位比香港還不如的政府還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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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轉載fb網友發文:
<不管你贊不贊成死刑,請聽我說。
剛剛被國家殺死的其他人案件我不知道,但是剛剛殺死的杜明雄和杜明郎,在台南地院第一審判決是無罪。
至少曾有法官認為他們有冤。
我最近才研究完杜明郎杜明雄的案件,並寫完報告。
這是一個在中國強盜殺五個人的案件,父子三個人飛去中國強盜殺人,再飛回台灣(父親已經病死獄中)。
首先,這案子所有證據來自中國公安,而且證據少得可憐。
第二,裡面唯一載著父子三人去買西瓜刀和幫買手套的計程車司機證人付光選,除了警詢時有筆錄,審判中從來都沒有出現。
(因為是中國人,而且傳喚不到)他第一次警詢說:「我載著他們去買西瓜霜」,隔天又翻供說是「去買西瓜刀」。就成了關鍵證詞。實務濫行擴張傳聞法則的運用,使這種未經對質詰問的證詞成關鍵的證據。
第三,本案中封口膠內確實有杜明郎兩枚指紋,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說了,封口膠是工具性的物品,不能排除他之前曾拿去用,留下指紋的可能性。
第四,本案中杜清水(父)有銷贓,杜明郎有指紋。但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杜明雄有強盜殺人,唯一的證據就是他跟著父親和兄弟坐飛機去中國,再坐飛機回台灣。
沒有其他證據了。
沒有其他證據了。
沒有其他證據了。
除非你覺得小狗嗅聞找到包包也是證據(這已經被最高法院所排除)
你覺得死刑判決一定都沒有瑕疵,一定都很謹慎,但那只是你覺得。
確實,你會說如果不是他們做的,杜清水怎麼會突然多出那麼多錢,確實,這一切都很有可能是他們死有餘辜,確實,
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太過巧合。
但是但萬一不是呢?
所有冤獄都剛好有很多巧合,不是嗎?
人死了,就算以後平反也沒用了。
就算你真的贊同死刑,但是國家用殺人來當做挽回民調的工具,你真的贊同嗎?這種行為跟為了錢殺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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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jcange 時間: 2014-04-29 23:23:16
※ 編輯: jcange 時間: 2014-04-29 23: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