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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pid
作者
沒有30CM.
標題
最近有一些刑事案件 想請教一些問題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 Mon. PM 02:24:27
本案件為刑事案件
如
原告是屏東人
被告是花蓮人
原告在屏東告花蓮人
那理所當然在屏東作筆錄
花蓮人收到通知也需要到屏東作筆錄
此案件送到地檢署去
之後如果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通常是以
原告 (屏東
OR 被告 (花蓮
哪個地點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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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io
台灣 01-27 14:27
我先問你哪裡笨?
因為被告 所以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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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gogo
台灣 01-27 14:36
以原就被原則,有可能是以被告的居住地為主,不過你要不要說說什麼刑事案件啊?
網路詐騙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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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ijohn
台灣 01-28 11:48
刑事中是以原就被沒錯的 都是以「被告」為主
(我也很笨,去年被人告)
包含筆錄 - 會到「被告」所居住地的刑事局做筆錄
開庭也是在「被告」居住地管轄的法院進行.
台灣的刑法基礎是:「被告」 推定無罪,所以都以被告為主.
如果不是,都可以申請轉由以「被告」方便的處所為主.
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我去年被告過,無事下莊. 給您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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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ijohn
台灣 01-28 11:45
在笨版發這篇也滿強的 XD 以我去年的經驗會在花蓮開庭.除了你要和解,就以原告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為主. 不然所有訴訟程序的進行都會在花蓮喔. 給您參考一下.
和解應該也是可以在花蓮開吧? 畢竟不管怎樣都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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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ijohn
台灣 01-28 23:35
調解以原告為主。有問題再問我吧
但我問到的都是說 等他來被告所在地的地檢署之後 再進行調解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