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hvariables (Carl)標題 [新聞] 體內射精 少女告不成性侵時間 Thu Jan 24 12:34:17 20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24/today-so7.htm
體內射精 少女告不成性侵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少女小鳳(化名)心情不好,致電周姓前男友哭訴
,兩人相約旅社見面,周哄抱並提議「做愛可以舒緩心情」,緊要關頭卻不顧對方反對,
在她體內射精,小鳳控告性侵;檢方則認為少女未抗拒做愛,將周某不起訴。
檢稱未抗拒做愛
小鳳警訊時說,去年10月19日晚間,心情不好在臉書上發文,周姓前男友看到致電關心,
並說「到『百╳』等我」,相約台北市一處商務旅社見面,抵達時先給櫃檯房錢。
小鳳說,周某入房後,她哭訴4天前被匪徒搶走手機並遭手指性侵,周某又抱又哄,見她
大哭,提議「心情不好『做』會比較舒服」,她當下沒想太多,加上服用抗憂鬱藥物,昏
昏沉沉間與前男友發生關係。
小鳳說,「做」約10多分鐘,前男友到了緊要關頭,她趕緊表明「不要射在裡面」,對方
卻說「可是我想」,接著就在體內射精。
小鳳事後報案被性侵,強調「前面都沒有違反我意願,只有最後射精時違反意願」,周某
被傳訊到案否認性侵,警方為求慎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調查,小鳳自行前往旅社,還能下樓帶被告進房,做愛時能指示被告「不要體內…」
證明意識清楚,也沒反抗,認定周某雖不顧小鳳感受在體內射精,但先前求歡沒被反對,
不構成強制性交,加上少女後來撤告,昨將周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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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愛故生憂,由愛故生怖;若離於愛者,無憂亦無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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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9.224.10
推 sxxs: pu....3F 01/24 12:35
推 arthur48:我竟然知道是哪家旅店.....4F 01/24 12:35
→ dWoWb:無限中出6F 01/24 12:35
→ laechan:加上少女後來撤告,昨將周某不起訴 <= 這才是關鍵7F 01/24 12:35
→ sxxs: 這年頭保護女性的法律都被拿來濫用9F 01/24 12:35
→ laechan:如果沒撤告, 理論上性侵or妨礙性自主是有可能告的成的10F 01/24 12:35
→ S1:被匪徒搶走手機並遭手指性侵 這部份也要打問號了11F 01/24 12:35
→ sxxs: 想要就幹 苗頭不對就告13F 01/24 12:36
噓 arthurkot:根本神經病 衣服都脫了還敢和男人討價還價14F 01/24 12:36
→ laechan:(以前就有老婆告老公性侵成立的案子)15F 01/24 12:36
→ arthurkot:我記得有一則倫理學理論是描述 當女性對著男人主動在21F 01/24 12:37
推 Kouson:my Dad's not a 鳳! duh!22F 01/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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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bel:不可以射在裡面 要拔出來26F 01/24 12:38
推 b0d:現在標題已不設防了27F 01/24 12:38
→ arthurkot:床前脫下男人的褲子時 她就不算是性愛的被動方28F 01/2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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