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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elothyoaken (Eric)
標題 Re: [問卦] 有關 "劉毅英文師培,掛羊頭賣狗肉"一文
時間 2013年05月29日 Wed. PM 02:11:20


憲法 《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順便補充 : 
刑法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個人見解:
此事若為真,而不為惡意捏照毀損名譽之事,因補習班為教育機構,有教化人心,道德勸說學子向善之義務,所受之爭議可受公評,當然各位鄉民也須適當評論了!
否則若以司法威脅挾制言論之自由等,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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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relothyoaken 時間: 2013-05-29 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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