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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zy_move (麥當)
標題 [問卦]好奇去找了總統副總統罷免法,卻發現奇怪的事情,請求神人解答
時間 2013年08月04日 Sun. PM 02:52:19


(我不太會用排版,請見諒)

大家好,小弟也去參與了昨天 8/3 在凱道1985公民活動
真的是人群爆滿!!  同場加映口號呼喊,以表達我們的憤怒與不滿
諸如 "沒有真相、沒有政府"  "總統下台" 等口號言詞都有出現過
而昨晚的活動舞台上,也有請一些卸任的政治人物來站台,只是都在說一些奇怪的話,感覺根本是來插花


【進入正題】

然而,一直都有聽到有人再說要罷免總統、總統下台,所以今天小弟好奇的去網路上查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資料

而我看到的是...
ref.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htm#_第二章__選舉罷免機關

在第二章第6條(選舉罷免機關)中提到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看來應該是要立法院提出罷免提案 ... 跟著我就去查了一下 2013年國民黨立法院席次

ref. : http://zh.wikipedia.org/wiki/立法院#.E5.B8.AD.E6.AC.A1.E5.88.86.E5.B8.83

目前(從2013年7月11日起)立法院的委員席次分布如下,依照黨團來分類: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65席(58.0%)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40席(35.7%)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3席(2.7%)
無黨團:4席(3.6%)

在野的立委席次全部加起來  (47席) 都無法超過國民黨擁有的席次 (65席)
在多數決的情況下 ... 似乎就算提起了罷免案 , 也會被國民黨否決護航成功(?)


腦海瞬間閃過一個畫面

https://fbcdn-sphotos-a-a.akamaihd.net/hphotos-ak-prn2/q71/972313_406655249443858_128060063_n.jpg

馬總統表示 : 全都是我的人 , 怎麼和我鬥


難道就這樣了嗎... 繼續看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第一節罷免案之提出中的第70條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htm#_第四章_罷免

第70條(正、副總統罷免案之程序)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距離2012.05.20已過了一年,確實符合就職滿一年的條件,但仍然卡在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若要成功提議總統罷免案,看來立委人數是關鍵

由於前面提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基於同一條線索的直覺搜索下,找到了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然而卻發現...

ref.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htm

【廢止日期】民國92年6月11日

換算西元年正好是 2003年6月11日 ... 這不正是時任中華民國第10任總統阿扁的第一任期最後一年嗎...  

本來想查一下那年的時間點前後台灣發生了什麼事情 , 但是 ...

報告學長 , 請容許我再次強調 , 完全沒有紀錄

同年同月同日被廢止法條律令可點下列連結 :

ref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ry_id=899&article_id=1820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被廢止後

因為我不是念法律的、也不是搞政治的,是一個只懂得抱著電腦寫程式的

所以根據常識推斷,立法委員應該也屬於公職人員的範疇吧 (?)
於是乎,找到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ref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m

WTF!?  自民國69年後竟然有 立委選罷法跟公職人員選罷法 兩條法再並行...莫非是俗稱的雙通道嗎 ?

姑且抱著相信立法委員歸屬於公職人員範疇,並假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立法委員上 ... 繼續觀看後發現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第一節 : 罷免案之提出

ref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m#_第四章__罷_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75條(罷免案之提出)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76條(罷免案之提議人)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以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第二節 : 罷免案之成立

ref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m#_第二節__罷免案之成立

第79條(提議人名冊之查對刪除)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到此為止,似乎有點混亂了,好好地整理一下後大概需要具備以下事項 :

1. 罷免事由
2. 需要連署 (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
3. 須由原選舉區的其他選舉人提議
4. 須交由 "選舉委員會" 審查

不知道為什麼,怎麼看都覺得 "選舉委員會" 好像有什麼玄機存在 ...
於是往該法條前面記載的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查看...

ref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m#_第二章_選舉罷免機關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6條(選舉委員會之設立)
  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各級選舉之主管機關與監督)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也就是說 ... 立法委員的選舉委員會是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請容許我再次強調...我不是念法律的、也不是搞政治的,是一個只懂得抱著電腦寫程式的...

所以用常識判斷後得到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政府"
也就是說,如果 "政府" 不同意該公職人員的罷免提案,則該提案無法通過,就無法順利罷免該公職人員...

有點繞舌對吧!!  如果說 立法委員適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則我們可以把立法委員代入公職人員,變成

"政府" 不同意該 "立法委員" 的罷免提案,則該提案無法通過,也就是說無法罷免該 "立法委員" 並重新選舉其他 "不同立場" 的 立委取代那個席次

至此 , 我總感覺總統副總統罷免法的提案若要成功,會陷入一個奇怪的狀況

1. 總統副總統罷免提案需要足夠的立法委員人數

2. 目前國民黨立法委員超過半數,若要讓 1. 的提案成功,需要將國民黨立委的席次減少

3. 立法委員的罷免案需要總統副總統所組織的政府同意

4. 由於 3. 是 2. 需求 , 而 2. 又是為了達成 1. 的需求 , 所以你認為 "政府" 會同意 3. 的提案嗎 ...

我不是法律專門出身、也不搞政治,我只是一個公民

但我卻看不懂我們的法律本身,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奇怪的狀況 ?
讓人感覺,  法律是拿來保護有權勢的人

是錯覺嗎 ?

--
※ 作者: lazy_move 時間: 2013-08-04 1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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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todaytheson, hello12345, crazydancer, qwe2013, markban, anarchy87 共 6 個人 說讚!
1樓 時間: 2013-08-04 15:09:38 (台灣)
  08-04 15:09 TW
太複雜了! 等五樓解籤! 先推一個
2樓 時間: 2013-08-04 15:26:42 (台灣)
  08-04 15:26 TW
五樓是法律系的
3樓 時間: 2013-08-04 15:45:14 (台灣)
+1 08-04 15:45 TW
修過憲囉,只是要不是有人跟我說我也不知道,媒體故意不說啦!
當時的陳總統聯合KMT (你沒聽錯),先改成小選區,再修改罷免法
阿扁讓自己台南選區全上,但最後失掉整個台北縣市。
不過有部分也可能是KMT完全執政的那三年內修的 (可能要再查看看)
記憶中好像真的有小選區這件事情!!  (驚)
4樓 時間: 2013-08-04 15:56:18 (台灣)
+1 08-04 15:56 TW
直接罷免總統副總統無法解決一個惡黨根深柢固的長久問題
要讓一個惡黨深自反省並痛改前非,公民們就要重重打牠一拳
就先把牠從最根基的基層組織徹底免除職務上的權力
而後依序往上一一瓦解牠:
里長>議員>立委>縣市長>總統副總統
號召全台灣公民覺醒反輔選總動員在明年里長選舉
先讓惡黨的里長在里長選擇全都落選
沒有基層里長們的選戰援助更往上的選戰都不會贏的
是不是呢?
小弟沒有要戰政治問題的意思,所以不討論這些什麼基層選舉的事情...
只是就事論事 , 如果法條本身都無法讓民眾了解意義 , 甚至是彼此干擾
那法條又有什麼力量呢?  立這些法條又是為了什麼呢?
5樓 時間: 2013-08-04 16:12:32 (台灣)
  08-04 16:12 TW
我被釣了,google罷免法 閹割,「新台灣新聞週刊- 強奸民主閹割公投」2003/11/28  國親兩黨的「公投法」其實是閹割人民公投權的「公投取消法」。
我並沒有點進去看,我不知道阿扁有沒有聯合kmt,其實是因為看到公投法,就讓我想到「閹割」...
6樓 時間: 2013-08-04 16:40:09 (台灣)
  08-04 16:40 TW
投廢票是最沒意義的行為~因為廢票的意義可以各自解讀。投給其他人就是否定執政黨,投給執政黨就是肯定,投廢票?在野的說否定執政黨,執政的說我們做得不夠好(意思就是做得好,只是不夠好而已),一張廢票各自表述,廢票又沒留言系統。事實就是這樣,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7樓 時間: 2013-08-04 17:05:56 (台灣)
  08-04 17:05 TW
整理推
8樓 時間: 2013-08-04 17:34:12 (台灣)
  08-04 17:34 TW
所以 馬水母很平穩的可以開空頭支票,因為他不會下台
9樓 時間: 2013-08-04 18:02:11 (台灣)
  08-04 18:02 TW
投廢票的意義在於,所有這次政黨推出的候選人都跟屎一樣,是沒有民意基礎的廢物,一堆沒有民意基礎的代表,和沒有民意基礎的總統,能維持多久,你還覺得沒意義嗎?
現行選舉制度不改,這國家就是這樣了,沒啥好期待的,你自己算一下,每次選舉得花多少競選經費?而當選之後到卸任時的薪水一共是多少?何況還不保證當選,花了一、二億競選,要不吃不喝回報才拿回三、五千萬,你願意這樣幹?沒撈一些油水就有鬼,政策可以亂開然後不實現,還說政策可以不一定要實現,白痴ㄚ,那選你幹嘛,選隻豬也比較強,都最少要判背信罪了,真正為人民服務的卻不選他,看看現在都選了啥廢物?選了這樣的人,公民自己也要負責任承擔的,應該就限制候選人選舉經費最高為一年的平均國民所得,超過費用而當選者,自動失效!!
10樓 時間: 2013-08-04 18:17:34 (台灣)
  08-04 18:17 TW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立法的人當然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11樓 時間: 2013-08-04 18:23:07 (台灣)
+2 08-04 18:23 TW
同意樓上所言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立法的人當然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那麼是否表示,即使大家再怎麼不滿意,這些法條也只能放在那邊而無法被真正的拿來使用 ?
12樓 時間: 2013-08-04 19:20:04 (台灣)
  08-04 19:20 TW
沒錯!現行狀態就是惡法亦法
惡法不修法改變;那惡法就是繼續為惡下去!
13樓 時間: 2013-08-04 21:13:17 (台灣)
+1    (編輯過) TW
立這些惡法的立法委員們早就別有居心了啦!
歐買尬  您今天才發現這實情嗎? ~>_<~
14樓 時間: 2013-08-05 11:18:21 (台灣)
  08-05 11:18 TW
to:原po 是的....因為我們大家沒有立法、修法的權利....只能委託這些有實權的政治人物幫我們做....但政治人物如果惡搞、擺爛或是被政黨綁架當然就沒啦....這就是所謂代議政治的弊病....唯一可能的鳥籠公投也要修過可能性才比較大....目前來看最可能的還是立院藍色過半的結構改變才有可能突破....
但是每個政黨都還是有可能存在著弊病呀...在台灣生活了二十多年,有記憶的話則是從李登輝開始到現在的馬英九,已經對所有的政黨(或說是各政黨的領頭人)失望...即使是現在所稱的新生代政治人物,過了幾年後也難保不會像那些領頭人看齊...
既然是代議政治,那是否表示可以要求公開、透明化的議政過程,並能夠同步接納來自民間意見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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