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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國安範圍擴及網路 立院4月2日審查
時間 2015-03-29 Sun. 15:40:22
聯合新聞
國安範圍擴及網路 立院4月2日審查
行政院提案修法將國安範圍擴及網際網路,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今天表示,希望修法定義明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說,管制拿捏要小心,必要時建議開公聽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日排定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在民國102年通過草案,結合「第五空域(網際空域)」觀念,增列國家安全的維護,應包含網際網路。
此外,為發揮防制境外勢力滲透,強化全民保防警覺,新修正案也增列為鼓勵民眾檢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明訂給與檢舉人獎金及保護的規定。
新修正草案也增訂各級機關(構)、軍隊及與整體國力有關的團體,實施保防工作的依據及保防工作業務範圍、適用對象、類別、主管機關等規定。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防教育與訓練相關事項的規定、執行保防工作相關事項的辦法,以及違反執行辦法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的處罰。
提出修法版本的葉宜津下午受訪表示,時代在進步,網際網路只會越來越繁忙,駭客攻擊政府單位的事件時有所聞,正視網路安全並沒錯,但不能因噎廢食,也不要動不動拿國安來鉗制、壓制言論自由,希望在修法時定義明確。
林郁方說,網路安全很重要,不管制可能會侵擾國家安全;若管制太嚴,檢舉案件層出不窮,也會被批評為妨害通訊自由,過猶不及。
他表示,由於涉及人民自由,可以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做法,若是其他國家都沒有的立法,可能招致嚴重批評,當中的拿捏要非常仔細、小心,不要引起社會大眾反感,不能管制、侵害人民使用網路權利,不能侵害言論自由,必要時應該召開公聽會,廣納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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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時間:
104/04/02 09:00-17:30
開會地點:
紅樓202會議室
召集委員:
張委員慶忠
主審委員會:
內政委員會
聯席委員會:
會議事由: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二、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關係文書
第二條之二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網際網路必要之範圍。
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第一項至第三項案件之檢舉人應給與獎金及保護;其檢舉人資格、
身分保密、獎金發給條件、基準、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
內政部、國防部會同定之。
第五條之二 政府為維護機密、防制滲透、執行安全防護,得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
軍隊及與整體國力有關之團體,實施與國家安全及利益有關之保防工作。
保防工作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公務或業務機密維護。
二、防制滲透。
三、機關(構)、軍隊或團體內部安全防護。
四、推展保防教育與訓練。
五、保防法令之研擬。
六、其他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有關之防護事項。
保防工作依其適用對象,區分為下列類別及主管機關:
一、機關(構)保防:以第二款以外之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
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
為對象,並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
二、軍中保防: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部隊、學校為對象,
並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三、社會保防:以前二款以外之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及其他團體為對象,
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相關機關負有協助義務。
行政院為統合及協調辦理全國保防工作,
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全國保防工作會報。
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對象為辦理保防工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指派專人為之。
第二項第四款保防教育與訓練之實施對象、內容、訓練完成之考核、及格證明發給、
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第三項之主管機關定之。
為執行第二項之保防工作,得對相關人員、場所採取必要之防護及管制措施;
其防護、管制之對象、範圍、執行方式、限制或禁止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第三項之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辦法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二、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關係文書
第二條之二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國境內之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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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到底是用在誰身上 怎麼用 還真是難說~
看內容 重點在於主管機關認定 不過這政府的認定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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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enntnis 時間: 2015-03-29 15:40:22
※ 編輯: kenntnis 時間: 2015-03-29 16:30:58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4815
2樓 時間: 2015-03-29 16:01:56 (台灣)
→
+1
03-29 16:01 TW
所謂"鼓勵民眾檢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是"鼓勵民眾檢舉危害KMT安全案件嗎?
14樓 時間: 2015-03-30 11:55:04 (台灣)
→
03-30 11:55 TW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來了來了
國家安全法 原本就有了 只是增加檢舉人部分 不過應該也沒什麼用處 認定者是主管機關 也就是 法務部 內政部 國防部 看過去這政府的所做所為 對國安的定義 根本就是危害到他政權延續的人 跟中共沒什麼兩樣
15樓 時間: 2015-03-30 13:15:49 (台灣)
→
03-30 13:15 TW
重點是張委員這次打算花多久來審~3秒?
或許他還會再配帶小蜜蜂~ 4/2看怎麼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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