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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3-16 22:54:5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aveme (hihi)
標題 Re: [爆卦] 警察又起笑了 不曉得有無op
時間 Mon Mar 16 22:46:58 2015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以後警察在對你行使任何職權時,
: 請質疑警察的身分,
: 並請他證明其身分,
: 他不願意,
: 你就直接拒絕他.
:
: 遇到帶隊的鎮暴警察也一樣,
: 請先找帶隊指揮官,
: 如果制服沒有繡警員編號?
: 要求他把所有警員名單交出來.
: 以免警察打人找不到人.
:
: http://ppt.cc/~Oxm
: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
: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 有拒絕的權利.
:
: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申警
: 察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
: 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奇怪,
有的人眼睛就是不曉得長到哪裡去?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你意思是要跟我講警政署函號不是在解釋警執法嗎?
拜託,有一點邏輯好嗎?

paulluke: 沒內規??  我真的大笑了 XDDD  行政規則表示:Hello~03/16 16:59
paulluke: http://ppt.cc/MSPM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自己看一下吧
paulluke: (前略)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03/16 17:04
paulluke: 警察本來就是行政中立者,不管哪黨哪派 誰都一樣
不用在那邊辯解,
人家講得很清楚就是在解釋法令.
與法律是一致.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你哪一隻眼睛把內規跟法律分開解釋?
不會法律就不要在那邊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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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ion: 手動置底?1F 03/16 22:50
qq12555: 干我屁事 不會他媽站內信?2F 03/16 22:50
kenro: 沒空啦 黑手太誇張了 這個根本小事 請私下解決3F 03/1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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