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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8-22 16:18:3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海派酒女慘被框出場凌辱!5渣男摩鐵逼跳艷舞+多人運動 12hr
時間 Fri Aug 21 19:04:42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海派酒女慘被框出場凌辱!5渣男摩鐵逼跳艷舞+多人運動 12hrs不斷電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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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姓男子與4名男友人到台中知名酒店「海八」飲酒作樂,還將酒女小芬(化名)帶出場
到汽車旅館,強逼喝毒咖啡後性侵,還教唆其他4男「要幹快去幹」,以小芬偷20萬元為
藉口,逼迫跳艷舞雜交,限制行動長達12小時。台中地院審結,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判魏
男共12年11月;其他4人分判3年7月至1年2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魏男綽號「小象」,2018年7月某日凌晨1點與蔡姓等4名男性友人到海派八
酒店消費,並找小芬與另一名女子坐檯,約3點多結束。魏男以續攤為由,將小芬等2女「
框」出場,帶到汽車旅館,並開2房間。


魏男將其他人支開後,先逼小芬喝下摻有二、三級毒品的毒咖啡,見她意識模糊性侵得逞
。他接著CALL蔡等人過來,告知「已餵5包毒咖啡」、「要X趕快去X」,但只有蔡男聽從
對小芬性侵,其他人未動手。


凌晨6點許,魏男見蔡男完事,竟假裝生氣踹門怒指小芬「為何勾引蔡?誣指我性侵?」
還拿濕毛巾摀住小芬口鼻,自稱20萬被偷,還拿塑膠桶毆打她,要她解釋。小芬雖打開皮
包稱,她身上只有500元,卻仍遭魏男拳打腳踢,全身是傷。


魏男要求小芬賠償20萬並交出金融卡跟密碼,魏立刻命郭、邱2男上午8點盜領提款卡內5
萬6千元交給魏男,魏再聯絡藥頭購買1萬多元,5公克的愷他命,再提供給友人施用。約
莫中午時,魏男再逼小芬洗澡讓她觀看,再逼她喝毒咖啡,並與在場所有人雜交。小芬哀
求,魏男才改為要她幫自己跟佘男打手槍,再裸身跳艷舞,魏男再對她性侵1次。


下午1點多,魏男再逼小芬與佘男性交,還嗆說「否則我就X死妳」,更指示佘男將她顧好
,不可以讓她跑掉。直到下午3點旅館催促退房,佘男才將小芬釋放,獲釋的小芬跟友人
聯繫後前往報警。魏、郭、邱3男則跑去珠寶店,用贓款購買2萬4千元金鑽戒及1萬8千元
藍寶石戒指。


魏男對於逼喝毒咖啡、性侵、毆打、強盜、全盤否認,還掰稱是小芬想領錢,才委託代為
提款。他發現小芬與蔡男發生性行為,還支付1萬元性交易費用。郭、邱則坦承與魏男犯
下共同恐嚇取財罪,但否認強盜;佘則辯稱「我什麼都沒做」,否認性侵害等犯行,只有
蔡承認對小芬乘機性交。


法官認為魏男等人辯詞均不採信,認為魏男惡行令人髮指,毫無悔悟之心,也未賠償,依
強盜強制性交罪判12年6月,轉讓偽藥判5月;蔡男坦認犯行,與小芬和解,依乘機性交、
加重強盜罪輕判1年8月;郭、邱2男行為時剛滿18歲,依加重強盜罪各判3年7月;佘男從
重依乘機猥褻罪判1年2月。全案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21/1790155.htm#ixzz6Vjs2Wi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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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這複雜程度……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侵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一、緣魏XX(綽號小象)於民國107 年7 月29日凌晨1 時許,邀約蔡XX(綽號菜圃)
、劉XX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海派八酒店」飲酒消費,由0000-000000
(花名奶G ,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與翁XX(花名湯湯)坐檯陪酒。
席間,蔡XX聯絡佘XX(綽號阿蛇)、郭XX(綽號炸彈)、邱XX(綽號田小班)到
場同歡,迄至同日凌晨3 時許,魏XX以續攤飲酒為由,將甲女及翁XX「框」出場(即
帶出場),於同日凌晨3 時36分許,由邱XX、魏XX輪番駕駛魏XX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女與翁XX;蔡XX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
XX;佘XX、郭XX則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AMN-1825號自用小客車離開海派
八酒店,於同日凌晨3 時43分許,抵達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之「天韻汽車
旅館」,由魏XX付費開207、210房休息,魏XX先與甲女、翁XX至207 房聊天,蔡X
X、劉XX、佘XX則至210 房休息,郭XX則駕車載送邱XX返家。期間,魏XX要求

蔡XX、佘XX前來207 房,並要求蔡XX聯絡在外之郭XX、邱XX返回天韻汽車旅館。


二、魏XX於同日凌晨4 時29分許,要求蔡XX、佘XX、翁XX離開207 房至210 房休
息後,明知甲女出場僅係續攤飲酒,並非從事性交易,亦未同意發生性交行為,且知悉甲
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款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竟趁與甲女在207 房獨處之機會,基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脅迫
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大聲喝斥、脅迫甲女喝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精神神經安定劑Clozapine 成分之毒品咖啡1 杯,甲女
隨即受藥劑作用而慾火焚身,意識狀況逐漸陷於不清,魏XX見藥效發作,即違反甲女之
意願,在207 房沙發上,以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內抽動,而以藥劑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

三、未久,甲女因失去意識而在207 房昏睡,魏XX於同日凌晨5 時9 分許,聯絡蔡XX
轉知郭XX、邱XX至207 房,郭XX、邱XX進入207 房後,魏XX向郭XX、邱XX
表示:「已餵她5 包毒咖啡,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示意郭XX、邱XX可對甲女強制性
交,經郭XX、邱XX拒絕後,魏立豪又要求甫至207 房而尚不知情之邱XX留在207 房
看顧甲女,以免甲女身體出現異狀,魏XX則於同日凌晨5 時38分許,與郭XX前往210
房,魏XX又向蔡XX、佘XX、劉XX稱:「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
幹嘛」、「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示意蔡XX、佘XX、劉XX可對甲女強制性交,當劉
XX(所涉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嫌,另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230 、26262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聽聞後,驚覺有異,深感將會出事,即以女友找為由,委請郭XX、邱X
X駕駛佘XX之上開車輛搭載其返回女友住處。然蔡XX聽聞魏XX前開言語,已知甲女
意識狀況不清,從210 房至207 房後,復見聞甲女全身赤裸躺在床上昏睡,僅以衣物覆蓋
身體,竟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乘甲女意識狀況不清而不能抗拒之際,以其陰莖插入甲女
之陰道內,而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 次得逞。


四、旋魏XX見甲女意識狀況不清,認有機可乘,明知甲女並未竊取新臺幣(下同)20萬
元,竟基於加重強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以佘XX之行動
電話指示在外之郭XX購買印泥,郭XX與邱XX遂於同日上午6 時55分許,至位於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購買印泥1 個,而魏XX於郭XX、邱XX
返抵207 房前,從210 房至207 房,並用力踢踹207 房大門,蔡XX聞聲前往開門,魏X
X即衝進房內,對甲女怒斥、偽稱:為何勾引蔡XX、為何誣指遭我性侵害云云,又拿取
浴室之濕毛巾強行摀住甲女口鼻,致其驚恐不已,迫而向魏XX道歉,而郭XX、邱XX
於同日上午6 時57分許,攜帶購買之印泥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07 房,魏XX另要求甫從

207 房如廁出來而不知情之佘XX草擬甲女係合意發生性關係之不實切結書(發生對象不
詳,未據扣案),隨後,魏XX藉故20萬元遭竊,要求甲女至210 房解釋,魏XX即先與
佘XX、郭XX、邱XX至210 房,蔡XX待甲女穿上衣物後,再攙扶其至210 房,當甲
女於同日上午7 時34分許進入210 房時,魏XX復以強暴之方式,持黑色塑膠垃圾桶朝甲
女之頭部猛砸1 下,並怒斥其竊盜20萬元云云,經甲女當場否認,並稱:「我包包裡只有
500 元,可以翻我的包包」等語,魏立豪即將甲女之包包打開,其與郭XX、邱XX均見
聞其中確實僅有500 元,並無魏XX所稱遭竊之20萬元,然魏XX盛怒之下,又將甲女推
到沙發上,欲再次毆打甲女,在旁之蔡XX、郭XX、邱XX見狀,為免事態擴大,則趨
前阻擋魏XX,惟仍致甲女受有左面額擦傷、左臀下瘀青、左小腿瘀青之傷害,此時,魏
XX見甲女驚恐不已,以賠償20萬元為由,要求其交出金融卡及密碼,甲女因一再遭受強
暴甚為畏懼而至使不能抗拒,遂自包包內取出其申設之渣打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詳卷)
交予魏XX,並告知密碼,魏XX立即將該金融卡交予全程在場見聞而知悉甲女並未竊盜
20萬元且同有犯意聯絡之郭XX、邱XX,並擅將佘XX之上開車輛鑰匙交予郭XX、邱
XX,要求其等駕駛該車外出持卡領款,旋郭XX、邱XX於同日上午8 時54分許,駕駛
該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由郭XX將該金融卡插
入自動櫃員機後輸入密碼,使自動櫃員機誤認其為有權提領之人而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
法提領帳戶內之56000 元,郭XX、邱XX得手後,立即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將款
項悉數交予魏XX,魏XX則對郭XX、邱XX稱:「辛苦了,讓你們跑那麼遠」等語,
並從口袋內拿出己有之2000元交予郭XX、邱XX作為報酬,由其等各朋分1000元,而在
場之翁XX見苗頭不對,於同日上午10時17分許,藉故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嗣後,魏XX
另交付700 元予郭XX、邱XX,指示其等駕駛魏XX之上開車輛,前往位於臺中市南屯
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7-11便利商店,購買雞精、能量果凍、香菸等物,供其補充體力。
而蔡柏源則以要上班為由,向魏XX表示希望能帶同甲女離開,甲女亦向魏XX表示有日
租套房之房租需要繳交,必須離開前往處理,然均經魏XX當場拒絕,魏XX則取出4900
元交予蔡XX,要求其幫甲女繳納房租,惟蔡XX深覺此筆款項有問題不得碰觸,於同日
上午10時41分許,駕駛其所有之上開車輛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立即於同日上午10時55分
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將該筆4900元交予郭XX,
委由郭XX代為處理,旋郭XX、邱XX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後,郭XX即將該筆

4900元返還魏XX。

五、魏XX明知愷他命係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非依藥事法相關規
定製造之注射製劑,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未經許可不得
無償轉讓,竟於同日中午11時許,聯繫不詳藥頭後,即交付購毒價款予郭XX、邱XX,
要求其等至天韻汽車旅館外,向前來之不詳藥頭,以12700 元之價格,購買愷他命5 公克
、成分不詳之梅錠11顆(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梅錠係屬毒品、偽藥或禁藥)後,即基於
轉讓偽藥之犯意,在210 房,無償轉讓愷他命予佘XX、郭XX、邱XX施用。


六、未久,魏XX復基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犯
意,先要求甲女至210 房浴室洗澡,魏XX則在浴室前方觀覽,待甲女洗完澡身上僅圍浴
巾出來後,接續喝令、脅迫甲女喝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及精神神經安定劑Clozapine 成分之毒品咖啡1 杯,甲女隨即又受藥劑作用而全身無力,
意識狀況陷於不清,魏XX見狀,扯下其身上浴巾,並恫嚇甲女:「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
4 個一起幹」等語,經甲女當場哀求後,魏XX則要求甲女到床上幫其與佘XX手淫,而
佘昱成在場見聞此情後,已知甲女意識狀況不清,竟萌生乘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女不能
抗拒之機會,任由甲女躺在其與魏立豪之中間,雙手同時撫摸魏XX之陰莖及隔褲撫摸佘
XX之陰莖達數分鐘之久,以滿足自己之性慾。嗣魏XX再逼迫甲女全身赤裸跳豔舞供其
等觀覽,並違反其意願,要求甲女為其口交,使其陰莖進入甲女口腔,而接續以藥劑對甲
女強制性交得逞。未幾,魏XX於離開前之同日下午1 時許(起訴書誤繕為同日下午3 時
許,應予更正),喝令甲女須與佘XX性交,並對其恫稱:「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
一下回來,我就幹死妳」等語,又對佘XX稱:「你留在這邊顧著這個女生,不要讓她跑
掉」等語,旋魏XX要求郭XX、邱XX陪同前往購買金飾,其等於同日下午1 時36分許
離開天韻汽車旅館,而在場之佘XX則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在210 房看管甲女
,使甲女無法自由離去,迄至同日下午3 時許,天韻汽車旅館櫃檯人員通知佘XX必須辦
理退房,佘XX始電聯郭XX,於徵得魏XX之同意後,始讓甲女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
,搭乘計程車離開天韻汽車旅館;而魏XX則與郭XX、邱XX前往位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永生名錶珠寶店,以郭XX之名義,以24000 元購買K 金鑽戒1 只;又前往
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貴族珠寶銀樓,以魏XX之名義,以18000 元購買藍
寶石戒指1 只。嗣甲女身心重創,立即電聯友人李明賢,告知遭人強暴,並在友人陪同下
報警處理,及前往醫院驗傷、採尿送驗,後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始悉上
情。


七、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魏XX所犯轉讓偽藥罪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XX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佘XX、郭X
X、邱XX於偵查、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107 年10月23日函暨所附證人郭XX、邱XX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魏XX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補強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
符,誠值採信。


(二)被告蔡XX所犯乘機性交罪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XX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女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又魏XX係先向被告蔡XX稱:「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
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趕快去幹」等語,被告蔡XX才從210 房至207 房等
節,已據證人郭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且甲女當時精神狀態已意識不清無法同
意發生性關係等情,亦據證人佘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另當時甲女從海派八酒
店至天韻汽車旅館,並未約定性交易乙節,有據證人翁XX、林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述在卷。復有海派八酒店及天韻汽車旅館監視錄影畫面、天韻汽車旅館帳單明細表、甲女
與被告蔡XX於案發後之LINE對話紀錄、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檢驗報告
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蔡XX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補強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
誠值採信。


(三)被告郭XX、邱XX所犯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XX、邱XX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女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證人李明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甲女
提款卡及交易紀錄照片、郭XX及邱XX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甲女渣打銀行網路交易
紀錄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郭XX、邱XX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補強證據相佐,且
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


二、否認部分:

(一)被告魏XX部分:

訊據被告魏XX固坦承與蔡XX、佘XX、郭XX、邱XX、劉XX在海派八酒店飲酒消
費時,係由甲女及翁XX坐檯,嗣將甲女及翁XX「框」出場,駕車至天韻汽車旅館,而
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有與郭XX、邱XX先後至永生名錶珠寶店、貴族珠寶銀樓,購買
藍寶石戒指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①我沒有強盜,我的20萬元不見才會發生領錢的事情,也沒有性侵甲女,甲女沒有為我口
交,也沒有幫我手淫,也沒有摸我性器官;
②當時我身上只有愷他命、梅片而已,沒有毒咖啡包,如何讓甲女喝5 包毒咖啡;
③甲女沒有意識不清,甲女意識都很清楚;
④我框甲女出場時就已經跟她協議好,也談妥性交易,我才框她出場;
⑤我沒有向郭XX、邱XX表示:「已餵她5 包毒咖啡,要幹趕快去幹」等語,也沒有跟
蔡XX、佘XX、劉XX說:「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
趕快去幹」等語;

⑥我沒有叫郭XX、邱XX去買印泥;
⑦我沒有要求甲女道歉,也沒有拿出濕毛巾摀住甲女之口鼻,黑色塑膠桶是我打佘XX的
時候,佘XX手拿起來擋,甲女在我的正對面,所以飛過去打到她的,不是我故意要打她;
⑧不是我主動要求甲女交付金融卡及密碼,當下情形是我要告訴他們經紀公司,因為甲女
當時被我問到有沒有拿錢的時候,甲女直接說是湯湯拿的,但湯湯自我在210 房的時候,
湯湯就是在我的旁邊,從來沒有離開過,所以當下我覺得納悶疑問說妳怎麼會說一個妳根
本就沒有接觸到的人拿了錢,才會跟甲女說不然我要聯絡她的經紀公司,請她的經紀公司
來處理,或請她的大班,但是她都拒絕,甲女後來說要去領錢,我說可以,我請郭XX、
邱XX幫妳去,如果妳同意的話,就是把卡片和密碼交給他們,郭XX、邱XX有拿金融
卡及密碼到付款設備領得5萬6000元交給我,我有拿2000 元給郭XX、邱XX,但我是拿
我自己的錢,不是從5萬6000 元裡面拿的;

⑨我進去207 房時看到蔡XX沒有穿衣服,全身赤裸,我就認為蔡XX跟甲女有發生性關
係,他們既然有發生關係,照我之前講的,我就應該付這一筆錢,我有付給甲女1萬元;
⑩在207 房,我請他們衣服穿一穿到210房的目的是要拿1萬元給甲女;

⑪我當時不是拿4900 元給蔡XX,我是拿5000元給蔡XX,甲女拿5萬6000 元給我的時
候,我有問甲女有什麼生活上需要用的錢,甲女跟我說她要繳日租套房的錢,當下我拿
6000 元給甲女,我跟甲女說我只是要押5萬元當保障,如果她可以的話,就是等大班跟經
紀一起來,我一毛錢都不會動到,當時蔡XX要去上班,我拿錢給蔡柏源叫他幫甲女代繳
日租套房的費用;

⑫我沒有看甲女洗澡,那時候我在客廳,我是叫她去洗漱,我沒有扯下甲女身上之浴巾,
也沒有命令甲女:「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她跳舞的時候,當時我在房間裡
面抽K 菸,我要離開之前,我跟甲女說過我要先去買東西,等一下會回來,甲女當時錢有
押在我這邊,我跟她說我等一下會回來,請她不用擔心;

⑬我沒有講:「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回來,我就幹死妳」等語;
⑭我是有跟郭XX、邱XX到這兩家珠寶店,但以2萬4000元之價格購得之K金鑽戒1 只不
是我買的,是郭XX用他自己的錢買的,但我有以1萬8000 元之價格購買藍寶石戒指1只
云云。


(二)被告郭XX、邱XX部分:

訊據被告郭XX、邱XX固坦承有至海派八酒店,與魏XX、蔡XX、佘XX、劉XX飲
酒消費,係由甲女及翁XX坐檯,嗣魏XX將甲女及翁XX「框」出場,其等分別駕車至
天韻汽車旅館;嗣魏XX以佘XX之手機,聯絡郭XX購買印泥,郭XX遂與邱XX於同
日上午6 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購買印泥1 個,於同
日上午6 時57分許,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07 房,魏XX則於郭XX、邱XX返抵207 房前
,先至207 房用力踹門,蔡柏源聞聲後開門,魏XX衝進房內怒斥甲女為何勾引蔡XX、
為何誣指遭魏XX性侵害云云,以此要求甲女道歉,惟因甲女神智不清而未道歉,魏XX
遂至浴室拿出濕毛巾摀住甲女之口、鼻,甲女驚恐不已,迫而向魏XX道歉;魏XX當場
指示佘XX草擬不實之甲女合意與魏XX發生性關係之切結書;隨後,魏XX再藉故遺失
20萬元現金,要求甲女到210 房解釋,魏XX與佘XX等人先至210 房等候,蔡XX待甲
女穿上衣物後,攙扶甲女至210 房。甲女與蔡XX於上午7時34分許,甫進入210 房,魏
XX即持黑色塑膠垃圾桶朝甲女之頭部猛砸1 下,並怒斥甲女偷20萬元云云,然甲女否認
,魏XX盛怒下將甲女推到沙發上,欲再出手毆打甲女時,雖經蔡XX擋住,惟仍因此致
甲女受有左面額擦傷、左臀下瘀青、左小腿瘀青等傷害;魏XX當場要求甲女賠償,並喝
令甲女交出金融卡及密碼,甲女因一再遭受強暴脅迫而不能抗拒,恐再遭受不利,遂自隨
身之背包內,取出其渣打銀行金融卡1 張給魏XX,並告知密碼,魏XX隨即指示郭XX
、邱XX駕駛佘XX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外出領款;郭XX、邱XX於上午8
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內,以甲女之金融卡插
入ATM 後輸入密碼,自該付款設備領得5 萬6000元,其等得手後,立即返回天韻汽車旅館
210 房,將款項交付給魏XX,魏XX則取出2000元給郭XX、邱XX朋分;未久,魏X
X又藉故毆打佘XX,使甲女驚恐不已。迄至上午10時17分許,「湯湯」徵得魏XX同意
後,先搭乘計程車離開;魏XX另拿錢給郭XX、邱XX,指示其等駕駛魏XX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7-11便利商店,購買雞精、
能量果凍等物回汽車旅館供魏XX補充體力;蔡XX之後以上班為由表示要離開,魏XX
則自贓款中,取出4900元給蔡XX,指示蔡XX幫甲女繳納日租套房之房租,惟蔡XX於
上午10時41分許,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離開後,隨即於上午10時55分許,
在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將該4900元交給郭XX,委由郭XX返
還給魏XX而未代甲女繳納房租等事實,並坦承犯共同恐嚇取財罪。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
重強盜犯行,辯稱:我們否認加重強盜云云。


(三)被告佘XX部分:

訊據被告佘XX固坦承有至海派八酒店及天韻汽車旅館,嗣在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魏X
X要求甲女至210 房浴室洗澡,待甲女洗完澡,身上圍1 條浴巾出來後,魏XX喝令甲女
喝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精神神經安定劑Clozapine 成
分之毒品咖啡1 杯,甲女因接連受暴而不敢不從,喝完該毒品咖啡後,立即因藥劑作用而
意識不清、全身無力,癱在魏XX身上,魏XX隨即扯下甲女身上之浴巾,並命令甲女:
「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經甲女哀求後,魏XX要求甲女到床上,甲女有幫
被告佘XX及魏XX手淫,旋魏XX再令甲女全身赤裸跳豔舞供其等觀覽,嗣魏XX喝令
甲女須與被告佘XX性交,並向甲女恫稱:「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回來,我就
幹死妳」等語,並要求被告佘XX留在210 房看守甲女,不要讓她跑掉,旋魏XX與郭X
X、邱XX離開天韻汽車旅館,迄至同日下午3 時許,天韻汽車旅館櫃檯人員通知被告佘
XX必須辦理退房後,被告佘XX徵得魏XX同意,始與甲女各自離開天韻汽車旅館等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魏XX打甲女時我有阻止,我有被魏XX毆打,怕
魏XX打我,才沒有拒絕甲女幫我手淫,魏XX雖然有要我跟甲女發生關係,可是他一走
,我什麼都沒做,我沒有犯意聯絡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魏XX部分:

1.被告魏XX於107 年7 月29日凌晨1 時許,邀約蔡XX、劉XX前往海派八酒店飲酒消
費,由甲女、翁XX坐檯。席間,蔡XX聯絡佘XX到場同歡;迄至同日凌晨3 時許,被
告魏XX將甲女及翁XX「框」出場,其等於凌晨3 時36分許,離開海派酒店後,被告魏
XX、邱XX輪番駕駛魏XX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甲女、翁XX;蔡XX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劉XX;佘XX、郭沛紋分別自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AMN-1825號自小客車,其等於凌晨3 時43分許,抵天韻汽車旅館,由被告魏
XX付費開2 間房間休息;嗣被告魏XX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與郭XX、邱XX至臺中
市○○區○○路0 段00號永生名錶珠寶店內,以郭XX之名義,以2 萬4000元購得K 金鑽
戒1只;繼之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貴族珠寶銀樓,以魏XX之名義,以1萬
8000元購買藍寶石戒指1 只等事實,業經被告魏XX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且與證
人蔡XX、佘XX、郭XX、邱XX、甲女、翁XX、劉XX、林XX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抵相符,並有海派八酒店及天韻汽車旅館監視錄影畫面、天韻汽
車旅館帳單明細表、魏XX、郭XX至銀樓購買藍寶石戒指之付款簽收簿翻拍照片、魏X
X、郭XX於貴族珠寶銀樓之監視器畫面、貴族珠寶銀樓照片、魏XX、郭XX於永生名
錶珠寶交流中心文心店購買鑽石戒指1 只之保證書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則此等事實,應堪
認定。


2.被告魏XX所為上揭犯行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女、蔡XX、佘XX、郭XX、邱X
X、翁XX、劉XX、林XX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本院審理時分別(具結)證述如下:

⑴證人甲女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當天出海八酒店時我已經喝醉了,我記憶比較片段,比較有印象的是從房間開始,一開始
在房間裡有我、魏XX、湯湯及一個男生我沒看到他的臉,本來大家都在聊天,聊沒多久
,湯湯跟那個不知名的男生就走了,只剩我跟魏XX,後來魏XX拿了一杯飲料要我喝,
我喝一口我就說這個東西很難喝,我不想喝,魏XX就大聲叫我喝光,逼我把那杯飲料喝
完,喝完我就突然覺得慾火焚身,就是變得不像平常的自己,變得很慾火焚身,跟平常的
自己不一樣,變得很想要跟魏立豪做愛,我記得我們在沙發上,魏XX陰莖放到我陰道裡
,我記得這過程沒有持續很久,我跟他說我頭很暈,我想到床上休息,之後我就昏迷,好
像睡著,我不知道睡了多久,突然我隱約感覺有人壓在我身上,在我身上動,突然我感覺
有很多人進來我房間,我聽到魏XX說你們在幹嘛,之後怎麼出房間,誰幫我穿的衣服我
也不記得,我只記得魏XX說你怎麼可以勾引我朋友,我跟魏XX說我沒有,我剛剛睡著
怎麼可能。出房間後,魏XX有質疑我偷錢,先後順序我記不起來,當天我精神很不好,
記不清楚,就我片段的記憶中,魏XX有質問我,他很兇的問我說我的20萬呢,是不是妳
拿了我的20萬,我回說是另一個小姐拿的,魏XX就拿一個硬物敲我左邊額頭靠眉毛的地
方一下,我有受傷,我當時很害怕,不知道有沒有流血,我跟魏XX說,我的包包這麼小
,我的衣服也就這樣,你可以搜我的身上,我真的沒有拿你的錢,他們就說不管,要我賠
他,問我身上有沒有錢,我說我只有帶車錢,他們檢查我的皮包,還問我有沒有帶卡,他
們逼我把我的渣打銀行的卡拿出來,還問我密碼,過沒多久領錢回來,把錢交給魏XX,
卡片還給我,魏XX拿到錢後,就逼我跟那個小姐湯湯道歉,因為他當時質問我為何我會
說他強暴我,他很兇的質問說「妳憑什麼說我強暴妳」,當時我很害怕,他們人很多,魏
XX感覺很兇,他又有打我,所以我就只能跟魏XX說「哥對不起,你沒有強暴我,是我
自己自願的」,我會那樣講是因為我很害怕,我只能安撫他的情緒,順著他的意。我道完
歉後我一直哭,他們好像就變成打自己的小弟,魏XX跑去打自己的小弟,他們在客廳裡
打,我坐在客廳的椅子上哭,我從房間被帶出來,發生這些事情都在同一個客廳。魏XX
在客廳一開始用拳頭打佘XX,當時我還是很害怕,我一直哭,後來他們把我趕去房間,
叫我在房間等,他們大部分的人就走了,房間裡後來只剩下我、魏XX、佘XX跟2 個我
不知道名字的男生,魏XX逼我去洗澡,魏XX站在浴室的門那邊看著我洗澡,距離我約
不到3 公尺,叫我出來後不要穿衣服,我洗完澡出來,我不敢穿衣服,我圍著浴巾走出去
到房間,魏XX拿了一杯裝在旅館藍色塑膠杯,長的很像麥芽牛奶的飲料叫我喝完,我就
自己拿起來喝完,味道我忘記了,我喝完就覺得全身癱軟,沒力氣,感覺很像喝醉,我就
癱在魏XX身上,魏XX坐在床前面的沙發上,不知道過了多久,魏XX就逼我跟他們雜
交,魏XX說「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我說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我做不到
,魏XX一直叫我要跟他們多P ,我說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魏XX叫我躺在床上,躺在
他跟佘XX中間,我不知道我怎麼上床的,我當時很暈,浴巾在沙發時就被魏XX拿掉了
,當時我全身光光的,平躺在魏XX與佘XX中間,魏XX叫我幫他們2 人打手槍,我不
敢說不要,我也沒答應,但我就照做,因為我怕會被打,我用2 隻手分別幫魏XX、佘X
X打手槍,就是撫摸他們的陰莖,這過程我也不記得過多久,魏XX就叫我跳舞給他們大
家看,我就起來站在床前面跳舞給他們看,另2 個不知名男生從頭到尾坐在房間的椅子上
,魏XX叫我跳舞時,他也換到位置上坐,佘XX好像坐在床上,我意識不是很清楚,很
像喝醉,跳了不知道多久,魏XX叫我幫他吹,就是把他陰莖放到我嘴巴裡,我就照做,
魏XX當時坐在椅子上,我人應該是跪在他前面,用嘴巴含住魏XX陰莖,不知道過程過
多久,魏XX就跟我說他有入珠,我說我看不懂,魏XX回我說他入的是細珠,接下來魏
XX說要先離開,魏XX就跟另2 個不知名男生一起走,但他走之前他逼我要跟佘XX發
生性關係,對我說「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我回來我就幹死妳」,魏XX走之後
,房間只剩下我跟佘XX,櫃檯就打電話來,他們說要退房,我問佘XX說我可不可以走
了,佘XX沒回答我,佘XX就打電話,我不知道他打給誰,但他應該是打給魏XX,他
講什麼我沒聽到,我就持續再問佘XX說,我可不可以先離開,佘XX就說好,妳可以走
了,我就叫櫃檯幫我叫計程車,我從汽車旅館搭計程車離開,我一上車,我就打電話跟我
朋友李XX求救,我跟他說我被強暴了,他叫我立刻去他家走一趟,他說等一下要帶我去
報案。我不認識魏XX,當天我是第一次看到魏XX,當天他們沒跟我說出場要去哪裡,
我以為可能是去吃宵夜或續攤,我記憶就是怎麼出包廂,怎麼離開海八的我都不記得,我
記憶是在車上,接著下一個記憶已經在房間裡了。我不知道別人海八的出場有無包括S ,
我是沒有,我不知道當天出場是要做S跟吸毒,我沒有做過S及出場的毒趴。我沒有同意跟
魏XX發生性交行為,我跟魏XX發生關係時我也是昏昏迷迷的,我當時昏迷了多久我都
不知道。湯湯跟那個男生從207 房走了之後,魏XX拿一杯用白色馬克杯裝的黃色液體像
柳橙汁的飲料給我喝,魏XX叫我喝完,我喝第一口我就覺得很難喝,不想喝,魏XX用
台語說妳喝乾啦,我就喝乾,之後我就變得不像平常的自己,慾火焚身,我衣服應該有被
脫掉,但是誰脫的我也不記得,魏XX躺在沙發上,應該沒有穿衣服,我坐在魏XX身上
,他陰莖有插入我陰道內,過程沒有很久,我跟魏XX說我很暈,我要到床上休息,之後
我就昏過去。我到210 房客廳時,我記得魏XX有拿硬物敲我左邊額頭靠近眉毛的地方。
我完全不知道魏XX有帶20萬元現金。我看不懂入珠,是魏XX自己告訴我的。我的錢有
被領走5萬6000元,是後來看紀錄才知道被領了5萬6000元。案發當天在汽車旅館內,我沒
有吸毒。魏XX臨走前,吆喝我一定要和佘XX發生性關係,不然回來的話就換他幹死我
。驗傷前我有洗過澡,是在汽車旅館期間,魏XX叫我去洗過一次澡。魏XX跟我發生性
交、打手槍、口交之前,沒有詢問我意願,我當時很害怕,被他們毆打,我只能服從他們
擺佈。我左大腿後側有一大片瘀青,小腿外側也瘀青,額頭有2 道刮傷,是魏XX拿硬物
敲打我的,我頭頂也很痛等語。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記得是我們本來在207 房聊天,不知道怎麼大家就先行離開,只剩下我跟魏XX,他後
來有請我喝一杯飲料,他就拿給我,我就喝了一口說:「這個很難喝,我不想喝」,他說
:「妳聽我就對了,妳把它喝乾淨」,口氣是喝止,很大聲,算很兇,因為蠻大聲的,喝
了之後開始覺得很熱、頭很暈,因為我本來已經醉了,喝了那杯之後我覺得好像更沒有辦
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覺得天旋地轉,就覺得四肢無力,好像就是覺得有一點慾火焚身,在
喝那杯飲料之前,我內心沒有想跟魏XX發生性行為,我記得的部分是我喝了之後,就開
始很暈,好像在房間的沙發還椅子上有發生關係,後來我有跟魏XX說:「我真的不行了
」,然後我就不記得,我就說我真的很暈,我就完全就暈厥過去,完全是空白的。後來隱
約感覺到有人壓在我身上晃動,然後慢慢有一點感覺,就聽到那個聲音應該是魏XX的,
他就衝進來就說,因為那感覺好像很多人,有一些碰撞的聲音,就說:「你們在幹什麼」
,我可以感覺到他非常激動跟憤怒,他吼我:「妳怎麼跟別人說我有強暴妳?(臺語)」
,我回答沒有這樣說。到那個房間之後就有一些對話,他就拿一個硬物從我左邊眉毛敲下
去。後來魏XX有質疑我偷他20萬元,他就問我說有沒有拿他20萬元,很兇,然後我說我
沒有,我當時非常害怕,而且我不停地哭泣,就是一直發抖,我有跟他講說:「我身上的
衣服就是這樣而已,我的包包也這麼小,你可以檢查,我真的沒有拿你的20萬元」,他聽
我回答之後,可能是問身上有沒有錢,因為我記得我有跟他講說:「我上班只會帶車錢,
我身上只有500 元」,提款卡應該是我自己拿起來,但不知道誰接走了,因為那時候除了
很害怕之外,當下我的意識也還不是很清楚,是魏XX逼問我說出密碼。領完錢之後我記
得的是我有跟魏XX說:「可不可以讓我離開,因為我日租就到今天,我必須要走」,他
就有問我在哪裡,我就跟他講說大概在什麼位置,然後我記得有給他們看日租的住址,當
下好像他是跟蔡XX講,叫他去把我日租部分清掉。錢拿回來之後,因為我一直哭,他就
跟我講說:「妳不要哭」,叫我到裡面的房間等,然後我有聽到外面又開始在爭吵的聲音
,我就有看到魏XX在毆打佘XX,然後結束之後他們都到我的那個房間裡面,所以在那
個房間有我、魏XX、佘XX,還有二個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再來魏XX先叫我去洗澡,
我不是很願意,因為我只是想要離開,我記得他有站在門口看我洗澡,他是逼我去洗澡,
他口氣不是很好,我洗完之後,他再叫我喝一杯很像奶茶顏色飲料,因為很害怕,被他毆
打,他又很大聲兇我,當下整個房間都是男生,只有我一個女生,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所
以他講了我只能照做,很怕再被他打,才沒有拒絕喝,我喝了之後又覺得很暈,覺得全身
很麻,沒什麼力氣,接下來魏XX叫我跳舞,當時我是裸體,我有照做,我跳艷舞不是自
願的,我會跳是因為很怕被魏XX毆打。跳完舞之後發生何事,前後順序我沒辦法確認,
我講我記得的,我記得有幫魏XX口交,是他命令我口交,我也不得不從,他還有叫我跟
在場的人多P ,我說我沒有辦法,他聽了之後很生氣,但我一直跟他講我沒辦法,後來我
記得他把我帶到床上,然後我好像是躺中間,左邊好像是魏XX,右邊是佘XX,魏XX
逼我對對方二個打手槍,後來應該是時間到,櫃檯知會的,然後我有問佘XX說:「我可
以走了嗎?」,他也沒有回答我,他先打電話,然後他講完電話之後他說:「好,妳先走
吧」,我不知道他打給誰,然後我就步出天韻搭計程車離開。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錢,
沒有性交易。因為我手機在當下被他們拿走,我不記得被誰拿走,因為我記得我那時候有
一度想要手機,然後有人用臺語講說:「她在用手機」,然後我手機就被拿走,也問了我
手機的密碼,我離開時手機好像是放在房間桌上,離開就一起拿走,所以沒有人還給我,
我在坐計程車我就有立刻跟友人求救。我去天韻汽車旅館當然不是要跟魏XX這些人雜交
或毒趴,我去天韻之前,沒有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9 頁照片所示這些傷
,左邊眉毛這邊是魏XX拿黑色異物打我,因為他是在我面前近距離打我,不是遠遠的丟
,大腿、小腿我不記得,我清醒之後就發現有這些傷。魏立豪是命令我把提款卡跟密碼給
他,後來其他人把錢領回來以後,沒有把錢給我,領了5 萬6000元沒有給我任何錢,我那
時候要繳日租套房,魏XX有叫蔡XX去處理掉。我不知道魏XX有無入珠,我不知道入
珠是什麼。魏XX身上有刺青,我只記得身上蠻多,背後也有,密密麻麻。魏XX叫我喝
第二杯像是奶茶的冷飲,有叫我跟在場其他人雜交,我當時有拒絕,之後魏XX有躺在床
鋪上,叫我幫他摸他性器官,魏XX要走的時候,有跟我說如果佘XX沒有跟我發生性關
係的話,他回來就要幹死我,我聽完這句話之後認為魏XX還會再回來,我當時非常害怕
,之後旅館房間到的時候,櫃檯有撥電話上來,那時候佘XX有撥一個電話,我不曉得撥
給誰,但我有問說可不可以走,佘XX撥完之後就跟我講說:「妳可以走了」。魏XX離
開時,他跟我跟佘XX說你們2 個要做愛,否則要幹死妳,因為他這樣講,所以我不敢離
開,我會害怕,就不敢離開。魏XX在整個過程當中,不管在第一間房間、第二間房間,
完全沒有拿錢給我。我記得有看到魏XX身上有刺青,時間點我沒有辦法確切陳述,圖案
我沒辦法描述,但就是有刺青,好像身體、手臂、大腿,手臂應該都有,大腿我不記得,
背上有刺青我不記得背上刺青是什麼圖案等語。


⑵證人蔡XX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魏XX一開始跟2 個酒店小姐在207 號房,我跟劉XX、佘XX在210 號房,我在210 房
睡著,魏XX打裡面的電話叫我過去,我過去207 號房時看到魏XX跟奶G 、湯湯在聊天
,我看到魏XX旁邊沙發旁的桌上有白色的K 他命,後來我就回去了,第二次我跟佘XX
過去207 號房,魏XX叫我打電話叫郭XX他們回來,我就跟佘XX回去210 號房,湯湯
就說要跟我們回去210 號房,我們3 個回去210 號房,隔一下下,魏XX就過來210 號房
,魏XX叫我們過去207 號房,說那個女生有點暈暈的模糊,我就跟佘XX過去,我看到
奶G 披著衣服,躺在床上,她全身赤裸,只用衣服蓋著,佘XX就去廁所,我就過去床上
跟奶G 發生關係,她的意識狀況暈暈的,到一半後,魏XX突然踹門,我就跑去開門,魏
XX衝進來講說奶G 為何說他強姦奶G ,魏XX就去廁所拿浴巾還是毛巾弄濕,拿出來在
沙發上悶奶 G,魏XX對奶G說「妳亂講話,說我強姦妳」,魏XX還說從頭到尾奶G 都
是跟我發生關係,魏XX就用毛巾悶奶G,我坐在奶G旁邊,魏XX要悶第二次時,我把魏
XX拉開,奶G 就跟魏XX道歉說對不起,我就叫魏XX他們先出去,我就把奶G 從床上
扶她到床前面的沙發穿衣服,我拿我衣服給奶G 穿,並拿浴巾給奶G 圍下半身,之後我就
幫她穿她自己的連身洋裝、高跟鞋,還把她的腳鞋帶繫起來,幫她拿包包,把東西放回包
包,我們2人從207走到210,一坐電梯上去210,一開門,魏XX就手拿黑色東西往奶G頭
上敲,當下魏XX又要打奶G,我就過去攔,我問魏XX發生什麼事,魏XX說他20萬不
見,他說櫃檯有看到魏XX在付錢時,有看到包包裡有2、3本在包包裡,一本的意思就是
10萬元,我問魏XX2 次,我跟魏XX說不然我跟他去櫃檯問,魏XX說不用,說是奶G
偷的,魏XX要叫奶G賠錢,魏XX問奶G有沒有偷錢,奶G 說沒有,魏XX又把奶G 推到
客廳的沙發,又要打她,我就過去攔,魏XX就叫奶G賠錢,魏XX原本說賠20 萬,後來
變成賠15萬,之後又說看奶G 戶頭有多少,問她提款卡跟信用卡裡有多少錢,奶G 一開始
說不知道,後來才說幾萬元,魏XX就叫奶G 開手機網銀,看裡面有多少錢,奶G說裡面
有5萬9000元,魏XX又叫奶G 查信用卡,看到信用卡裡餘額已經沒了,魏XX就說那就5
萬9000元處理,我就跟奶G說沒辦法,遇到他硬要說妳,我相信妳沒偷錢,魏XX就把奶
G 的提款卡從包包裡拿去,還是奶G 自己去包包拿出來的,魏立豪就拿佘XX的車鑰匙過
來,叫郭XX去領錢,魏XX問奶G密碼,奶G就告訴魏XX密碼,魏XX就跟郭XX講密
碼,叫郭XX去領錢,他們領完錢回來,郭XX把5萬6000 元給魏XX,魏XX當場有算
錢,當時我和奶G進去210裡面的房間,湯湯說要回去休息吃藥,湯湯問魏XX可以回去嗎
,魏XX說可以,奶G就去廁所擦拭她的臉卸妝,當時已經l0 點多了,我跟魏XX說我要
回家,等一下要上班,我跟他說我要順便帶奶G 帶她回家,魏XX跟我說不行,要等我下
班時過去帶她回去,我就跑進去跟奶G 說我要帶妳回去,但魏立豪不讓我帶妳回家,我跟
奶G 說等我。中間還有一段,我忘記為何魏XX會跟奶G說到日租套房的事情,奶G跟魏X
X說日租套房到今天中午,奶G 叫我打電話給日租套房說再延一天,奶G傳LlNE給我日租
套房的地址電話。當天我沒看到奶G有吸毒,我不知道魏XX對小姐下什麼毒,但我去207
號房看到有咖啡包裝,已經喝完了等語。


②於本院訊問時證稱:

魏XX說他包包裡面20萬元不見要被害人賠錢,魏XX跟我有跟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是
魏XX拿提款卡給郭XX去領錢等語。

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當天到海八喝酒的人,是魏XX叫我叫我的朋友,就叫他們2 個,他叫我叫我朋友,我就
叫佘XX來,後來在海八喝完酒去天韻,魏XX跟我講說要框小姐的話要自己付錢,在海
八的時候就好像說要續攤而已,我跟甲女發生關係以後,後來魏XX有到207 踹門,我停
下來,打開門之後他進來就說那女生為什麼勾引我,然後女生說沒有,女生就說魏XX強
姦她,魏XX有用手掐甲女脖子,有用浴巾悶她,我叫他們先走,魏XX他們就先過去,
之後他就叫我跟甲女過去210,我就跟甲女過去210 ,坐電梯上去,電梯門打開,魏XX
就拿黑色垃圾桶往甲女頭上打,當下我就過去攔,從頭到尾都是魏XX在講錢不見,我認
為錢是魏XX花掉的,汽車旅館房間付錢的時候,我沒看到20萬元那麼多,我只看到一疊
,後面魏XX就說20萬元不見,不然看妳有多少先拿多少,魏XX就叫甲女拿錢出來,甲
女有拿出提款卡,日租套房的錢是甲女跟魏XX講說他這樣把錢領走,身上沒錢,還有房
租要付,魏XX拿日租套房的錢給我幫甲女去付,我要離開之後,我又把錢交給郭XX,
我叫他還給魏XX,甲女有叫我等下走的時候順便帶她走,我要走的時候,就跟魏XX講
說:「我等一下要上班,所以我要先回去,甲女我就順便帶回去」,魏XX說:「不行」
,因為魏XX一直在講話,口氣很兇。郭XX跟邱XX是我打電話叫他們來,他們到天韻
汽車旅館門口之後就走了,是魏XX叫我打電話給他們,叫他們回來。我認為魏XX是要
框甲女的,因為魏XX踹門,我去開門,進來他說甲女勾引我,然後結束後突然叫我們過
去,過去之後突然就說錢不見,一直說甲女偷的,可是我當下覺得不可能,她衣服也沒有
口袋,包包也那麼小,不可能不見20萬元,而且我覺得魏XX身上也沒帶那麼多錢,可能
就10萬元以內。後來我拿到錢,我趕快把日租套房錢退還,因為我覺得這錢有問題不能拿
等語。


⑶證人佘XX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魏XX提議去天韻,他說要去天韻喝酒,去汽車旅館後開了2 間房間,魏XX和2 個酒店
小姐去207 ,我和蔡XX、劉XX去210 ,其他炸彈跟另一個陌生男子隔一小時才來210
,後來魏XX打電話過來叫菜圃去207 ,再過20分鐘後,魏XX打內線叫我去207 ,我過
去就在那邊坐5 分鐘左右,魏XX叫我跟菜圃及一個酒店小姐回來210 ,我們就在210 睡
覺。炸彈和另一個陌生男子在我們從207 回到210 過10分或1 、20分鐘才剛到天韻210 ,
之後炸彈又去207 ,過大概一小時左右,魏XX跟炸彈就跑來210 ,叫我們全部的人都去
207 ,我、炸彈、劉XX、蔡XX都去207 ,一個酒店小姐留在210 ,魏XX送我們下樓
時就跟我們說:「那個女的已經神智不清了,我們想要幹嘛就去幹嘛」,劉XX就說他要
先回家,我把車借給炸彈,炸彈載劉XX回家,我跟蔡XX上去207 ,魏XX留在210 ,
一上去我們就看到那個女生全身沒穿衣服,只有把她自己衣服蓋在背上,她趴在床上睡覺
,過大概一小時,魏XX就撞門,叫我們開門,一進來就指著小姐罵說:「為什麼說我強
姦妳」,要小姐道歉,小姐就神智不清,魏XX就拿濕毛巾摀住小姐嘴鼻,小姐因為害怕
魏XX就道歉,小姐跟魏XX說:「對不起,哥我知道錯了」,魏XX就突然說他錢不見
了20萬,說是那個小姐幫他背包包,要那個小姐到210解釋清楚,我跟魏XX就先到210,
菜圃跟那個小姐留在207,幫小姐穿好衣服就來210,那個小姐一進門,魏XX就像發瘋一
樣,就拿210 地上的垃圾桶往小姐頭上砸一下,砸一下垃圾桶就破掉,魏XX就叫小姐跟
另一個小姐道歉,因為被強暴的那個小姐說是另一個小姐拿的錢,魏XX叫那個被強暴的
小姐跟另一個小姐道歉,問她說20萬在哪裡,那個小姐說她沒拿,魏XX叫她把身上錢包
都拿出來,魏XX問她提款卡裡有多少錢,小姐把網銀打開給魏XX看有5 萬多元,魏X
X叫炸彈和陌生男子過去領錢,魏XX看到鑰匙放在桌上,就直接把我鑰匙拿走,把鑰匙
拿給炸彈他們去領錢,過20多分鐘後,炸彈他們拿了5 萬多元現金回來,魏XX抽幾千元
給炸彈和陌生男子,就把錢收下,魏XX突然發瘋一樣打了我一拳,問我是不是瞧不起他
,我說沒有,他又打,打完我跟他道歉,他就說沒事了,之後魏XX打電話要賣毒的過來
,他要買毒品梅片及K 他命,過30分鐘後一個賣毒的人過來,魏XX叫炸彈及陌生男子去
天韻樓下外面跟人家交易毒品,錢是從魏XX口袋拿出來的,他的錢跟炸彈他們領回的錢
混在一起。炸彈他們10分鐘後回來210 ,菜圃就說他要先走了,魏XX叫那個女生去小房
間的浴室,跟她聊天,有泡了一杯東西給那個女生喝,聽說是麥芽牛奶的顏色,我看到的
只剩下空杯,那個女生有喝,喝完那個女生又變得神智不清,就是開始脫光衣服,跳舞,
魏XX叫那個女生一定要跟我們雜交,但我跟炸彈及陌生男子不要,我們就在那邊唱歌聊
天,魏XX叫那個女生躺在我跟魏XX中間,當時那個女生用浴巾圍著身體,魏XX叫她
要摸我下面,幫魏XX吹,那個女生就摸我下面並幫魏XX吹,當時我褲子穿著,魏XX
褲子是他自己脫下來,女生隔著我褲子摸我生殖器官,同時女生的嘴巴在幫魏XX口交,
就是用嘴巴吃魏XX生殖器官,並用手摸我生殖器官,過沒多久,我就起來坐在沙發,那
個女生就繼續幫魏XX口交,他們一直換地方,從床上到椅子,到電視那邊口交,都是口
交。後來魏XX和炸彈及陌生男子去買東西,叫我留在那邊顧著那個女生,不要讓她跑掉
,叫我一定要跟那個女生發生關係,後來他們就走了,等到時間快到了,櫃檯打上來,我
跟魏XX說時間快到了,我也想回家,要讓那個女生走了嗎,魏XX說好,那個女生就打
給櫃檯叫計程車,計程車來時櫃檯打上來,我下去退房,那個女生就上計程車走了。是

207那個小姐被強暴,魏XX強暴207的小姐,但我沒看到,我跟菜圃去207 時,那個小姐
有迷迷糊糊的跟菜圃說魏XX強姦她,被強暴的小姐神智不清,她趴在床上迷迷糊糊的,
就是誰碰她好像都沒關係,菜圃就去跟她發生性關係。魏XX從207來210帶我們下樓時,
說要對那個小姐想幹嘛就幹嘛,就是指她神智不清了,想跟她發生性關係都可以。我沒看
到魏XX有帶20萬元,也沒人看到小姐有拿魏XX的2、30 萬元。魏XX當天要小姐幫他
口交時,有提到入珠的問題,在207 時,魏XX問小姐:「為何亂說我強姦妳」,問她妳
知道我有入珠幾顆,小姐說不知道,魏XX就說:「對嘛,那妳為何可以說我強姦妳」等
語。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我當時覺得去天韻是喝酒而已,魏XX用室內電話打到我們那間房,叫蔡XX過去,蔡X
X就叫我一起去。我們到207時,當場有看到咖啡包,就長條形,魏XX好像有喝,我不
知道誰泡的,我去的時候就空的包裝了,這跟毒品有關係,我有喝過,是在天韻喝過,我
在210 有喝,咖啡包是魏XX帶去的。我們先回到210 ,然後魏XX又來210 ,把我們全
部人都趕到207 ,他是先把我們叫去下面,魏XX就跟我講說那個女生昏昏沉沉的,我們
要幹嘛就過去,意思應該是叫我們如果對她有興趣就過去,後來我上廁所上到一半魏XX
就開始撞門,蔡XX就去開門,開門之後魏XX就指著甲女一直罵,罵說她為什麼要亂說
話之類的,後來講一講甲女就哭,魏XX去廁所拿濕毛巾,直接把甲女口鼻摀住,我跟蔡
XX看到就趕快把魏XX拉開,魏XX直接摀住,他是摀住,接下來甲女就很怕。後來蔡
XX帶甲女到210 時,一進門魏XX就拿那邊的塑膠垃圾桶往甲女頭上砸,垃圾桶就破掉
,我跟蔡XX、郭XX、邱XX把魏XX趕快拉開,甲女就在旁邊哭,魏XX就去旁邊坐
著,就叫甲女也坐下來,魏XX就說甲女拿她20萬元。魏XX沒有去質疑其他人,魏XX
就是說甲女偷他20萬元,叫甲女提款卡拿出來,就很兇,甲女也不敢反抗,講她的密碼。
魏XX有叫甲女幫我跟魏XX兩人手淫,魏XX叫我躺在床上,他們原本就已經在床上,
那時候他們是抱在一起,接著魏XX就叫我也到床上去,後來我躺下去之後,他就叫甲女
摸我性器官,但那時候沒有脫褲子,就隔著牛仔褲,這樣的情況持續「幾分鐘」,之後我
就回去坐在郭XX他們旁邊,然後魏XX就叫甲女幫他口交,先是在床上,後面就跑到沙
發那邊。也是魏XX叫甲女跳舞,魏XX有叫我們都要在旁邊看,就叫我們一樣都坐在那
邊,有跳艷舞的事。魏XX離開時有叫我一定要幹甲女。魏XX那時候叫我寫說他跟甲女
是願意發生性關係的,他念我寫,他就念前面幾個字,我也忘記是什麼,後來他就把它撕
掉了,後來沒有簽,我那時候名字都沒有寫到,所以我也不知道寫跟誰,他就叫我寫「兩
人同意性交」,沒有寫誰跟誰,也沒寫完,他就撕掉說不要寫了。甲女就很怕,從頭到尾
魏XX一進來她就很怕。到了210 之後,魏XX把甲女手機拿走,他一進門拿垃圾桶敲甲
女,後面就說甲女偷他錢,就是要搜甲女東西的時候,把她手機也拿走,後面才還給她。
我也半信半疑魏XX20萬元不見的事情,他不見20萬元,怎麼只叫人拿5 萬多元出來就沒
事,且魏XX搜甲女的包包,也找不到錢,魏XX叫甲女把提款卡拿出來,甲女自己就把
提款卡出來。魏XX叫我跟蔡XX去207 ,那時候還有劉宣緯、郭XX、邱XX,他叫我
們去207 ,到1 樓的時候劉宣緯說他女朋友在找他,要先離開,魏XX說那個女生已經有
點神智不清,要發生性關係就去,叫我們去上她,劉XX那時候在1 樓先說要離開,叫郭
XX跟邱XX載他回去,甲女神智不清楚,我確定魏XX說我們要上就可以上。領完錢之
後,魏XX有泡兩杯毒咖啡,他那時候是在臥室裡面,那間房間有一個大客廳,裡面一個
臥室,甲女都在臥室裡面,魏XX就拿著一杯毒咖啡進去,我們都在客廳裡面,我沒看到
是誰喝的,但他有端一杯咖啡進去,我們進去的時候咖啡已經都空的。魏XX的確有叫那
個女生跟我們雜交、跳艷舞,女生沒有回話,已經恍神,但她還是有跳舞,她跳舞時,我
們都在那邊看,跳完以後她就幫魏XX口交。甲女在幫魏立豪口交以及幫我撫摸性器官之
前,有喝毒咖啡。我覺得去到天韻裡面,口交還有撫摸我的性器官,還有跳艷舞,這不是
甲女去到那邊的出場服務範圍。當魏XX說小姐已經沒什麼意識,你們可以進去想做什麼
就做什麼時,劉XX就跑了等語。


⑷證人郭XX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我開車載邱XX去文心路1 段的渣打銀行,之後我們領完錢就把錢拿給魏XX,魏XX就
說我們2 個跑那麼遠很辛苦,拿他自己的錢各給我們1000元。是我按ATM ,邱XX站在旁
邊,我一次領5 萬6000元,領完我就把那5 萬6000元拿給魏XX。一個叫湯湯的小姐坐計
程車走了,之後我跟邱XX被魏XX叫去買香菸及能量果凍,我開車載邱XX去黎明路與
向上路的7-11買能量果凍及2 包七星菸,當時約早上10點多,買完我們就馬上回去,回去
時蔡XX已經不在現場,魏立豪叫藥頭來天韻,之後魏XX叫我跟邱XX下去拿藥。我們
過去海派,我怕沒人開我的車,就請邱XX跟我一起去海派,我約凌晨2 點多跟邱XX到
海派,之後坐不到半小時,他們就說要走了,到天韻後,我跟邱XX先落跑回家,過半小
時或一個小時,我再從我家開著我家的ALTIS 去工學路邱文楷的家載他陪我一起去天韻,
因為早上我媽要用車,我必須把車停回地下室放,我載邱XX回我家後,我跟邱XX再騎
我機車去天韻,當下我打給菜圃的微信,問他們在幾號房,菜圃跟我說在210 ,之後我跟
邱XX就上去210 ,看到佘XX、蔡XX、劉XX和一個酒店小姐躺在那邊睡覺,其他3
人都在玩手機,之後魏XX就打電話給菜圃,好像叫我去樓下等,我跟邱XX就下去210
樓下門口,之後我們走去天韻門口,等了約10分鐘,我想說怎麼沒看到魏XX的車,我就
用微信打給蔡XX問說魏XX人在哪裡,蔡XX就跟我說魏XX在207 號房,我跟邱XX
就去207 號房樓上,我敲門後,魏XX全身沒穿衣服來開門,那個被害的酒店小姐也全身
光溜溜在躺椅型沙發上坐著,魏XX就叫我進去,因為我不想看到他們那種情形,我頭轉
到一邊迴避,魏XX說沒關係,直接看就好,那個女生昏沈沈的,我們問魏XX那個女生
怎麼感覺昏沈沈的,魏XX說他餵了她喝5 包毒咖啡,她才變這樣,當下魏XX應該已經
強姦完她了,因為那時他們都沒穿衣服,覺得他們有發生完性關係,之後魏XX說:「要
幹趕快去幹」,但我跟邱XX委婉拒絕,魏XX說他要過去210 號房,那個女生沒意識,
當時那個女生昏沈沈可以站起來走,倒下去頭撞到地上,沒意識,當下我跟邱XX把那個
女生扶到床上,魏XX叫我們一起過去210 號房,魏XX叫邱XX留在207 ,之後我們跟
魏XX過去210 時,魏XX上去跟蔡XX、佘XX、劉XX說:「要幹趕快去幹」,之後
劉XX就叫我載他回家,因為他知道會發生事情,在車上時,劉XX跟我們說:「那會出
事,趕快走」,我開佘XX的車載邱XX回天韻時,魏XX就叫我們買紅色印泥,我們去
黎明路跟公益路的全家買一個紅色印泥後回天韻的207 ,上去時,裡面有蔡XX、被害人
、佘XX及魏XX,我就看到被害人已經披浴巾,人是坐著在沙發上,蔡XX坐在她旁邊
,女生靠在蔡XX身上,佘XX蹲在小圓桌上寫字,在A4白紙上寫說雙方同意發生性關係
,之後魏XX對被害人說:「為何要說我強姦妳之類的」,那個女生說:「我沒有說你強
姦我」,那個女生看起來很害怕在縮,看起來很緊張,魏立豪說隨便,後來魏XX就叫全
部的人一起走,蔡XX跟被害人留在上面,蔡XX在扶那個女生一起走,那個女生當時需
要人扶,當時我跟魏XX、佘XX、邱XX一起搭一台電梯到樓下,魏XX要把207 退掉
時,他就開車門,說他包包裡的20萬不見了,之後他就問我們大家當時是誰坐後座的,魏
XX說是不是那個酒店小姐,對不對,斷定一定是那個酒店小姐女生偷的,我跟邱XX就
先上去210 號房,之後魏XX、佘XX一起上來,蔡XX扶著那位被害人搭電梯上來敲門
時,魏XX就去開門,就拿垃圾桶砸那個女生頭部一下,我跟邱XX過去拉住魏XX,魏
XX就很兇的對被害人說為何要偷我的錢,那個女生說我沒偷你的錢,只是魏XX一直斷
定說是她偷錢,那個女生說我包包裡只有500 元,可以翻我的包包,但當下我跟邱XX沒
看到魏XX包包裡有那麼多現金,我們覺得魏XX在恐嚇小姐,編一套謊言出來說那位被
害人偷錢,魏XX問那個女生說卡片裡有多少錢,那個女生說要上網查才知道,那個女生
有跟魏XX講密碼,魏XX叫我跟邱XX去領錢,是魏XX跟我們講卡片密碼。我跟邱文
楷拿毒品回到210 套房,魏XX叫那個女生去洗澡,那個女生在房間裡洗澡,魏XX叫我
們全部的人不要待在客廳,叫我們進房間,我跟邱XX、佘XX進房間,房間裡有我、邱
XX、佘XX及魏XX和小姐。在我和邱XX在客廳期間,不知道魏XX是否又餵小姐喝
毒咖啡,我進房間時看到塑膠杯子有橘色的毒咖啡殘渣,魏XX也說他有給小姐喝咖啡,
我跟邱XX看到小姐又開始茫茫的,恍神,意識不清,之後魏XX就強迫那個女生跳豔舞
,一直叫那個女生跳豔舞,那個女生沒穿衣服跳豔舞,之後魏XX就跟那個女生說假如不
給我們全部的人幹的話,就要幹爆妳,魏XX叫那個女生幫他吹喇叭,就是口交,那個女
生蹲著,魏XX坐在我們從客廳搬進房間的椅子上,那個女生的嘴巴幫魏XX口交,魏立
豪全身光溜溜,我們進房間時,魏XX全身有穿衣物,之後在那個女生跳豔舞時他才把全
身脫光,女生幫魏XX口交5-10分鐘,但沒有射精。魏XX有無入珠我們不清楚,他自己
說有入珠,他在207 時質問小姐為何說他強姦她時,就有說他有入珠。女生幫魏XX口交
後,魏XX說要去買珠寶,他叫我跟邱XX陪他一起去買珠寶,魏XX在房間穿好衣服後
,就跟那個女生說等我回來,之後我們就離開,陪魏XX去買珠寶,我們去文心路與五權
西路的永生珠寶店,魏XX買一顆2萬4000 元的藍寶石戒指,買完後,他又去黎明路與五
權西路附近的珠寶店又買了一顆1萬8000 元藍寶石戒指,之後佘XX就打微信給我,問說
那間房間還要續開嗎,還是要離開,我問魏XX,魏XX說關我屁事喔,我就跟佘XX說
不用了,各自離開。我上去207 時,看到女生茫沈沈,倒在地板上,當時有看到飲水機桌
上有5、6包毒咖啡殘渣袋,魏XX跟我說他有餵她喝那個,一次給她5 包毒咖啡,魏XX
當場跟被害人說如果妳喝完這5 包咖啡,還可以這麼清醒的話,我就很佩服妳。當天小姐
有提到她租屋的事情,在蔡柏源要離開時,魏XX叫我們去買香菸時,被害人說她租房子
的時間要到了,魏XX給蔡XX4900元,叫蔡XX去幫她付,但蔡XX沒有去,蔡XX離
開後,早上10點多,他打微信給我,問我人在哪裡,蔡XX開車過來黎明路與向上路的

7-11拿4900元給我,叫我找人去幫那個被害人寄房租的錢,但之後我沒找人,我買完香菸
、能量果凍,就開回去天韻,把香菸、能量果凍及4900元還給魏XX。魏XX有拿700 元
給我買香菸、能量果凍,我不知道那是他自己或小姐的錢,因為他和小姐的錢已經混在一
起,疊在一起放在他口袋或包包。魏XX一樣是從那疊混在一起的錢拿4900元給蔡XX付
小姐的房租。魏XX沒有付那個女生發生性交易的錢,那女生的包包裡只有500元,魏X
X有打開包包看,真的只有500元,魏XX沒付錢給女生,不然那個女生不會向魏XX借
4900元付房租,魏XX說借給那個女生的。魏XX沒有向那個女生付多P雜交的錢,魏X
X沒有給那個女生一毛錢等語。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是蔡XX叫我去海派八酒店,我到汽車旅館以後有回家,之後去天韻汽車旅館207 號房,
他們2 個沒有穿衣服,我有在207 號房看到咖啡包,是5 包,都是拆開喝過的,咖啡包的
外包裝是彩虹,圖案是惡魔,魏XX叫我跟他一起過去210號房,叫邱XX留在那邊顧那
個女生,應該是怕那個女生身體怎麼了。劉XX說會出事情,所以要離開,他就說會出事
情,所以他先走了,而且他女朋友也找他。我載劉XX跟邱XX一起走,之後過一個多小
時才回去,回去的時候看到佘XX、被害人、魏XX、蔡XX在207 房,有看到魏XX在
罵被害人說:「為什麼要說我強姦妳」,看到被害人被兇,甲女沒有講過她是自願的。不
知道是魏XX用佘XX的手機還是佘XX自己打的,叫我去買印泥。我有看到佘XX在寫
東西,但是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甲女一到210 號房,就被魏XX打,當時蔡XX扶著被
害人,一進210 號房的門,魏XX就拿垃圾桶打她的頭。我當下跟邱XX沒有看到魏XX
包包有那麼多現金。魏XX很兇,甲女有拿卡片出來,他都打甲女了,當下甲女應該是很
害怕,魏XX態度很兇,我覺得態度很兇就是強迫。魏XX有各拿1 千元給我及邱XX,
這個錢是魏XX自己的口袋拿的。我有看到甲女幫魏XX口交,魏XX一直叫她幫他吹,
甲女當時茫茫的。有看到跳豔舞,當時佘XX、被害人跟魏XX先躺在床上,那個女生忽
然起來跳豔舞,不知道魏XX跟甲女講了什麼。我們後來去買珠寶,一開始買了一顆2 萬
4 千元,後來又去另外一家買了1 萬8 千元,後來佘XX有用微信打電話問我要不要退房
,他打給我,叫我問魏XX,魏XX說關我屁事。我有進去過207 號房2 次,第一次進去
207 號房的時候,裡面只有魏XX跟被害人,進去的時候他們兩個就沒有穿衣服,之後那
個女生就開始茫茫,魏XX有對我跟邱XX說他有餵她5 包毒咖啡,魏XX有叫我們要幹
她,我們說不要,他就說害羞什麼,反正就是壓被害人的頭,甲女的狀況看起來暈,意識
不清。後來我跟魏XX到210 號房去找他們。魏XX跟全部的人說:「要幹趕快去幹」。
我覺得是魏XX餵了毒咖啡包,想要做什麼就做什麼。魏XX有去看她的包包,看到錢包
還有化妝用品,魏XX打開錢包,我跟邱XX只有看到500元,我沒看到20萬元,他突然
講說他有20萬元被偷,我們當下整個傻眼,魏XX直接問甲女說妳要怎麼處理這筆錢。魏
XX除了拿垃圾桶打她的頭,還有準備要再拿一根很粗的木棒打她,魏XX是做完這件事
情之後再繼續問被害人要怎麼處理,然後被害人再拿出提款卡來,密碼也是被害人拿出提
款卡之後自己報出來的,之後魏XX叫我們去領錢。我跟邱XX載劉XX離開,又回去天
韻汽車旅館207 號房,當時我看甲女的狀態是害怕,因為感覺魏XX就是要打被害人,魏
XX罵被害人說為什麼要說我強姦妳,當時被害人感覺起來滿怕的,佘XX在寫東西。湯
湯要走之後,我跟邱XX開他的BMW 出去買菸還有雞精,蔡XX才走,蔡XX後面還有來
找我,因為當時甲女有提到日租套房的事情,魏XX拿4900元給蔡XX,叫蔡XX去幫她
繳,可是當時蔡XX要回去上班,所以他就過來叫我們找人去把4900元付一付,我就趕快
回去,把4900元拿給魏XX。被害人說是湯湯拿的,魏XX就去問湯湯,之後魏XX把被
害人也帶進去,不知道講了什麼,魏XX就叫被害人跟湯湯道歉,魏XX問甲女現在要怎
麼處理這20萬元,甲女說她真的沒有拿,魏XX問她身上有沒有錢,甲女說沒有,魏XX
問她有沒有提款卡,她說有,被害人就拿出來,魏XX問被害人裡面有多少錢,被害人說
要查網路銀行才知道裡面有剩下多少錢,之後魏XX就把卡拿過來,魏XX叫我跟邱XX
去領錢,魏XX直接拿佘XX的鑰匙給我。我買毒品拿了上來全數交給魏XX,他叫我們
把客廳的椅子全部搬進去,當時魏XX跟甲女在房間裡面,我們就把椅子搬進去,之後那
個女生又開始茫,魏XX叫甲女躺在床上,魏XX先躺過去,叫佘XX也躺過來,他們3
個人躺一起,之後魏XX叫甲女跳豔舞,叫甲女幫他口交,甲女都有照著做,接著魏XX
就說要買珠寶,要走的時候,魏XX叫甲女跟我們大家要雜交,魏XX跟甲女說要跟全部
的人性交,要走的這段過程,魏XX對甲女說如果沒有跟佘XX做,回來就幹死妳。我覺
得是滿正經講的,不是開玩笑講的,魏XX說妳沒有跟他打炮,我就幹死妳,是用很篤定
的語氣講。當時我沒有想到他們要去天韻汽車旅館,我們以為他們要續攤,要繼續喝酒。
領完錢之後回來,魏XX丟2000元給我,他說辛苦了,讓我們跑那麼遠。我警詢所說「接
著我就跟邱XX上去210 號房將毒品交給魏XX,之後因被害人一直在哭,魏XX就叫被
害人去洗澡,強迫她沖洗乾淨,只有魏XX、佘XX跟被害人在房間,我跟邱XX在客廳
,原本看到被害人精神有稍微正常,隔了約10分鐘,魏XX叫我們進去房間,我就看到魏
XX在吃梅碇,被害人的精神變得神智不清身體只包著浴巾,並看到房間桌上有擺一杯塑
膠杯內有橘色的咖啡殘渣,我覺得魏XX有餵食被害人飲用毒咖啡,接著魏XX就叫被害
人先到床上裸體躺著」,這段經過都是當時我看到的情況。被害人後來是先圍浴巾,之後
魏XX才把浴巾拿下來,變成裸體。我於偵訊時說:「之後魏XX說他要過去210 號房,
那個女生沒有意識,當時那個女生昏昏沈沈可以站起來走,倒下去頭撞到地上,沒有意識
,當下我跟邱XX把那個女生扶到床上」,這段話是實在的。我就是護著她走到床上,她
坐在旁邊的沙發,之後要走過去的時候才癱軟。魏XX是拿垃圾桶揮打,而不是用投擲的
方式。魏XX在210 號房有去查看被害人的皮包,我們在旁邊只有看到500元。領甲女的
錢給我們的感覺就是這5萬元給了就沒事了,因為當時蔡XX護著甲女,蔡XX說後面的
錢要幫她付,可是魏XX說不要蔡XX這樣,就用5 萬元解決。因為魏XX是忽然講偷錢
的,我當下覺得很莫名其妙。之後叫佘XX躺在床上,叫被害人跳豔舞,然後幫魏XX口
交。我們去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永生名錶珠寶店用2萬4千元買一個金鑽戒,到臺
中市○○區○○路0段0000號貴族珠寶銀樓以1萬8千元買了藍寶石戒指,這些珠寶是魏X
X要買的,只是當下去買2萬4千元珠寶是用我的身分證,所以上面記載才會是我的名字,
因為魏XX說他當時沒帶身分證,才要用我的身分證,不是我要買的。魏XX拿被害人的
提款卡叫我跟邱XX去領錢,我覺得沒有權利領這個錢,因為那是別人的錢等語。


⑸證人邱XX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我們離開酒店時,那2 個小姐精神狀況好像都有點茫,她們沒有像我們那麼正常,被害人
有點HIGH,一直亂罵,另一個比較正常一點。我跟郭XX到天韻後,郭XX開車載我先離
開,郭XX送我回家,後來我又接到郭XX的微信電話,我們就回去,郭XX開車來我家
載我去他家,換騎機車去天韻。我們直接去天韻的210 號房,蔡XX叫我們過去207 找魏
XX,我們2 人去207 後,207 裡有魏XX、被害人,都沒有穿衣服,那時是魏XX來開
門,他全身赤裸,魏XX叫郭XX先進去,過5 分鐘後,郭XX又把我叫進去,我看到那
個女生跟魏XX都全裸,女生在沙發上靠著扶手趴著,人是不清醒,搖搖晃晃的,不知道
在幹嘛,講什麼話聽不懂,很模糊,音量小聲,魏XX就說「她可以上,我剛剛上過了,
你們要不要上」,我們2 人都搖頭、手交叉比不要,拒絕,魏XX說真的可以,不要怕,
魏XX就跟郭XX下去另一間房叫蔡XX過來,之後蔡XX來,我主動離開207 房,佘昱
成、魏XX那時在樓下說魏XX包包裡的20萬被偷,魏XX問我跟郭XX當時誰坐他的車
,我說我跟那2 個小姐,魏立豪問說誰坐後座拿他的包包,我說是被害的那個小姐,魏立
豪就說被害人偷他的錢,魏XX就跑去問櫃檯,有沒有看到他包包的20萬,當時我們已經
上去210 ,是魏XX叫我們上去210 ,魏XX上來時說櫃檯有看到他包包的20萬,魏XX
說被害人偷他的錢,當時蔡XX攙扶被害人回210 房,魏立豪一開門就拿垃圾桶砸被害人
的頭一下,我跟郭XX把魏立豪拉住,叫他不要這樣,魏XX問被害人為何偷他的錢,被
害人說她沒有,魏XX一直堅持被害人偷他的錢,問被害人要怎麼處理,魏XX問被害人
戶頭裡有多少錢,被害人說5萬9000元,魏XX就向被害人拿她的提款卡及密碼,叫我跟
郭XX去領錢,我就跟郭XX去領錢,把錢領回來在210 號房交給魏XX,魏XX就說這
樣處理可以吧,剩下的錢他就不追究了,被害人說可以,被害人情緒不穩定,在沙發上很
害怕的哭,菜圃當時人已經離開了。魏XX就叫我跟郭XX去樓下拿毒品,我們上去把梅
錠11顆及K 他命拿給魏XX,之後就看到被害人又有點神智不清,桌上又有用過的毒咖啡
包2 包,杯子裡也有咖啡色的殘渣,被害人開始神智不清,魏XX就開始抱著那個女生,
魏XX叫被害人跟阿蛇發生關係,被害人神智不清。佘XX有寫切結書,但我沒仔細看他
寫什麼,在207 寫時,我跟郭XX載劉XX回去離開,佘昱成或魏XX打電話給郭XX,
叫我們買印泥回去,我們去黎明、公益路口的全家買印泥回207 房。我跟郭XX去領錢,
魏XX從口袋拿出2000元,分給我們一人1000元。我們在210 吸毒完後,魏XX要求被害
人跟我、郭XX、佘XX雜交並跳豔舞等語。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是郭XX找我去海派八酒店,郭XX說是蔡XX叫他過去,抵達天韻汽車旅館之後,我跟
郭XX說我們先回家,我回到家之後,郭XX後來打電話給我說他被罵,叫我要再回去。
我與郭XX回到天韻汽車旅館時,進去210 號房看到「湯湯」、蔡XX和劉XX,蔡XX
叫我們過去207 號房,說魏立豪叫我們過去,到207 號房時,看到魏XX、甲女都沒有穿
衣服,甲女看起來意識不清楚,外觀上像是在睡覺,魏XX叫我們跟甲女發生性關係。我
警詢時說:「該名小姐是全裸趴在沙發上,我沒有直視她身體,魏XX跟我們說他給該名
小姐喝了5 包毒咖啡包,她喝的有點神智不清,魏XX稱自己剛剛有上了該名小姐,要約
我與郭XX要不要一起嘗試上該名小姐,我與郭XX聽到馬上拒絕魏XX」,是實在的,
到207 號房時有看到甲女想要站起來但是有跌倒。之後蔡柏源上來,我就走了,載完劉X
X我們去吃早餐,吃到一半郭XX接到電話,叫我們買印泥回去,我們買印泥回去天韻汽
車旅館到207 號房,看到魏XX、蔡XX、佘XX、甲女在房內,佘XX在寫切結書。後
來甲女進來210 號房時是被蔡XX攙扶,魏XX在問甲女為何偷他錢,甲女沒有承認她偷
錢,我沒有看到甲女拿魏XX的包包,魏XX沒有查證甲女身上是否有20萬元,領5萬

6000元後,魏XX把5萬6000元放在桌上,從口袋裡面拿2000元給我和郭XX一人1000元
,他說「辛苦了,這給你們」,魏XX要給我、郭XX一人1000元,應該是因為在那邊弄
這麼久,還有幫他們開車、領錢。之後「湯湯」說她要走了,就走掉,接著蔡XX也說要
走了,也走掉,魏XX就叫我們出去買果凍能量飲,我們買完回來之後魏XX叫我、郭X
X在天韻汽車旅館樓下幫他拿毒品,抽完毒品以後,魏XX就跟甲女到床上,我不知道他
們在做什麼,魏XX有叫佘XX過去,甲女躺中間,佘XX、魏XX躺兩邊。我們在施用
愷他命時,甲女沒有在我面前喝咖啡包,我是看到咖啡包的殘渣袋。順序應該是甲女先用
完毒咖啡包後躺到床上,魏XX跟著躺到床上,接著佘XX也躺到床上之後甲女就開始跳
舞,甲女好像不是自己主動跳舞,應該是魏XX叫她跳舞,甲女沒有穿衣服在沙發前面的
桌子上跳舞。我們第一次回去210號房,蔡XX叫我們去207號房時,我看到魏XX與甲女
是全裸的,魏XX有跟我、郭XX說他已經餵甲女喝5 包毒咖啡包,魏XX有跟我說你們
想要上甲女的話就去上。依我的理解,魏XX拿了甲女的5萬6000元,就不再追究他遺失
的20 萬元。依當時的狀況,甲女拿出提款卡時一開始甲女很害怕,甲女不會心甘情願拿
提款卡讓我們去領錢等語。


⑹證人翁XX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魏XX只有說出場要喝酒,也沒有跟我或奶G 說要去汽車旅館開趴,進汽車旅館後,原本
是我跟主客(指魏XX)、奶G 在207 聊天,沒有吸毒、喝酒,只有喝冰箱的水及運動飲
料,我們聊的內容很無聊,後來主客叫另一間房間的菜圃及另一個瘦瘦高高的男子過來,
我們在那邊聊天,奶G 當時應該滿醉了,我跟她不熟,我看她覺得應該是醉了,後來聊一
下,主客叫我跟菜圃及瘦瘦高高的男子去210 ,我就跟那2個男生去210 ,我在210 的客
廳沙發上睡著,不知道睡到幾點,主客就回來210 ,等到約早上8 點多,主客過來跟我說
他不見20萬,我問他怎麼會不見,他說他要去問奶G 錢是不是她拿的,他就離開,過沒多
久,主客跟我說那個奶G 懷疑錢是我拿的,要看我包包可不可以,我說可以,我讓主客自
己翻包包,我包包很小,打開就知道有沒有東西,主客看包包沒錢,他說他懷疑是奶G 拿
的,我就說是喔,之後我就繼續睡,後來主客把奶G 、菜圃他們帶進來210 房間,說當面
要問我錢是不是我拿的,但真的不是我拿的,我離開207 後都待在210 ,且我們都是3 人
以上在場,他們可以作證不是我拿的,主客就堅持是奶G 拿的,一直威脅奶G ,罵她錢就
是她拿的,為何不承認,篤定錢就是奶G 拿的,我在旁邊很安靜坐著,後來我們全部的人
都到210 客廳坐著,主客一直罵奶G ,有點跳針,一直說錢就是奶G 的,為何不承認,要
拿出來還,後來就問奶G 身上有無帶錢,奶G 說沒有,主客問奶G 有無提款卡,奶G 說有
,主客就把她的提款卡拿去,叫小弟去領錢,領錢的小弟是後來才過來的,一個叫炸彈,
另一個我不記得,小弟出去領錢後,我趁機問奶G 有沒有怎樣,奶G 很害怕小聲的說主客
剛剛打她,我安靜坐在沙發上,我怕我多話會被打,主客又繼續罵奶G ,主客跟奶G 說剛
剛妳不是說我有對妳怎樣,妳剛剛不是有摸過我懶叫,剛剛對妳怎樣的那個人有沒有入珠
,那我有沒有入珠,奶G 就說她不知道什麼入珠,主客就一直威脅問奶G 說主客有沒有對
她怎樣,一直兇奶G,奶G被嚇到,很害怕,奶G 講話很小聲,窩在旁邊,她就對主客道歉
說,可能誤會他了,主客又強迫奶G跟我道歉,因為奶G說錢是我拿的,我說不用,奶G 就
小聲的說對不起,我說沒關係,錢真的不是我拿的,後來小弟錢領回來後,這件事就告一
個段落。當天主客應該沒有跟奶G說好要去汽車旅館做S 性交易,我沒有聽到等語。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當初魏XX說要續攤,沒有說續攤內容是什麼,聽說要喝酒而已,在車上甲女的精神狀態
、意識狀態是清醒的,她談吐是OK的,還沒到很醉、完全失憶的狀況。在那個房間內原本
只有我、魏XX、甲女3 人,後來又來2 人,總共5 人,我們在聊天過程中,甲女的精神
狀態就很嗨,我不知道她在嗨什麼,後來我就先去另一間房間,剩下魏XX和甲女在房內
聊天,我是跟蔡XX、佘XX一起離開。在說魏XX錢遺失的過程中,甲女看起來有點害
怕,在爭執20萬元時,甲女的反應是清醒的,看起來很害怕。我不太記得有無聽到甲女為
何要把她的渣打銀行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別人,魏XX一直兇甲女,她很害怕,甲女不太敢
講話,很小聲,就很害怕。我看甲女進來時就好像很害怕的樣子,我也搞不懂發生什麼事
,我問她有沒有怎麼樣,她說魏XX打她,我問她還好嗎、有沒有怎麼樣,她很小聲跟我
說魏XX打她。我有聽到男性入珠的事情,是魏XX講的,魏XX說他沒有對甲女怎麼樣
,如果真的有對她怎麼樣,她應該會知道魏XX有入珠,甲女說她不知道什麼是入珠。後
來領錢回來之後,魏XX好像沒有再拿錢給甲女。我離開時沒有聯絡公司,我不敢講,因
為只有甲女和我,如果不是她講的就是我講的,雖我已經離開了,我還是會害怕。我、甲
女、魏XX單獨在207 房聊天時,沒有人提到要約定性交易,我們3 人中也沒有人提到問
毒品及吸毒的事情。當時甲女精神狀況就很害怕,我只感覺出她的害怕而已,她雙手緊握
放在腿上,很緊張,講話很小聲。當時在拿出提款卡講密碼時,甲女的情緒很害怕,她一
直呈現的狀態就是很害怕,有點啜泣,但沒有哭。我不曉得為什麼魏XX一直說是甲女偷
的,我也不敢說話等語。


⑺證人劉XX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2 個女生被魏XX包出場,後來就去天韻汽車旅館,我跟菜圃、佘XX到210 ,當時我喝
茫了,先在210 號房睡覺,我起來時就看到湯湯睡在210 客廳的沙發,我女友叫我回家,
我凌晨5 、6 點就先叫炸彈開佘XX的車載我回我女友祥順路的家,是炸彈開車,田小班
陪我回去。我當天有吸毒,起床時,看到210 客廳、桌上有橘子汽水跟K 他命香菸,就飲
用橘子汽水及抽K 煙,橘子汽水是毒品,喝下去不太舒服,身體怪怪的,很HIGH,頭麻麻
的,是用彩虹惡魔包裝,類似餅乾的鋁箔包裝,橘子汽水是粉,加水喝,黃色的。湯湯、
奶G 出海八時應該沒有醉意,她們還可以走路等語。


⑻證人林XX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當時奶G 已經喝茫了,眼睛沒聚焦,奶G 和湯湯去換衣服,下來包廂後,我問奶G 還可以
嗎,奶G 說可以,我看湯湯精神比較清醒一點,我叫奶G 要跟湯湯一起行動,後來我送他
們到樓下,直到星期日傍晚6 點我接到警察電話,警察說出大事了,說我的小姐被迷姦,
很嚴重,後來我掛完電話、我打給奶G 的經紀小凱說奶G 出事了,小凱說怎麼可能,昨天
3 點多還有打電話給他,她人在汽車旅館,奶G 說她喝醉了,我想怎麼可能去汽車旅館,
小凱說他也不知道,他昨晚問奶G 要不要去載她,誰載她去,要不要叫幹部退單,之後電
話就掛了,後來他們電話再打,就沒人接了。我就跟小凱約去警局,我看到奶G 額頭腫起
來,有傷痕,後來她就去驗傷了等語。


②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那天甲女是最後買單時魏XX才說要帶她走,我有問甲女說「妳喝多了,妳確定要出去嗎
」,她說「姐姐,我OK」。我們酒店不允許小姐做性交易或開毒趴,在最後3 點多我送他
們到樓下,我發現甲女喝多了,我問她要出去嗎,她說她OK,所以我到樓下跟翁XX說我
覺得甲女有點喝多了,請翁佳汶照顧一下甲女,甲女還可以走路,可以自己行動。魏XX
有傳簡訊給我,叫我不要亂講話,過程都是小姐自己怎麼樣、怎麼樣,簡訊我都有提供給
檢察官。甲女在案發後沒有繼續擔任酒店小姐,她就離開了。當時魏XX框甲女及「湯湯
」出場時,沒有跟我說他要跟她們做性交易,他前面來的時候會問說這可不可以,我說都
不可以等語。


3.依上開告訴人甲女及證人蔡XX、佘XX、郭XX、邱XX、翁XX、劉XX、林XX
各該歷次證述,就
①係蔡XX聯絡郭XX、邱XX前往海派八酒店;
②係魏XX要求蔡XX聯絡郭XX、邱XX返回天韻汽車旅館;
③蔡XX、佘XX、翁XX從207 房離開至210 房後,魏XX在207 房喝叱、脅迫甲女喝
下毒品咖啡後,甲女隨即慾火焚身且意識狀況逐漸不清,魏XX有以性器插入甲女之陰道
內;

④郭XX、邱XX進入207 房後,魏XX有向郭XX、邱XX表示:「已餵她5 包毒咖啡
,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示意郭XX、邱文楷可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
⑤魏XX要求邱XX留在207 房看顧甲女,魏XX則與郭XX前往210 房,魏XX有向蔡
柏源、佘XX、劉XX稱:「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趕
快去幹」等語,示意蔡XX、佘XX、劉XX可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

⑥劉XX聽聞後,驚覺有異,深感將會出事,即以女友找為由,要求郭XX、邱XX駕車
搭載其返家,且曾在車上向郭XX、邱XX稱:「那會出事,趕快走」等語;
⑦魏XX以佘XX之行動電話聯絡在外之郭XX購買印泥,郭XX遂與邱XX至全家便利
商店購買印泥;
⑧魏XX用力踢踹207 房大門,蔡XX前往開門,魏XX衝進房內,對甲女稱:為何勾引
蔡XX、為何誣指遭我性侵害云云,並至浴室拿出濕毛巾摀住甲女口鼻,致甲女驚恐不已
,迫而向魏XX道歉;

⑨郭XX與邱XX攜帶購買之印泥返回207 房,魏XX另要求佘XX草擬甲女合意發生性
關係之切結書;
⑩魏XX藉故20萬元遭竊,要求甲女至210房後,魏XX先與佘XX、郭XX、邱XX至
210房,蔡XX再攙扶甲女至210房;
⑪甲女甫進入210房時,魏XX持黑色塑膠垃圾桶朝甲女之頭部猛砸1下,並怒斥甲女竊盜
20萬元;
⑫甲女否認竊盜後,魏XX將甲女推到沙發上,欲再次毆打甲女,蔡XX、郭XX、邱X
X有阻擋;
⑬魏XX有檢查甲女包包,得知僅有500元,並無所稱遭竊之20 萬元,仍要求甲女賠償20
萬元,並喝令交出金融卡及密碼,甲女甚為畏懼,交付金融卡予魏XX,並告知密碼;
⑭魏XX要求郭XX、邱XX駕駛佘XX之自用小客車外出領款,且係由郭XX操作領款
56000元,其等返回210房後,將款項交予魏XX,魏XX則對郭XX、邱XX稱:「辛苦
了,讓你們跑那麼遠」等語,有拿取2000元由其等各朋分1000元;

⑮翁XX藉故離開天韻汽車旅館;⑯魏XX交付700 元予郭XX、邱XX,指示其等駕駛
魏XX之自用小客車,前往位於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7-11便利商店,購買雞
精、能量果凍等物;

⑰蔡XX以要上班為由,向魏XX表示希望能帶同甲女離開,甲女亦向魏XX表示有日租
套房之房租需要繳交,必須離開前往處理,然均經魏XX當場拒絕,魏立豪則取出4900元
交予蔡XX,要求其幫甲女繳納房租,惟蔡XX深覺此筆款項有問題不得碰觸,將該筆

4900元交予郭沛紋,委由郭XX代為處理,旋郭XX、邱XX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10房後
,郭XX即將該筆4900 元返還魏XX;
⑱魏立豪不僅要求甲女至210 房浴室洗澡,尚在前方觀覽,待甲女洗完澡,又喝令、脅迫
甲女喝下毒品咖啡包1 杯,嗣甲女意識不清,魏XX扯下甲女身上浴巾,並命令甲女:「
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

⑲經甲女哀求,魏XX復要求甲女到床上幫其與佘XX手淫,由甲女躺在魏XX與佘XX
中間,雙手同時撫摸魏XX陰莖及隔褲撫摸佘XX陰莖達數分鐘之久;
⑳魏XX令甲女全身赤裸跳豔舞供其等觀覽,並令甲女為其口交;
21-魏XX於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前,有喝令甲女須與佘XX性交,並恫稱:「妳們2個如果
沒有的話,等一下回來,我就幹死妳」等語,又對佘XX稱:「你留在這邊顧著這個女生
,不要讓她跑掉」等語;

22-嗣天韻汽車旅館櫃檯人員通知佘XX必須辦理退房,佘XX徵得魏XX同意,始同意
甲女離開等主要情節

互核相符,則告訴人甲女之指證,應非虛妄,而可採信。

4.又綜觀甲女歷次證述,有關被告魏XX如何對其加重強制性交、脅迫施用毒品咖啡包、
加重強盜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基本事實,甲女證述甚為詳盡
且前後大抵相符,並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苟非真有上開不法情事,何能就被告魏
XX對其為該等犯行之具體情狀,陳述前後一致。再參佐甲女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立刻
撥打電話及親往友人李明賢處,告以經客人喝令飲用不明飲料後遭人輪暴,及遭誣以竊盜
20萬元,並被逼迫交出金融卡供領款等事,而證人李XX獲知上情後,稱將陪同報警處理
,旋甲女即前往報警及驗傷,又嗣證人蔡XX欲與甲女聯繫,甲女曾傳送:「我不是不理
你,我真的很難過,很痛苦,你說你喜歡我,為什麼你跟你朋友這樣一起對我」之對話訊
息予證人蔡XX等情,經證人李明賢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甲女與李明賢微信對話
紀錄、甲女與蔡XXLINE對話紀錄、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7 年7 月29日受疑似性
侵害事件驗傷證明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偵查不公開卷)在卷可佐,衡諸常情,若
甲女非遭被告魏XX為該等犯行,當無於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立即尋求友人協助,並急
至醫院保全遭性侵、強盜、脅迫施用毒品證據之舉止,足認甲女證稱其於上開時、地,遭
被告魏XX為前開不法行為等語,實屬信而有徵,堪予採信。


5.另被告於107 年8 月5 日偵查中供稱:我有給奶G 一杯毒咖啡,第一次是奶G 喝一杯,
而在210 我要走之前,奶G 有喝第二杯,當時在207 時我的確有跟奶G 有親密關係等語;
復於107 年8 月5 日本院訊問時供稱:含有毒品的飲品是我提供給小姐,是毒咖啡包,我
有與小姐口交等語,此核與甲女前揭指證稱有在207 房、210 房均有飲用不詳毒品飲料,
且有為被告魏XX口交等節大致相符。又甲女於案發後至林新醫院驗傷時,經該院將其尿
液送驗,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後,確檢出Caffeine(咖啡因)、Clozapine (精神神經
安定劑)、Methamphetamine (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Nimetazepam )之代謝物,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檢驗報告在卷可佐(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
53號卷),顯見被告魏XX於天韻汽車旅館207 房、210 房,應有喝令、脅迫甲女飲用毒
品咖啡包,是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魏XX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有聲請調閱甲女健保資料,並稱甲女應該有在吃安眠藥,其當時意識、精神狀況不是被告
給他餵藥云云;然經本院依聲請調閱甲女健保資料,可知甲女僅於案發前許久之107年7月
初某日,曾至○○○婦產科診所及○○診所就醫,而○○○婦產科診所覆稱:甲女係治療
婦科症狀,本所僅開立外用塞劑、藥膏,並無開立口服藥物,無公文說明二所示之毒品成
分等語;又○○診所亦覆稱:我們診所僅做抹片檢查,只是檢驗單位,沒有開立藥物等語
,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12月7 日函所檢送甲女之門診申報紀錄(本院卷三
不公開證物袋)、甲女之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本院電話紀錄表、○○診所109
年6 月22日函、○○○婦產科診所回覆就醫資料(本院卷七不公開證物袋)在卷可查,足
認辯護人所稱上情,要屬無據。

6.甲女於案發前未久,甫至海派八酒店上班,其與被告魏XX互不相識,亦無交情等情,
業據證人甲女及林XX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況甲女於上開時、地,有遭被告魏X
X以上開方式強盜財物,實難想像其率爾同意與素不相識,且毫無感情基礎之被告魏XX
發生身體親密關係之可能。又甲女於案發後,並未繼續在海派八酒店工作,已離開臺中市
等節,業據證人林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並有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
心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本院卷三不公開證物袋)在卷可考,足見告訴人甲女
於本件案發後,已呈現負面情緒之身心狀態,實與一般受性侵害或暴力行為者於陳述身體
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抗拒、低落等反應相當,此自可佐證甲女前揭指訴情節,堪以信實。
被告魏XX辯稱與甲女係性交易及並未強盜云云,未足採憑。


7.按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
交付財物,即該當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強盜罪之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
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
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至強暴、脅迫手段,祇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足以
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4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所謂「
至使不能抗拒」,係指強制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
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亦即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標準,綜合考量被害
人、行為人以及強制行為態樣等各種具體情況加以判斷,倘行為人所施用之強制行為,依
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均會因此而受到壓抑者,即應論以強盜罪,而非恐嚇取
財罪。至於被害人實際上有無抗拒行為,暨其採取何種抗拒行為,均與強盜罪之成立不生
影響(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甲女、蔡XX、郭X
X、邱XX、佘XX、翁XX前開所述,被告魏XX於甲女交付金融卡由郭XX、邱XX
前往提款前,有先在207 房喝令、脅迫甲女飲用毒品咖啡包,致其意識狀況不清,又其從
210 房至207 房時,有用力踢踹207 房大門,並拿取濕毛巾強行摀住甲女口鼻,致其驚恐
不已,迫而道歉,復要求甲女至210 房,而甲女斯時尚須經蔡XX攙扶,始能走至210 房
,旋魏XX又持黑色塑膠垃圾桶朝甲女之頭部猛砸1 下,且怒斥其竊盜20萬元,再將甲女
推到沙發上,欲再次毆打甲女,而在旁之蔡XX、郭XX、邱XX見狀,尚且趨前阻擋,
顯見魏XX所為之強暴犯行程度非輕,且係從207 房延續至210 房,並致甲女受有前開傷
害,復喝令驚恐不已之甲女交出金融卡及密碼,而郭XX、邱XX提款返回210 房後,魏
XX有收受該等提領款項,又斯時甲女方面僅其1 人,被告方面則有魏XX、郭XX、邱
XX等多人在場(至郭XX、邱XX所犯強盜犯行,詳如下述),雙方人數相差甚大,且
當時甲女手無寸鐵,魏XX一方具有性別、體能及人數上之優勢,甲女1 人顯然居於劣勢
,依其客觀具體事實觀察,徵諸社會通念,堪認一般具有通常智識經驗之人若遇此等相同
或相類情況,均將因恐其生命、身體遭受不測而心生極大畏懼,進而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
遭到嚴重程度之壓抑,足認本案客觀上甲女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8.被告魏XX雖辯稱係因錢不見才有領錢的事情云云。惟按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之一,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
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然該項「不法所有」云
者,除係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反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自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字第163 號、94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女與魏XX、郭XX、邱
文楷素不相識,更無積欠債務之可能,而魏XX雖稱其所收取之賭博款項20萬元遺失或遭
竊云云,然其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縱其於案發當天另有提領7 萬元款項之紀錄,然亦
無從證明其確有攜帶該筆款項至海派八酒店及天韻汽車旅館,則被告魏XX是否確有20萬
元遭竊或遺失乙事,誠屬有疑。甚且,依在場見聞之蔡XX、佘XX前開所述情節,被告
魏XX在天韻汽車旅館207 、210 房時,並非係要求甲女提供款項供擔保,而係多次對甲
女口稱係其竊盜20萬元云云,況魏XX檢查甲女所攜帶容量甚小之包包時,其與郭XX、
邱XX亦僅見500 元在內,從未發現有何20萬遭甲女竊取之跡象,苟甲女確有竊盜魏XX
之20萬元,其理應對甲女深惡痛絕,豈會同意僅以56000 元抵償,並願意交付4900元予蔡
XX,以為甲女繳交日租套房之房租,顯見魏XX此部分所辯,應屬無稽。而此等過程,
郭XX、邱XX均有在場見聞,亦應知之甚詳,準此,甲女與魏XX、郭XX、邱XX既
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其等自無任何適法權源,得以強行拿取甲女之金融卡前往領取

56000 元,並將之移入實力支配管領下,況郭XX、邱XX亦因此獲有魏立豪所給付之報
酬各1000元,是魏XX、郭XX、邱XX主觀上均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為灼然。

9.被告魏XX辯稱框甲女出場時有講妥性交易價錢1 萬元,且至天韻汽車旅館係要開毒趴
,期間尚有交付6000元及1 萬元給甲女云云。經查:

⑴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結證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錢,沒有性交易,我去天韻汽車
旅館當然不是要跟魏XX這些人雜交或毒趴,後來其他人把錢領回來以後,沒有給我任何
錢,魏XX在整個過程當中,不管在第一間房間、第二間房間,完全沒有拿錢給我等語。
又全程在場見聞之證人郭XX於偵查中亦證稱:魏XX沒有付帶那個女生發生性交易的錢
,而且那女生的包包裡只有500 元,魏XX有打開包包看,真的只有500 元,魏XX沒給
那個女生一毛錢等語,核與甲女所述情節相符,則甲女所稱,並非無據。


⑵就至天韻汽車旅館之原因,
①證人蔡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海八的時候沒有聽到要去何處,就好像說要續攤
而已等語。
②證人佘XX於107 年8 月2日偵查中證稱:魏XX提議去天韻,他說等一下要去天韻喝
酒等語;復於107 年9 月18日偵查中證稱:當天帶奶G 出場,沒有提到要開毒趴或雜交趴
,從海八離開後,蔡XX說魏XX找我們去天韻,我以為是去喝酒,魏XX沒有提到要幹
嘛等語;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當時覺得去天韻是要喝酒而已等語。

③證人郭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我們以為他們要續攤,要繼續喝酒等語。
④證人翁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魏XX說要續攤,沒有說續攤內容是什麼,聽
說要喝酒而已等語。
⑤證人林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們酒店不允許小姐做性交易或開毒趴,當時魏X
X框甲女及「湯湯」出場時,沒有跟我說他要跟她們做性交易,他前面來的時候會問說這
可不可以,我說都不可以等語。


依證人蔡XX、佘XX、郭XX、翁XX、林XX所述,當時被告魏XX僅稱要從海派八
酒店至天韻汽車旅館續攤、喝酒,並未言及係要開毒趴、性交易,顯見被告魏XX所辯,
並不可採。


⑶觀諸被告魏XX於107 年7 月30日上午10時47分許,傳送予證人林XX之簡訊內容為:
「你們小姐吃藥吃成這樣123 級的藥吃成這樣,還跟客人借錢」、「跟人性交易,收了兩
個人一次兩萬」、「叫我年輕人去幫他領錢拿可卡因跟大麻」等情(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1070067592號卷第69頁),而依此簡訊內容,被告魏XX係對證人林XX稱甲女有借錢、
性交易收2 萬,然而,此要與其所辯係交付1 萬元或6000元予甲女之情節不符,且被告魏
XX於偵審中從未言及甲女有何借錢之行為,足認被告魏XX所辯,自存矛盾,難以採信


10.被告魏XX就其是否有入珠之事,對甲女證述之憑信性提出質疑,而辯護人就此稱:
甲女提到被告有強制口交,有提到入珠的事情,被告沒有入珠,顯然甲女此部分說詞有問
題云云。經查:


⑴甲女於偵查中係具結證稱:魏XX當時坐在椅子上,我人應該是跪在他前面,用嘴巴含
住魏XX陰莖,不知道過程過多久,魏XX就跟我說他有入珠,我說我看不懂,魏XX回
我說他入的是細珠,我看不懂入珠,是他自己告訴我的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不知道魏XX有無入珠,不知道入珠是什麼等語。依甲女所述,係其在為被告魏XX口
交時,被告魏XX自己向甲女說有入珠,而非甲女指稱被告魏XX有入珠乙事,則辯護人
認係甲女提到被告魏XX有入珠,進而質疑其憑信性,顯有誤會。


⑵證人佘XX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魏XX問小姐「為何亂說我強姦妳」,問她
知道我有入珠幾顆,小姐說不知道,魏XX就說「對嘛,那妳為何可以說我強姦妳」;魏
立豪有在講入珠的事情,是問甲女說他有沒有入珠等語。證人郭XX於偵查中證稱:我們
不清楚魏XX有無入珠,他自己說有入珠,他在207 時質問小姐為何說他強姦她時,就有
說他有入珠等語。依佘XX、郭XX所述,係被告魏XX在質問甲女時,自己稱有入珠之
事,而非甲女指稱被告魏XX有入珠,此核與甲女前開所述情節相符,足被告魏XX此部
分所辯,亦難採信。


11.被告魏XX聲請勘驗其身上之刺青狀況,並辯稱:甲女說我大腿有刺青,但我大腿沒
有刺青,此可證明甲女所述不實云云;辯護人亦稱:甲女曾說魏XX背部有老虎刺青,而
魏立豪背部確有老虎刺青,甲女講得出來表示其意識應該是清楚的云云。經本院勘驗被告
魏XX身體刺青情況,其整個背部有老虎刺青,左手臂及手腕有刺青,右手腕有刺青,大
腿並無刺青,此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佐。然而,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魏XX
身上有刺青,我只記得身上蠻多,背後也有,密密麻麻,我知道的時間點沒有辦法確切陳
述,但我記得有看到,圖案我沒辦法描述,但就是有刺青,我看到的好像是身體、手臂、
大腿,手臂應該都有,大腿我不記得,背上有刺青,不記得背上刺青是什麼圖案,不能說
我人是清醒的,就是意識是模糊的,就是我瞄到的東西,在那個當下我只能就我記得的告
訴你,我那時候應該是有看到才會講出來,在那個當下我看到是什麼就認為是什麼等語。
依甲女所述,其意乃在當下意識是模糊的,僅將見聞之被告魏XX身體刺青狀況說出來,
並稱所見聞被告魏XX的刺青「好像」是在身體、手臂、大腿,而依蔡XX、佘XX、郭
XX、邱XX前開證述情節,甲女自海派八酒店起,即坐檯與被告魏XX等人飲酒,復至
天韻汽車旅館,渠等當天相處期間非短,且被告魏XX在天韻汽車旅館期間,尚曾全身脫
光,甲女在207 房或210 房期間,係經被告魏XX喝令、脅迫飲用毒品咖啡包後,意識狀
況始陷於不清之狀態,並非全程均昏迷不醒人事,則甲女於此段期間,偶能見聞被告魏X
X身體有刺青,或所稱被告魏立豪大腿有刺青部分與客觀狀況不符,均尚與常情無違,故
此要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被告郭XX、邱XX部分:

1.被告郭XX、邱XX於107 年7 月29日凌晨1 時許,有受蔡XX之邀前往海派八酒店,
由甲女與翁XX坐檯,於同日凌晨3 時許,魏XX將甲女及翁XX「框」出場,其等離開
海派八酒店後,邱XX、魏XX輪番駕駛魏XX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與甲
女、翁XX;被告郭XX則駕駛AMN-1825號自小客車,於同日凌晨3 時43分許,抵達天韻
汽車旅館,由魏XX付費開207 、210 房休息,郭XX則駕車送被告邱XX返家,嗣魏X
X要求蔡XX聯絡郭XX、邱文楷返回天韻汽車旅館。又魏XX於同日凌晨5 時9 分許,
聯絡蔡XX轉知被告郭XX、邱XX至207 房,被告郭XX、邱XX進入207 房後,魏X
X有向郭XX、邱XX表示:「已餵她5 包毒咖啡,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經被告郭XX
、邱XX拒絕後,魏XX於同日凌晨5 時38分許,與被告郭沛紋至210 房,魏XX另向蔡
XX、佘XX、劉XX稱:「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趕
快去幹」等語,劉XX聽聞後,驚覺有異,深感將會出事,即以女友找為由,要求被告郭
XX、邱XX駕駛佘XX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其返家。嗣魏XX有以佘X
X之行動電話聯絡在外之被告郭XX購買印泥,被告郭XX遂與邱XX於同日上午6 時55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購買印泥1 個,而被告郭XX與
邱XX於同日上午6 時57分許,攜帶購買之印泥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07房,隨後,魏XX
以20萬元遭竊,要求甲女至210房解釋,魏XX與佘XX、郭XX、邱XX先至210 房,
蔡柏源待甲女穿上衣物後,再攙扶甲女至210房,於同日上午7時34分許,甲女甫進入210
房時,魏XX即持黑色塑膠垃圾桶朝告訴人甲女之頭部猛砸1下,並怒斥甲女竊盜20 萬元
,經甲女否認後,魏XX盛怒下再將甲女推到沙發上,欲再出手毆打甲女時,經蔡XX、
郭XX、邱XX擋住,惟仍致甲女受有左面額擦傷、左臀下瘀青、左小腿瘀青等傷害,魏
XX當場要求甲女賠償20萬元,並喝令其交出金融卡及密碼,甲女遂自隨身之背包內,取
出其渣打銀行金融卡交予魏XX,並告知密碼,魏XX隨即要求被告郭XX、邱XX駕駛
佘昱成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外出領款,而被告郭XX、邱XX於同日上午8時
54 分許,駕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內,由被告郭
XX將甲女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後輸入密碼提領56000 元,被告郭XX、邱XX得手
後,立即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將款項悉數交予被告魏XX,魏XX則拿取2000元予
被告郭XX、邱XX,由其等各朋分1000元。在場之翁XX於同日上午10時17分許,藉故
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嗣魏XX另拿錢給被告郭XX、邱XX,指示其等駕駛魏XX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位於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7-11便利商店,
購買雞精、能量果凍等物供其補充體力,而蔡XX則以要上班為由表示要離開,魏XX則
自贓款中,取出4900元給蔡XX,要求蔡XX幫甲女繳納日租套房之房租,惟蔡XX於上
午10時41分許,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後,隨即於上午10時55 分許,在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將該4900元交給郭XX,委由郭XX返還
給魏XX而未代甲女繳納房租。嗣被告郭XX、邱XX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與魏XX前
往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 號永生名錶珠寶店內,以被告郭XX之名義,以24000
元購得K金鑽戒1只;又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號貴族珠寶銀樓,以魏XX
之名義,以18000元購買藍寶石戒指1只等事實,業經被告被告郭沛紋、邱XX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供述明確,且與證人蔡XX、佘XX、甲女、翁XX、劉XX、林XX、李
XX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抵相符,並有購買印泥之交易證明翻拍照
片(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全家臺中黎明店結帳畫面(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購買雞精、能量飲料等物之交易證明翻拍照片(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1070068253號卷)、統一超商向上門市結帳畫面(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7 年7月29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偵卷不公開
資料)、甲女受傷照片(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7592號卷)、甲女提款卡及交易紀錄照
片(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郭XX及邱XX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中市
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甲女渣打銀行網路交易紀錄(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1070068253號卷)、海派八酒店及天韻汽車旅館監視錄影畫面、天韻汽車旅館帳單明細表
(他卷第82頁至第83頁)、魏XX、郭XX至銀樓購買藍寶石戒指之付款簽收簿翻拍照片
(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魏XX、郭XX於貴族珠寶銀樓之監視器畫面(
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貴族珠寶銀樓照片(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
號卷)、魏XX、郭XX於永生名錶珠寶交流中心文心店購買鑽石戒指1 只之保證書翻拍
照片(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檢驗
報告(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在卷可稽,則此等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郭XX、邱XX均坦承犯共同恐嚇取財罪,而該罪與刑法強盜罪之區別,乃在於被
害人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則被告郭XX、邱XX是否構成加重強盜罪,應
視甲女是否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及有無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各款之加重條件而
定。


3.依本案犯罪情節,客觀上甲女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及被告郭XX、邱XX均
欠缺適法權源,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即(一)7.、8.部分
),此處不再贅述,先予敘明。


4.辯護人雖為被告郭XX、邱XX辯護稱:被告郭XX、邱文楷是不敢離開現場,所分得
之2000元有用以購買精力湯等物,魏XX並未將其等所領取之56000 元分給任何一個人,
其等是受到魏XX的指示跑腿,並未參與攻擊甲女,甚至有去攔阻魏XX攻擊甲女,難認
有何強盜犯意及行為分擔等語。惟查:


⑴按共同正犯,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罪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60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
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
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次按強盜罪之成立與分贓與否無必然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59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被告郭XX、邱XX前開所述,魏XX在天韻汽車旅館時,曾
向其等稱:「已餵她5 包毒咖啡」等語,而證人劉XX要離開該旅館時,亦有向其等稱:
「那會出事,趕快走」等語,然其等不僅未報警處理,反而多次從該旅館外出購物、拿取
毒品(偽藥),亦未適時離開現場,甚且,在該旅館期間,有見聞甲女遭被告魏XX毆打
施暴,並有意識狀況不清及須蔡XX攙扶之恐懼、體弱狀況,更見聞甲女隨身包包內僅有
500 元,明知並無魏XX所稱遭竊之20萬元,卻又持甲女之金融卡出外領款56000 元,擔
任前往領取款項之重要角色,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其等外出領款項時,甲女仍在
該旅館由魏XX限制行動自由,以此前後歷程以觀,被告郭XX、邱XX與魏XX均各本
諸共同犯意聯絡而犯本案,並依照內部分工情形,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用
他人行為,遂行犯罪目的,對於全部發生結果,即應共同負責,故其等與魏XX顯係基於
強盜之犯意聯絡,而分擔並參與上揭行為,至為顯然。縱使,被告郭XX、邱XX事後並
未分得所領取之贓款,而各別所分得之1000元係魏XX私人給與之報酬,且尚有攔阻魏X
X攻擊甲女,亦均無解於其等就本應負之共同正犯刑責。


⑵被告郭XX於107 年8 月4 日偵查中已供稱:我一次領56000 元,領完我就把那56000
元拿給魏XX,魏XX從他口袋各拿1000元給我們,56000 元放在桌上,之後魏XX有拿
700 元給我買香菸、能量果凍,我不知道那是他自己或小姐的錢,因為他和小姐的錢已經
混在一起,疊在一起放在他口袋或包包等語。嗣被告郭XX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魏XX是
先跟佘XX講話,之後才給我2000元酬勞,說我們辛苦了等語。又被告邱XX於本院訊問
時供稱:我們領完錢後,就回去交給魏XX,魏XX說我跟郭XX幫他跑腿、買東西之類
的,就拿2000元給我們,是郭XX拿56000 元給他之後,他從口袋拿出自己的錢,拿2000
元給郭XX,郭XX先放我包包後,再分給我1000元等語。依被告郭XX、邱XX所述,
其等持甲女金融卡出外領款56000 元,返回天韻汽車旅館後,將之悉數交予魏XX,旋魏
XX交付2000元時,有稱:「你們辛苦了」,顯見此筆2000元係屬其等前往領款之報酬,
嗣魏XX雖又要求其等出外購買能量飲料等物,然有另行交付700 元之購物款項,此經被
告郭XX於107 年8 月4 日偵查中陳述明確,而衡情該次偵查中陳述之時間,距離案發時
間(107 年7 月29日)較近,記憶應較為深刻,又係首次於偵查中陳述,較無機會串偽而
為不實供述,且被告郭XX尚能特定魏XX交付購買能量飲料等物之具體款項為700 元,
足認其斯時所述應較為可信,而為本院所採,是辯護人所稱其等係用魏XX所交付之2000
元出外購買物品,要屬誤會。


(三)被告佘XX部分:

1.被告佘XX於107 年7 月29日凌晨1 時許,經被告蔡XX聯絡後,有至海派八酒店飲酒
,由甲女及翁XX坐檯。迄至同日凌晨3 時許,魏XX有將甲女及翁XX「框」出場,其
等離開海派八酒店後,佘XX自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凌晨3 時43
分許,抵達天韻汽車旅館,由魏XX付費開207 、210 房休息。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魏
立豪要求甲女至210 房浴室洗澡,待甲女洗完澡,魏XX喝令甲女喝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精神神經安定劑Clozapine 成分之毒品咖啡1 杯,甲
女立即因藥劑作用而意識不清、全身無力,癱在魏XX身上,魏XX隨即扯下甲女身上之
浴巾,並命令甲女:「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經甲女哀求後,魏XX要求甲
女到床上幫其與被告佘XX手淫,旋魏XX再令甲女全身赤裸跳豔舞供其等觀覽,嗣魏X
X又喝令甲女須與被告佘XX性交,並向甲女恫稱:「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回
來,我就幹死妳」等語。魏XX與郭XX、邱XX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迄至同日下午3
時許,天韻汽車旅館櫃檯人員通知被告佘XX必須辦理退房後,被告佘XX徵得魏XX同
意,始與甲女各自離開天韻汽車旅館等事實,業經被告佘XX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
,且與證人蔡XX、郭XX、邱XX、甲女、翁XX、劉XX、林XX、李XX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抵相符,並有海派八酒店及天韻汽車旅館監視錄影畫面
、天韻汽車旅館帳單明細表、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檢驗報告(中市警六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在卷可稽,則此等事實,應堪認定。


2.惟查:

⑴被告佘XX於偵查中供稱:炸彈他們10分鐘後回來210 ,菜圃就說他要先走了,魏XX
叫那個女生去小房間的浴室,跟她聊天,有泡了一杯東西給那個女生喝,聽說是麥芽牛奶
的顏色,我看到的只剩下空杯,那個女生有喝,喝完那個女生又變得神智不清,就是開始
脫光衣服,跳舞,魏XX叫那個女生一定要跟我們雜交,但我跟炸彈及陌生男子不要,我
跟魏XX說不要,魏XX叫那個女生躺在我跟魏XX中間,魏XX叫她要摸我下面,幫魏
XX吹,那個女生就摸我下面並幫魏XX吹,當時我褲子穿著,魏XX褲子是他自己脫下
來,「女生隔著我褲子摸我生殖器官」,同時女生的嘴巴在幫魏XX口交,就是用嘴巴吃
魏XX生殖器官,並用手摸我生殖器官,後來魏XX和炸彈及陌生男子去買東西,「叫我
留在那邊顧著那個女生,不要讓她跑掉」,叫我一定要跟那個女生發生關係,後來他們就
走了,他們走後,我叫那個女生把衣服穿起來,等到時間快到了,櫃檯打上來,我跟魏X
X說時間快到了,我也想回家,要讓那個女生走了嗎,魏XX說好,那個女生就打給櫃檯
叫計程車,計程車來時櫃檯打上來,我下去退房,那個女生就上計程車走了等語。又於本
院訊問時供稱:魏XX離開天韻汽車旅館的時候,有叫我「看守」被害人等語。嗣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供稱:魏XX指示甲女到床上幫我們手淫,甲女遂躺在魏XX與我中間,雙手
同時撫摸魏XX及我的性器,「甲女是隔著褲子摸我的性器官」,魏XX再令甲女全身赤
裸跳豔舞供我跟魏XX觀覽,魏XX要離開,喝令甲女須與我性交,向甲女恫稱:「妳們
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回來,我就幹死妳」,至同日15時許,天韻汽車旅館之櫃檯人
員通知我必須辦理退房後,我徵得魏XX同意後,始與甲女各自離開天韻汽車旅館等語。
依被告佘XX所述,已自承當時甲女在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飲用毒品咖啡致意識狀況不
清後,有在床隔褲撫摸其陰莖,旋魏XX除向甲女恫稱:「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
下回來,我就幹死妳」等語外,尚要求被告佘XX在場看管甲女,不要讓她跑掉,以阻止

甲女自由離去,嗣因汽車旅館人員電聯退房事宜,經其徵得魏XX同意後,始讓甲女離開。


⑵證人甲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210 房間裡後來只剩下我、魏XX、佘XX跟2 個我不知
道名字的男生,魏XX逼我去洗澡,我洗完澡出來,魏XX拿了一杯裝在旅館藍色塑膠杯
,長的很像麥芽牛奶的飲料叫我喝完,我喝完就覺得全身癱軟沒力氣,感覺很像喝醉,我
就癱在魏XX身上,魏XX坐在床前面的沙發上逼我跟他們雜交,魏XX說「妳現在就是
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我說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我做不到,魏XX一直叫我要跟他們
多P ,魏XX叫我躺在床上,躺在他跟佘XX中間,我不知道我怎麼上床的,我當時很暈
,浴巾在沙發時就被魏XX拿掉了,當時我全身光光的,平躺在魏XX與佘XX中間,魏
XX叫我幫他們2 人打手槍,我不敢說不要,我也沒答應,但我就照做,因為我怕會被打
,我用2 隻手分別幫魏XX、佘XX打手槍,就是撫摸他們的陰莖,他們2 人跟我一樣是
平躺的,我也是躺著,這過程我也不記得過多久,魏XX就叫我跳舞給他們大家看,我就
起來站在床前面跳舞給他們看,佘XX好像坐在床上,我意識不是很清楚,很像喝醉,跳
了不知道多久,魏XX叫我幫他吹,在這個過程不知道隔多久,魏XX說他要先離開,魏
立豪就跟另2 個不知名男生一起走,但他走之前逼我要跟佘昱成發生性關係,對我說「妳
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我回來我就幹死妳」,魏XX走之後,房間只剩下我跟佘X
X,櫃檯打電話來,他們說要退房,我問佘XX說我可不可以走了,佘XX沒回答我,佘
XX就打電話,我不知道他打給誰,但他應該是打給魏XX,他講什麼我沒聽到,我就持
續再問佘XX說我可不可以先離開,佘XX就說好,妳可以走了,我就叫櫃檯幫我叫計程
車,我一上車,我就打電話跟我朋友李XX求救,我跟他說我被強暴了,他叫我立刻去他
家走一趟,他說等一下要帶我去報案等語。嗣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為佘XX
打手槍時,中間沒有人出手阻止,佘XX也沒有阻止,就是完整把它做完,我不是跟魏X
X同時離開天韻,我記得應該是時間到,櫃檯知會的,然後我有問佘XX說:「我可以走
了嗎」、「可不可以走」,他也沒有回答我,他先打電話,我不曉得撥給誰,然後他講完
電話就跟我說:「妳可以走了。」,然後我就步出天韻搭計程車離開等語。依甲女所述,
其飲用魏XX提供之毒品飲料後,致全身癱軟沒力氣,呈意識狀況不清之狀態,魏XX有
對甲女說:「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經甲女婉拒及哀求後,魏XX要求甲女
平躺在床上撫摸其與被告佘XX之陰莖,嗣魏XX另要求甲女赤裸跳艷舞給在場之人觀看
,其後,魏XX要離開前,又對甲女恫稱:「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我回來我就
幹死妳」等語,嗣由被告佘XX在場看管甲女,迨天韻汽車旅館人員電聯退房事宜,經其
電詢他人後,始讓甲女離開等節,核與被告佘XX之前開所述情節大抵相符,應可作為補
強證據。


⑶證人郭XX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魏XX說要去買珠寶,他叫我跟邱XX陪他
一起去買珠寶,之後佘XX就打微信給我,問說那間房間還要續開嗎,還是要離開,叫我
問魏XX,我問魏XX,魏XX說關我屁事喔,我就跟佘XX說不用了,各自離開等語。
依郭XX所述,斯時被告佘XX確有電詢魏XX可否離開,此與被告佘XX及甲女前開陳
述情節大致相符,足徵被告佘XX上開所稱魏XX有要求其看管甲女,不要讓她跑掉等節
應屬實在,而堪採信。


⑷被告佘XX固以前詞置辯;而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被告佘XX有被魏XX毆打,不敢
反抗,他也是被害人等語。然而,被告佘XX於偵查中供稱:酒店小姐在海八酒店時有喝
酒,去汽車旅館後,魏XX送我們下樓時就跟我們說那個女的已經神智不清了,我們想要
幹嘛就去幹嘛,劉XX就說他要先回家,後來魏XX撞門,小姐神智不清,之後在210 房
,魏XX叫那個女生去小房間的浴室,有泡了一杯東西給那個女生喝,那個女生有喝,喝
完那個女生又變得神智不清,就是開始脫光衣服,跳舞,魏XX叫那個女生一定要跟我們
雜交,後來魏XX叫那個女生躺在我跟魏XX中間,魏XX叫她要摸我下面,幫魏XX吹
,那個女生就摸我下面並幫魏XX吹,當時我褲子穿著,女生隔著我褲子摸我生殖器官,
同時女生的嘴巴在幫魏XX口交,魏XX有逼那個女生跳豔舞,我有在場,沒穿衣服,全
身脫光等語。復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在210 號房,魏XX有跟我、蔡XX、劉XX說那個
女的醉醉的,你們想要幹嘛就去幹嘛,就我的認知,他的意思是那個女的喝醉了,可以跟
她發生性行為這樣;魏XX拿到錢之後,有要求被害人跟其他人發生性交、口交行為,他
說今天就是要讓我所有兄弟爽,有要甲女跟我們在場4 個人發生性行為,後來我跟魏XX
、甲女躺在床上,甲女有幫魏XX口交,有隔著褲子摸我生殖器等語。嗣於於本院審理時
陳稱:魏XX叫我躺在床上,他們原本就已經在床上,那時候他們是抱在一起,接著魏立
豪就叫我也到床上去,後來我躺下去之後,他就叫甲女摸我性器官,但那時候沒有脫褲子
,就隔著牛仔褲,這樣的情況「持續大概幾分鐘」,魏XX的確有叫那個女生跟我們雜交
、跳艷舞,女生沒有回話,已經恍神,但她還是有跳舞,她跳舞時,我們都在那邊看;甲
女在幫魏XX口交以及幫我撫摸性器官之前有喝毒咖啡;當魏XX說小姐已經沒什麼意識
,我們可以進去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時,劉XX就跑了,當時我也想跑,因為我們2 個都覺
得怪怪的等語。


依佘XX及甲女前開所述,甲女先在海派八酒店飲酒,酒後又至天韻汽車旅館,期間,被
告佘XX不論係經魏XX告知,或在場親自見聞,均已知悉甲女意識狀況不清,亦知甲女
有飲用毒品咖啡包之情形,可見甲女斯時已有昏暈、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撫摸
性器之理解,或無抗拒猥褻之能力。又自被告佘昱成到天韻汽車旅館起,至其退房離開止
,已經過12小時之久(107 年7 月29日凌晨3 時43分抵天韻汽車旅館,同日下午3 時許櫃
檯人員通知退房),於此期間,被告佘XX行動未遭魏XX限制,自己又係駕車前往,有
交通工具可隨時離開,苟確因遭魏XX毆打而畏懼,或係遭魏XX逼迫而為本案犯行,豈
會在此段期間內均未尋機逕行駕車離去,或未為其他適法處理,甚且,當時不僅證人劉X
X深感有異後即立刻離開該旅館,證人翁XX、蔡XX等人亦先後藉故離開該處,被告佘
XX卻仍留在現場,況被告佘XX亦稱魏XX有要求甲女與其等雜交,斯時,其理應知悉
將有不法情事發生,卻仍躺於甲女身旁,利用、任由已意識狀況不清之甲女隔褲撫摸其陰
莖,時間又持續數分鐘之久,足認被告佘XX應係基於自由意識下而本案犯行,故被告及
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為本院所採。


(四)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3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中市警
六分偵字第1070068253號卷)所示,雖甲女之外陰部棉棒、陰道深部棉棒所檢出同一種男
性Y 染色體DNA-STR 主要型別,與被告魏XX、蔡XX等人型別不同。惟被告魏XX於偵
查中供稱:那時我過去207 時,我請菜圃開門,菜圃開門後,我看他們都有發生性關係了
,因為地上有保險套及菜圃的內褲等語;而被告蔡XX亦坦承其有戴保險套與甲女發生性
交行為;又證人郭XX於偵查中證稱:魏XX有拿保險套給我們,他從汽車旅館的櫃子拿
3 個保險套,他拿1 個給邱XX,叫邱XX去幹被害人,但邱XX堅決不要,另2 個保險
套我不知道在哪裡等語。依魏XX、蔡XX、郭XX所述,被告蔡XX係戴保險套與甲女
發生性交行為,而被告魏XX尚能在汽車旅館拿取保險套予邱XX、郭沛紋,要其等與甲
女發生性交行為,是尚不能排除被告魏XX與甲女在207 房發生性交行為時亦有戴保險套
。再者,被告魏XX尚喝令甲女在210 房浴室洗澡,既如上述,則亦無法排除被告魏XX
或蔡XX之DNA ,有因洗澡等清洗行為而排出。況且,被告蔡XX已自承斯時有與甲女發
生性交行為,而甲女之外陰部棉棒、陰道深部棉棒卻未檢出其DNA-STR 型別,是前開鑑定
結果尚不足以採為有利於被告魏XX、蔡XX之認定。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中,雖記載被告魏XX係於同日下午15時許藉故要離開。然依
警製029 時序表(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天韻汽車旅館監視錄影畫面所示
,被告魏XX應係同日下午1 時36分許,駕車離開該旅館,是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15
時許」,應屬誤繕,應予更正。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魏XX、郭XX、邱XX、佘XX前揭所辯,均屬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七)雖被告魏XX辯護人有聲請:①將甲女毛髮送鑑定,以證明甲女有無服用安眠藥及
持續吸食毒品。②調閱107 年7 月30日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之第六分局錄影帶,以證明在
報案的隔天,被告魏XX有帶著甲女的押金到第六分局找小佩要還給甲女,被告並沒有強
盜及性侵的意圖。然而,就①將甲女毛髮送鑑定部分,被告魏XX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有
稱:我們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等語,且告訴代理人亦稱:並無將毛髮送鑑定之必要性等語,
而本院衡酌已依聲請調閱甲女健保資料,並函詢其於案發前就診之醫療院所,且甲女之尿
液於驗傷時亦有送請檢驗,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既如上述,是此部分應無調查之必要。又
就②調閱第六分局錄影帶部分,縱被告魏XX於案發後確有帶押金要返還甲女,僅屬事後
彌縫行為,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亦應無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2、3款規定,駁回其此等部分聲請,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即被告郭XX、邱XX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

被告郭XX、邱XX與魏XX、佘XX共同基於2 人以上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由魏XX扯下甲女身上之浴巾並命令甲女:「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經甲女
哀求後,魏XX指示甲女到床上幫其等手淫,甲女遂躺在魏XX與佘XX中間,雙手同時
撫摸魏XX及佘XX之性器,被告郭XX、邱XX則在旁守候。嗣魏XX再令甲女全身赤
裸跳豔舞供其4 人觀覽,之後魏XX再令甲女以口含住其性器,而以此違反甲女意願及藥
劑之方式,迫使甲女為其口交得逞1 次。嗣魏XX藉故要離開,喝令甲女須與佘XX性交
,向甲女恫稱:「妳們2 個如果沒有的話,等一下回來,我就幹死妳」等語,使甲女心生
畏懼,遂於魏XX、被告郭沛紋、邱XX離開後,在210 房內,依魏XX之指示,以口含
住佘XX之性器,為佘XX口交1 次。魏XX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與郭XX、邱XX至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永生名錶珠寶店內,由魏XX以2 萬4000元之價格,購得K
金鑽戒1 只;繼之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貴族珠寶銀樓,以1 萬8000元之價
格,購買藍寶石戒指1 只。迄至15時47分許,天韻汽車旅館之櫃檯人員通知佘XX必須辦
理退房後,佘XX徵得魏XX同意後,始與甲女各自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因認被告郭XX
、邱XX此部分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貳、惟查:

一、被告郭XX、邱XX皆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之記載,
有關被告郭XX、邱XX涉案部分,僅有:①魏XX喝令甲女喝下毒咖啡後,即全身無力
癱在魏XX身上,於甲女雙手同時撫摸魏XX及佘XX之性器時,被告郭XX、邱XX則
在旁守候;②魏XX令甲女全身赤裸跳豔舞供其等觀覽;③離開天韻汽車旅館後,與魏X
X至永生名錶珠寶店、貴族珠寶銀樓購買戒指。然而,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係經付費之獨
立使用空間,外人無法任意進入,縱甲女斯時有在床同時撫摸魏XX及佘XX之性器,但
被告郭XX、邱XX單純在旁,並未有何強制性交之行為分擔,亦非其等喝令、脅迫甲女
飲用毒品咖啡包;且係魏XX令甲女全身赤裸跳豔舞,被告郭XX、邱XX並未有何參與
行為;又其等離開該旅館後,雖有至珠寶店或銀樓購買戒指,此亦與強制性交行為無涉;
再者,其等斯時並未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故而,應難認被告郭XX、邱XX有何共同強
制性交之行為分擔。


二、又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所載,魏XX於天韻汽車旅館207房,有向被告郭XX
、邱XX表示:「已餵甲女5 包毒咖啡,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示意其等可對甲女強制性
交,惟被告郭XX、邱XX立即婉拒;依此,苟被告郭XX、邱XX主觀上確有強制性交
之犯意聯絡,斯時豈會在魏XX告以已餵甲女毒品咖啡包,並知悉甲女意識狀況不清之情
況下,仍加以婉拒,是從此部分客觀舉止以觀,要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共同強制性交之犯
意聯絡。


三、證人甲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房間裡後來只剩下我、魏XX、佘XX跟2 個我不知道
名字的男生,魏XX逼我去洗澡,魏XX站在浴室的門那邊看著我洗澡,叫我出來後不要
穿衣服,我洗完澡出來,我不敢穿衣服,我圍著浴巾走出去到房間,魏XX拿了一杯裝在
旅館藍色塑膠杯,長的很像麥芽牛奶的飲料叫我喝完,我喝完就覺得全身癱軟,沒力氣,
感覺很像喝醉,就癱在魏XX身上,魏XX坐在床前面的沙發上,魏XX就逼我跟他們雜
交,魏XX說「妳現在就是要跟我們4 個一起幹」,我說對不起我真的沒辦法,我做不到
,魏XX一直叫我要跟他們多P ,魏XX叫我躺在床上,躺在他跟佘XX中間,我不知道
我怎麼上床的,我當時很暈,浴巾在沙發時就被魏XX拿掉了,當時我全身光光的,平躺
在魏XX與佘XX中間,魏XX叫我幫他們2 人打手槍,我不敢說不要,我也沒答應,但
我就照做,因為我怕會被打,我用2 隻手分別幫魏XX、佘XX打手槍,就是撫摸他們的
陰莖,他們2 人跟我一樣是平躺的,我也是躺著,這過程我也不記得過多久,魏XX就叫
我跳舞給他們大家看,我就起來站在床前面跳舞給他們看,「另2 個不知名男生從頭到尾
坐在房間的椅子上」,跳了不知道多久,魏XX叫我幫他吹,就是把他陰莖放到我嘴巴裡
,我就照做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魏XX有要求我要雜交或多P ,我當下反應
是拒絕他,後來有發生手淫、艷舞、口交,這都是魏XX要求的等語。依甲女所述,係魏
XX喝令、脅迫甲女飲用毒品咖啡包,致其意識狀況不清後,魏XX即要求甲女雜交多P
,經甲女婉拒,魏XX復指示甲女在床為其與佘XX打手槍,嗣又係魏XX要求甲女跳艷
舞及為其口交,而被告郭沛紋、邱XX「從頭到尾坐在房間的椅子上」,旋魏XX即與被
告郭XX、邱XX離開該旅館,就此行為歷程以觀,可知當時均係魏XX喝令、要求甲女
為前開行為,被告郭XX、邱XX並未從旁協助或對甲女有何共同強制性交之行為。


四、證人佘XX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魏XX叫那個女生去小房間的浴室,跟她聊天,有泡
了一杯東西給那個女生喝,那個女生有喝,喝完那個女生又變得神智不清,魏XX叫那個
女生一定要跟我們雜交,但我跟炸彈及陌生男子不要,後來我們就在那邊唱歌聊天,魏X
X叫那個女生躺在我跟魏XX中間,魏XX叫她要摸我下面,幫魏XX吹,後來魏XX和
炸彈及陌生男子去買東西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魏XX叫我躺在床上,他們原
本就已經在床上,那時候他們是抱在一起,接著魏XX就叫我也到床上去,後來我躺下去
之後,他就叫甲女摸我性器官,當時郭XX跟邱XX坐在床前面的桌子旁邊沙發上,在旁
邊聊天等語。依證人佘XX所述,當魏XX要求甲女雜交時,被告郭XX、邱XX均有拒
絕,且其等僅在該處聊天,並未有何共同強制性交之行為,核與甲女上開證述內容相符,
堪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起訴書所引用之相關證據,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郭XX、邱XX涉有加重
強盜部分之犯行;惟對其等如何共同強制性交、與魏XX間之行為分擔何在,皆無具體證
據可佐,則本院依現有卷證資料,查無與其等所犯與加重強制性交相關之補強證據,可資
論罪科刑,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檢察官亦未提出或補正此部分證據資料,實無從
證明其等有何此部分犯行。從而,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尚難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郭XX、邱XX有上開公
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不得遽為不利其等之認定,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
之諭知,然因檢察官於起訴書認此部分與首揭經本院論罪之加重強盜犯行部分,有結合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即被告佘XX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佘XX經魏XX於107 年7 月29日凌晨5 時38分許,在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通知
:「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示意被告
佘昱成對甲女強制性交,被告佘XX依魏XX之指示至天韻汽車旅館207 房,見甲女全身
赤裸躺在床上昏睡,僅以衣物覆蓋在身上,即與魏XX共同基於2 人以上以藥劑犯強制性
交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佘XX在廁所內把風,蔡XX則利用魏立豪對甲女下藥後意識不清
之狀態下,強行將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內抽動,而以此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1 次。


二、被告佘XX與魏XX、郭XX、邱XX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魏XX以被告佘XX之手機,聯絡郭XX購買印泥。魏XX於郭XX、邱XX返抵207 房
前,先至207 房用力踹門,蔡XX聞聲後開門,魏XX衝進房內怒斥甲女為何勾引蔡XX
,並至浴室拿出濕毛巾摀住甲女之口、鼻,魏XX當場指示被告佘XX草擬不實之:甲女
合意與魏XX發生性關係云云之切結書。隨後,魏XX再藉故遺失20萬元現金,要求甲女
到210 房解釋,魏XX與被告佘昱成等人先至210 房等候,蔡XX待甲女穿上衣物後,攙
扶甲女至210 房,甲女與蔡XX於上午7 時34分許,甫進入210房,魏XX即持黑色塑膠
垃圾桶朝甲女之頭部猛砸1 下,並怒斥甲女偷20萬元云云,然甲女否認,魏XX盛怒下將
甲女推到沙發上,欲再出手毆打甲女時,雖經蔡XX擋住,惟仍因此致甲女受有左面額擦
傷、左臀下瘀青、左小腿瘀青等傷害。魏XX當場要求甲女賠償,並喝令甲女交出金融卡
及密碼,甲女因一再遭受強暴脅迫而不能抗拒,恐再遭受不利,遂自隨身之背包內,取出
其渣打銀行金融卡1 張給魏XX,並告知密碼,魏XX隨即指示郭XX、邱XX駕駛被告
佘昱成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外出領款。郭XX、邱XX於上午8 時54分許,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段000 號之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內,以甲女之金融卡插入ATM 後輸入密碼,自
該付款設備領得5 萬6000元,其等得手後,立即返回天韻汽車旅館210 房,將款項交付給
魏XX,魏XX則從中取出2000元給郭XX、邱XX朋分。未久,魏XX又藉故毆打佘X
X,使甲女驚恐不已。迄至上午10時17分許,「湯湯」徵得魏XX同意後,先搭乘計程車
離開。魏XX另拿錢給郭XX、邱XX,指示其等駕駛魏XX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
客車,至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向上路口之7-11便利商店,購買雞精、能量果凍等物回汽
車旅館供魏XX補充體力。蔡XX之後以上班為由表示要離開,魏XX則自贓款中,取出
4900元給蔡XX,指示蔡XX幫甲女繳納日租套房之房租,惟蔡XX於上午10時41分許,
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離開後,隨即於上午10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黎
明路與向上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將該4900元交給郭XX,委由郭XX返還給魏XX而未代
甲女繳納房租。


三、魏XX交付3 、4000元給被告佘XX,指示被告佘XX至樓下,向魏XX聯絡前來之
不詳藥頭,購買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俗稱:一粒眠)及精
神神經安定劑Clozapine 成分之毒咖啡7 、8 包後,魏XX喝令甲女喝下毒咖啡1 杯,被
告佘XX即與魏XX、郭XX、邱XX共同基於2 人以上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魏立豪於15時許(經更正為13時許)藉故要離開,甲女遂於魏立豪、郭XX、邱XX離開
後,在210 房內,依魏XX之指示,以口含住被告佘XX之性器,為佘XX口交1 次。


四、因認被告佘XX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刑
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佘XX涉有前揭犯嫌,無非係以:①甲女指證;②證人即有在天韻汽車
旅館者魏XX、蔡XX、郭XX、邱XX、翁XX、劉XX等人之證述為其主要之論據。
肆、訊據被告佘XX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沒有幫蔡柏源把風,當時我肚子痛去
上廁所,是魏XX叫我寫切結書,我才寫切結書,後來魏XX就自己拿去寫了,我沒有下
去拿毒咖啡,魏XX要離開時,甲女沒有幫我口交等語。經查:


一、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之記載,魏XX雖有通知被告佘XX:「那個女的已經意
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趕快去幹」等語,示意被告佘XX可對甲女強制
性交,然蔡XX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時,被告佘XX係在207 房之廁所如廁。而所謂「把
風」者,係指於他人下手實施犯罪之際,在旁施以警戒或協助,於犯罪將遭發現或已被發
現時,對下手實施者施以警告以便及時逃離而言,換言之,把風之人除需知悉他人犯罪行
為外,其過程亦應屬得以有效對他人警戒或協助以便及時逃離之行為,方能認係把風行為
;查天韻汽車旅館207 房係經付費使用之獨立空間,外人無法任意進入,縱蔡XX當時在
房內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但被告佘昱成僅單純在廁所內如廁,並未有何警戒或協助之行
為,況當魏XX前往踹門,被告佘XX仍在廁所內,反係由蔡XX前往開門,苟被告佘X
X確在該處把風,豈會由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之蔡XX前往開門,益徵被告佘XX並非在
該處把風,故要難認其有何強制性交之行為分擔。


二、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認被告佘XX涉有共同強盜犯行,無非係以
魏XX以被告佘XX之行動電話聯絡郭XX購買印泥,並指示被告佘XX草擬不實之切結
書,再指示郭XX、邱XX駕駛被告佘XX之自小客車外出領款。然而:


(一)依起訴書所載意旨,購買印泥及書寫切結書之目的,應僅與甲女是否合意發生性關
係相關,尚與強盜行為無涉;又不論係聯絡購買印泥或書寫切結書,均係於魏XX、蔡X
X在207 房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之犯罪完成後所為,實難認被告佘XX就此有何犯罪之行
為分擔或協助。


(二)又有關該切結書之內容,被告佘XX於本院訊問時係供稱:是魏XX叫我寫甲女合
意跟他發生性關係的書面,我寫沒幾個字,魏XX就搶走自己寫等語。證人魏XX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佘XX為何要寫這個切結書,這個要問佘XX,因為是佘XX尾隨在人
家後面進去207 號房,我連他去207 號房我都不知道等語。證人郭XX於本院審理時則具
結證稱:他們當時在寫說雙方同意的東西,魏XX有說,然後佘XX有寫紙條,魏XX叫
佘XX這樣寫,不然以後出去有什麼糾紛,我聽到的內容大概就是蔡XX跟被害人合意發
生性關係等語。基此,佘XX、魏XX、郭XX前開所述情節互為迥異,本院尚無從認定
被告佘XX所寫之切結書內容,究係魏XX與甲女,或係蔡XX與甲女是否合意發生性關
係,且該等印泥、切結書均未扣案,況被告佘XX又未如郭XX、邱XX有持甲女之金融
卡前往領款,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並因此分得報酬,準此,要難以魏XX有以被告佘XX

之手機聯絡郭XX購買印泥,並指示佘XX草擬不實之切結書,即認其有共同強盜之犯行。


(三)有關郭XX、邱XX係駕駛被告佘XX之自小客車外出領款部分,證人郭XX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魏XX拿佘XX的鑰匙時,是直接拿給我,佘XX當時的反應是不想
要借車等語。證人邱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是開佘XX的車去領錢,佘XX的
車鑰匙是魏XX拿給郭XX的等語。依郭XX、邱XX所證,當時係魏XX逕將被告佘X
X之車鑰匙交予郭XX,由郭XX駕車搭載邱XX前往領款,而非被告佘XX知悉此事後
,將其車鑰匙交予其等外出領款,故亦難認被告佘XX有何強盜之參與行為。


三、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有認魏XX指示被告佘XX至樓下購買毒咖
啡7、8包後,並喝令甲女喝下毒咖啡。然而:

(一)就被告佘XX是否受魏XX指示購買毒品咖啡包部分,雖證人郭XX於偵查中曾證
稱:魏XX之後又叫佘XX下去拿毒咖啡,魏XX拿3、4000 元給佘XX,是佘XX下去
拿的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魏XX叫佘XX去拿毒咖啡,我不知道是毒咖啡還
是愷他命,反正就是去拿毒品等語,可見證人郭XX並不確定被告佘XX是否有去拿毒品
咖啡包。


(二)又甲女於偵查中證稱:我記得我有跟警方提到他們過程中有打電話要人送東西過來
,是在場2 個我不知道名字身分的人下去拿一包一包長方形、彩色包裝的東西回來,我不
知道那是什麼,感覺像是雀巢即溶咖啡那種等語。依甲女所指,係在場2 人去拿毒品咖啡
包,此與證人郭XX曾證稱魏XX係叫被告佘XX1 人去拿毒品咖啡包之情節不符。


(三)證人魏XX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稱:我跟佘XX有仇恨,還打了他,我幹嘛還要拿
3 、4000元給佘XX買毒品等語。證人邱XX於本院訊問時則證稱:我不清楚佘XX有再
去向藥頭拿毒咖啡包等語(本院卷一第36頁正面)。依證人魏XX、邱XX所述,其等均
未證稱被告佘XX曾為魏XX購買毒品咖啡包,㈣準此,實難僅因證人郭XX曾證稱魏X
X有拿錢給被告佘昱成去拿毒品咖啡包之單一證述,即遽認被告佘XX有此部分犯行。


四、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另認甲女有以口含住佘XX之性器,為佘XX口
交1 次。然而:

(一)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內容,斯時,魏XX、郭XX、邱XX皆已離開天韻汽車旅
館210 房,僅被告佘XX及甲女仍留在場,是被告佘XX是否涉有此部分犯行,除甲女指
證外,尚需具有補強證據。


(二)雖依甲女所指:魏XX走之後,房間只剩下我跟佘XX,佘XX就叫我跳舞給他看
,佘XX叫我幫他口交,但他有戴保險套,我有幫他口交等語。但證人魏XX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我不知道佘XX有無跟甲女性交或口交等語。證人郭XX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我完全沒有看到甲女對佘XX為口交行為等語。證人邱XX於偵查中證稱:我不知
道該女子跟佘XX有無發生性關係等語;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事後沒有人提到佘X
X與甲女有發生性行為等語。依魏XX、郭XX、邱XX所述,其等均未見聞甲女在210
房有為被告佘XX為起訴書所載之口交行為。


(三)準此,實難僅因甲女單一指證,即遽認被告佘XX有此部分犯行。五、另在場之證
人劉XX當聽聞魏XX稱:「那個女的已經意識不清了,想要幹嘛就去幹嘛」、「要幹趕
快去幹」等語後,即深感出事,而先離去;而證人翁XX原先雖在207 房,但魏XX、蔡
XX先後在207 房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時,翁佳汶已至210 房,嗣其在210 房僅係見聞郭
XX、邱XX持甲女提款卡外出領款,並未見聞被告佘XX有何共同強制性交、強盜之行
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佘XX涉犯此部分犯行,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
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犯罪既
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佘XX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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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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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niC: 這酒店不管???  生意還要做下去嗎??47F 08/21 19:29
kpa788691: 吸毒喝酒無辨識能力 應判無罪48F 08/21 19:31
xxxg00w0: 這幾個事後沒被酒店找人打殘嗎……我不信 這樣欺負人49F 08/21 19:32
stoneofsea: 一群畜生朋友50F 08/21 19:32
bigmao: 陰莖不斷的插入甲女陰道內......。硬惹51F 08/21 19:33
GianniC: 我完全無法理解  酒店怎麼不處理...52F 08/21 19:34
lovecmgirls: 台男真的噁53F 08/21 19:35
GianniC: 為什麼這種人不判死刑  台灣司法真的很可悲54F 08/21 19:36
GianniC: 加重強盜罪才3年7個月??  這司法怎麼了
a09374567: 幹拎娘有誰看完了?56F 08/21 19:39
aaaaaalio: 全是垃圾57F 08/21 19:40
etcoming: 幹 新來的是不是 太多58F 08/21 19:41
shpongle: 整天碰垃圾的高風險行業 不出事也難59F 08/21 19:41
stvn2567: 也太長60F 08/21 19:46
genheit: XXXXX61F 08/21 19:48
Q2N2222: 判決書給連結就好了 貼上了幹嘛?62F 08/21 19:49
HowieH: 人渣63F 08/21 19:50
ivan22809: 一群垃圾64F 08/21 19:51
bbalabababa: 太多65F 08/21 19:53
ffaatt: 有點少 雖然不是自己吸毒66F 08/21 19:54
claretcider: 這是我看過ptt最長的文章...只能給推了67F 08/21 19:54
pdchen1218: 一堆垃圾肏68F 08/21 20:01
LabaEllis: 低端垃圾69F 08/21 20:04
skyringcha: 這些垃圾應該要化學去勢+鞭刑吧!70F 08/21 20:13
dbdudsorj: 貼判決書幹嘛71F 08/21 20:19
THAO168: 海八的小姐都敢動,這在台中被追殺到死了吧72F 08/21 20:20
Wingedlion: 日常73F 08/21 20:33
notsmall: 也太長 整篇貼上來74F 08/21 20:50
StevoWu: 奶G 龍眼75F 08/21 21:03
davidbright: ...76F 08/21 21:08
cwf921: 某些台男留言真噁心77F 08/21 21:23
Gold740716: 台男78F 08/21 21:24
a2715730205: 文太長 放連結就好79F 08/21 21:29
lovexu3xu4: 沒判決書,法盲直接開罵;喔我忘了法盲不看書的80F 08/21 21:34
mouz: 都開車耶,可以上國道的四輪素質真棒81F 08/21 21:37
sunnyyoung: 這酒店超廢 保護不了小姐 連教訓都做不到82F 08/21 22:13
jupei: 酒店圍事在衝三小83F 08/21 22:23
janky: 垃圾太多84F 08/21 22:55
bananaduck: 幹!垃圾判太輕了85F 08/21 23:21
rie779: 我有認真看,魏男有一段沒遮到名字,有看到全名86F 08/21 23:22
subohan: 酒店小姐湯湯的全名也沒遮乾淨87F 08/21 23:30
zx3017: 靠北寫小說嗎88F 08/21 23:34
MK47: 好輕 不愧是台灣89F 08/21 23:36
qwejoezxc33: XD3年跟一年 真爽 爽幹一波 台灣司法真是個笑話90F 08/21 23:44
qwejoezxc33: 判的有夠輕 應該要強姦合法化
killermax: 這幾隻會被處理吧?海派的小姐也敢動?92F 08/22 00:49
D49361128: 試問:文章中每個X與其他X的平均字元距離是多少?93F 08/22 06:35
D49361128: 另外:根據文章中之描述,求各嫌疑人跟小姐的幾何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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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jkyoe 說讚!
1樓 時間: 2020-08-22 17:31:57 (台灣)
  08-22 17:31 TW
嫩,據經驗會貼判決書上來的,一定有亮點啊,自己找就看到魏男的全名啦
2樓 時間: 2020-08-22 18:34:52 (台灣)
  08-22 18:34 TW
都教你了:吸毒再殺人就無罪啦!
一群北七!
3樓 時間: 2020-08-22 19:39:56 (台灣)
  08-22 19:39 TW
日常~
4樓 時間: 2020-08-22 21:24:30 (台灣)
  08-22 21:24 TW
···
a11643行為
5樓 時間: 2020-08-22 23:06:54 (台灣)
  08-22 23:06 TW
XX到天亮
6樓 時間: 2020-08-22 23:16:22 (台灣)
  08-22 23:16 TW
主犯沒判死,實在太輕
7樓 時間: 2020-08-23 00:25:27 (台灣)
  08-23 00:25 TW
剁掉雞雞很難嗎???
8樓 時間: 2020-08-23 00:28:34 (台灣)
  08-23 00:28 TW
裡面一堆沒被遮的名子 除了女生 基本都湊齊了
9樓 時間: 2020-08-23 07:17:19 (台灣)
  08-23 07:17 TW
台中本來就很亂
10樓 時間: 2020-08-23 08:27:56 (台灣)
  08-23 08:27 TW
搶酒店小姐真沒品,幹女人還判比較輕?
11樓 時間: 2020-08-23 09:01:28 (台灣)
     (編輯過) TW
太詳細了! 是不是被拍成電影了?感覺在看電影介紹欸^^`
古惑仔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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