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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8-22 17:19:2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odtone5566 (統神5566)
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時間 Fri Aug 21 23:52:17 2020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應該要對新修法很熟阿,怎會說出這種外行人的話語呢?

還是那時候你忘記吸收新知了呢?

怎變得個鄉民法盲一樣,講一些錯誤資訊呢??

簡單的跟部長報告一下,刑法第19條第3項

學說上稱作原因自由行為:

就是陷於無責任力前,需要有故意、過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才會構成第19條第3項,是特別來修正刑法上的責任、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

刑法不是故意過失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根本把概念亂搞,完全沒有刑法學知識。

前面沒有犯罪意思而陷入無責任能力,而在無責任能力犯罪時,稱作:

自醉行為。

處罰自醉行為,有爭議,但是偉大的法學祖國德國有處罰

最近的殺警案、砍頭案,都可以用自醉行為來評斷是否構成

但是自醉行為處罰的不是"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犯罪"

而是讓自己陷於於無責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風險,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所以這幾件,要處罰,明顯就是立法漏洞,為什麼一堆人不懂,亂指指點點

看不懂法條請虛心去了解研究好嗎?

不要亂解釋一通好嗎?包括偉大的部長。

沒有自醉行為處罰,請找立法委員

※刑法史的發展:行為時必須有能力辨別自己行為是否非法,如果無法

不存在行為、責任同時存在,刑法不介入處罰。※

註:刑法第19條立法史、立法理由。

第十九條
        (0231031 制定)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0940107 修正)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
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
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
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
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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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5566: 說這麼多沒人要看辣 統神快倒了 你還不去斗內一波1F 08/21 23:56
ok5566: 大部分的人只是在想嗆法官/檢察官心裡爽而已
gourmand: 他不是律師嗎 你確定他有考上司法官還是第20期?3F 08/21 23:56

法務部長以前是檢察官出身,還當過調查局局長。

hikaru77613: 我醉了...只要無犯意...怎麼殺都是無罪...是這樣嗎?4F 08/21 23:56

就跟你說是立法漏洞阿,請找立法委員補上自醉行為阿

自醉行為補了就可以處罰。

gourmand: 沒有啊樓上,不然酒駕為何要處罰,酒駕有在管犯意問題嗎5F 08/21 23:57
gourmand: 沒有啊,酒駕就是只要喝到一個酒測值標準就處罰,

酒駕的犯意是,明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執意駕駛

接著:

本罪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是酒測值0.25毫克以 上,換算成血液中酒精濃度乃是0.5‰以上
,至於要想成為限制責任能力 人,依據實務經驗必須達到2‰以上,無責任能力人則是3
‰以上。 因此想 喝到無責任能力,則吐氣酒測值至少要達1.5毫克以上,這已經接近酒
精中 毒的地步

所以不要拿酒駕來錯誤類比。
shadow0326: 吸毒算不算過失自行招致?7F 08/21 23:58
palapalanhu: 鼓勵犯罪囉,有問題都是立法的問題8F 08/21 23:58
ccufcc: 醉翁之意不在酒,我沒醉…我沒罪…9F 08/21 23:59
ceres1209: 有空去看看108臺上1292判決 沒犯意也是有可能構成的10F 08/22 00:00
ceres1209: 不懂實務不要亂教

這個判決跟我講得一樣,他在論整的是

李昆霖以往已經知道其飲酒會產生控制力下降,且有多次因飲酒犯罪衝動。

所以自陷於無責任能力時,就對往後之犯罪有遇見可能性。(前階段就有故意過失)

然後果真故意飲酒後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此時把前階段的故意過失補上)

所以構成完整的原因自由行為。他裡面用語的預見可能性就是在講

我上面說的"過失"樣態。仍然沒有偏離學說的說法

如果你要更詳盡可以看薛智仁刊登在中研院的論文: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

hikaru77613: 我沒有酒駕阿,,,只是醉了..不能控制而已..我沒有犯意12F 08/22 00:01
rick6304: 拜託喔 民進黨過半ㄟ 那怎麼可能修法13F 08/22 00:03
rick6304: 立委都在吃屎摸奶 哪有空管媽媽的頭
spirit119: 法律人又來掉書袋了15F 08/22 00:03
Gief: 我就不信甚麼無責任能力這說法 你還能吵架 還能生氣 還知道16F 08/22 00:04
a96932000: 但是酒醉狀態有辦法正常判斷說自己已經醉了還執意開車17F 08/22 00:04
Gief: 要殺人要用鐵鎚 跟我說這不是你的責任18F 08/22 00:04
a96932000: 這件事嗎?19F 08/22 00:04
a96932000: 另外酒駕當下還有個酒精濃度標準,那好奇是否也有吸毒
a96932000: 的標準呢?Y
ImBBCALL: 你說酒醉醉到不知道自己開車,咁有可能22F 08/22 00:07
ImBBCALL: 毒駕案子少之又少,因為不像酒駕有客觀標準
downgoon: 不就很懂24F 08/22 00:09
spirit119: 法律人最喜歡生一些新的名詞在自己做解釋來擴充或分類25F 08/22 00:09
spirit119: 法條,這些什麼自醉行為三小的,立法院通過的刑法裡根
spirit119: 本沒這些東西

阿你不會看立法理由喔,立法理由就說參考外國立法例,當然去看那國怎用阿

那國就是這樣用。難道你當立法理由塑膠,起草者的想法塑膠嗎?

難道就只有條文說文解字喔。

spirit119: 小學生都知道法官要依法(律)判決,不是依學說判決28F 08/22 00:11
ImBBCALL: 法理被你說成垃圾?29F 08/22 00:12
timwing: 解釋法律就不是重點,人民在意的合理嗎...若法律本身有30F 08/22 00:13
timwing: 問題,重點也該放在怎麼改革,而不是只是做解釋,這對更
timwing: 好的社會有幫助嗎

現代民主國家法治基石,權力分立

好的社會,好的立法者不能缺少,沒有立法者的法條授權基礎,怎叫裁判者突破?

難道我們要裁判者違背法條嗎?

ImBBCALL: 法國人刑法就是一堆刑法原理導出來的東西,結果你捨棄刑33F 08/22 00:13
spirit119: 這些東西用鄉民的說法就是超譯啦34F 08/22 00:13
ImBBCALL: 法原理而只看單獨法條的文字?35F 08/22 00:14
spirit119: 原理你說了算?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條說了算?36F 08/22 00:14
spirit119: 原理就是隨便便掰阿
ImBBCALL: 立法院的立法理由啊38F 08/22 00:14
gourmand: 我說的意思是,現行法在酒測值0.25毫克就處罰,他純粹39F 08/22 00:16
gourmand: 只考慮刑事政策上的考慮所以他選酒測值0.25毫克
ImBBCALL: 你當真以為那些立法委員懂法律喔?你以為那些法條怎麼41F 08/22 00:17
gourmand: 會選在0.25就是根本不考慮責任能力的證明問題42F 08/22 00:17
ImBBCALL: 生出來的?43F 08/22 00:18
a96932000: 而且老實說吸毒者會不知道吸毒會發生啥事嗎?44F 08/22 00:18
spirit119: 自醉行為寫在立法理由的哪45F 08/22 00:18

寫在我國眾多學者,各國立法比較出來,從刑法研修會慢慢爬梳的資料

所以要整個完整一體看。

[圖]
gourmand: 目前這個判決之所以有爭議就是爭議在對於可預見性也就是47F 08/22 00:19

可預見性要這個人可以預見,如果他之前吸毒都沒有發生暴力衝動傾向

如果他之前吸毒都只是自己覺得爽爽,所以都沒事呢?

108台上1292判決,就是該行為人已經多次這樣,所以才有立證空間。

當然這也是檢方未來努力上訴的方向。

spirit119: 人家講的是立法例耶 不是什麼理論學說耶48F 08/22 00:19
ImBBCALL: 樓上你去找一個沒立法的立法理由幹嘛?幽默49F 08/22 00:20
gourmand: 主觀要件(故意、過失)的有無上。所以修法有185-3之後,50F 08/22 00:20
spirit119: 所以我國法律就沒這些分類嗎,法律人掰出來的啊51F 08/22 00:20
gourmand: 難道還會去考慮預見可能性嗎?就不會也不需要了啊。52F 08/22 00:21

185-3的數值幾乎就是客觀處罰條件,不是客觀構成要件,所以主觀上不用認知數值。

只要有數字就處罰。

a96932000: 毒品使用者可能會喪失判斷力這吸毒者不知道0.0?53F 08/22 00:21

我國那麼多人施用毒品、喝酒請問有多少人弄到喪失判斷能力?

喪失判斷能力是普遍的,還是特例?基本上那麼多吸食者都沒出現喪失耶。

spirit119: 更正 沒這些分類嘛54F 08/22 00:21
ImBBCALL: 啊自由原因行為還是逃不了構成要件故意的要求啊55F 08/22 00:21
ImBBCALL: 自醉行為根本不是自由原因行為的分類啊

自醉行為不是原因自由行為阿。本來就是不同的。

a96932000: 拿酒駕肇事來比是絕大多數的"酒駕"駕駛基本上是沒有57F 08/22 00:23
spirit119: 自由原因行為 這幾個字也沒寫在法律裡面58F 08/22 00:23
a96932000: 傷人意圖的..那為何還會酒駕肇事?59F 08/22 00:24
spirit119: 就法律人掰出來的東西啊60F 08/22 00:24
ImBBCALL: 自醉行為是處法你把自己搞到白痴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完61F 08/22 00:24
spirit119: 掰一堆東西出來 寫判決在挑喜歡的拿來用62F 08/22 00:24
ImBBCALL: 全不用有後續的攻擊行為好唄63F 08/22 00:24
a96932000: 如果所謂的實務見解要到那種酒精中毒的程度才算喪失行64F 08/22 00:24
spirit119: 這些根本不是什麼說文解字 而是自創概念65F 08/22 00:25
a96932000: 為能力,那那些未達酒精中毒卻又肇事的駕駛都是故意的?66F 08/22 00:25
ImBBCALL: 酒駕肇事沒有預見?你開的是汽機車捏?不是遙控車67F 08/22 00:26
gourmand: 還有那個不好意思BBCALL,依照高院的說法,自醉行為68F 08/22 00:26
spirit119: 然後再替這些概念定義新的名詞 再來說這條法律就是這69F 08/22 00:26
gourmand: 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的一種類型喔,除非記者寫錯70F 08/22 00:26
spirit119: 個名詞71F 08/22 00:26
ImBBCALL: 平常沒喝醉的就一堆出車禍了72F 08/22 00:26
[圖]

這裡面沒有自醉行為。都是原因自由行為。

spirit119: 對嘛 就是法律人掰出來的啊 法律根本沒這樣分74F 08/22 00:27
endlesskarma: 你以為能當官的人懂最最多嗎?75F 08/22 00:28
spirit119: 立法院通過的才叫法律 法理那些都只是法律人依照自己76F 08/22 00:29
spirit119: 的想像寫的故事
ImBBCALL: 好啦 德國刑法的自醉行為 可以吧78F 08/22 00:33
a96932000: 卡西酮類的症狀(被害妄想/錯覺/幻覺)不算行為喪失0.0?79F 08/22 00:37
a96932000: 裡面還有攻擊性加強呢~(怕),不過這種細節的東西,當事人
gourmand: 另外一個討論的點:之所以有必要區別自醉行為和原因自由81F 08/22 00:40
spirit119: 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我半路出家唸法律 從我的角度來看82F 08/22 00:40
spirit119:  法律人就是很喜歡做一些莫名其妙的分類 還要看誰分的
spirit119: 有理(有份量) 大家就盡量引誰的  跟宗教戰爭有87%像
a96932000: 應該不會知道就是了,大概只知道會嗨~~85F 08/22 00:40

如果他之前吸了20次都只有嗨~~~

第21次吸了就去砍人,難道你要說他可以預見犯罪可能性嗎?

所以光用藥的作用去判斷可能會有誤差。

gourmand: 行為,是因為他的刑法系統本身不罰過失,為了避免這種86F 08/22 00:40
gourmand: 不罰過失的漏洞,德國刑法才會另外增訂323a這種5年有期
gourmand: 徒刑的自醉行為。但是在殺人罪這種有過失犯態樣的犯罪
gourmand: 類型,其實並不需要另外區分自醉行為才能處罰。
deegs10221: 當年修法就是為了罰原因自由行為才有這第三項,但搞出90F 08/22 00:43
deegs10221: 這條變成自醉行為不能罰,相關學者的書跟維基都有寫

然後法院根據法條判決,被罵,部長也跟著出來帶風向

讓民眾知道正確法學知識很難嗎?

有漏洞就補,不要那邊亂帶風向。

gourmand: 樓上說仔細一點就是說,因為即使增訂第三項還是必須討論92F 08/22 00:45
lwdlovecwl: 太長end,供三小93F 08/22 00:46
gourmand: 自陷無辨識能力的故意和過失,所以如果無法證明有故意或94F 08/22 00:46
ceres1209: 人家最高法院就是「有預見可能性」就行了,你這篇寫說95F 08/22 00:47
gourmand: 過失那就等於不罰。德國刑法323a就是為了這個無法證明96F 08/22 00:47
a96932000: 難道要說沒有嗎?另外不從症狀去看,從當事人經驗去看很97F 08/22 00:47
ceres1209: 一定要有犯罪意思,那裡一樣?98F 08/22 00:47

犯罪=有故意犯+過失犯,犯罪意思=故意犯罪、過失行為。

刑法是有處罰過失犯的,過失犯也是犯罪....

預見可能性=過失......


a96932000: 妙吧?我相信也有一堆酒駕N遍後才肇事的案例啊~99F 08/22 00:48

酒駕=故意犯罪

肇事=過失犯罪

後面的車禍肇事就是預見可能性或自信其不發生=過失。不是故意犯罪.....

a04775: 推100F 08/22 00:48
gourmand: 故意過失的情況所增補的補洞條款。只是5年我看鄉民恐怕101F 08/22 00:48
sazdj: 我開始崇拜你了102F 08/22 00:48
gourmand: 也不會滿意。103F 08/22 00:48
a96932000: 除非見警上報誰知道前20次的狀況只有嗨?沒有暴力行為?104F 08/22 00:49
deegs10221: 另外自罪行為是無故意過失,有過過失還是屬於原因自由105F 08/22 00:50
deegs10221: 行為的範疇叫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CVIVIC: 所以惡法也得遵守107F 08/22 00:51

立法漏洞是沒有法可以用....根本沒有法...
※ 編輯: godtone5566 (114.47.39.228 臺灣), 08/22/2020 00:53:53
a96932000: 遇見可能性是誰訂的?不會當事人吧?要不然那些酒駕的開108F 08/22 00:52
gourmand: 預見可能性也有可能是間接故意啊,故意有兩種109F 08/22 00:52
a96932000: 車前大概都自稱挖某醉~~~既然都沒醉了何來可預見肇事?110F 08/22 00:53
gourmand: 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確不好區別,但間接故意也以有預見為111F 08/22 00:53
a96932000: 筆誤,不是誰訂的,而是誰認定的~112F 08/22 00:53
gourmand: 要件。只討論預見可能性未必就是在討論過失。113F 08/22 00:53
deegs10221: 間接故意太難舉證了,光是酒駕要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判都114F 08/22 00:54
ImBBCALL: 有預見是歸類在故意喔115F 08/22 00:55

預見可能性有兩種拉,故意跟過失

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幫助詐欺罪愛用==>間接故意

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有認識過失。

上面直接把預見可能性當過失,有點跳躍太快,但最高法院

也沒說這個預見可能是故意還是過失。

deegs10221: 不太可能了,除非你直接在構成要件上去做規範,不然很116F 08/22 00:55
deegs10221: 難成立間接故意
※ 編輯: godtone5566 (114.47.39.228 臺灣), 08/22/2020 00:57:36
ImBBCALL: 預見可能是歸類在過失,雖然這在現實世界很難區分118F 08/22 00:56
birdy590: 請問一下 法條的文字甚至立法理由 哪裡有提到特定學說?119F 08/22 00:57

"外國立法例"= 抄奧地利的,所以要回去看奧地利學說的用法

gourmand: 這倒沒錯,間接故意與過失都是有預見,但區別是在於主觀120F 08/22 00:57
birdy590: 文字沒寫的自行腦補成學說, 難怪法律人自己就先戰成一團121F 08/22 00:58
gourmand: 上是否有意欲,有意使其發生是故意,無意使其發生是過失122F 08/22 00:58
ImBBCALL: 呃 的確是,我忽略這部分123F 08/22 00:59
birdy590: "參酌外國立法例" 其實就這樣而已 到底誰說是照抄的124F 08/22 00:59
spirit119: 119樓 他不會回你啦 自己活在一堆分類的小圈圈125F 08/22 00:59
spirit119: 而且明明就是別人立法的例子 不是學說

https://reurl.cc/Q33OR9

文章在這邊自己看,有考據立法史,如何適用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91700171.pdf

這篇也可以看

gourmand: 但是只要犯不是沒有處罰過失犯的犯罪態樣,其實區別故意127F 08/22 01:00
birdy590: 法條其實只有一行 但是可以腦補出一整套原因自由行為128F 08/22 01:00
birdy590: 然後這個學說還不只一派 只是現在當道的是判決這派而已
gourmand: 和過失都是一樣要處罰,差別在刑度,鄉民只會區分有罪和130F 08/22 01:01
spirit119: 別小看這一套腦補哦 法院判決會拿來用 還要看法官覺得131F 08/22 01:01
spirit119: 誰的腦部才對
gourmand: 無罪不會去區分故意過失 XD133F 08/22 01:01
spirit119: 一堆解題書也都這樣134F 08/22 01:01
gourmand: @birdy590我回答你吧,事實上是先有原因自由行為這個135F 08/22 01:02
gourmand: 名詞的討論,才有民國94年第3項的增訂修法。所以其實
gourmand: 你以為的腦補是比法條更先出現。而為什麼法條只有一行,
※ 編輯: godtone5566 (114.47.39.228 臺灣), 08/22/2020 01:04:50
birdy590: 但這裡面其實會有爭議 因為學說的完整內容見解只有一種?138F 08/22 01:03
gourmand: 告訴你啦很簡單,立委也不想負責任明確要採哪說。139F 08/22 01:03
gourmand: 你現在看到的條文都是各方喬來喬去喬出來的結果
birdy590: 所以"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真的可以這麼簡單的成立?141F 08/22 01:04
※ 編輯: godtone5566 (114.47.39.228 臺灣), 08/22/2020 01:06:06
gourmand: 原po的推論是有點快,他應該只是要表達他不贊同部長意見142F 08/22 01:06
spirit119: 所以立法者們沒採這套學說的系統阿 但法律人都拿來用143F 08/22 01:07
spirit119:  法律人現在也都想當立法者的角色
spirit119: 連許大法官都寫了一篇憲法法庭作為積極立法者的文
birdy590: 事實上就是連法律人自己都擺不平 這種解釋法真的合理?146F 08/22 01:07
spirit119: 學說本來就沒有答案阿 跟宗教大戰一樣 看信誰的教義147F 08/22 01:08
birdy590: 去查原因自由行為就會發現一堆認為不合理並試圖修正148F 08/22 01:08
birdy590: 怎麼這樣判完不會覺得有任何不合理需要修正?
spirit119: 法官就信那個教義 怎麼自己會覺得不合理 他覺得很合理150F 08/22 01:09
spirit119: 阿XDD
gourmand: 我跟你說一下原po的論點好了,部長的論點是從原因自由152F 08/22 01:09
birdy590: 認為某個法律學說是神聖不可侵犯 本身就是一種笑話153F 08/22 01:09
gourmand: 行為出發,但問題是原因自由行為需要去證明行為人的故意154F 08/22 01:09
iamstrapless: 看了一晚上 這篇算有說服我 給推155F 08/22 01:09
birdy590: 現在版本長成這樣 本身就是修正再修正過後的結果156F 08/22 01:10
gourmand: 過失(故意或過失而陷於無法識別的狀態),此時討論的是157F 08/22 01:11
birdy590: "原因自由行為需要去證明行為人的故意" 這不是聖經啊158F 08/22 01:12
birdy590: 會搞出要另外處理自醉行為 不就是這種思維的漏洞?
gourmand: 有責性,這時討論的是傳統的三階論框架。而原po說的自醉160F 08/22 01:12
birdy590: 結果現在並沒有處理自醉 卻仍然想要硬套上去照用不誤161F 08/22 01:12
fk65731: 我沒有酒駕阿,,,只是醉了想回家睡覺..我沒有犯意162F 08/22 01:12
gourmand: 行為就是不討論第三階段罪責,直接進行處罰。163F 08/22 01:13
gourmand: 我是覺得這個案子其實用傳統的三階論框架還是能解決問題
soxgo: 很簡單的邏輯,念法律的就故意要講啥自醉行為,真噁心了165F 08/22 01:13

上百年的刑法學就是簡單邏輯,輕鬆學習,果然厲害。

三階行為、二階行為、客觀歸責是什麼?

birdy590: 然後再把責任推給立法疏漏 不會覺得有點奇怪?166F 08/22 01:14

就沒有自醉行為的立法疏漏阿

如果硬要處罰才是真的憲政民主危機。刑法就是寧可錯放也不能錯殺。

gourmand: 故意很難證明但過失會很難嗎?之前難道真的沒有吸到茫到167F 08/22 01:14
deegs10221: 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六次會議有詳細的立法理由,絕168F 08/22 01:14
deegs10221: 對不是網站上那麼短短幾句話

謝謝~

gourmand: 傷害過別人的紀錄嗎?我是不太相信啦170F 08/22 01:14

這是一個方向,應該也是檢方未來攻防上訴方向之一。
※ 編輯: godtone5566 (114.47.39.228 臺灣), 08/22/2020 01:19:25
zx110011: 所以他吸毒這件事也無罪嗎?171F 08/22 01:15
gourmand: @birdy590如果原因自由行為不用證明行為人的故意172F 08/22 01:15
gourmand: 那如果他是被強迫灌毒或被強迫喝酒所以才闖禍你怎麼解套
mystage: 推,現在風向是帶法官錯,立法院卻不檢討174F 08/22 01:16
spirit119: 文章看完了啦 就是要拿自己做的定義去套在立法院通過175F 08/22 01:16
spirit119: 的法律上
birdy590: 樓上舉例不好 這樣"自行招致"直接就不成立了177F 08/22 01:17
gourmand: 而且原因自由行為要證明故意或過失這個第三項法條本身178F 08/22 01:17
gourmand: 就有了啊,你自己看19條第3項的要件就有故意和過失
birdy590: 老實講我其實不認為這樣解釋有什麼真正的漏洞180F 08/22 01:17
birdy590: 你忘了"自行招致"了 這才是重點吧
birdy590: 其實工具都提供了 只是因為信仰故意不用罷了
birdy590: 什麼叫自行招致 法官突然就不會自由心證了

簡單說,自行招致是在補充責任能力不足。

但是到底犯罪的故意過失在哪裡?

如果要用陷於無責任能力的故意過失,一定跟現行基礎刑法的基石扞格。

所以前面必須去抓一個他在"正常行為下"的犯罪故意、過失,否則無法圓滿

刑法上的主觀要件的故意、過失。

這是跟整個體系刑法的一體解釋。

如果一直只咬著只要陷於無責能力後的犯罪也要處罰,而這個無責任能力後的

行為大或小,根本就是擲骰子,那你處罰的是陷於無責能能力?

還是你只是為了處罰犯罪結果,而不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這邊是從刑法三階層體系慢慢去推出來的


gourmand: 其實是真的是有漏洞,只是這一件不補洞也有可能處理184F 08/22 01:18
spirit119: @為長期看委員會的人 我當然知道不是那麼短短幾句話185F 08/22 01:19
birdy590: 我不認為這個能算是漏洞 因為原因自由行為不是聖經186F 08/22 01:19
gourmand: 但就會變成證明上的門檻變得很高,誰負舉證責任誰敗訴187F 08/22 01:19
spirit119:  但立法院是一群人阿 不能把某人的發言當成立法理由188F 08/22 01:19
deegs10221: 你是不是不知道還有一種叫無故意過失189F 08/22 01:19
spirit119: 那只是他自己的想法 立法理由是投票通過的那個版本上190F 08/22 01:19
spirit119: 所寫的才對
birdy590: 不是從頭到尾一字都不更動的 法律人可能自己就不只一派192F 08/22 01:19
※ 編輯: godtone5566 (114.47.39.228 臺灣), 08/22/2020 01:26:49
spirit119: 很多人都不知道立法院絕大多數都是共識決 委員會只要193F 08/22 01:22
spirit119: 有任何人反對就出不了二讀 只有政治上矚目的案子才會
spirit119: 強行投票(就是各位電視上看到的那樣) 一般來說我觀察
deegs10221: 無故意過失自行招致咧?196F 08/22 01:23
spirit119: 到的立法院還是很認真在討論的197F 08/22 01:23
semind: 因立法委員不用懂法律,只要懂得用骯髒的語言搏版面、護198F 08/22 01:30
semind: 航金主並打擊政敵或金主的敵人就可以。制定法才會超級慢
mystage: 好啦,我完全知道鄉民要的是殺人償命。行啊,就規定酒醉200F 08/22 01:30
mystage: 及藥物,致人於死傷,不適用刑法19條。還是要唯一死刑,
mystage: 我都可以,不就看立法院會不會修。
spirit119: s大不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有立委本身就是法律系畢業,203F 08/22 01:32
spirit119: 甚至是法官出身,不懂法律 呵呵
spirit119: 但那個法官出身的發言,常常也被版上的鄉民狗幹
b03012002: 前提如果他有責任能力 還討論自醉行為幹嘛?206F 08/22 01:34
spirit119: 立法委員搏版面也是正常的,不刷刷存在感誰要投票給他207F 08/22 01:34
b03012002: 最後上訴攻防的重點還是會在責任能力的有無啦208F 08/22 01:36
geesegeese: 法官的問題比較大,沒有想到後果209F 08/22 01:39
sky1020: 我還是習慣講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210F 08/22 01:43
xiahself: 此篇正解211F 08/22 02:20
tfyzgmf: 看懂大概,但還是希望立法能更完善並保護到應該保護的人212F 08/22 02:25
scmdwyam: 推個,認真回覆法盲真的很值得尊敬213F 08/22 02:27
spirit119: 正解= =???214F 08/22 02:29
rodqq: 純推認真文215F 08/22 02:34
pemit: 法律人喔!笑死.216F 08/22 02:35
jevin: 砍頭案的兇手之前的打人拘役案 也是酒後打人  醒來辯說斷217F 08/22 02:53
jevin: 片全部忘記  可見他明知自己施毒喝酒會有暴力行為啊  應該
viviya: 廢文219F 08/22 02:53
jevin: 把前科案情拉來這件一起評估220F 08/22 02:53
gametv: 法律人為自己人辯解又來囉221F 08/22 02:58
DarkHero: 五222F 08/22 03:09
AGIknight: 聽你在喇類   酒駕罰人跟本不會問有沒有認知無法開車223F 08/22 03:16
AGIknight: 找這種狗屁講法有人去釋憲就要修法
gn02118620 
gn02118620: 酒駕不適用自醉行為 因為有刑罰185-3特別規範225F 08/22 03:17
gn02118620: 如果是酒醉殺人酒醉打架才適用自醉行為
gn02118620: 現階段就是刑法沒有規範自醉行為所以自醉行為不罰啊
gn02118620:  適用19條第一項跟第二項 但問題是有些判案結果是法官
gn02118620: 不鳥他是不是自醉行為 只要你是故意或過失招致導致就
gn02118620: 不適用19條前兩項
gn02118620: [url]https://theshortener.com/h88[/url]
gn02118620 
gn02118620: 這個案子法官根本不考慮他是不是自醉行為 因為更二審232F 08/22 03:27
gn02118620: 法官認定他有預見喝酒危害性所以是故意或過失招致所以
gn02118620: 適用19條第三項
gn02118620: 所以重點不是你怎麼說 是法官法院怎麼用自己的方式解
gn02118620: 釋 抽法官就跟擲筊一樣 呵呵
wholewing: 懂了,一審那個判無期的法官是個法盲。237F 08/22 03:29
wholewing: 啊請問一下,你考上了沒?如果還沒,請你千萬不要再考了
gn02118620 
gn02118620: 法盲的定義=質疑法律人239F 08/22 03:34
gn02118620: 所以就算一二審結果完全相反 他們也絕對不是法盲 質
gn02118620: 疑法官判案結果的才是法盲 來人啊傳證物喇叭
kantantantan:242F 08/22 03:36
gn02118620 
gn02118620: 刑法19條第三項,根本也不是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243F 08/22 03:41
gn02118620: 行為這麼多學理學說,還要分三小行為前原因,實行後
gn02118620: 行為啥小的,19條第三項才21個字,你覺得這兩個東西是
gn02118620: 一樣的我也是服了,19條第三項就是故意只寫的籠統不清
gn02118620: 才可以讓法jon掉書袋來唬人
BeTheFree: 講那麼多,最懂法又不出來抗議法律有漏洞,判了一堆爛248F 08/22 03:53
BeTheFree: 判決再催眠自己說不甘我的事,都立法委員的問題
budalearning: 我法律人  了解你說的學理  但是法官在實務上250F 08/22 04:08
budalearning: 不應該把這個責任推給立法者
OverInfinity: 光看文字還以為過失導致無責任能力就算自醉行為了252F 08/22 04:11
OverInfinity: 竟然過失還要考慮有無犯意?
nalthax: 我也覺得法律人一些基礎領域裡就有的專業術語不用,自己254F 08/22 05:48
nalthax: 創一些望文不生義又斷章取義的術語很煩,英文的話字是什
nalthax: 麼字,義就是什麼義,比較好讀
nalthax: 而且有的還蠻中二的
Sephi01: 文組裝什麼科學邏輯啦 心證最大剩下都只是找理由258F 08/22 06:02
Sephi01: ㄧ二審結果兩個極端,一定有一個是法盲,整天扯立法漏洞
Sephi01: ,法官法早點過一過比較實在
hawls: 推261F 08/22 06:33
neimad: 推262F 08/22 06:46
hanmas: 條文那裡有排除自醉行為?263F 08/22 07:02
cowboyz1105: 講一堆也沒重點 到頭來回歸法官自證行為264F 08/22 07:03
en90508: 我很好奇,司法院替陳法官解釋,有沒有想過一審法官的心265F 08/22 07:33
en90508: 情?所以法律人也都覺得陳法官是對的,第一審是重判?
GARIGI: 所以五年以下是包含無罪?267F 08/22 07:36
Jongkook: 你才不懂吧,可以請問你哪裡學刑法的嗎268F 08/22 07:39
bashi: 只會玩文字遊戲269F 08/22 07:55
hank12210: 這樣講醉到神智不清然後開車撞死人也不能罰吧?270F 08/22 08:04
alegria: 法普辛苦了271F 08/22 08:12
greatface: 辛苦你認真回文,看推文只想到[專業之死]這本書272F 08/22 08:16
Gamelop: 照這樣講,只要醉到自己不記得,開車打人是不是就不用罰?273F 08/22 08:25
tigertanktwo: 可憐274F 08/22 08:46
as6354993: 如果法律判決一定要跟隨民粹,那把法院關一關好了,以275F 08/22 08:57
as6354993: 後就全民公審ok 吧
gn00295120: 所以他下次吸毒又殺人就可以罰惹277F 08/22 09:05
swgun: 蔡清祥還當過法官學院院長 教出來這些法官 現在回頭上網砲278F 08/22 09:14
swgun: 他?
kudo0930: 問題就是不會修法啊280F 08/22 09:19
mystage: 一二審中間有新事證,台大的鑑定出現,為何其中之一必須281F 08/22 09:34
mystage: 是錯的?依證據看,兩者都是在法條內的判決。
aria0520: 都they的錯283F 08/22 10:02
jfpsc221: 推你嘗試溝通的精神284F 08/22 10:09
tn00371115: 胡說八道285F 08/22 10:34
outofsurvive: 文組還是滾吧 沒產值的亂原286F 08/22 10:34
chenty3600: 所以要做壞事前麻煩吸滿毒加上灌足酒的意思嗎?287F 08/22 10:40
Rainbowdays: 司法院有文章寫很明啊,19-3根本不是只有原因自由行288F 08/22 10:48
Rainbowdays: 為一解!
QQron: 那酒醉狀態這麼醉要怎意識到自己喝酒不能開車290F 08/22 11:30
frodoc: 就算有自醉行為處罰 如果刑度輕 也不是鄉民想要的291F 08/22 11:31
lindviorair: 幹 法律系垃圾292F 08/2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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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zerou86 說瞎!
1樓 時間: 2020-08-22 21:12:26 (台灣)
  08-22 21:12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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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殺人罪有跡可循,太棒了,而且以後都可以超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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