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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02 15:27:1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獨/合辦「亞太影展」借款反目 策展人PO「我直接打你」下場
時間 Mon Nov  2 14:29: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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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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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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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合辦「亞太影展」借款反目 策展人PO「我直接打你」下場曝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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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策展人林瑋倫、洪馬克2018年合辦「第58屆亞太影展」,缺失、鬧雙包風波不斷,2
人除有借貸糾紛互告民事外,林更在自己臉書粉專或私訊大罵洪「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
,我直接打你」,遭洪提告恐嚇、公然侮辱。台中地院審結認為,林恐嚇事證明確,判拘
役50日,易科罰金5萬元;公然侮辱部分屬評論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知名策展人林瑋倫與洪馬克2018年策畫舉辦「第58屆亞太影展」,洪擔任影
展執行長,林則為副主席。同年5月31日,洪為了辦理影展向林借款500萬元,之後林卻因
為該筆借款還款事宜,跟洪產生糾紛,雙方有民事官司。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243/5243665.jpg
[圖]
▲▼林瑋倫創設的未來電影日臉書粉專,仍留有對洪馬克批評PO文。(圖/翻攝臉書粉專)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243/5243666.jpg
[圖]


林男在自己創設的臉書粉專「未來電影日」接連PO文,怒罵洪「詐騙集團」、「洪馬克式
詐騙」、「優秀的詐騙高手」、「最優秀的詐騙份子」等。11月25日深夜,人在日本的林
瑋倫,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傳訊給洪,其中提到「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
遭洪到台中地檢署按鈴控告恐嚇、公然侮辱。


林瑋倫當然否認恐嚇,他辯稱,這句話應連整篇文字一起看,洪先有詐騙事實,欠他和其
他人1500萬元至今未還。他很生氣,打人這件事情只是氣話,根本做不了什麼事,不認為
這樣說他會害怕等。


其辯護律師也說,洪馬克要辦亞太影展向林瑋倫表示需要資金,林透過日本友人調度500
萬元借款,真意是著重在借據約定2018 年9 月1 日前全額還款完畢。林借這麼多、這麼
久的錢給洪都沒還,沒得到良好回應,才會留下這些氣話,目的是希望他能還錢,主觀上
並無恐嚇之意。另也表示,發送內容地點都在日本、新加坡等地,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罰等。


洪男則說,他跟林男認識多年,在很多影展相關活動有交流,林也曾跟他參與2部影片拍
攝作業。林傳這些訊息前,就曾在很多公共場合或兩人相處時,會推擠他或拍打他的頭,
情緒一來就會有很大肢體動作。他表明要他跪下來、要打他,造成他非常大的恐懼,那段
時間很多場合都不敢出席。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林男發送訊息地點雖在國外,但洪男事在國內接收到這些內容,犯罪
結果地是在國內,當然具有審判權。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跟洪男因辦亞太影展衍生借款糾紛,竟放任自身情緒恐嚇洪男,事
證明確,顯示在情緒管理及自我克制能力有所不足。林男犯後仍否認犯行,未與洪男和解
賠償,未見悔意,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50日,易科罰金5萬元。另公然侮辱部分,內
容都在談論借款事件,應屬評論而非空言,判他無罪。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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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02/1844906.htm#ixzz6ccF7oY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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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263 號刑事判決


貳、有罪部分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覺得這句話應該要連整篇文字
一起看,告訴人是先有詐騙的事實,欠了伊與其他人1,500 萬元至今仍未償還,伊很生氣
,打人這件事情說真的只是氣話,根本做不了什麼事情,伊不認為伊這樣說告訴人會害怕
,之後告訴人還是參加很多活動云云。辯護意旨則為被告辯稱:因告訴人要辦亞太影展向
被告表示需要資金,被告透過日本友人調度500 萬元資金借款予告訴人,被告真意是著重
於借據上所約定107 年9 月1 日前全額還款完畢,被告借了這麼多、這麼久的錢給告訴人
都沒還,卻沒得到良好回應,才會留下這些氣話,目的是希望告訴人能還錢,主觀上並無
恐嚇之意,且告訴人係於108 年6月24日提起告訴,顯見與一般被害人受到恐嚇後立即報
案有所不同,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7 年間為第58屆亞太影展副主席及財團法人臺灣未來影像協會理事長,告
訴人為同屆亞太影展執行長及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辦理該屆亞太影展,告訴人
曾於前揭時間向被告借款500 萬元,並簽立借據,被告遂於同日以財團法人臺灣未來影像
協會之帳戶將500 萬元轉帳至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帳戶;嗣被告因與告訴人就上開借款
返還事宜衍生糾紛,心生不滿,曾於上開時、地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與告訴人等事
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另有上開亞太
影展籌備會議之錄音譯文、洪馬克影業公司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借據影本、被告與告訴
人間之Facebook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各1 份附卷可查,此部分事實
自堪認定。


(二)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中提及「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等加害
身體、名譽之事,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伊跟被告認識多年,與被告在很多影展的相關活動有一些交流,被告曾經有跟伊參與過兩
部影片拍攝的作業,在傳這些訊息之前,被告曾經在很多公共場合或是伊跟被告相處的過
程中會推擠或是拍打伊的頭,他只要情緒一來就會有很大的肢體動作,他這次正式表明說
要伊跪下來、要打伊,造成伊非常大的恐懼,被告說這句話就是他真的會打伊,所以這件
事情讓伊感到非常不舒服、感到害怕,然後也因此在那段時間很多場合都不敢出席,因為
伊與被告很多公開場合的活動都是重疊的,伊覺得那是一種不管會不會在肢體上受傷,那
是一種心理上的害怕,就算被告真的打伊,伊可能不一定會受傷,可是因為他有那樣的傾
向,所以就會讓伊靠近被告的時候覺得很害怕被告打伊,當然肉體可能會受傷之外,因為
是在公共場合關係,在整個伊的名聲上造成很大的傷害,之所以未立即報案,是因為伊當
時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因為真的太嚴重了,而且有另外一個民事庭在審理上開借款爭議
,民事案件的律師建議伊應該要提告等語明確。且參以被告與告訴人均曾高度參與亞太影
展等公開活動之背景及社會地位,被告復與告訴人間確有前揭金額非微之借款糾紛,觀之
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尚可知被告當時情緒甚為氣憤等情,亦堪認依一般社會觀念而言,
被告告知上開訊息內容,確實可能使接收上開訊息之告訴人擔憂其身體、名譽將遭加害,
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告為上開行為時既已有相當年紀,智識正常
而具有一定之社會經歷,其對於其行為足使告訴人心生前揭畏懼乙節,自不能諉為不知。
是被告所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至被告及辯護意旨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刑法第305 條所稱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
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
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縱令被告僅係因認遭告訴人詐騙而傳送上開所謂氣話之
訊息,其實際上並無打告訴人之意思,然被告所傳送內容既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
害於安全,被告知此猶以上開訊息通知告訴人,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礙被告恐嚇危害安全
罪之成立。又告訴人固係於案發後半年餘始提出告訴,且曾在Facebook社群平台繼續發文
並與被告留言對話,分別有刑事告訴狀、被告所提出告訴人於上開社群平台發文內容暨相
關留言紀錄各1 份附卷可佐;惟衡諸常情,影響犯罪被害人是否決定對於犯罪提出告訴之
原因多端,遭恐嚇後之被害人亦非一概無法繼續參與社會活動或與加害人對話,告訴人復
已於本院審理中為前揭證述時敘明其未立即報案之緣故,是不能僅憑被告及辯護意旨所質
上情,即斷定告訴人並未因被告傳送之上開訊息而心生畏懼。從而,被告及辯護意旨上開
所辯,均非可採,俱不足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綜此,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無罪部分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結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Facebook社群平台頁面貼文擷圖影本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伊認為伊是被詐騙,因為
告訴人借錢沒還,伊的助理沒有檢查到借據是有陷阱,造成伊被騙錢,伊有提起民事訴訟
,借錢不還怎麼不是詐騙,又伊很生氣才會指稱垃圾等語;辯護意旨則為被告辯稱:被告
與告訴人有借款糾紛,借據上條件為告訴人所設定,且雖然告訴人於107 年11月24日曾向
被告及助理表示還款意願及方式,但這些方式都沒有實現,告訴人亦曾向被告所成立未來
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王政揚借款910 萬餘元,據被告所悉告訴人至今仍未歸還這筆錢
,與詐騙集團有所類似,故被告主觀上沒有指責或傳述不實之認識,被告所稱「詐騙集團
」、「詐欺犯」、「詐欺份子」係圍繞在借款糾紛之事實上,其係在評論而非抽象謾罵,
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曾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臺灣、日本或新加坡等地在公開或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平台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且其內容均係在指涉告
訴人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另有如附
表二所示社群平台發文內容之擷圖照片各1 份附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觀之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全文,結合其前後一再提及「借錢」、「還不了錢」、「騙我朋友的錢」、
「忘恩負義」、「欠債不還」、「亞太影展騙來的錢」、「信用」、「無利息」、「自以
為應該被幫助」、「不出錢可以說話比較大聲」等語意脈絡,足見被告為文本意係在具體
指摘告訴人有因上開亞太影展向他人尋求協助而借錢不還之事實,其指摘之內容客觀上均
足使一般人可以具體理解、辨識其意義,且得證明真實與否,應係對具體之事實所為指摘
。基此,被告雖於上開全文中一併提及起訴書所指有關「詐騙」、「詐欺」、「垃圾」等
詞,因此部分文字均與上開借錢不還之事實緊密連結,應堪信係被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對
其上開指摘之具體事實所提出主觀之評論;此外,參諸被告傳送予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訊
息反覆以「垃圾」作為句子開頭、結尾等情,亦堪認被告慣用「垃圾」一詞表達個人情緒
上之不滿。另詐欺罪在刑法上固有一定構成要件,而可經由刑事追訴、審理程序加以認定
,惟衡諸社會常情,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倘因買賣、借貸等關係受有損失,實經常會混合
使用詐騙、詐欺、不守承諾或信用、說謊等詞加以敘述評論此等情形,自不能僅因詐欺罪
可經由司法認定,即逕認被告上開文字係有意在指摘、傳述告訴人係法院所認定詐欺犯罪
行為人之不實事項,併此敘明。是以,上開起訴書所指文字,均應認係被告個人意見之表
達,並非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刻意對告訴人為抽象之辱罵,與專以貶損他人尊嚴為目的之侮
辱性言詞有別;公訴意旨徒以被告上開文字即認定被告係在公然侮辱告訴人,並非可採。

(二)又告訴人確曾為辦理上開亞太影展,向被告為前揭500 萬元之借款,其於107 年間
另有因亞太影展而向被告所成立未來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王政揚借款900 萬餘元,迄
今均未還款等情,均為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上開亞太影展籌備會議
之錄音譯文、洪馬克影業公司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各該借據、有關告訴人傳送還款計畫
予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106 年9 月20日函暨所附未來電影國際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而上開亞太影展顯係社會公共活動,參以上開借款係為辦理
亞太影展之用,其還款復與該屆影展專戶餘額有關,有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借據上所載
「本人洪敦謙於西元2018年05月31日向林瑋倫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以辦理第58屆亞太
影展用,並將於本屆影展專戶餘額達1,500 萬籌備金額後開始還款,並於2018年09月01日
前全額還款完畢。」等語可參,故上開借款事涉亞太影展之資金來源去向,應非不可受公
評之事。再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間確實因其等間上開借款之返還條件意見不同而有相關民事
訴訟,有相關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筆錄1 份附卷可佐,而倘依告訴人主張無須還款,將致被
告受有巨大損失,可徵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存有表示自身強烈不認同告訴人主張及吸引社會
大眾關注之目的,兼及表達其情緒之不滿,並非惡意而純為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從而,被
告針對上開可受公評之事實而依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為「詐騙」、「詐欺」、「垃圾」等評
論意見,其用語雖尖銳而負面,然本諸前揭憲法對於言論自由機制之高度保障,仍難認被
告上開意見之表達已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未達於應以刑罰相繩之程度。



附表一:
┌──┬──────────────────┐
│編號│訊息內容                            │
├──┼──────────────────┤
│1   │你沒惡意才是最嚴重的問題,垃圾。12/1│
│    │我拿不到五百萬,以後不必再見。吉米找│
│    │我聊過,我已經看懂你了。垃圾,明明沒│
│    │實力還想玩大車。你不是有很多二代朋友│
│    │,去騙他們的錢啊。奇怪耶,我們已經名│
│    │譽受損還要幫你背債?憑什麼?垃圾。跟│
│    │你說啦,整個團隊都知道你最廢,只是我│
│    │們不捨不想搓破你在外面的取暖圈。去跟│
│    │你臉書那些取暖者借錢啊。ㄇㄉ,你已經│
│    │用完你這輩子所有信用。告訴你只有商業│
│    │才能改變問題,你就跟魏德聖很像,一百│
│    │萬一百的借,騙到我們的名字在上面,不│
│    │敢讓你倒才不得不再借你錢。垃圾就要有│
│    │垃圾的樣子,還想跟我坐下來聊?媽的,│
│    │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垃│
│    │圾。                                │
├──┼──────────────────┤
│2   │還有欠我們總部近千萬的錢,你自己跟吉│
│    │米賠罪。垃圾。                      │
└──┴──────────────────┘

附表二:

https://i.imgur.com/nzpfDR4.jpg https://i.imgur.com/WI3ibkg.jpg
[圖]
 
[圖]


民訴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263號刑事案件,其中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
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至原告其餘請求,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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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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