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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07 16:03:1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分手酸嗆「X起來」!兩任前女友開戰 他慘成法院認證無縫接
時間 Fri Nov  6 14:27:57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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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酸嗆「X起來」!兩任前女友開戰 他慘成法院認證無縫接軌男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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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不滿男友提完分手不久,就和前女友舊情復燃,氣得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公開
兩人的合照,並留下一句「無縫接起來前女友X起來」,結果挨告公然侮辱罪,一審被判
處罰金7000元。她不滿提出上訴,最終大逆轉獲判無罪。


檢方認為,陳女因為不滿男友分手後隨即與前女友復合,2019年8月24日在Instagram公開
兩人的合照,並於照片上留下「無縫接起來前女友X起來」等文字,這樣的行為顯然已經
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雖然陳女一審被判處罰金7000元,但她提出上訴並表示,上述文字內容屬於網路PTT流行
用語,「無縫接起來」用來描述男友與她分手之後,馬上就有新對象,「前女友X起來」
只是表示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的約會行為,縱使這些用語比較粗俗,可是她絕對沒有謾罵
女方的意思。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不論是「無縫接軌」(指空窗期太短)或是「X」(指性交行為)等
字詞,從整體文義、客觀環境以及現在社會上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看來,都只是在
單純描述一種現象,無法認定帶有任何貶義。


法官接著指出,陳女在感情上遭到男友背叛,肯定有許多不滿,心情上也已經很無助、落
寞,國家法律應該允許她宣洩這樣的情緒,縱使用語比較不堪、戲謔,也只是品位水準比
較低的問題而已,如果連這樣子的文字內容都要以公然侮辱罪進行處罰,那麼憲法對於言
論自由的保障將完全淪為空談,字典中的「幽默感」一詞甚至可以直接刪除,最終逆轉裁
定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06/1848412.htm#ixzz6czeC0zXO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簡易庭到底是在……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747 號刑事判決

二、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依據證據,如果無法發現相當證據,或者是證據不能夠證明,
自然不可以用推測或者擬制的方法,當作裁判的基礎。而且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
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被告有罪,
或者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不能說服法院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人
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在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下,就應該判決被告為無罪。


四、法院審理之後,有以下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被告於108 年8 月5 日連結網際網路,在IG個人帳號限時動態(僅留存24小時)頁面上,
刊登告訴人與徐XX合照,並於照片上撰寫「無縫接起來前女友X起來」等文字的事實,
有畫面擷圖1 張在卷可佐,被告也不否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該可以作為認定被告是否
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前提。


(二)「無縫接起來前女友X起來」客觀上並沒有任何的侮辱意涵:

1.所謂「侮辱」,主要是指利用言語、文字、圖畫、動作對他人為抽象的侮謾、辱罵,而
足以減損或是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地位評價。

2.以目前報章雜誌、網路各種新興流行用語來看,在討論感情問題時,往往會使用「無縫
接軌」一詞來指涉一方分手後立刻與新對象交往,前後兩段感情的空窗期過於短暫,疑似
對先前的交往對象不忠,至於「X」字則是常常被用來作為「性交行為」的表示。


3.不論是「無縫接軌」(空窗期太短)或是「X」(性交行為)的字詞,從整體文義、客
觀環境以及現在社會上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難以認為這樣的用字遣詞存在任何的
侮辱意涵,而足以減損告訴人的社會評價,畢竟「無縫接軌」、「X」都只是單純地對於
一種現象、結果的描述,被告以「無縫接起來前女友X起來」這句話公告週知徐XX與自
己分手之後,立即與告訴人復合,開始約會並且可能有性交行為,無法認定帶有任何的貶
義。


(三)被告是否具有侮辱告訴人的主觀犯意存在合理懷疑:

1.告訴人於偵查證稱:我與被告並不認識,徐XX是我現任男友,曾經與被告在一起過,
但108 年8 月6 日時他們已經分手了等語,足以認為被告於偵查供稱:我是因為跟徐XX
有感情糾紛才會刊登這樣的照片、文字等語並非完全沒有依據。


2.既然與被告存在感情糾紛的人為徐XX,而且被告心中不滿的是徐XX在感情上背叛自
己的行為,那麼被告張貼限時動態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徐XX,貶損告訴人的人格評價反
而並非被告的目的。更何況被告張貼的照片為一男一女的合照,其中「前女友」的字眼也
顯示出限時動態文字的主詞應該是男生,主要指涉對象為徐XX,再參考被告客觀上使用
的文字意義【詳如(二)】,並不屬於人身攻擊的惡意謾罵,也沒有逾越適當合理的界限
,因此被告主觀上是否真的存在侮辱告訴人的犯意是有疑問的。


(四)一併補充說明的部分:

1.不可否認的是,被告於IG撰寫的文字固然屬於不雅、粗俗的用語,容易讓人感到不高興
、被冒犯,但是刑法最主要是規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將所有不當、不道德的行為
都入罪的話,不符合刑罰謙抑性的原則。而且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任何人(包括被
告)都有說出自己真實感受(即便粗俗不堪)的權利,法官不應該成為「言論糾察隊」,
更不應該是「道德價值的決定者」,不能動輒以道德或品格層次評斷人民的言論。


2.本案被告在感情上遭到前男友的背叛,肯定有許多不滿,心情上已經夠無助、落寞,國
家法律應該(也必須)允許被告宣洩這樣的情緒,縱使用語比較不堪、戲謔,也只是被告
品位水準比較低的問題而已,如果連這樣子的文字內容都要以公然侮辱罪對被告進行處罰
,那麼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將完全淪為空談,字典中「幽默感」一詞甚至可以直接刪
除,沒有存在的必要。


五、結論與撤銷原判決的說明:

(一)綜上所述,檢察官雖然起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但是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與證明
犯罪的方法,經過本院逐一審查,以及反覆思考之後,對於「無縫接起來前女友X起來」
是否帶有侮辱意涵,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的犯意仍然存在合理懷疑的空間,
因此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二)原審未詳細斟酌卷內證據,認為本案事證明確,對被告進行論罪科刑,認事用法上
已經存在瑕疵,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具有正當理由,自然應該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改依通常訴訟程序諭知被告為無罪(屬於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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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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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0312s: 又是整天為了這種事情告上法庭早該除罪化了29F 11/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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