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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17 09:42:3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婚宴被出包新郎重辦!業者「不收費+賠8萬」遭拒...結局大逆
時間 Mon Nov 16 12:39:03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婚宴被出包新郎重辦!業者「不收費+賠8萬」遭拒...結局大逆轉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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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男子婚禮結束後,因不滿承辦廠商婚宴的服務過程中頻頻出包,害他名譽受損外還得
再補辦一次,怒向廠商提告。事後廠商為彌補,提出了婚宴費用全免及8萬元的和解條件
,但施男仍不買單,堅持上法院求償他補請花的13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98萬元。不
料,高雄地院一審判施敗訴後,承辦商反告他至今仍未支付第一場婚宴費用,法官審結判
施男需給付廠商42萬餘元。可上訴。


施男2017年聖誕夜委託某會展管理顧問公司替他舉行婚宴,不過事後他控訴,廠商不僅沒
遵照當初說好的標準作業流程,且還有取餐動線設計不良、無長輩桌的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無新餐盤替換、無衛生紙、無冰桶、無素食標示、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餐點分
量不足且未充分加熱等諸多問題,害他事後又花了13萬多元補請婚宴。


對此,施男氣憤上法院提告,除了求償補宴客的13萬4652元外,另也求償自身名譽受損的
8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結下來,主張顧問公司應給付他98萬4652元。

法庭上婚禮承辦商強調,除了「無素食標示」此項他們確實有疏忽外,其餘部分都沒有瑕
疵,接著,更反控施男2017年婚禮結束至今仍未支付當時的報酬46萬3260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就雙方言詞辯論,認為婚禮承辦廠商除了「素食標示」部分沒有依約提供
外,其餘瑕疵皆有在新人反應後及時修正,另施男指出餐點分量不足、沒有新餐盤替換以
及餐點未充分加熱的部分,因沒有實際證據,這部分難採信他說詞,審結判施敗訴。


承辦商指出,他們2018年初就已向施男提出和解以示歉意,承諾除了不向他收取婚宴費用
外,也願意再支付8萬元賠償金,但施男當時希望賠償金可以拉高至12萬元以上,拒絕和
解。法官認為,既然此和解契約未成立,施男敗訴後,本應償還積欠婚宴的費用,經扣除
對方疏忽後,判施男需給付承辦廠商42萬2460元。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16/1855265.htm#ixzz6dvfbjrbw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05 號民事判決


壹、本訴部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即民法第493
至494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49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227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然查:

1.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

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原告均僅泛稱:被告欠缺標準作業流程、取
餐動線設計不良、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書所示,兩造
並未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約定具體之給付內容,至原告所提訴外人
貝拉米宴會設計有限公司(即被告之履行輔助人)相關人員於訴訟外所為陳述之錄音譯文
,亦未提及兩造間就該等部分有何具體內容之約定,則原告就此部分空言主張:被告之給
付具有瑕疵云云,自嫌速斷。


2.附表編號三、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

就附表編號三部分,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自承:「(就『三、無長輩桌之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後來『要求場邊服務員緊急補充上菜』後,被告有無補正?)有補正」等語;就附
表編號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觀諸原告以書狀陳稱:原告婚宴當日尚須監督被告
備置冰桶等語,及原告提出之賓客簡訊紀錄中所載:「桌上沒有事先放紙巾或是衛生紙,
是向廠商反應之後才有的」等內容,似見被告就此部分之給付縱有瑕疵,亦已即時補正(
修補瑕疵),是原告既未舉證尚有不能修補之瑕疵存在,且該瑕疵已達須補請婚宴或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程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自非足採。


3.附表編號四「無素食標示」部分:

就附表編號四「素食標示」部分,被告固已自承並未依約提供,然兩造既已合意該部分之
價值為4000元,復經被告在反訴訴之聲明中扣除該4000元,原告並以書狀陳稱:「被告已
於反訴中扣除4000元,此部分原告無意見」等語,足見原告就此部分已不再主張,併此敘
明。


4.附表編號四「無新餐盤替換」、六部分:

就附表編號四「無新餐盤替換」、六部分,依系爭契約書附件即菜單合約所示,兩造就餐
點數量係約定定量給付,並就不同菜色明定盤數或鍋數,就餐具數量則係約定碗盤刀叉組
570 組、570 個9 吋盤(即500 餘人約可替換1 次餐盤),均非由被告無限量供應,此觀
諸被告人員於婚宴前4 日曾向原告提醒:「每個人會有1 個替換盤」等語,原告亦僅回稱
:「餐具能多預備10-20人份嗎?」等語,亦足佐證。從而,原告既不能舉證被告所提供
之餐點數量、餐具數量有何與約定不符之情事,復以「以自助餐方式用餐,其目的當然就
是餐量足以使賓客飽足」、「自助餐形式,參酌國人一般前往自助式餐廳用餐時皆普遍知
悉,其餐具更換數量之多,絕非人數兩倍可負荷」為由,空言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分
量不足、無新餐盤替換云云,顯與系爭契約明文約定之內容不符,自難遽採。此外,原告
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未充分加熱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



貳、反訴部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 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
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
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判決可資
參照。


(二)經查,反訴原告之經理楊XX固於107 年2 月22日以簡訊向反訴被告表示:「但本
公司為表示負責態度與誠意,因此在與貝拉米協調完成前先行承諾,將不收取本案費用」
等語。然楊XX旋於該簡訊中補充:「本公司表示誠意,除不收取本案之費用外,願意提
供8 萬元以表達歉意……未來將全力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也希望給本公司改進之機
會」等語,顯見楊XX係將「免除報酬債務」及「給付賠償金」作為本件(即反訴被告拋
棄其餘請求)之和解要約,然該要約業因反訴被告於同年2 月27日以簡訊表示:「對於賠
償金額8 萬元,恕無法接受」等語而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5 條參照),再觀諸反訴被告
另於107 年10月8 日以簡訊表示:「最後若楊副總無法於週五出席,也無法派代表出席,
就煩請楊副總確認貴公司是否以3 /11的『婚宴費用全免+額外賠償12萬元』為『和解』
條件基準,有再往上調整的空間?俾我方參考」等語,足見反訴被告明知「免除報酬債務
」及「給付賠償金」均屬和解要約不可分割之一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與債權人向債
務人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迥異。從而,反訴被告逕將其同意之「免除報酬債務」解為反訴
原告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再將其不同意之「給付賠償金」解為兩造和解契約尚未成立,
於法容有誤會,自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反訴被告既不爭執反訴原告請求之42萬2460元尚未給付,復又不能舉證反
訴原告確有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則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
付42萬2460元,及自反訴被告受催告翌日即107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參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利息起算日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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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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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brother: 還真狂1F 11/16 12:40
kawazakiz2: 還不是要付40多萬2F 11/16 12:40
smalltwo: 這就是不見好就收的下場3F 11/16 12:40
yukiinsummer: 貪4F 11/16 12:40
smalltwo: 五十萬不要要獅子大開口100萬..活該5F 11/16 12:41
chchch: 溫馨6F 11/16 12:41
sniperway: 貪心活該7F 11/16 12:41
coffee112: 不懂  看戲推8F 11/16 12:41
peng978: 要懂的停利啊9F 11/16 12:41
Rayshief: 死好10F 11/16 12:42
smalltwo: 就有人覺得餐廳婚宴很糟糕要求賠償100萬.餐廳只願意給5011F 11/16 12:42
smalltwo: 提告以後敗訴然後還沒付清尾款42萬被告
jujang: 新郎還有空觀察這些小細節?刻意找碴是吧?13F 11/16 12:43
mimocat: 貪婪14F 11/16 12:44
lmc66: 應該又是個AA台男15F 11/16 12:44
KIOA: 見好不收。喜歡法院認證?16F 11/16 12:44
susanna026: 覺得 不要那麼貪心17F 11/16 12:44
Surffie: 這些原因感覺硬湊...18F 11/16 12:44
zzz71084482: 白吃19F 11/16 12:45
piece1: UCCU!!真的是白懶20F 11/16 12:47
hw1: 判的好21F 11/16 12:47
smalltwo: 餐廳願意賠50已經超佛了22F 11/16 12:48
snowduke:  還有請律師勒....23F 11/16 12:48
b2202761: 就以為精神賠償可以無限拉高。24F 11/16 12:49
tacoux: 笑死25F 11/16 12:51
imsphzzz: 哈哈哈26F 11/16 12:52
ironkyoater: 有要扯那麼嚴重嗎?人家道歉就算了27F 11/16 12:52
elbira: 笑死28F 11/16 12:53
star1023: 笑死 貪啊29F 11/16 12:55
Blue6: 有請律師還搞成這樣30F 11/16 12:56
bluehttp: 這種人就是得理不擾人31F 11/16 12:57
e1q3z9c7: 死奧客32F 11/16 12:58
a00OO00: 智障33F 11/16 13:01
adsuse: 結婚通常就這一次,新郎重視是應該的34F 11/16 13:04
e1q3z9c7: 賠你這一次合理,憑什麼要賠你補請的部分?35F 11/16 13:06
A816: 每次都貼完整的判決書是有啥障礙 給連接就好了36F 11/16 13:08
smalltwo: 判決書的連結貼不出來啊.要拿關鍵字查37F 11/16 13:10
truegod000: 廠商 : 這種要求真沒見過38F 11/16 13:12
stussy: 廠商:爽阿刺阿39F 11/16 13:15
SPAEK: 原來現在請婚宴 還有這麼多眉角 什麼是隨桌服務員啊 有人會40F 11/16 13:15
SPAEK: 幫忙餵食?
ltytw: 死好42F 11/16 13:18
after1: 不收費還加賠八萬已經很有誠意了吧43F 11/16 13:26
daniel50508: 活該44F 11/16 13:32
AAaaron: 有夠奧客45F 11/16 13:37
chris529tw: 這裡的人看不懂判決書的不用麻煩了46F 11/16 13:38
Hooz: 傻帽47F 11/16 13:40
JHGF2468A: 免費重辦還送8萬,哪來這麼佛的48F 11/16 13:41
wmh1109: 垃圾台男49F 11/16 13:50
polestar0505: 這個沒認清楚台灣是資方市場50F 11/16 13:55
n053117: 台男讚,台灣良心51F 11/16 13:59
stellvia2359: 反正台灣法律就是笑話 殺人都無罪了52F 11/16 14:01
nalthax: 有沒有找人證跟照片啊53F 11/16 14:21
goodboy98: 有經驗了!建議再結一次54F 11/16 14:30
vaper: 還重辦,可見真的很出包。可能庭上講話觸怒法官,直接天罰55F 11/16 14:32
vaper: 。
movieghost: 這種算消費糾紛 法官基本上都會折衷判各退一步57F 11/16 14:35
new71050: 活該 做人雞掰回到自己身上了吧58F 11/16 14:39
P5566: 辦婚宴發大財59F 11/16 14:42
wryyyyyyyy: 低能標題整天大逆轉60F 11/16 14:47
cityhunter04: 哈哈,偷雞不著失把米...61F 11/16 15:24
galoopboy: 矮額,又是異性戀小屌台男62F 11/16 17:07
aaaaajack: 聽起來是滿雷的啊,不過也是原告自己貪心 lol63F 11/1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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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jkyoe, tcblow2001, dbangel, et79210 說讚!
1樓 時間: 2020-11-16 14:16:05 (台灣)
  11-16 14:16 TW
笑了!
2樓 時間: 2020-11-16 15:26:22 (台灣)
  11-16 15:26 TW
貪字變貧字
3樓 時間: 2020-11-16 17:42:57 (台灣)
  11-16 17:42 TW
真的瘋貪....
4樓 時間: 2020-11-17 01:36:18 (台灣)
  11-17 01:36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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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院說了那麼多,這些廠商後面都是有巨大利益,你以為法院會幫你擋人財路嗎?找顧問公司?這種就是人力派遣啊!當然找臨時工,業者不收費+8萬那個也是不可能的,整體而言就是新郎自己被吃的死死的,毫無社會經驗,對執政黨來說「是你自己要跟業者簽約的」,可以合理懷疑是工具人奴巴大生出來的,不但個性被算計,也愚不可奈,毫無實力把自己看得高高在上。
5樓 時間: 2020-11-17 09:48:14 (台灣)
  11-17 09:48 TW
貪字變貧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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