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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想貸款拿存摺給詐團判無罪 法院:間接故意不能太率斷
時間 Sat Nov 28 11:49:04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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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貸款拿存摺給詐團判無罪 法院:間接故意不能太率斷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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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劉姓男子提供身分證、存摺給詐騙集團被依詐欺、洗錢罪嫌起訴,他喊冤想辦貸款,
但過去沒經驗就相信了;法院審酌,詐團已演化成騙個資、存摺當人頭帳戶,利用經濟弱
勢者有需求弱點下手,不能僅用「通常人應有合理智識」標準,率斷認被告有間接幫助故
意,判劉無罪,可上訴。


檢方查,劉男可預見詐騙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掩飾犯罪所得,今年3月12日卻將名下2個銀
行存摺、身分證,拍照傳給自稱「林專員」的不詳人士,結果被詐團當作人頭帳戶,害另
2名被害人各遭詐39萬元、15萬元,各匯入劉提供的帳戶中,被依共同詐欺、洗錢等罪嫌
起訴。


審理時,劉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因為要辦貸款,後來手機顯示為某銀行的人打電話問他要
不要辦,對方說要財力證明,因為自己沒貸款過,不清楚一般流程就相信了。

法院指出,國內為杜絕層出不窮利用人頭帳戶、人頭門號的詐騙手法,過去對於提供帳戶
、門號的處罰,率多以間接的情況證據,認定提供者有不確定的幫助故意,長年累月下一
般人對任意賣戶頭、門號恐觸法的意識提高,詐團因此直接改用詐騙手法取得,是目前詐
欺犯罪實務常態。


不過法院認為,現金經濟不景氣,一般民眾謀生不易,多數人所得偏低而屬均貧的社會情
況下,對於急需錢而無力提供擔保者,多半是處於心態、社經地會弱勢者,只要尋得一線
機會,都會勉力嘗試、爭取,難期待都能詳細審究、提高警覺,且詐團手法經政府、媒體
大力宣導,仍有多人受騙。


法院說,若人人都有高度智慧可辨識,那司法實務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受害者?這種現象
說明,詐團除騙錢,也可能騙個人證件、存摺或門號,不能僅以辦理貸款、應徵工作而出
於任意性交付存摺、證件,再以虛幻、浮動的通常人應有客觀合理智識經驗,率斷認定有
幫助或參與詐欺的故意。


法院查,劉男確實無辦理貸款經驗,還光明正大到臨櫃提款,沒刻意遮掩長相,與詐團車
手遮遮掩掩完全不相符,經綜合情況觀之,認為劉是在不知情狀況下被誆騙、利用,應無
直接或間接故意參與詐欺,判處他無罪。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50022

6.備註:
※ 一個人三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金訴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因為要辦貸款,後來有手機
顯示為台新銀行的人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辦貸款,他們說要做財力證明,因為我沒有辦
過貸款不清楚一般流程,我就相信了,後來他們要我把匯入我銀行帳戶的錢領出來還給他
們,所以我依照他們的指示去郵局和玉山銀行領錢還給他們等語。經查:


(一)、上開郵局帳戶及玉山帳戶為被告所申設,被告並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專員指
示,持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及印鑑,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自上開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二
款項得手後,再將該等款項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0000000 拘提詐欺車手案件偵查報告暨提領照片10張、丁○○所有EMK -0787號機車之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帳號000 -00000000000000提領時地一覽表、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 )交易明細乙份、與「林專員」、「ACC 林」、「楊XX」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各乙份、與「劉XX」之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乙份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5月2日玉
山個(集中)字第1080045613號函暨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乙份在卷可稽。又告訴人甲
○○、乙○○遭詐騙集團以前開情詞詐騙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地、金額匯款至被告
上開2 帳戶內,嗣驚覺受騙而報警乙節,亦據告訴人甲○○、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指訴在卷,並有甲○○之郵政匯款收執聯影本乙紙、甲○○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9 張、甲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乙份、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乙紙、乙○○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上開事實
均堪以認定。


(二)、惟按我國為杜絕層出不窮的利用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即SIM 卡)作為
財產詐欺犯罪工具案件,過去對於提供人頭帳戶、門號之處罰,率多以間接之情況證據,
認定提供人頭帳戶、門號者即具有不確定之幫助詐欺故意,治安機關亦使用監聽、調取通
聯、金融交易紀錄等各種偵查手段,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門號詐欺取財之犯罪方式,
積年累月已使得一般民眾對於任意販賣個人金融帳戶資料與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他人使用
恐涉及犯罪之違法意識逐漸提高,造成詐欺集團以價購方式取得人頭帳戶、門號等隱匿身
分之詐騙工具較為不易,詐欺集團遂直接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門號供作使用,此
已成為現時詐欺犯罪實務上之常態。又目前經濟普遍不景氣,一般民眾謀生不易,多數人
所得偏低而屬均貧之社會情況下,對於需款孔急卻無資力提供擔保,致無從循一般金融機
構管道借得金錢,或因生活壓力急於尋求工作機會之人,因渠等多半處於心態、社經地位
等各方面條件上之弱勢者,只要能尋得一線機會,均會勉力嘗試、爭取,在此情境下,實
難期待渠等於商談借貸、求職面試時,均能詳細審究、提高警覺以防遭他人設局利用,詐
欺集團遂利用此一弱點,假借代辦貸款或應徵、招募工作、求職求才等名義,自上述之人
詐取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現今此等案件已時有所聞,此亦可由政府機關曾在平面、廣
電等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應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以及司法實務上許
多重利罪被害人均屬生活困難之一般民眾,且渠等為求借得款項,多半不得不提供多種身
分證件等資料以供質押,即可窺見此一情形。參以,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
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成員個個能言善道、鼓舌如簧,盡其能
事虛捏誆騙,是否受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此觀諸各種詐騙
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並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其間亦不乏高
知識份子或有長年工作經驗及社會歷練之人士,即可知悉。況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
足以辨別虛實,則司法實務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此種現象適足說明,為詐欺犯
罪之被害者,除遭詐騙錢財外,亦有可能遭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
等物,甚至尚有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遭詐欺集團設局利用出面領款之人,自不得僅以應徵工
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證件等工具性資料,再
憑空佐以虛幻、浮動之通常人標準應有之客觀合理智識經驗,即率爾認定渠等必有幫助或
參與詐欺取財之認知及故意。因此,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之人是否參與
或幫助詐欺取財罪,既有受詐騙始交付之可能,就渠等是否確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
識而為參與或幫助詐欺之行為,自應按證據法則從嚴審認。倘有事實足認提供金融帳戶等
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該等資料歷經迂迥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
供者最初之用意,乃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此時,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供金融帳
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故意,因而對於其主觀犯意存有合理
懷疑時,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
免根本地逸脫無罪推定原則。


(三)、查被告並無任何辦理貸款之經驗,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9 年10月5
日金徵(業)字第1090007995號函暨丁○○之授信資料乙份附卷可查,且被告於上開與詐
騙集團成員通訊的LINE對話紀錄中,亦無向對方表示懷疑此貸款流程與犯罪有關或者與正
常貸款流程不符違常之情事,是被告對於自稱台新銀行專員之人所稱之製作金流以利貸款
之流程尚有誤信之可能。且被告如確實明知其行為係協助詐騙集團領取詐騙贓款,眾所週
知詐欺集團不論以價購或詐騙手法取得他人帳戶,供渠等行使詐騙匯款使用,該帳戶必將
變成「警示帳戶」,勢必遭檢警單位鎖定追緝,該帳戶名義人最後將遭逮捕而被以詐欺罪
起訴,如被告果係協助詐欺集團成員,豈有不知提供帳戶者最後下場,則被告何以會應允
提供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又親自出面臨櫃提款,甚而至少被告應會避免自己領取贓
款之畫面被監視器拍攝紀錄而戴口罩或安全帽之足以遮蔽自己長相之物前往領款,然依據
卷內前開被告領款之翻拍畫面可見,被告之面部影像清晰無遮蔽物,且亦有直接面對鏡頭
之畫面,被告如何可能明知自己為犯罪行為而仍自曝犯罪者身分,讓檢警單位知悉而自陷
於險境?又依一般常理觀之,被告不可能明目張膽親自臨櫃領取現金從事領款之車手工作
,讓自己留下領款之紀錄及證據,事後讓檢警單位循線追緝之理,一般利用人頭帳號行詐
騙手法之模式犯罪,從事領款車手工作之人,均係將自己真正之面目掩飾後方持提款卡在
檢警單位不知之地點,以提款卡在提款機提領款項,實不可能擔任車手者敢正大光明持自
己之帳戶存摺至開戶之金融機構臨櫃領取現金。從而,綜合上情觀之,適足以證明被告辯
稱其係在不知情之情境下受詐騙集團成員誆騙,誤以為其帳戶內之存款係銀行會計師製作
金流時所匯入,致遭該詐騙集團設局而在不知情之下,被人利用臨櫃領取現金交給詐騙集
團之人,其並無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詐欺之行為等辯解,堪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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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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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4860: 媽的 現在新聞都要附判決書嗎 很長耶1F 11/28 11:50
omfg5487: 安居樂業2F 11/28 11:50
johnny: 其實本來就是 那些人其實也是弱勢被騙3F 11/28 11:51
mystage: 被騙的人要判刑的話,也太慘了4F 11/28 11:52
JackeyChen: 人頭帳戶宣導這麼久幾乎沒用的意思啦5F 11/28 11:53
sartre2: 法院冤枉了那麼多人終於有正確的判決了6F 11/28 11:54
poeoe: 這個法官很不錯 邏輯清晰7F 11/28 11:54
ImBBCALL: 那也要是真的被騙啊,一堆被騙帳戶的是被騙好幾次 嘻嘻8F 11/28 11:54
bhis: 大概想用間接故意想瘋了9F 11/28 11:54
onstar: 推 明察秋毫10F 11/28 11:55
polestar0505: 股市衝萬四 房市糕點 法官說經濟不景氣一定是中共11F 11/28 11:56
polestar0505: 同路人
DexterMorgan: 終於不是奇怪的判決了 QQ13F 11/28 12:01
bypetty: 上次不是有男朋友媽媽要借帳戶的 這就是答案14F 11/28 12:02
coffee112: 推15F 11/2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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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ty5566: 推判決17F 11/28 12:10
Justin890820: 推判決18F 11/28 12:23
luben: 現在經濟不景氣???房價股價雙漲 台灣錢都淹到鼻孔了19F 11/28 12:26
j32072: 找到漏洞了 爽鑽20F 11/28 12:35
ted01234567: 難得21F 11/2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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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7532005: ya可以開始用這當抗辯囉 謝謝法官大人 嘻嘻23F 11/28 13:10
YaLingYin: 邏輯清楚24F 11/28 13:22
kilof: 少數啦  大多判決都認定是幫助飯 然後附民準備吃屎25F 11/28 13:24
kkkaq123: 要蠢的有憑有據也不容易26F 11/2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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