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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1-26 17:31:0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freebug (Freebug)
標題 [問卦] 撿發票並拿去兌獎而被告成合不合理?
時間 Thu Nov 26 11:26:06 2020


小弟我哥哥的朋友的媽媽之前好像因為犯了一個大家都覺得沒什麼的小事情而被法官判處
一萬五千元罰金

她好像只是因為很久以前在超商裡撿到一張發票,後來該發票中了200元去兌獎後,被自
稱是原發票持有人發現後會同警方追查找到了在發票上留下個人資料的人並向她提告侵佔


後來他被法官依侵占罪判處罰金1萬5千元

不只那張發票的200元獎金拿不到之外還被額外罰1萬5千元罰金,還不知道會不會留下前
科呢

得不償失


這件事是否告訴大家,如果發現地上或其他地方有不是自己的發票是不是最好都不要去理
會?

或者雞婆一點把發票送去警局?

另外,大家膽子有大到像她一樣如果在地上看到發票會想全部都撿起來自己保存並對獎嗎


還有像這樣的行為被判侵占罪大家覺得合理嗎?

定罪機率高嗎?


坦白說我以前也有隨手撿發票然後自己收起來對獎的習慣

自從知道他的那件事情和看到近期許多相關撿發票兌獎被告侵佔的新聞,現在害得我也不
敢再隨便亂撿地上的發票了

即使是四下無人的情況下撿起來我難免也會感到心神不寧


然而,在現行法律和多數律師對刑法的解讀而言

隨手撿不屬於自己的發票並將其佔為己有或投進捐款箱等行為確實完全符合構成現行侵占
罪的要素

而且不管那張發票是原持有者不小心遺失的或者根本就是原持有者本來就不想要而隨地丟
棄的

無論什麼原因將其撿起並佔為己有就構成侵占罪了



我只覺得因這行為就被判罪根本不合理(有時候根本是舉證困難,理由不足就直接判罪也
真的很不合理)

雖然本身條件就現行法與現代法學專業人士而言符合構成侵佔罪之要素

但很多情況都是無法證明這張發票的原持有人到底是誰的,也就是要提出證據證明該中獎
發票是否屬於兌獎者所屬

由於會印出紙本發票的通常結帳時都是直接付現的

也沒有所謂消費明細或其他紀錄去證明這張發票所屬人為何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張發票是被被告侵佔的情況下,唯一的調查辦法就只有調店家收銀
台的監視系統去證明這張發票到底是交給誰的

但難道要為了這區區的中獎發票大費周章,去調閱監視畫面證明是誰在當下付款拿到這張
發票的嗎?

何況也有一堆網友說發票和彩券一樣是認票不認人的

如果這樣的行為真的如同法學專家所言完全符合構成侵占罪的要素

那是不是也有可能讓有心人士故意先把發票掃進對獎APP或拍照起來,然後再將發票故意
亂丟

等有人撿起該發票並拿去兌獎,再拿原持有發票的證據照對侵佔者提告就可以賺取更多賠
償或和解金

一舉多得啊

這樣的判決豈不是助長了像這樣的釣魚行為嗎?


先不論「隨手撿發票」這件事情是否符合構成侵佔的要素

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也無法證明這張發票應該歸屬於誰

照理講被判罪的機率應該是極低的吧

何況為什麼一個已經沒有持發票正本的人可以對一個已經持有發票正本的人進行提告呢?

不管當初這張發票是誰的,原持有者自己本來就有義務要保管好那張發票啊


我有時候甚至懷疑這樣的案例被判侵占罪到底合不合理?

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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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35.116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Vlo1GuC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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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ama56: 手賤活該1F 11/26 11:27
cloudyheart: 太長2F 11/26 11:27
Matamune: 仗助 億泰 胖重:........3F 11/26 11:27
zxc2331189: 本來就不是你的東西4F 11/26 11:27
peter210731: 撿到東西要送到警察局5F 11/26 11:27
kcclasaki: 首先要怎麼證明那張發票是自己的6F 11/26 11:27
benka: 侵佔沒錯啊7F 11/26 11:27
VVizZ: 是侵占阿8F 11/26 11:28
vowpool: 如果是原持有者不想要也不能撿喔?9F 11/26 11:28
kaodio: 原告已經在發票上留資料了 那就是被釣啊XD10F 11/26 11:28
jinnij03879: 撿到發票送警察局,警察會受理嗎11F 11/26 11:28
DOOHDLIHC: 文章不要打那麼長12F 11/26 11:28
RRADA: 可是我要怎麼證明這張發票就是這個人的?13F 11/26 11:28
RRADA: 喔  原來是被釣魚
vowpool: 那我隨地丟寶特瓶 資源回收阿婆撿去賣也是侵占喔15F 11/26 11:29
shenrong: 我是贊同你的說法的,但法律上我不懂16F 11/26 11:29
jim12441: 那張發票就不是無主物啊,要原本的主人主觀上有捨棄的意17F 11/26 11:29
jim12441: 思,構不構成侵占才有討論的空間
duo0518: 講得不清不楚 是電子發票還是二聯式發票?19F 11/26 11:29
duo0518: 如果是電子發票 查載具紀錄就有了阿
kaodio: 正常來說要有很大量的發票去釣 還要留2個月以上監視器21F 11/26 11:31
hjklhandsome: 以後都投發票箱 如果有中就回去告侵占拿回來 XDD22F 11/26 11:31
jeremyli0228: 要怎麼證明發票是誰的?這很怪吧?那所有去超商換的23F 11/26 11:31
silen1: 釣魚~勒索~提告24F 11/26 11:31
em4: 靠 這樣撿到丟到愛心箱 會不會害他們被告25F 11/26 11:31
jeremyli0228: 都可以聲稱是我的?26F 11/26 11:31
duo0518: 侵佔罪是判罰金 罰金是繳給政府的 釣這個魚是要幹嘛27F 11/26 11:33
Dillon0801: 一句話就可以講清楚的 一直重覆28F 11/26 11:33
vowpool: 而且原文說的發票上的聯絡人資訊是兌獎人留的29F 11/26 11:34
duo0518: 貪心就貪心 說什麼小事情30F 11/26 11:34
vowpool: 是原持有人依據兌獎人聯絡訊追查到是誰拿去兌獎31F 11/26 11:35
duo0518: 超商會員可以查消費紀錄拉32F 11/26 11:36
bajerski4: 舉證很難啊33F 11/26 11:36
vowpool: 應該是原持有人發票電子歸檔後 就直接把發票丟了34F 11/26 11:37
Neo0215: 釣魚吧 最好一般人還會記得不小心弄丟哪張 還知道號碼有35F 11/26 11:37
Neo0215: 中獎
duo0518: 這個就超商APP告訴你中獎 結果找不到發票 去申請補發37F 11/26 11:37
duo0518: 又被告知已兌領
vowpool: 後來要兌獎時發現已經先被兌獎了 才報警39F 11/26 11:38
e1q3z9c7: 無主物40F 11/26 11:38
e1q3z9c7: 先兌先得,你要弄丟就是送人的意思
duo0518: 這個就明顯一定有舉證證明發票是誰的42F 11/26 11:39
duo0518: 是有多少人不知道到電子發票可以查消費紀錄阿
linzero: 理論上不是你的東西就不是你的44F 11/26 11:41
duo0518: 亂撿別人門口紙箱被告的案例不少 不要再亂撿了45F 11/26 11:43
e1q3z9c7: 連彩券這種花錢買的東西都認券不認人了46F 11/26 11:44
aflan5420: 一般來說無記名的有價票券都是只認券不認人47F 11/26 11:44
e1q3z9c7: 我有一次撿到500拿去警局,警察根本懶得理我48F 11/26 11:46
fly0204: 補印發票能領獎嗎 :Q..49F 11/26 11:47
duo0518: 認券不認人 不代表撿到沒事 你可以去領 事主也可以告你50F 11/26 11:55
e1q3z9c7: 「不認人」的意思原來跟「認人」一樣嗎?51F 11/26 12:02
wantshithole: 說釣魚其實不太像 罰金交國庫 原告又拿不到錢52F 11/26 12:04
suifong: 掉了發票還記得號碼……太神奇53F 11/26 12:08
wantshithole: 實情應該是原告用app把發票拍照歸檔後隨手亂丟 結果54F 11/26 12:08
wantshithole: app通知中獎要去領卻發現已被被告領走了 所以不爽才
wantshithole: 提告
unfinish: 認票不認人 撿到就是沒事 重點是發票上寫了名字 已經不57F 11/26 12:11
unfinish: 是單純的無主物 再說兌換發票是要提示身份證明的 這事
unfinish: 要想鬧大 連提供兌換的人都能告
suifong: 領那個不是需要實體的發票嗎?手機歸檔然後丟發票?60F 11/26 12:12
unfinish: 我搞錯了 填資料的撿到的人 這應該可以上訴吧61F 11/26 12:15
e1q3z9c7: 寫名字就要算遺失物,撿到的人還是可以拿1/1062F 11/26 12:19
jerrygini: 就侵佔啊63F 11/26 12:20
chiyuan: 撿起來丟捐發票的箱子 中了也要去提  嗎?有點太閒XD64F 11/26 12:22
gowet: 認發票不認人是你跟政府兌換時候的事,但是侵占是你跟原發65F 11/26 12:23
gowet: 票持有人之間的事,扯一起幹嘛?
gowet: 不是你的東西還亂撿,被告很奇怪嗎?
e1q3z9c7: 所以政府制度鼓勵侵佔?68F 11/26 12:32
aasssdddd: 以前337條處五百元以下現在改成一萬五千元以下 亂撿划69F 11/26 12:47
aasssdddd: 不來啊
suna59481: 路上不是自己東西真的別亂撿,上次路上看到手機直接踢71F 11/26 12:50
e1q3z9c7: 提得出證明就拿個九成回來就好了,亂告人浪費司法資源72F 11/26 12:50
suna59481: 到水溝73F 11/26 12:50
yesyesyesyes: 不是自己的  不要亂撿74F 11/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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