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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01 09:33:4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ceres1209 (某些議題被強制禁言中)
標題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時間 Thu Apr 30 19:22:53 2020



文長,先講結論,我個人是認為有認定是原因

自由行為的空間的,理由如下: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是「自陷精神障礙之

    狀態」,雖然以積極行為,例如喝酒、施

    用毒品較為常見,但也沒有看到說不作為

    不構成的,就算殺人也沒規定說只能用積

    極行為。也從九十年到一○六年都在吃精

    神病的藥,我是不相信他不知道不吃藥,

    可能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應該是能夠構

    成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

二、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

    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

    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

    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也是構成

    原因自由行為(詳下述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6368號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31

    38號判決判決意旨),所以,根本就不用

    行為人停藥的時候,就有殺人犯意,只要

    他能夠預見他可能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進行侵害他人法益,就可以構成。

三、再來,前面有人說法院沒提到「原因自由

    行為」,是因為檢察官或辯護人沒有提,

    但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1292號刑事判

    決認為:「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

    ),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

    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

    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

    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

    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之適用,如屬同條第3 項之情形,亦應調

    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

    為量刑因子之一」,顯見此本為法院應依

    職權調查事項,根本不用當事人提。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105 年

度台上字第3138號判決意旨也認為:「依刑法

第19條第3 項規定可知,原因自由行為可分為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

為」兩大類,並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而故

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

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

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

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致發生犯罪結果等不同類型。故刑法第19條

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

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

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

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

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

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

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

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

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

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

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

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是原因自由行為

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

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

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

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

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

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

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

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

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

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

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

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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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UghKFBg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245775.A.2EA.html
olaqe: 查殺警者無殺人之故意,只是思覺失調1F 04/30 19:24
lesnaree2: 有罪無罪法律人自己都喬不定了  要民眾如何相信司法2F 04/30 19:24
johnny: 跟一個神經病計較 有夠好笑3F 04/30 19:25
dickey2: 精神病隨身帶刀超正常的4F 04/30 19:31
forpeace: 105年台上3138後來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了拜託把整個案件5F 04/30 19:31
forpeace: 都看完再發表評論好嗎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
forpeace: 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05%2c上更(一)7F 04/30 19:32
forpeace: %2c102%2c20170928%2c1
ivanos: 問過權威 沈正哲的意見了沒?拜託 參考一下醫界權威的意見9F 04/30 19:32
ivanos:  尊重一下專業好嗎
forpeace: https://reurl.cc/D9joxR11F 04/30 19:33
sbilor: 精神病最大啦,法官認證殺人無罪12F 04/30 19:55
ceres1209: 發回更審影響到這個判決對於原因自由行為定義的見解嗎13F 04/30 19:55
ceres1209: 這個判決就寫原因自由行為包含上述二的情形,和有沒有
ceres1209: 發回更審,關聯性在那?發回更審就是打自己前面定義的
ceres1209: 臉?
swgun: 判決真的有問題 既然事實上認定被告是長期不規則服藥 至少17F 04/30 20:26
swgun: 要討論有無適用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部分 如果他曾經有被告
swgun: 知不服藥可能會發病且有傷害他人情事 顯然是可能預見對他
swgun: 人身體生命法益有侵害
ipodfw: 同此見解。若有被告於罹病期間曾有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的21F 04/30 21:20
ipodfw: 危險性舉動之相關證據,被告當得預見其停藥後將可能有侵害
ipodfw: 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而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空間
ipodfw: 。之前其他篇的推文有人提到說不能期待確診的精神病患者有
ipodfw: 預見可能,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被告就診、服藥期間
ipodfw: ,不可能完全沒有正常認知能力。
lookoverhere: 3樓,刺到你痛處了?哈哈27F 04/3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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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114.35.184.211 (台灣) 2021-09-17 18:59:13
    首先,澄清一下,育嬰留職停薪不是假。 所謂留職停薪規定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 條第 1 項:「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 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 而准予保留職缺 …
    707F 272推 41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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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114.35.184.211 (台灣) 2021-09-17 08:08:29
    其他的不講,就問問記者提105萬要幹嘛, 育嬰留職停薪是本俸八成六個月, 也就是30325的八成242434元,錢算多? 有大大說這是今年改的,之前是六成, 六成的話是18195左右。 而且這筆錢勞工 …
    60F 21推 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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