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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10 12:27:4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颱風夜異想天開 竟想用車拖走全聯ATM判8月
時間 Sun May 10 11:25:59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2020-05-10 10:45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颱風夜異想天開 竟想用車拖走全聯ATM判8月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5/10/realtime/7856074.jpg
[圖]
 
葉男倒車撞破全聯基隆市武隆店落地窗,企圖拖出門市內ATM,被法官依毀壞安全設備竊
盜未遂罪,判刑8月。記者邱瑞杰/攝影


葉姓男子颱風夜開貨車到全聯基隆市武隆店,倒車撞破落地窗,由同夥用繩子綑綁自動櫃
員機(ATM),拖拉時繩斷並觸動警報器,開車逃離。葉辯稱,不能進去領錢加油,「我
火了,才把玻璃撞破」。法官查出,葉進去後未領錢,還想拖出ATM,顯要偷走,不採信
辯詞,判刑8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2018年7月11日凌晨趁瑪莉亞颱風來襲時,與身分不詳同夥在桃園偷小貨
車,開到全聯武隆店後,葉先倒車撞裂全聯安全玻璃窗,再用手擊碎玻璃。接著同夥進入
用繩索綁住ATM,另一端綁在貨車的車柱,葉開車拖出時繩子斷裂,警報器響起,兩人急
忙駛離現場。


葉被捕後供稱,先前在桃園任職被裁員,得知前雇主要送貨來武隆店,才會來埋伏想毆打
司機、搶走車貨車報復。等待時想進全聯領錢加油,但玻璃門鎖住,他火了才把玻璃撞破
,進去後先揍ATM,踹兩腳沒踹倒,同行男子才拿繩子綑綁,想拉到外面淋雨,沒有要偷
的意思。


法官認為,葉男撞破、打破落地玻璃牆後,縱因情緒失控遷怒ATM,也當會先提款,而非
與同夥分工,綑綁ATM並拖到室外,不法意圖及竊盜故意甚明,依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
罪判刑8月。


葉男聲請查明他是否曾在桃園前雇主公司任職並遭開除,且前雇主在基隆市武隆街是否有
客戶,證明他去全聯武隆店附近是為報復前雇主。

法官說,無論葉男前去全聯武隆店附近最初始目的是什麼,都不影響他與同夥分工撞破、
打破武隆店落地牆,綑綁及駕車拖拉ATM行為認定,因此無調查必要。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52888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與甲男以上開裝扮及分工方式,毀損「全聯福利中心
武隆店」落地玻璃牆,及綑綁拖拉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加
重竊盜犯行,辯稱:我被前東家釔達有限公司(下稱釔達公司)開除,釔達公司在基隆市
武隆街有個客戶,我當時是在那裡等釔達公司的送貨車來,我打算把送貨車搶走,毆打駕
駛員,以報復前東家,等待時我想要進去領錢,但玻璃門是鎖住的,不能進去,我火了,
才把玻璃撞破及打破,進去之後,我沒有領錢,就先揍那台自動櫃員機,又踹它2 腳,但
踹不倒,所以跟我同行的男子才拿繩子來綑自動櫃員機,想把自動櫃員機拉倒淋雨,我們
沒有要偷自動櫃員機的意思,我們完全沒有去剪斷電源線,我只是因為生氣所以遷怒自動
櫃員機,而且桃園也有全聯福利中心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我們沒有必要跑到基隆
來偷云云。


(二)經查:

1.被告與甲男於107年7月11日凌晨,由甲男駕駛竊得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主
為吳玫霞,平時由吳玫霞先生林杰使用,無證據證明被告對竊車乙事知情或參與),自桃
園市搭載被告至基隆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同日4 時許抵達後,
換由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貨車,以貨車後車斗撞裂「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所設置屬於安
全設備之落地玻璃牆,被告再以蒙面、身著迷彩外套及戴手套之裝扮下車,徒手擊碎前開
落地玻璃牆,甲男則頭戴黑色安全帽、身穿黃色連身式雨衣以貨車斗車柱為支點,並以繩
索綑綁國泰世華銀行於上址店內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再由被告駕車欲將該自動櫃員機拖出
,然因繩索斷裂且警報聲響,被告遂駕車搭載甲男逃離現場等情,業據被告供認不諱,並
據證人張心惠(「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組長)於警詢及偵訊、許宏維(國泰世華銀行人
員)、施佑龍(新光保全人員)於警詢、林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聲羈訊問、吳玫霞於偵
訊證述屬實,此外復有「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現場照片、監視器攝得畫面翻拍照片、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2.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辯稱對於自動櫃員機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與竊盜故意。惟查,縱使被告
與甲男駕車前往「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附近原係為報復前東家釔達公司,其等等候未果
,衡情本無無端遷怒與釔達公司毫無瓜葛之「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所屬
物品之理由。又被告雖辯稱會撞破、打破「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落地玻璃牆係為了要使
用置放其內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領錢,然被告於撞破、打破落地玻璃牆後,事實上
並未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且查,被告於107年8月15日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載稱:我於

107年7 月11日凌晨,因提領現金加油,而至基隆市安樂區武隆街全聯福利中心附設國泰
世華銀行之櫃員機提領現金,並不知櫥窗門緊閉,我一時情緒失控之下,以貨車後斗撞擊
門窗致損毀之情況下,即返回桃園市,我係因返回桃園市其貨車油料將盡,才於鄰近之國
泰世華銀行櫃員機提領現金,非以竊取錢財為犯罪目的,其動機在於提領不到現金而一時
失控所致毀損門窗等語,然被告如係因所駕車輛油料將盡故欲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加油,
而因「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已打烊上鎖故撞破、打破「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落地玻璃
牆,其於撞破、打破落地玻璃牆後,縱因情緒失控而遷怒自動櫃員機,亦當會先進行提款
之動作,而非與甲男逕行分工綑綁自動櫃員機欲將自動櫃員機拖離原放置處。是由被告與
甲男事實上並未提款,卻綑綁自動櫃員機並駕車著手將自動櫃員機拖走,足認被告與甲男
係為竊走自動櫃員機,其等對於該自動櫃員機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故意甚明。
至被告住處雖在桃園,然社會上行竊者本非恆在自己住所附近範圍內行竊,且本案亦不排
除被告與甲男原係因其他目的前來基隆,嗣臨時起意共同謀議著手竊取該自動櫃員機,是
被告辯稱其與甲男沒有必要跑到基隆來行竊云云,亦不可採。


3.綜上,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均係事後避重就輕之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雖聲請查明其是否曾在釔達公司任職,僅工作7
天即遭開除,及釔達公司在基隆市武隆街是否有客戶,以證明其與甲男前去「全聯福利中
心武隆店」附近係為報復釔達公司,然無論被告與甲男前去「全聯福利中心武隆店」附近
最初始之目的為何,均不影響被告與甲男共同以上開方式分工撞破、打破「全聯福利中心
武隆店」落地玻璃牆,再綑綁及駕車拖拉國泰世華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係為竊取該自
動櫃員機之認定,已如前述,本院因認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已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8年5月31日施行生
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同上
款項之毀壞牆垣竊盜未遂罪嫌,然落地玻璃牆應非牆垣,而係安全設備,公訴意旨此部分
指述容有未洽,惟因所引據之法條相同,故無庸變更其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被告與甲男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與甲男已著手於加重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盜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猶不思
惕勵,復與甲男共同竊取自動櫃員機,幸未得逞,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
後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欲竊取之財物價值、與甲男之分工,暨被告自
述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境勉持、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焦慮症、失眠症之身心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被告與甲男行竊所用之繩子1 條,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該條繩
子係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處分權,爰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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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浩瀚的星海,我們微小的像塵埃,漂浮在一片無奈
緣份讓我們相遇亂世以外,命運卻要我們危難中相愛
也許未來遙遠在光年之外,我願守候未知裡為你等待
我沒想到,為了你,我能瘋狂到;山崩海嘯,沒有你,根本不想逃
我的大腦,為了你,已經瘋狂到;脈搏心跳,沒有你,根本不重要……
              ——鄧紫棋《光年之外》(《太空潛航者》中文主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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