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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Knuckle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31 17:28:4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同居男友抓頭撞牆!電扇捲纏頭髮…她遭「無套性侵」崩潰 從
時間 Sun May 31 16:36:57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戴若涵/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同居男友抓頭撞牆!電扇捲纏頭髮…她遭「無套性侵」崩潰 從2F陽台爬出逃命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雲林一名女子時常遭同居男友施暴,2017年9月底2人因小事發生爭執,沒想到男友除了徒
手毆打之外,竟還用電風扇狂毆她,並用扇葉捲纏她的頭髮,打得她全身是傷,只好從2
樓陽台爬牆逃跑,但又被男友當場發現抓回住處,再壓地性侵得逞。最後女子只好再爬牆
哭著到派出所報案,日前判決出爐!


判決指出,小亭(化名)的同居男友阿勁(化名)情緒控管不佳,時常對小亭施暴,事後
再用道歉、安撫等方式向女友求得原諒。2017年9月28日上午,阿勁又因為小事跟女友發
生爭執,他一怒之下,竟拿起電風扇對小亭一陣狂毆,見電風扇零件噴飛,又用電風扇的
葉片捲纏小亭頭髮,再抓頭撞牆,過程中小亭不斷狂喊「救命」,頭、頸、背、手等部位
處處是傷。


事後小亭擔心阿勁情緒不穩,只好從二樓房間的陽台爬牆離開,躲到大樓警衛室,沒想到
卻被阿勁發現,在對方的暴力脅迫之下,只好乖乖回到住處,進入浴室想將自己身上的污
漬洗乾淨。


阿勁一見色心大起,想跟小亭發生性關係,並要求小亭幫他口交,但由於不久前他才使用
暴力,讓小亭深陷恐懼之中,因此求愛遭拒,不料,他竟不顧小亭喊著「不要」,將她強
壓在地無套性侵得逞,甚至還在體內射精,完事後便拍拍屁股出門了。小亭隨即到派出所
邊哭邊報案,整起事件因此曝光。


台南地方法院勘驗各項事證後,將他判刑6年;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過往法官對
於此類案件的量刑最高均沒有超過5年,平均刑度落在3年9月或3年10月,認為原審有違公
平原則,另外,審酌阿勁對小亭仍有愧疚感,決定依強制性交罪改判4年6月;最高院日前
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31/1726631.htm#ixzz6O0RtBAqb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得了便宜,還想上訴啊?



參考: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19 號刑事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
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
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對於被害人甲女(
代號為00000000000 ,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
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強制性交罪刑,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甲女時,詢以是否同意就上訴人所涉強制性交犯行部分為緩
起訴處分,惟強制性交罪非屬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此涉及上訴人所執其因甲女告知得
以緩起訴處分,始於偵查中認罪等辯詞之真偽,原判決理由卻未審酌檢察官此部分之錯誤
,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而檢察官未將甲女已同意緩起訴之事實告知上訴人,其取得上訴
人之自白,亦屬違法。又原判決理由一方面認定甲女對於上訴人本件犯行已有宥恕之行為
,另一方面於量刑理由敘明上訴人未能確實獲得甲女之諒解,前後相互矛盾,已有違誤。

(二)甲女雖於偵查中證述: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9月28日12時至1時左右對其為強制性交行
為後,其即前往警局報案等情,惟其報案地點與本件案發地點之距離,倘步行僅需10分鐘
,且實際報案時間為當日下午5 時許,亦即甲女所述,與卷內報案資料及警員所述不符。
又依甲女於第一審之證述內容,對於上訴人與其發生性行為之過程,並未具體描述如何違
反其意願,僅空泛稱不願意,究竟上訴人以何手段實行強制性交,涉及本件犯罪之關鍵事
實,原審未詳加釐清,亦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之違法。


(三)鑑定證人周士雍證稱:甲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確實係遭上訴人強制性交行為所致云
云,但甲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形成原因乃係累積而成,且其身在高風險家庭,本有許多
重大壓力之成因,故周士雍所證內容,與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認知或所造成影響之情
況證據並無關聯性,而屬於累積證據,自不得作為本件犯罪之證據。又依原判決理由所載
,一方面認為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與其他原因有所關聯,另一方面卻逕依周士雍上
開證述內容,認定上訴人有本件強制性交犯行,並且為甲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主要原因
,前後亦有矛盾。


(四)上訴人已於原審聲請就106年9月28日事件是否造成甲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一節實施鑑
定,而本件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甲女創傷究竟係遭家暴傷害抑或遭強制性交所致,尚有諸多
疑義,且無證據證明甲女所稱其遭上訴人強制性交一事,為造成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唯
一原因,即有重新實施鑑定之必要。然原審並未依上訴人之聲請實施鑑定,自有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五)原判決於量刑部分,以上訴人並未勇於面對司法改過,作為量處較重徒刑之理由,卻
另以上訴人否認犯罪之態度不能作為量刑事項為由,撤銷第一審判決,顯然前後矛盾,且
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有無獲得甲女之諒解、宥恕,其認定既有前述矛盾,亦影響量刑輕重之
判斷,同有違誤云云。


四、惟查:

(一)、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
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適法理由。

1.本件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甲女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佐以鑑定
證人周士雍及證人黃建庭之證述內容,復參酌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
書、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
證據資料,以及原審勘驗檢察官偵訊上訴人錄影光碟之結果,而據以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
欄所載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並就上訴人所辯甲女係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以及其
因甲女告知如果認罪,即可獲取檢察官之緩起訴,始於偵查中自白等節,何以不足以採信
,已闡述甚詳,其論斷說明俱有前揭證據資料可稽,且不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即屬
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又原審
依據其勘驗檢察官偵訊上訴人之錄影光碟結果,以檢察官於偵查中已告知上訴人關於甲女
同意就其違反保護令部分為緩起訴處分,但其所涉妨害性自主、酒駕騎車部分須逐一處理
,因認上訴人對甲女所同意緩起訴處分者,僅有其違反保護令部分一節應甚為明瞭,其於
偵查中自白本件強制性交犯行,係出諸其內心意志所為等情,已於判決理由內剖析論敘甚
詳,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檢察官違法取得上訴人自白之情形。至原判決依據甲女於案發後與
上訴人於106年11月3日在雲林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之結果,以及甲女於107年3月26日
偵查中證述內容,認甲女案發後對上訴人本件犯行有宥恕之行為,與其於量刑理由內所敘
:甲女雖一度與上訴人達成調解並表示願意原諒上訴人,然於第一審審理時表示對於與上
訴人簽立調解書一事感到後悔,目前已不願意原諒上訴人,請求依法處理等旨,核無矛盾
。上訴意旨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2.原判決於其事實欄認定上訴人在其住處浴室內,欲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然甲女因前經
上訴人為傷害行為,仍深陷恐懼情緒,而不願與上訴人發生性關係,且已藉由拒絕為上訴
人口交以表示自己之意志,惟上訴人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女之意願,將甲女推
倒在地,強將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抽送至射精,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等事實,並於理由
內引用甲女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證詞,作為此部分事實認定之證據,核與卷證資料並無不
符,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又卷內警員黃建庭所出具職務報告記載甲女
報案時間為 107年9月28日17時許,顯示甲女於同日12時許遭上訴人性侵害後,於案發當
日17時許即報警處理,尚無時隔多日始報警之情,要難認與一般遭強制性交之被害人舉措
迥異或與事理相悖,並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上訴意旨任憑己見,擷取甲女對案發情節
之部分陳述,並執其報案時間,再事爭辯,而據以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同非
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3.周士雍於第一審之陳述固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有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之事實。然其所述關
於甲女所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係遭上訴人性侵害所導致等情,係依其鑑定之特殊專業
智能,綜合判斷之結果,並已詳敘其認定之依據,以及鑑定之經過,並非單純轉述甲女陳
述之詞,非屬與甲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累積證據。從而,原判決採為上訴人本件犯罪之
證據,尚難指為違法。又上訴人於原審辯稱:甲女雖經鑑定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然該創
傷原因可能係因成長時期遭受其他創傷、生活遭遇不順遂,或與上訴人之間感情糾紛等原
因單獨或累積而成,無法證明係遭上訴人性侵云云,惟原判決已斟酌周士雍於第一審之陳
述內容,說明:周士雍本其專業明確證稱甲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確係遭上訴人強制性交
行為所導致等語,縱使認為一般人之創傷症候,應係遭遇一連串負面事件累積影響,而推
論甲女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現象,可能與甲女自覺其人生歷程不美滿,與上訴人交往期間屢
次受到暴力對待等亦有關係,然甲女最後出現上開症候,應仍係有主要之原因引發,而一
般人如遭親密伴侶性侵,通常身心會有更多受創感,因此仍可研判甲女出現創傷症候現象
,與遭到上訴人強制性交行為具有主要關聯,因認上訴人前揭所辯為不足採等旨,核其此
部分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亦無上訴意旨所指矛盾之情形。上訴意旨執此指
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及判決理由矛盾,依上述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4.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
顯有調查必要性且具有調查可能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
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重要關聯性者,始足當之,若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
臻明瞭,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目的僅在延滯訴訟,甚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
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依聲請為無益之調查,皆無違法之可言。上訴人於原審雖聲
請就106年9月28日事件是否造成甲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一節囑託相關機關實施鑑定,然原
審法院斟酌前揭相關事證,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並無再調查上開事項之必要,已於判決
理由內加以敘明甚詳。從而,原審就此未再行無益之調查,尚無違法之可言。上訴意旨執
此指摘原審調查未盡一節,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刑罰之量定為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
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
決關於量刑部分,已於理由內敘明如何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
項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
形,核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且所敘上訴人犯後於偵查中先否認犯行,嗣後一度坦承犯行
,惟於第一、二審又否認犯行,未見勇於面對司法改過之態度,以及甲女雖曾與上訴人達
成調解並表示願意原諒上訴人,然於第一審審理時已明確表示對於與上訴人簽立調解書一
事感到後悔,已不願意原諒上訴人等旨,與卷證資料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矛盾情
形,自難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依上述說明,亦非
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三)、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
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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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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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粉紅支那賤畜行為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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