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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6-21 08:07:3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妻太常出國…小開人夫訴請離婚! 她淚曝「2人真實互動」法
時間 Sat Jun 20 11:23:58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陳羿妏/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妻太常出國…小開人夫訴請離婚! 她淚曝「2人真實互動」法官判不准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新北一名外貿協會女員工小蕙(化名)遭經營家族企業小開的丈夫阿俊(化名)指控,婚
後不但不幫忙事業,還會因生活費、備孕等問題吵架,甚至多次出國旅遊,讓兩人關係降
至冰點,吵架分居後,阿俊決定主動訴請離婚。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俊主張的
理由不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最終判不准離婚!


判決指出,阿俊與小蕙於2016年結婚,兩人未有子女,指控妻子不顧及他的反對,多次以
各種理由出國數日,棄家庭不顧,兩人還會因各種瑣碎事物爭執,妻子也不願幫忙家族事
業,對他的父母不曾問安關心,即便加班與否不一起共進晚餐,兩人感情日漸疏遠、無性
生活,2018年6月2日他向妻子表示「溝通很久,理念不合,我們差不多了,打算決定怎麼
樣?分手,我們各過各的。」


孰料,阿俊說完後,妻子回他「我家人今天會陪我回去搬東西」,對於兩人婚姻現況無意
願讓步,隨即打包行李返回娘家,他因而決定同月8日透過律師發函離婚協議給妻子,不
過妻子都沒理會,且分居期間妻子與母親出國遊玩7次,都沒有跟他分享旅遊心得,訴訟
期間兩人互不聞問,形同陌路,妻子說出多句虛偽不實及惡意汙衊他的言詞,雙方信賴關
係已嚴重破壞。


對此,小蕙則表示,兩人婚後有時因某些小事會略感無奈,大多時候感情很好,她提到,
兩人在分配家用時曾意見不合,丈夫曾以「那乞丐就什麼都不用付了」等語回絕,針對出
國一事,無丈夫同行的情形下出國僅3次而已,其中一次為深受流產打擊而出國散心,第
二次是公司員工旅遊,第三次是母親生日,後面兩次都有邀請丈夫但遭拒,強調事先皆取
得丈夫同意,絕無疏於照顧家庭。


另外小蕙說,工作關係往返皆須花時間通勤,2018年3月至5月間兩人互動、對話頻繁且彼
此關懷,未因加班晚歸一事而受影響,同年6月離家則是因夫家相當看重傳宗接代,她卻
意外流產,內心備感公婆壓力,一時氣憤與冷處理的丈夫爭吵後,由母親陪同下一起返回
娘家,強調絕非自行攜帶行李回娘家,而是遭到丈夫報警驅趕。


不過,阿俊主張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理由,訴請兩造
離婚,法官聽完雙方說詞後,認為兩人感情雖有破綻,小蕙只是因一時情緒衝突才離家,
並非長期分居,依規定判阿俊敗訴,不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20/1742229.htm#ixzz6Ps8wcp00
妻太常出國…小開人夫訴請離婚! 她淚曝「2人真實互動」法官判不准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圖]
新北一名外貿協會女員工小蕙(化名)遭經營家族企業小開的丈夫阿俊(化名)指控,婚後不但不幫忙事業,還會因生活費、備孕等問題吵架,甚至多次出國旅遊,讓兩人關係降至冰點,吵架分居後,阿俊決定主動訴請離婚。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俊主張的理由不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最終判不准離婚!(離婚) ...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結婚,未有子女,婚後共同居住於新北市○○
區○○路000 號4 樓,原告父母住於3 樓,兩造婚後曾至義大利度蜜月,復到日本度假旅
遊,惟被告不思原告尚在創業階段,無法一年內多次出國旅遊,竟不顧原告反對,多次假
借各種理由出國數日棄家庭於不顧,為此兩造曾多次爭執,爾後被告多次因家中燈具、生
活費分擔及因備孕無法出差等瑣事,故意與原告爭執,就原告之家族事業被告也不願協助
,對於原告父母亦不曾至3 樓打招呼、問安或關心,而被告自107 年4 、5 月間每日均早
出晚歸,無論公司加班與否,幾乎未與原告共進晚餐,亦多隱瞞其行蹤,且兩造已無性生
活,以致兩造間夫妻感情日漸疏遠,縱兩造共同生活同一屋簷底下,卻互不聞問、冷漠以
對。嗣於107 年6 月2 日晚上9 時許,被告將其私人物品打包裝入其行李箱內,並向原告
稱「溝通很久,理念不合,我們差不多了,打算決定怎麼樣?分手,我們各過各的」,原
告見被告上開舉止,甚感訝異、無言以對。未料被告於107 年6月3 日下午2 時許傳送「
我家人今天會陪我回去搬東西」等訊息予原告,甚至於同日晚間10時許被告偕同其母返家
,協談兩造間之問題,然兩造對於婚姻現狀均無意願讓步,被告攜行李隨同其母返回娘家
,且由被告前一日即已收拾行李與當天下午傳送訊息等行為,可知被告早已打算返回娘家
與其母同住,而非如被告所稱遭原告報警驅離或被迫離家等情。嗣107 年6 月8 日原告委
請法德律師事務所發函予被告請一同協商處理婚姻事宜,然被告亦置之不理。而被告自兩
造分居以來與其母已經出國旅遊高達7 次,均未告知原告,亦未與原告分享出國旅遊心得
,再者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多有虛偽不實及惡意汙衊原告之詞,已嚴重破壞兩造信賴關係
,對夫妻關係造成重大影響,且兩造自107 年6 月3 日分居迄今,互不聞問,於法庭外見
面均視若無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雙方形同陌路,已喪失信賴基礎,任何人在
此一情境下,均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本件婚姻之破綻係被告所造成,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
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婚後感情甚佳,在工作之餘仍隨時保持連繫,對話間亦經常相互調笑、嬉鬧及關
懷彼此狀況。兩造婚後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透天房屋4 樓,原告父母居住
於3樓,1 、2 樓則為原告與父母共同經營之家族企業辦公空間。因兩造家中長年緊閉客
廳窗戶及窗簾,僅能仰賴室內照明,被告遂與原告溝通能否變更燈具讓家中更明亮,遭原
告拒絕,被告對此雖略感無奈,但因僅為生活瑣事,即未再與原告爭執。被告以派遣人員
之身分任職於外貿協會,月薪約為25,000元,除按月清償數千元學貸,原告要求被告每月
拿出1 萬元作為家用,被告曾與原告告溝通希望能依雙方薪水比例支應家用,卻遭原告以
「那乞丐就什麼都不用付了」等語拒絕,被告為家庭和諧仍按月給付1 萬元作為家用,可
見被告對婚姻與家庭和諧之重視。兩造結婚後至原告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提出離婚為止,
被告在無原告同行之情形下出國僅有3 次,106 年6 月9 日係因深受流產之打擊,心情極
為憂鬱,在原告及親友鼓勵下出國散心;106 年11月8 日參加被告公司員工旅遊,此為被
告公司既定行程,曾邀原告一起參加惟遭原告拒絕;107 年1 月間適逢被告母親生日,母
女相約赴日慶生,邀請原告參加亦遭原告拒絕,該3 次均事先與原告商量,取得原告同意
,且行程均為寥寥數日之短期旅遊,絕無疏於照顧家庭。被告每日需往返林口與信義區通
勤,竭盡所能趕車返家,遇到需晚歸情形,均會先告知原告,又被告任職外貿協會展覽組
,承辦之電腦展展期為107 年6 月5 日至9 日,展覽開始前1 、2 個月內全組成員幾乎都
須加班,此外被告於107 年3 月間受電腦訓練課程,亦均詳實向原告交代,兩造於107 年
3 至5 月間互動如昔,對話頻繁且彼此關懷,未因被告加班晚歸而受影響。

(二)被告婚後即承受懷孕壓力,在106 年5 月間流產後,遲未懷孕,來自於公婆之壓力越
發沉重,被告僅希望原告能適時給予安慰或為被告說話,原告卻不置一詞,後因長期精神
壓力及疲憊下,被告身體漸出異狀,不料原告父母對此甚為不滿。被告母親見狀提議與被
告同赴日散心,原告對此極為不滿,遂與被告冷戰,拒絕與被告再有任何對話、溝通,被
告一再嘗試溝通,原告僅以「該說的我都說了」等語斷然拒絕,加上被告工作壓力,痛苦
不已。107 年6 月2 日晚間被告嘗試與原告溝通,原告冷漠,被告一時氣憤提出「冷戰不
是辦法,暫時分開讓彼此冷靜一下」,原告則覆以「你想怎樣就怎樣」,未見任何挽留之
意,被告深恐兩造婚姻就此終結,遂告知被告母親,被告母親於翌日親赴兩造住處試圖協
調,惟原告對岳母到訪,亦僅以「該講的我都講了」、「我都跟她講了」等語冷淡回應,
被告母親只好轉向原告父母求助,希望其等能協助兩造化解僵局,詎原告父母竟配合原告
說詞,暗指被告婚後與母親出國遊玩不妥,應以夫婿為重,更指責被告不煮飯,導致原告
肚子都扁掉了,被告母親擔心被告情緒更為低落,遂以自己膽小為由,請求讓被告陪同自
己返回基隆,惟被告念及夜深,希望母親在林口留宿一夜,原告竟拒絕,被告絕非自行攜
行李回娘家,而是遭到原告報警驅趕。被告原以為兩造平復情緒,即可盡釋前嫌,數日後
即接獲原告之律師函要求出面商談離婚事宜,被告難以接受,為維繫婚姻,懇求原告再給
彼此機會,均遭無情拒絕,迄今被告仍未放棄希望,雖被迫暫時分居,仍持續主動與原告
聯繫,關心原告生活。被告並無起訴狀指摘之行為,縱認兩造於磨合階段偶有齟齬,亦僅
止於生活細節爭執,非重大事由,非不得以相互溝通、理解或尋求婚姻諮商而改善目前僵
持狀態,依客觀之標準,兩造之婚姻並未達於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
望之程度,並無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離婚
,實無所據。又縱認兩造間已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因原告深具父權思維,認
被告婚後應以夫家利益為重、減少與娘家往來,若被告不能滿足原告要求,原告即以冷暴
力逼迫被告服從,而原告父母急於抱孫,對於被告早已心生不滿,傷及兩造和諧,本件導
火線僅係因被告與母親計晝於107年6 月出國散心,進而引發6 月3 日之紛爭,原告即以
此為由提出本件離婚訴訟,該事由亦係可歸責於原告,原告應負較重之責任,不得依民法
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自明
,所謂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
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
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
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
他方請求離婚。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查兩造於105 年11月28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為
憑,又兩造自107 年6 月3 日起分居至今一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主張兩造婚姻
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該事由係可歸責於被告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爭點為:兩造間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如有,被告是否為較可
歸責之一方?分述如下。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婚後為家中燈具、生活費分擔及因備孕無法出差等瑣事,故意與原告
爭執一情,被告則辯稱係為與原告溝通能否變更燈具讓家中更明亮、能否依雙方薪水比例
支應家用等情,然此均係生活中細節,雙方意見不同在所難免,兩造共組家庭本會經過互
相溝通、磨合階段,上開事由亦未造成兩造間嚴重之爭執,尚與婚姻破綻無關。又原告主
張被告多次不顧其反對而出國,棄家庭於不顧,致兩造冷戰頻繁等情,被告則辯稱兩造婚
後至原告發函提出離婚為止,其未與原告共同出國者僅3 次,即106 年6 月與友人出國散
心、106 年11月員工旅遊、107 年1 月與被告家人出遊等語,原告並未否認被告所稱未與
其共同出國之時間、次數,而觀諸被告入出境紀錄資料,被告上開3 次出國均未逾10日,
兩造又未育有子女需時刻照顧,縱原告不贊成被告出國旅遊,客觀上實難認被告該等短期
旅遊係棄家庭於不顧之作為,由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兩造就此部分所生摩擦已造成婚
姻無法維持之重大破綻,至於兩造於107 年6月3 日分居後,原告隨即於107 年6 月8 日
以律師函通知被告協商處理婚姻事宜,其後對於被告要求挽回、再溝通磨合之訊息均多所
拒絕,此有兩造對話紀錄在卷可參,難認被告有能力再偕同原告出國,則被告於兩造分居
後之單方出國行為,亦不足構成兩造婚姻中之破綻。


(四)本件兩造婚姻主要之事件在於107 年6 月3 日被告離家,兩造從該日起分居至今,於
該事件發生前兩造之關係,原告主張自107 年5 、6 月起兩造即甚少共進晚餐,被告幾乎
每天晚歸,因被告擬與家人赴日旅遊未先與原告溝通,造成兩造冷戰多日,感情不睦等語
,被告則辯稱該段期間因工作承辦之電腦展即將開展,多有加班,但兩造對話頻繁亦彼此
關懷,嗣因被告欲與母親赴日旅遊一事致生爭執,原告採取冷戰態度已一週,被告才於

107 年6 月2 日求助命理老師及發生107 年6 月3 日之事等語,由被告出勤紀錄、兩造於
107 年3 至5 月間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該段期間確有多日下班時間已逾晚餐通常時段之
情形,而兩造透過訊息對話頻繁,互動良好,未見因被告該期間較晚歸致感情破裂之情形
。至兩造107 年5 月底之對話,方有被告向原告表示「我們兩人都沒辦法達到彼此的期望
、互相折磨也不是辦法、你有什麼解決方案可以提出來」,107 年6 月2 日下午被告以訊
息向「愛的黛芙妮宇宙學校」表示「老師您好,因為最近生活精神狀況比較不好、夫妻冷
戰……兩人溝通狀況不佳、這部分要選擇什麼課程比較好」、「可是已經冷戰一週都沒說
話所以覺得有點糟糕想盡快諮詢」、「下週再繼續不說話我就要出國、怕會加深隔閡,是
說也沒有想到彼此會這樣有毅力持續冷戰就是了」等內容,並於同日晚間向原告表示「我
去算塔羅牌,你幾點回來,要找你談談」等內容,可知被告原意係希望解決兩造冷戰情形
、擔心時間拖久其又出國會加深兩造隔閡,且由前揭證據資料,足認兩造先前感情尚佳,
嗣雖因被告欲與母親出國旅遊之事致生摩擦,因而冷戰1 週,然被告仍希望能溝通解決問
題,由該次摩擦產生原因及後續情形,尚無足認造成婚姻破裂之重大事由存在。


(五)兩造於107 年6 月3 日起分居之經過,據原告主張係被告已打包行李打算搬回娘家居
住,其藉故離家後一去不回迄今等節,並提出被告前於當日下午傳送「我家人今天會陪我
回去搬東西」予原告之訊息紀錄、當日晚間被告母親至兩造及原告父母住處之錄音檔案、
譯文、被告與其母親搭乘電梯離開住處錄影畫面截圖在卷,被告則辯稱係6 月2 日晚間嘗
試與原告溝通,原告冷漠,其一時氣憤才提出暫時分開讓彼此冷靜,未見原告挽留,被告
告知母親此事後,其母親於6 月3 日前來欲協調,嗣原告態度強硬要求其母親離開並報警
處理,其只好陪同母親返家等情。經查:


1.證人即原告母親林淑桂到庭具結證稱:107 年6 月3 日被告母親來3 樓談判,結束後說
到樓上和女兒即被告講話,原告及被告母親就到4 樓,我先生說因為晚了,要載被告母親
回去,被告馬上站起來指著我大聲說「那麼晚了你要趕我們母女走嗎」,後來被告母親就
說「都是我的錯」,我就說「晚了,兩個年輕人都沒有睡好,讓他們去休息」並對被告母
親說「你是包租婆,時間比較充裕,不了解上班族朝九晚五的辛苦」,這時被告及她母親
同時很大聲說「你要趕我們走嗎」,我說「不是的,你不要那麼大聲,會吵到左鄰右舍」
,她們就越來越大聲,原告就說「那是我的家」,後來被告母親往前跨兩步說「你要打我
嗎?你打我啊」,並有上前挑釁的動作,原告嚇到便打110 報警;我們及警察並未要求被
告搬出去,是被告早就要回去了,我上去時看到兩個行李箱已經準備好,一個是出國用的
硬殼行李箱,另一個是一般大小的硬殼行李箱,警察來後,被告從房間裡擠更多東西進行
李箱,並拿袋子裝東西,我看到鞋櫃裡大部分鞋子都拿走了,我看他一直裝;當時很多東
西,被告從房間裡大包小包拿出來,後來是在場的被告母親及警察幫他拿到電梯,大小件
至少有8 袋,從這天晚上離家後,被告完全沒有再回來;被告及其母親離開時,兩造沒有
提到何時會回來;(問:6 月3日以後是否知道被告有再傳簡訊給原告?)我兒子說有,
他說被告傳的訊息是子虛烏有的事,叫我不要看,看了會生氣;(問:被告在去年農曆年
有寄水果到你們家,你們有無回應?)我看原告就收下來了,我不知道原告有無回應等語


2.證人即被告母親吳秀菊到庭具結證稱:107 年6 月2 日被告為了修復夫妻感情去算塔羅
牌,算完很高興,塔羅牌老師有給她一些意見要如何改善感情,被告晚上回家等原告回來
,要跟原告談,原告很冷漠不跟她說話,被告就打電話來一直哭,說原告冷漠不跟她談,
她非常傷心難過,快撐不下去,說她跟原告說「既然你不跟我說話,我就先回娘家,彼此
冷靜這樣比較好」,這些是被告跟我說的;我就跟被告講你怎麼可以亂講話,你們才剛結
婚沒多久,怎麼可以用分開或冷戰來解決問題,我都不認同;我想說去他們家幫他們解決
問題,希望藉由雙方家長出面調解,我請被告幫我約原告父母,我6 月3 日晚上8 點多先
到4 樓,問原告為何跟被告冷戰不說話,原告說他和被告說過,叫我去問被告;當天我到
3樓,原告母親很生氣,表示被告最近下來的次數2 隻手都數得出來,我解釋因為明天就
要國際展,開展前她都是早出晚歸要加班,我上去和被告談,沒多久原告就上來說計程車
叫好了,請我馬上離開,我說「再讓我和被告談幾分鐘就好」,原告就說「現在談幾分鐘
,等下再談半小時,最後是否就賴著不走,跟這種人沒什麼好講的,報警」,那時我很生
氣,因為原告講話很沒禮貌,我可能講話大聲點,說有什麼事就好好講,不需要叫警察,
我根本沒跟原告嗆聲,警察來後被告就問「難道我留我媽媽在這住一晚都不可以嗎」,警
察說那也要人家同意才行,被告捨不得我被欺負,一個人離開,就拿了幾件衣服、電腦展
的東西和工作文件、我要布置房間的娃娃;並沒有被告已收好行李多包要離家出走的事,
我去的時候也完全沒看到被告收好的行李,那天我是去講和的,不是要去談判;6 月2 日
被告有說要回娘家住一陣子,她跟我說原告願意和她談時,她就會馬上回家;被告從來沒
有跟我提到想離婚或分手這種念頭;被告分居後,因為心情不好,我就常帶她出國等語。

3.由卷內資料、兩造所述及證人林淑桂、吳秀菊之證述,可知兩造為了被告打算與其母親
出國旅遊一事意見不合,已冷戰1 週,被告甚感困擾而於107 年6 月2 日求助於塔羅牌老
師,並打算於當晚與原告談,然未果,便向原告表示要暫時分開、要先回娘家彼此冷靜等
語,再致電其母親哭訴此事,並於6 月3 日下午傳訊息向原告表示其家人會陪其回去搬東
西之內容,嗣被告母親於當日晚間前往欲協助處理兩造關係,並去找原告父母談,雙方對
於當時時間已晚,要載被告母親或幫其叫計程車回去之舉動,究有無趕人之意思而起衝突
,2 名證人對於被告母親有無向原告稱「你要打我嗎」之挑釁行為,證述雖有不符,然被
告母親亦自承其講話較大聲,及原告係以報警方式處理,足見因原告展現較為冷漠之態度
,及被告母親認己方委屈、未能妥為控制情緒,導致終由被告帶著行李與其母親離開現場
。審酌依兩造原本衝突之原因,即被告是否與母親出國旅遊,究屬共同生活中之細故,並
非明確之是非對錯問題,而被告於原告與其冷戰一週後,欲尋求解決並與原告談,其辯稱
因原告仍對其冷漠,其一時衝動才表示要回娘家、暫時分開冷靜等語,觀諸兩造先前關係
、被告向他人求助及向其母親表達之內容,均以兩造合好為目的,堪認被告上開所述應非
無稽,除非被告確有從此分離、拒絕再為任何溝通之意思,否則此舉尚未超逾夫妻爭吵之
一時性衝動表現範圍,即便被告確實整理行李,而於雙方商談未果後負氣離開,仍應視其
接下來展現之態度,以判斷兩造婚姻是否已有不能維持之重大事由;又兩造父母當日在場
參與之情形,雖造成當日衝突程度提升,然此究屬一次性之偶發事件,雙方尚無長期交惡
之情,且兩造本未與父母同住,該情形對於兩造婚姻中之情感、共同生活等重要事項,影
響尚屬有限,兩造間雖發生107 年6 月3 日之上開事件,仍難認已達到任何人均喪失維持
婚姻意願之重大程度。


(六)於被告107 年6 月3 日離開後,原告即於107 年6 月8 日以律師函請被告與律師聯繫
協商處理婚姻事宜,被告於同月12日收受,此有律師函及回證在卷可佐,嗣被告於107 年
6 、7 、8 月間多次以訊息向原告表達挽回、請原告給予兩造婚姻機會等語,然均為原告
所拒絕,並於107 年8 月16日提起本件離婚訴訟,訴訟期間兩造雖仍分居,然被告亦多次
表達只要原告接受,其願意馬上回家居住之意思,並有傳送訊息、贈送禮物向原告釋出善
意之舉,自足見被告107 年6 月3 日離家或係一時衝動,或係為解決其母親當時處境而為
,顯無與原告持續、長久分居之意,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賴、相互
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尚不得僅因生活中細故摩擦時,一方採取冷戰態度、一方採
取暫時離家等一時不當之舉動,未能妥為溝通、磨合,即認本件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存在。至於兩造自107 年6 月3 日起分居至今未能共同生活一事,縱可認定屬婚姻中重
大之破綻,然由兩造上開聯繫情形可知,此一狀態之持續係因原告拒絕他方之態度所致,
亦難認應由被告負主要責任,被告就此情形之有責程度應屬較低,是原告仍不得依民法第
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


(七)至原告請求傳喚證人即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員警梁秋平,欲證明107 年6 月3 日晚間
到場處理情形,考量該名證人前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而林口分局亦已提供本院其「受理
民眾110 報案案件」,載明該案處理情形回報為「夫妻發生口角,經勸導雙方離開」等內
容,且本院就兩造該日糾紛是否足認係婚姻重大破綻,已認定如前,故認尚無再傳訊該證
人釐清該日細節之必要;原告另聲請傳喚其父親謝慶煌到庭,欲證明被告自107 年4 月起
對原告、原告父親有無打招呼、107 年6 月3 日事發經過等情形,然被告有無打招呼、其
原因為何,係生活中細節,顯不足影響本件結論,又107 年6 月3 日事發經過業據證人林
淑桂、吳秀菊到場陳述明確,故認無另傳喚證人謝慶煌到庭作證之必要。又被告雖聲請傳
喚證人即與其一同於106 年6 月出國旅遊之友人游琇雯,欲證明其該次出國係經原告同意
一情,然被告同行友人本難證明兩造先前就此事贊同與否之意見討論過程,且由卷內資料
可認兩造至107 年5 月底以前,關係尚稱良好,則單次旅遊原告是否同意一節,不足影響
本件判斷,故認亦無傳訊證人游琇雯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兩造間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及被告對此事由為較可歸責之一方,從而,原告本件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裁判結果無影響,爰
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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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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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ewin200: 學學北歐吧 一堆人根本不結婚直接未婚生子啦2F 06/20 11:25
hiojvd: 台女又贏了3F 06/20 11:27
felixden: 台男真的很可憐 這樣還不能離4F 06/20 11:28
pp9960: 離不成慘5F 06/20 11:28
REVERSI: 人家都不要了還死皮賴臉巴著不放。大膽推測接下來就是準6F 06/2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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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SI: 房車
allenatptt: 一時懶叫癢簽了賣身契,哈哈哈,這下子贖身費要花超多9F 06/20 11:29
boss88893: 人家就不想生小孩啊  想出國玩  臭了嗎10F 06/2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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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看一下內文好嗎?   一堆只想嗆台女的= =13F 06/20 11:32
bg00004: 看了內文了啊14F 06/20 11:33
QAZ18423: 離婚 還要法官決定...15F 06/20 11:33
bg00004: 就是還可以上訴~把錢拿出來就可以離婚了XD16F 06/20 11:33
sk050607: 台灣不是民主社會嗎?   連離個婚都要法官同意XD17F 06/20 11:33
bg00004: KC不滿意嗎?看我說的準不準~把錢拿出來就可以離了18F 06/20 11:34
silvertime: 50k台男日常。哈哈哈笑死19F 06/20 11:34
bg00004: 現在法官說不准離~但是其中一方還是想離婚啊20F 06/20 11:35
Anvec: 是流產了吧 因此壓力大吵架21F 06/20 11:35
seal998: 真慘22F 06/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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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o5566: 你房子全部過到我名下 我明天就離24F 06/20 11:37
obdv: 這也很簡單吧 反正通姦無罪  通姦通起來25F 06/2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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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la8432: 湊字數27F 06/20 11:42
n0su06: 有夠愛玩 換男的不工作一直出國看會怎樣28F 06/20 11:43
saygogo: 應該賺錢都只有自己用老公才會生氣29F 06/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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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kleness: 有規定結婚後ㄧ定要關心公婆?我操,我是跟公婆結婚?40F 06/20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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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amia0419: 阿不就沒互動了46F 06/20 12:33
sweety655633: 臺女離婚沒這問題是因為臺女通常都是剩餘財產分配的47F 06/2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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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y655633: 以後結婚前記得約定分別財產制
johnson02020: 台男就是爛 還懶得看內文50F 06/20 12:41
minimio: 兩方說法差超多...51F 06/20 12:42
g50360: 上進心太充份了 不能離婚52F 06/2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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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w: 感覺雙方對對方都已經沒有什麼正向的情感了吧,這樣還離不54F 06/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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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bsing: 開遊戲給她當大課長都不會 遜56F 06/20 13:04
hzs6111: 恐龍是母的嗎~57F 06/20 13:09
niobe7: 明明就台男問題 嗆女方是只看標題喔?58F 06/20 13:23
covenant: 我只想問這上新聞幹嘛?他們是啥公眾人物需受檢視嗎?59F 06/2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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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wang: 推文一堆台男真可悲,希望他的女性家屬也能遇到相同事情61F 06/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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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NDA: 台男大概外遇了63F 06/20 16:33
namie1231: 應該是錢沒談好不給離吧。感覺二方不是談戀愛結婚的。64F 06/20 21:48
namie1231: 另財力懸殊的真的建議簽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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