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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7-06 14:52:2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人妻離家出走 臉書竟po裸男合照老公怒了
時間 Mon Jul  6 13:11:06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台灣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饒偉生/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人妻離家出走 臉書竟po裸男合照老公怒了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高雄一名蘇姓旅館經理去酒店消費時,發現黃姓酒店妹是國中舊識,兩人不僅熱絡起來更
多次出遊,黃女未忌諱自己是離家出走的人妻,在臉書貼出與蘇男衣衫不整共處一室的親
密照,結果老公湯男看見怒不可抑,認為配偶權遭侵害,向蘇男、黃女求償120萬元,新
北地院審酌後,判兩人須連帶賠償12萬元。


湯姓人夫(37歲)提告主張,他2016年與黃姓妻子結婚後不到半年,黃女就離家出走,他
多次拜託黃女回來都沒用,黃女還陸續跟數名男子發展親密關係,2017年10月間,黃女更
在臉書貼出一張,於蘇男任職的旅館房間內,她身穿內衣與赤裸的蘇男親密照。


湯男看見照片後氣炸了,直接殺到黃女入住的旅館,要黃女跟他回去,結果被黃女趕回,
2個月後,他又在臉書看到黃女與蘇男親吻、交換戒指的照片2張,加上先前第一張旅館親
密照,他認為這3張照片背後隱含的行為,都侵害了他的配偶權,以每次40萬元代價計算
,要求蘇男、黃女賠償120萬元。


蘇男(36歲)挨告辯稱,他是在2017年10月間去酒店消費時,認識了擔任酒店小姐的黃姓
女子,由於兩人在國中時就認識,因此互動熱絡,後來黃女到高雄玩,他就以飯店主管身
份,開了一間房間給黃女住,但真的沒發生什麼事。


蘇男強調,黃女雖於2017年10月至12月間,PO出兩人的親密合照3張,但他從頭到尾都不
知道黃女已婚,而且兩人從頭到尾只是普通朋友,並非男女朋友關係。

蘇男還說,由於他曾有過婚姻,因此很懂得界線在哪,所以當日後接到湯男電話告知黃女
已婚身份後,他便立刻請黃女回去湯男身邊,雖然兩人始終沒發生什麼,但他願意為逾越
男女分際向湯男道歉。


至於黃女,則從未到法院開庭,也未具狀為自己辯駁,因此無從得知她的說法。

新北地院認為,從照片看來,蘇男與黃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且蘇男自己都說了,
知道湯男到旅館要黃女回去的事情,就算當時不知黃女已婚,之後也應該會打探黃女與湯
男的關係,卻沒這麼做,加上蘇男當庭就逾越男女分際向湯男道歉2次,因此認定蘇男、
黃女已侵害湯男配偶權,經審酌雙方資力後,判兩人連帶賠償12萬元。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6/ESY6W35T2NQ34XQ7JIN54NBS5Y/
人妻離家出走 臉書竟po裸男合照老公怒了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圖]
高雄一名蘇姓旅館經理去酒店消費時,發現黃姓酒店妹是國中舊識,兩人不僅熱絡起來更多次出遊,黃女未忌諱自己是離家出走的人妻,在臉書貼出與蘇男衣衫不整共處一室的親密照,結果老公湯男看見怒不可抑,認為配偶權遭侵害,向蘇男、黃女求償120萬元,新北地院審酌後,判兩人須連帶賠償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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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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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


一、程序方面:被告黃XX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黃XX與伊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結婚,為伊之配偶。詎被告黃XX於結婚後未
及半年即離家出走,雖經伊多方聯繫請求,仍拒絕返家共同經營婚姻關係。而被告黃XX
離家後,無視於婚姻關係存在,竟陸續與含被告蘇XX(與被告黃XX下合稱被告,分則
以其姓名簡稱)在內之多名男子親密交往,且經由黃XX在其臉書上公然放置其與蘇XX
於106年10月28日在蘇XX經營之「奇異果快捷旅店高雄九如店」客房,黃XX身著內衣
,而蘇XX裸露,兩人躺在床上互相親吻,疑似有肌膚之親的照片、於106年11月18日在
某不知名地點,互相親吻、擁抱,及於106年12月14日至15日在某交流道附近停車場,互
相親吻、擁抱、交換戒指之照片,足見被告兩人之上列親密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相處
分際,已達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為配偶所無法容忍,業已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故就上列3次親密行為,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精神慰撫金每次新臺幣(下同)40萬元,共計120萬元。


(二)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黃XX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蘇XX則以:伊認識黃XX時,不知其已婚,因伊是於106年9-10月間去酒店消費,
而巧遇黃XX,那時我們是客人與酒店小姐之關係,之後才有另外跟黃XX約會,伊跟黃
XX確實有拍親密照片,確實是有越矩之行為,原告提出的照片確實是伊與黃XX,但拍
照時伊與黃XX並非男女朋友,伊後來接到原告電話,才知黃XX有老公。伊自己也是有
結婚的人,於105年6月離婚,伊知道界線在哪裡,從伊知道黃XX有老公後,就請黃XX
好好跟原告相處,黃XX也有回到原告身邊。伊因為是飯店經理,所以黃XX來找伊的時
候,伊有開一間客房讓黃XX入住,也有在飯店的客房床上拍照,但兩人並未住在同一間
房間,對於原告主張伊與黃XX二人行為逾越男女分際並無意見,伊想要跟原告道歉,但
原告主張的那3次侵權行為時,伊並不知黃XX已婚,黃XX沒有告訴伊她已婚等語,資
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
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
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
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
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
參照)。準此,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身分法益並受法律之保護,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
偶乃為侵害該配偶之他方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


(二)查原告主張黃XX為原告配偶(原告與黃XX於105年10月17日結婚,於108年12月25
日離婚,並為離婚登記),經由黃XX在其臉書上公然放置其與蘇XX於106年10月28日
在蘇XX經營之「奇異果快捷旅店高雄九如店」客房,黃XX身著內衣,而蘇XX裸露,
兩人躺在床上互相親吻,疑似有肌膚之親的照片、於106年11月18日在某不知名地點,互
相親吻、擁抱,及於106年12月14日至15日在某交流道附近停車場,互相親吻、擁抱、交
換戒指之照片,足見被告兩人之上列親密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相處分際等情,為蘇X
X所不爭執,並有原告之戶籍謄本、相機截取照片、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另黃XX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至蘇XX雖辯稱原告主張的那3次
侵權行為時,伊並不知黃XX已婚等語,惟查,蘇XX已於109年3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時
稱:「但我們(指蘇XX與黃XX)國中的時候就認識了,只是後來有遇到,然後在酒店
消費,‧‧‧我跟被告黃XX確實有拍攝如起訴狀附圖照片,裡面的人就是我跟被告黃X
X,我跟被告黃XX因該算是朋友,不是男女朋友,‧‧‧因為我本身是在飯店做飯店經
營經理,被告黃XX那時候甚至有下來玩,我那時候是在高雄,那時候原告也有來飯店,
只是被告黃XX叫他回去,拍攝原證3照片的時候,我沒有跟黃XX住在同一個房間裡面
,因為我那時候是單身,且被告黃XX知道我是在哪一間,那是我居住的客房開門讓被告
黃XX進來的,被告黃XX下來高雄玩有在我們飯店住2天。那時候因為我是公司主管,
所以沒有透過正常程序,就是開一個房間讓她入住,我們主管在飯店上班,可以自由使用
一間客房休息」等語,足見蘇XX與黃XX國中的時候就認識了,蘇XX明知原告曾經到
蘇XX在高雄任職之「奇異果快捷旅店高雄九如店」找黃XX,且黃XX叫原告回去,蘇
XX未透過正常程序,就開一個房間讓黃XX入住2天。又原告亦稱106年10月28日黃XX
去高雄找蘇XX,原告發現黃XX跑去高雄,才會跟著她去高雄,所以才會知道黃XX人
進了飯店,後來原告進去找黃XX,黃XX就叫原告回去不要管理她,當時蘇XX是否在
場,原告沒有印象等語。再者,蘇XX就其主張因其於106年9-10月間去酒店消費,而巧
遇黃XX,那時其與黃XX是客人與酒店小姐之關係等情,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
。本院審酌上情及蘇XX與黃XX於106年10月28日在蘇XX經營之「奇異果快捷旅店高
雄九如店」客房,黃XX身著內衣,而蘇XX裸露,兩人躺在床上互相親吻之親密行為,
認蘇XX與黃XX已非通常一般朋友關係,而係特殊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關係,且蘇XX為
70年生,智慮成熟,且時任上列旅店經營經理之主管職,則就一般吾人社會經驗常情而言
,蘇XX既已明知原告於106年10月28日到上列旅店找黃XX,且黃XX叫原告回去,則
蘇XX應係在場或在附近親自見聞,退步言之,蘇XX縱非在場,亦應係經由黃XX告知
而得以知悉,蘇XX應會問及黃XX與原告之關係,並設法探查得知黃XX是否已婚,實
難諉為不知。況蘇XX對於原告主張其逾越男女分際,亦表示沒有意見及想要跟原告道歉
,並當庭向原告道歉,而起立向原告說對不起二次。是蘇XX所為之上列辯解,核屬無據
,洵不可採。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上列3次親密行為,業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即屬有據。


(三)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
旨參照)。本院斟酌被告所為上列3次親密行為,業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對於原告所造
成之精神上損害程度,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為37歲,其係高職畢業,106年度申報
所得為零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約為230萬元。黃XX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21
歲,其係國中畢業,106年度申報所得約為7萬元,其財產總額為零元。蘇XX於本件侵權
行為發生時為36歲,其國中畢業,擔任上列旅店經營經理之主管職,於106年度申報所得
約為29萬元,其財產總額為零元(有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其財產所得資
料在卷可憑)之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智識水準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120萬元(即每次侵權行為連帶賠償40萬元,共3次)之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尚
屬過高,應核減為12萬元(即每次侵權行為連帶賠償4萬元,共3次)方屬公允。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2萬元,及黃X
X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3月15日起,蘇XX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9年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蘇X
X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黃XX
部分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
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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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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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7-06 14:58:36 (台灣)
  07-06 14:58 TW
。黃XX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滿21歲.....36怎麼跟21當國中同學?
2樓 時間: 2020-07-07 10:51:47 (台灣)
  07-07 10:51 TW
國中舊識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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