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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7-10 08:47:3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公司旅遊勾人夫「有空檔時做」!女業務嗆正宮「忍妳2年多」
時間 Thu Jul  9 12:31:35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戴若涵/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公司旅遊勾人夫「有空檔時做」!女業務嗆正宮「忍妳2年多」:他叫我幫生小孩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桃園一名在保險公司上班的人夫偷吃公司女業務,雙方還趁著公司旅遊的空檔滾床單。正
宮意外發現老公竟與女業務開車進入摩鐵,瞬間氣炸將人約出來簽切結書,要人夫與女業
務保證不會再有超出友誼的關係,但女業務過程中自爆,忍了正宮2年多,人夫還要她生
一個小孩才有底牌,讓正宮大怒決定提告,日前法院判決出爐。


正宮主張,老公與小君(化名)同在保險公司工作,2人是同事關係,沒想到小君明知道
老公已婚,還在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間有不正當交往,期間發生過多次性行為,直到
她意外發現小君竟搭著老公的車進入摩鐵,才驚知丈夫背叛了婚姻。


正宮表示,2019年11月8日她把小君約出門談談,老公與小君簽下了切結書,承認2人曾共
同進入旅館,並保證不再有任何超出友誼的互動。當天小君向她坦承,她早就知道人夫有
老婆,還說,「人夫叫我幫他生一個小孩,生一個小孩就可以有底牌,已經忍妳2年多了
」,小君還加碼向她爆料,2019年10月人夫到雲南時,曾支開同事與小君發生性行為,讓
正宮決定向小君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擔任業務小君則辯稱,2018年10月間得知人夫有老婆後,確實沒能切割2人關係,2018年
10月公司旅遊時有發生性行為,但強調2019年11月4日到摩鐵時,2人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從2019年11月8日簽下切結書後也沒有與人夫有任何逾越男女分際的行為,當天她也有向
正宮道歉,表示自己財力有限,正宮求償的金額太高了。


法院勘驗正宮與小君11月8日的對話發現,「我去年打電話給妳的時候不就知道我是他老
婆了嗎?那妳們怎麼了?」、「就繼續啊!」、「妳今天會願意下來,是你要跟我說
SORRY,但是我還是要跟妳老公交往是不是?」、「有沒有交往,那就看妳老公要不要繼
續」、「他叫我幫他生一個小孩」。

小君還曾嗆聲,「妳覺得妳忍了我1年多,但是我忍了妳2年多,我也超難受的」、「他都
叫我生小孩了,他講了好多次了,他說我生一個小孩就可以有底牌了」,面對正宮詢問,
「妳怎麼願意跟他做愛?」小君更理直氣壯稱,「他找我的啊!」、「在飯店有空檔的時
候做,去他的房間」,法官勘驗各項事證後,判小君應賠償正宮75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
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09/1756202.htm#ixzz6RfW1vDj8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訴外人劉XX於民國102年4月10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而被告於106年
6月間進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工作,與劉XX為同事關係。被
告明知劉XX係有配偶之人,於106年6月至108年11月8日期間不正當交往,且發生多次性
行為。嗣原告發現被告於108年11月4日搭乘劉XX所駕車輛共同進入址設桃園市○○區○
○街000號「一六八旅館中壢館」,而與被告相約於108年11月8日見面,被告與劉XX並
簽立切結書,承認2人確曾共同進入旅館,並保證不再有任何超出友誼之互動(包括但不
限於性行為)。另被告亦向原告坦承其於107年5、6月間接聽原告電話時即已知悉劉XX
有配偶,卻仍繼續交往,且稱「劉XX叫伊幫他生一個小孩、生一個小孩即可有底牌、已
經忍原告2年多、108年10月間至雲南,劉XX支開同事與其發生性行為」等語,劉XX甚
知悉被告裝有避孕器之事,亦足見被告與劉XX往來密切、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之行為
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痛苦。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

被告係與劉XX在國泰人壽認識進而交往,被告於107年10月間知悉劉XX有配偶後,確
實未能切割兩人關係,除於108年10月至公司旅遊有發生性行為外,108年11月4日於中壢
汽車旅館並無發生性行為。另被告自108年11月8日簽署切結書後即未再與劉XX有任何逾
越男女分際之行為,而被告於108年11月8日已向原告道歉,及保證不再與劉XX有任何超
出友誼之互動,並按原告要求簽署切結書,應可認原告已宥恕被告於簽立切結書以前所發
生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又被告未有房產,因擔任保險業務人員於108年間自公司領取之
薪資(佣金)所得約230萬元,並非全屬被告所有,部分係劉XX或他人為分散個人所得
降低所得稅率而歸戶在被告名下,被告已將他人佣金轉帳歸還,故被告資力實屬有限,原
告請求之慰撫金應屬過高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與劉XX有不正當交往、多次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身分法益
,應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本院認定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
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
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
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
,則該第三人即為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人。


(二)經查,被告坦承其與原告配偶劉XX交往,交往期間進出汽車旅館,並有發生性行為
之事實,另觀諸被告不爭執之108年11月8日兩造間對話內容:「原告:我去年打電話給你
的時候不就知道我是他老婆了嗎?那你們怎麼了?被告:就繼續啊!」、「原告:你今天
會願意下來是你要跟我說SORRY,但是我還是要跟妳老公交往是不是?被告:有沒有交往
,那就看你老公要不要繼續」、「被告:他叫我幫他生一個小孩」、「被告:他希望我求
你,還可以擁有兩邊」、「被告:你覺得你忍了我1年多,但是我忍了你2年多,我也超難
受的」、「原告:那他有說你是girl friend嗎?被告:(點頭)」、「被告:他有說要
把12樓的房子給我」、「被告:以後有小孩子可以給公婆帶」、「原告:他什麼時候要給
你這棟房子?被告:之前就有再說了」、「被告:從剛開始就先摸我的頭,帶我去吃飯、
看電影勾我的手」、「被告:後來跟他去跑一個客戶時,客戶說吼我要跟Maru講,我要跟
你老婆小孩講,才傻眼你們有小孩」、「被告:我以前跟他的狀態比較像是玩心比較重,
看如果大家這樣交往嘛,他可以這樣陪我」、「被告:他都叫我生小孩了,他講了好多次
了,他說我生一個小孩就可以有底牌了」、「原告:你怎麼願意跟他做愛?被告:他找我
的啊!」、「被告:在飯店有空檔的時候做,去他的房間」等語,堪認被告於知悉劉XX
有配偶,卻仍與劉XX親密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性行為,且渠等亦有論及生子、贈
與房產等事宜,期間至少長達2年之事實,應可認定。又渠等間之往來顯已逾越一般男女
正常交往分際,非社會通念所得容忍,破壞原告之婚姻圓滿幸福狀態,顯係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三)至被告抗辯其簽立切結書,原告已宥恕其於簽立切結書以前所發生侵害原告配偶權之
行為云云。然查,觀諸卷附切結書記載:「本人劉XX於108年11月4日和甲○○小姐共同
進出一六八旅館中壢館,深感懊悔…本人劉XX在此向配偶乙○○道歉及保證從今以後不
能再與甲○○有任何超出友誼範圍之互動(包括但不限於性行為、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為
…),若日後違反以上提及之行為,本人劉XX同意違反一次支付配偶乙○○200萬元之
精神慰撫金…」等語,顯見該切結書係原告配偶劉XX簽立予原告,表示不再違反切結書
所示行為所為之承諾,此與被告毫無關係,顯難僅因被告於切結書上簽名,即認定原告有
宥恕被告且拋棄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思,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四)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
審酌原告目前於私人公司任職,年收入約85萬元,名下有房地各1筆,被告目前與原告配
偶劉XX仍於同公司(騰達公司)工作,年收入約百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在卷;另原告於107年度給付總額為99萬7,217元,名下有房地各1筆、汽車1部、投資
1筆;被告於107年度給付總額為130萬4,415元,名下有汽車1部,此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爰審酌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
財產狀況,以及原告與劉XX於102年4月10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婚姻狀態持續
中,被告與劉XX有上述婚外情期間長達2年,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
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7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5萬
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
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予逐一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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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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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tToDust: 滾來滾去1F 07/09 12:32
earnformoney: 75萬欸 算高了2F 07/0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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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uit: 等等..正宮說忍了一年多 但小三說忍了二年多5F 07/09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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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7-10 19:20:09 (美國)
  07-10 19:20 US
說真的啦吿不吿自己老公本來就正宮的自由 小三有本事別被抓到 不然就讓你愛的男人吐錢出來幫你還阿 沒本事還敢外遇當小三就是智障就是錯 那些被正宮吿的老公沒辦法撫平自己老婆情緒也是失敗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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