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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7-13 09:29:2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想跟小王遠走高飛…騙老公:算命師說要「先離再結」 人夫中
時間 Sun Jul 12 13:13:27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徐愷昕/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想跟小王遠走高飛…騙老公:算命師說要「先離再結」 人夫中招超崩潰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鄭姓女子與夫結婚不到3年,就移情與公司劉姓同事曖昧並交往,期間還以「回娘家」為
由搬去與劉男同居,後來為了成功離婚,甚至還向夫誆稱,「算命師說我今生會有兩段婚
姻,我們先離再結一次,就能破解命運」,讓夫陷入錯誤,答應離婚。鄭夫失婚後深受打
擊,悲痛向小王提告,近日判決結果出爐。


鄭女與夫2015年9月登記結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沒想到婚姻才經營到第2年,2018
年2月鄭女就出軌與公司劉姓男同事大談婚外情,當時她為了能與劉男同居,還騙老公說
要回娘家,實際上是直接搬去小王家與其家人同住,期間他們還發生多次性行為。


後來,劉男為了能讓鄭女順利離婚,甚至教唆她向丈夫表示,「算命老師說我今生會有兩
段婚姻,我們先離婚再結一次婚,因為我不想要失去我們的婚姻,這樣就能破解這個命運
」等唬爛話語。鄭夫不疑有他,2018年7月同意與妻離婚,未料整個程序走完後才知道自
己被擺了一道,心理因此痛苦不已,崩潰到無法正常生活,遂痛心向劉男提告。


法庭上鄭妻坦承外遇及同居,並表示因劉男非常介意她有婚姻在身,所以總會以趕她回家
或分手為理由,逼迫她盡快離婚,鄭妻再言,且當她真的成功與夫離婚告訴劉男時,劉還
不相信,堅持要看到身分證。


新北地院審理時,劉男辯稱不知鄭女已為人妻,但法官認為,劉男一再催促鄭女與先生離
婚,明顯就是知情,審結考量雙方財力,判劉男須賠償鄭夫1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
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12/1758455.htm#ixzz6RxE0GJ1W
想跟小王遠走高飛…騙老公:算命師說要「先離再結」 人夫中招超崩潰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圖]
鄭姓女子與夫結婚不到3年,就移情與公司劉姓同事曖昧並交往,期間還以「回娘家」為由搬去與劉男同居,後來為了成功離婚,甚至還向夫誆稱,「算命師說我今生會有兩段婚姻,我們先離再結一次,就能破解命運」,讓夫陷入錯誤,答應離婚。鄭夫失婚後深受打擊,對小王提告,近日判決結果出爐。(外遇,出軌,婚外情,算命師,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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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訴外人鄭XX結褵多年,家庭原幸福美滿,並育有2 名未成年
子女。然於民國107 年2 月間起,鄭XX竟與被上訴人開始交往,向上訴人表示欲返回娘
家居住,便於107 年4 月9 日離家搬至被上訴人住所與其同居,且被上訴人尚與其家人同
住,又鄭XX和被上訴人亦發生多次性行為。被上訴人甚唆使鄭XX對上訴人表示:「算
命老師說我今生會有兩段婚姻,我們先離婚再結一次婚,因為我不想要失去我們的婚姻,
這樣就能破解這個命運」,慫恿上訴人與鄭XX離婚,上訴人不疑有他,而於107 年7 月
23日與鄭XX離婚。是以,被上訴人已非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使其心裡苦痛,鎮日鬱
鬱寡歡,短期內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身心煎熬難以言喻,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
於原審提出書狀所為聲明及陳述意旨略以:其與鄭XX確有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及同居等
行為,惟其係受鄭XX之欺騙,誤認鄭XX於前述期間已與上訴人離婚,其並無侵權行為
之故意或過失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
自108 年4 月13日(原審誤載為「108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並諭知上訴人就其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被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判決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未於本院為
答辯聲明。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上訴人與鄭XX於104 年9 月26日登記結婚,互為配偶關係,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
未成年子女2 名,嗣於107 年7 月23日兩願離婚,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影本1 份附卷
可參,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 年7 月23日即上訴人與
鄭XX兩願離婚之前(107 年2 月間至107 年7 月22日),與鄭XX有不正常之交往,有
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被上訴人雖就其與鄭X
X有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及同居等行為不予爭執,惟否認有本件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證人鄭XX於原審時具結證稱:我與被上訴人於107 年2 月開始交
往,曾經與被上訴人發生婚姻外的性行為,我與被上訴人是同事,被上訴人知道我仍有婚
姻關係。交往之後,2 月到4 月間,就到被上訴人家過夜好幾次,107 年4 月9 日,我與
上訴人正式分居,才與被上訴人同居。被上訴人對於我有婚姻這件事情相當介意,催促我
要與上訴人離婚,否則叫我搬離他家。我於107 年7 月與上訴人離婚,跟被上訴人說,被
上訴人還不相信,叫我傳身分證的照片給他看等語;再觀諸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與鄭XX
於社群軟體Instagram (下稱IG)之對話紀錄(其中帳號「a******** 」為被上訴人所使
用之帳號):


- 107 年4 月22日被上訴人與鄭XX之對話內容略以:「被上訴人:你要是受傷或怎樣我
再找你先生算」、「被上訴人:我更無法接受跟別人共同擁有你」、「被上訴人:我要你
的愛全心全意的愛容不下任何人的愛」、「鄭XX:你戒菸我離婚」「鄭XX:做不做得
當,你可以得到我離婚喔!就只要不過問任何方法」。


- 107 年4 月23日被上訴人與鄭XX之對話內容略以:「被上訴人:我還在想你離婚小孩
要怎麼辦呢」、「被上訴人:那你要怎麼上班呢小孩開銷呢離婚一大堆事情要談」、「鄭
XX:例如」、「被上訴人:小孩的支出呀生活費教育費或是兩個都要上班」、「被上訴
人:是你處理感情事根本毫無進展啊」、「被上訴人:你說離婚就有離了」、「鄭XX:
我說我會處理,你現在要鬼打牆是不是」、「被上訴人:我又沒怎樣,你沒婚姻,我會這
樣嗎」、「鄭XX:你真的不覺得自己再欺負我,好」、「被上訴人:我除了離婚這件事
跟妳先生,什麼時候還跟你吵過架呢」、「鄭XX:你無時無刻都在說分手好嗎?吃藥也
說喝酒也說」、「被上訴人:因為我真的不相信你會離婚呀,也不知道你到底有多愛我」
、「鄭XX:那你也更確定愛我這件事情?有更確定嗎?」、「被上訴人:本來就知道自
己是愛你的啊…但是強留你在身邊愛兩個人,不如放手讓你去維持你的婚姻,很沉痛的決
定欸」、「被上訴人:喔說要離婚然後今晚還要回去蘆洲怎樣回去舊情復燃是不是」。


- 107 年5 月26日被上訴人與鄭XX之對話內容略以:「被上訴人:光一個婚姻你就搞不
定不是嗎」、「被上訴人:恩等到你不屬於任何人我們再來講」、「被上訴人:每到第六
天我都會突然想到你的婚姻」、「被上訴人:離婚後再聯絡?」、「被上訴人:那你會離
嗎?」。


由上開對話內容以觀,顯示被上訴人自與鄭XX交往之始,非但知悉鄭XX尚有婚姻關係
存在,尚且一再以此為由,催促鄭XX與原告離婚,否則即要結束交往等語,核與證人鄭
XX前揭證述之情節完全相符,尚無矛盾之處,其證詞應屬可信,足見被上訴人於明知上
訴人與鄭XX婚姻關係存在之情形下,仍有與鄭XX有交往、同居一節甚明。被上訴人辯
稱其本人係受鄭XX欺瞞,不知其仍有婚姻關係存在才交往等語,實乃臨訟卸責之詞,自
難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足以破壞夫妻間相互信任之基礎,影響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此為法所不容,亦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方配偶,對其所受財產上
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 號、55年台上字第
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與鄭XX婚姻關係存續中,被上訴人與鄭XX間確
有交往、同居之行為,已如上述,被上訴人自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
分法益,且上訴人之夫妻關係遭此侵害,足令上訴人精神上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是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說明,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三)次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金額,賠償慰藉金固為廣義賠償之性質,然究與賠償
有形之損害不同,故賠償慰藉金非如賠償有形損害之有價額可以計算,因此究竟如何始認
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各種情形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判決意旨參
照)。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
審酌上訴人係專科畢業、現任職於潤鈦有限公司,月薪約4 、5萬元,107 年間所得給付
總額為23萬3,000 元,名下有登記財產3 筆,且有未成年子女2 名及父母須待扶養;被上
訴人係國中肄業、有燒烤店2 年、作業員1 年半之資歷,107 年間所得給付總額為38萬

2,885 元,名下無財產資料等節,業據兩造自陳在卷,並有戶籍資料(現戶部分)、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參。是衡諸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上
訴人行為對於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及因本件交往、同居
行為期間造成原告所受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
撫金40萬元核屬適當,扣除原審判准之30萬元,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0萬元。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精神損害40萬元,
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13日(原判決記載108 年7 月12日,顯屬錯誤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分
,僅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本息,於法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上訴人之上訴
聲明僅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萬元)。另就原判決主文第1 項之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第
4 項所示,亦併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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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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