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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7-19 12:04:2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越區違規捕魚開罰205萬 船長嗆官員:不撤罰把你丟漁港
時間 Sat Jul 18 13:42:52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賴郁薇/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越區違規捕魚開罰205萬 船長嗆官員:不撤罰把你丟漁港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進吉勝10號」漁船前年3月重大違規進入他國海域漁撈,遭漁業署依法裁罰205萬元罰鍰
,沒想到,該船陳姓船長接到罰單後盛怒,「侵門踏戶」直搗開罰的漁業署技士辦公室,
嗆聲「如果不幫忙把205萬元罰鍰撤銷,......,把你丟到漁港」。高雄地院認定陳犯妨
害公務執行罪,判處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據了解,進吉勝10號只是沿近海小釣船,未領有遠洋作業許可,前年卻擅入菲律賓專屬經
濟海域從事漁撈作業,遭漁業署認定屬重大違規,裁罰205萬元罰鍰,而漁業署陳姓技正
是承辦人。陳姓船長不滿挨罰,前年12月5日上午帶著弟弟前往位在高雄市前鎮的漁業署
本部,直搗陳姓技正辦公室。


陳姓船長兄弟一進門就把技正辦公椅推倒,撂狠話說「如果不幫忙把205萬元罰鍰撤銷,
就要用傢伙把你處理掉,把你丟到漁港」,還疑囂張丟下一紙診斷證明書,聲稱患有躁鬱
症,如果發生什麼事,「不用負責」。


陳姓技正表示,陳姓船長帶著弟弟闖進他辦公室,先堵住辦公室出入口並反鎖,在辦公室
內大聲咆哮,還推亂辦公 室桌椅,把他人困在辦公室長達10分鐘左右。

由於陳姓技正辦公室被反鎖,根本沒人進得去,但辦公室內咆哮聲之大,驚動到隔壁辦公
室人員。李姓漁業觀察員辦公室在技正辦公室隔壁,兩間辦公室間只有一道輕隔間,李表
示,當時看到陳姓兄弟進入技正辦公室,辦公室門被大力關上,裡頭不時傳出桌椅碰撞聲
及移動聲,還有人大聲咆哮;因為咆哮聲太大才引起他注意,有清楚聽到「你如果不幫我
撤銷,我就把你填海」之類情緒性字眼。


高雄地院認定陳姓船長妨害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導致陳姓技正心生畏懼,實屬不該,且他
犯後未能知錯坦承犯行,難認他已理解其行為違法而有悔改之心,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
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7/18/realtime/8210071.jpg
[圖]
「進吉勝10號」漁船前年3月違規進入他國海域漁撈,遭漁業署依法裁罰205萬元罰鍰,陳
姓船長竟惱怒闖進漁業署承辦技正的辦公室撂狠話、威脅撤罰。記者賴郁薇/翻攝自
google map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11315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陳XX於準
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被告、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
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
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XX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恐嚇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推倒桌椅,我沒
有說要拿傢伙把他處理掉……我沒有對他說要把他丟到漁港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7 間係擔任「進吉勝10號」漁船之船長,證人即告訴人陳XX於107 、108
年間係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技士;「進吉勝10號」漁船於107 年3 月間有違反遠
洋漁業條例第13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及同條項第4 款未經許可進入他
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之重大違規行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 年4 月26日裁罰

205 萬元罰鍰;被告有因上開裁罰問題,於107 年12月5 日10時10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
○鎮區○○○○路0 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部,並進入證人陳XX位於5 樓之辦
公室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證人陳XX、證人即陳XX之同事李XX證述在卷,復
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8 年12月12日漁三字第1081269729號函及檢附證人陳XX之
在職證明書、船員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案件處分書、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107 年4 月26日農授漁字第1071334149號函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陳XX於108 年5 月23日警詢中證稱:陳XX擔任進吉勝10號船長職位,於107
年12月5 日(星期三)我辦公期間,上午時間,陳XX與其胞弟闖進我的辦公室,堵住辦
公室出入口,將我反鎖在我本身主管辦公室內約10分鐘,他們在我的辦公室內,推亂辦公
室內桌椅,尚未造成毀損物品,大聲咆哮並出言恐嚇,內容大致為「如果不幫他撤銷罰單
(處分書),我有醫生證明我罹患躁鬱症,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我對你實施傷害
,你也不要太意外,還有他當時稱要拿傢司(武器)要將我處理掉,丟進漁港」等語;於
108 年5 月28日警詢中證稱:陳XX與其胞弟於107 年12月05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
,進入漁業署署本部5 樓觀察員辦公室,直行約10公尺左轉闖入我的個人辦公室,將我反
鎖在辦公室內約10分鐘並堵住出入口,陳XX開始推亂辦公室內會議桌桌椅,尚未造成損
壞,大聲咆哮並出言恐嚇,內容與第1 次筆錄敘述無異。其胞弟並無任何侵犯我人身及言
語的攻擊等語;於108 年7 月3 日偵查中證稱:(問:107 年12月5 日當天,被告如何有
妨害公務之行為?)那天我在自己的辦公室裡面,我處理公務到一半時,陳XX協同他弟
弟衝進我的辦公室裡面,進來後就把辦公室的門反鎖,我的辦公室外面有1 間大間大約50
、60位同事,我自己的辦公室是個人獨立辦公室,被告是衝進我個人的辦公室內,他們反
鎖後,他進來後就把討論桌的桌椅都推倒,他們手上有拿1 個牛皮紙袋,陳XX就向我說
因為之前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的案件,我罰他205 萬元,如果我沒有撤銷好好處理的話,
他用台語講說要用傢伙把我處理掉,丟到海裡等語,被告的弟弟是堵在門口沒有說什麼等
語;於109 年5 月1 日審判中證稱:被告和他弟弟進到辦公室之後,弟弟是在門口把門反
鎖上,然後他們有在辦公室內先丟了1 個他的診斷證明書,說他有躁鬱症,如果發生什麼
事情的話,他不用負責,就說如果我們不撤銷他的罰單的話,他說「用傢伙把你處理掉丟
到海裡(台語)」. .. (問:當時被告這樣講時,你覺得如何?)我當時覺得有點恐懼
,因為我也只是依法行政,罰單也不是以我的名義開的,所有調查都是公開的……他們是
把桌子旁邊的椅子推開,往旁邊一推,然後就發出很大聲響,就把那些公文摔在桌上,診
斷證明是我後來過去,他們有跟我說,就開始講剛剛我說的,就是先威脅我說「這個你要
怎麼處理,你不好好處理,我就把你處理掉丟海裡」等語明確。


(三)證人李XX於108 年5 月31日警詢中證稱:(問:請詳述107 年12月05日(星期三)
上午10時10分,事故當時你人在何處?做何事?)事故當時主管在主管辦公室內處理公務
,我正在觀察員辦公室辦公桌上辦公(非休息時間),並非事故發生的主管辦公室。(問
:事故當時你如何得知事故的發生?)我先聽見主管辦公室的出入口大門被很大力的關門
,桌椅碰撞聲及移動聲,並大聲咆哮聲音,因當時聲響過大才吸引我的注意,因為門是關
上的,所以我就沒有前往主管辦公室關切和探詢。(問:當時你距離《主管辦公室》多遠
?2 個辦公室是否有相關的空間阻隔?)我的座位離主管辦公室不到1 米距離。2 個辦公
室只有1 道輕隔間阻隔,平時主管如果沒有上班,門關上的情況下,主管辦公室內的電話
聲響在觀察員辦公室仍清楚聽見。(問:事故當時你是否有聽到雙方的對話內容或相關衝
突行為?整個事故持續多久?請詳述。)我當時聽到辦公室內清楚聽到「你如果不幫我撤
銷,我就把你填海」等情緒性字眼,我沒有聽到有打鬥的聲音。那2 名男子進入主管辦公
室到離開,過程大約20分鐘內等語;於108 年7 月3 日偵查中證稱:(問:107 年12月5
日當天,被告如何有妨害公務之行為?)當天早上有看到2 個不太認識的人從辦公室大門
進來,手上有拿類似紙袋的東西,我想說是要找辦公室的人討論,我和其他的人或員工也
沒有多問,再加上被告從外邊走進來時就直接走進裡面的辦公室,所以我想說可能是跟告
訴人有認識,再來,因為他們進去後馬上就用比較大的力氣關門,就引起我的注意,因為
一般來說要討論的話,帶門的聲音不會這麼大,因為我沒有去看,我有聽到辦公室裡面有
桌椅碰撞的聲音,還有三字經的聲音,比較特別是聽到有用台語說要填海這樣的話,因為
我們隔間算是比較輕隔間,所以外面的人可以聽的比較清楚等語;於109 年6 月12日審判
中證稱:(問:107 年12月5 日早上的時候,你人有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即高雄市
○鎮區○○○○路0 號5 樓這邊嗎?)對。(問:當天有發生什麼事情嗎?)首先我看到
有2 個人走進來,很順的直接走到我們裡面的1 間辦公室。(問:是何人的辦公室?)陳
XX的辦公室……(問:你注意到他們2 人走進去後,後來有發生什麼事嗎?)他們走進
去之後就把門帶上,過不久我就聽到一些大小聲的聲音,還有一些桌椅撞擊的聲音。(問
:你當時人是離陳XX的辦公室多遠?)我離那個門大概只有1 公尺不到。(問:等於你
就坐在門旁邊嗎?)對,我坐在門旁邊……(問:你有無聽到大小聲的內容說了什麼?)
一些髒話,然後可能比較類似恐嚇意味的言論,例如類似像用台語講填海這種的等語明確


(四)本院審酌針對107 年12月5 日當天,被告有推倒椅子、向證人陳XX恫稱「如果不幫
忙把205 萬元罰鍰撤銷,就要用傢伙把你處理掉,把你丟到漁港」等語之過程,證人陳X
X歷次證述內容甚為一致,茍非係按自己之親身經歷如實進行陳述,焉可能如此一致?足
見證人陳XX上開證述內容可信度甚高。況且,證人李XX於警詢、偵查、審判中均證稱
,被告進入證人陳XX之辦公室後,其有聽到桌椅碰撞聲、有人在辦公室內說出「填海」
之字眼,而此等情節正與證人陳XX上開證稱,被告有推倒椅子、向證人陳XX恫稱「如
果不幫忙把205 萬元罰鍰撤銷,就要用傢伙把你處理掉,把你丟到漁港」等語之過程甚為
吻合,足以彰顯證人陳XX上開證述內容,真實性甚高。此外,證人即陳XX之同事李X
X證稱:(問:你今《23》日因何事至本中隊製作證人筆錄?)因我接到陳XX打電話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高雄市○鎮區○○○○路0 號》出言恐嚇,遂至中隊製作筆錄
……(問:你與陳XX是否認識?何種關係?)我完全不認識,也不清楚長相,我只是幫
同事代接電話。沒有關係。(問:你是否清楚陳XX與陳XX之間是否有嫌隙?)我不知
道,我接到電話後才去了解事件的前因後果。(問:107 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許,請詳述
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高雄市○鎮區○○○○路0 號》接獲陳XX電話中對話?)陳X
X在電話中要求漁業署撤銷處分書,並核發漁業執照,無得到滿意答覆後,開始以三字經
等不雅字眼飆罵,並表示知道漁業署位置,本人會親自前往漁業署找陳XX理論等語,可
知被告於本案案發之前,曾因上開裁罰之事打電話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並表示會
親自前往漁業署找證人陳XX理論,且態度極度不友善。而被告此等不友善之態度,正與
證人陳XX、李XX上開證述內容相符,足以彰顯證人陳XX上開證詞,應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以,被告確有於107 年12月5 日10時10分許,進入證人陳XX辦公室後,有
將辦公室內之椅子推倒,並對證人陳XX恫稱:「如果不幫忙把205 萬元罰鍰撤銷,就要
用傢伙把你處理掉,把你丟到漁港」等語之事實,堪以認定。


(五)至證人即被告之胞弟陳XX於審判中證稱:我有進去漁業署,是我哥哥要去漁業署,
他叫我載他,我哥哥不知道地方我就載他去,去找陳XX,陳XX帶我們2 個進去他的辦
公室之後,他自己又開門出來帶我們去見他們主任,跟那個主任講話之後就走了,這樣而
已。我們有出現在漁業署,但根本都沒有去動到陳XX,他看到我們只是帶著我們去跟主
任講話而已,那個好像是副主任吧,現在主任跟我們講一講,說以後他可以幫忙他之後,
我就載他直接回去了……我跟他出現的那天完全都沒有其他的動作,因為陳XX帶我們2
個進去他的辦公室之後,我們坐下,他後來自己想一想說不然出來找他們裡面1 個副主任
,跟副主任一直講話,講一講之後他就留電話給我們,說要幫他處理這件事情,講一講後
來我就載他走了……陳XX帶我們進去的。(問:敲門陳XX走出來嗎?)對。(問:有
沒有問你們說你們是誰?)沒有。(問:有沒有問什麼事情?)他沒有問,請我們2 個進
去坐。(問:然後呢?)就問他說你為什麼罰我錢那個而已,他就起來了。(問:你哥哥
就問陳XX說為什麼你要給我罰錢?)對,1 張公文就給我罰錢這樣。(問:有沒有拿出
資料給陳XX看?)他都沒有看,他就站起來就帶我們出去他們的主管,1 個姓陳的副主
任。(問:才講這樣1 句話就直接帶出去?)對,他就把我們帶走了,帶去那邊跟副主任
講話講很久。(問:陳XX有留在那裡嗎?)沒有。(問:帶你們去你說的副主任那邊以
後他就離開了?)對,再來就都沒有看到陳XX……(問:你們在陳XX辦公室裡面有無
針對罰款的這件事情做過討論?)沒有講,他就把我們帶下去見他們主任了,他就帶走了
……(問:你說你在辦公室都沒有講話?)跟他還沒有講到話。(問:你哥哥有講嗎?)
也沒有。(問:你剛剛不是說你哥哥問他說……?)他只是問他而已,但他並沒有跟他說
什麼,他都沒有講他就起來了說我帶你們下去見我們主管,他就帶下去了,所以跟他完全
沒有什麼交集,我在現場的時候完全跟他沒有什麼交集。(問:那有什麼推撞椅子的事情
嗎?)我在現場都沒有,我是來就帶我們去副主任那邊了。(問:所以到底罰單的事情是
跟陳XX討論還是跟副主任講?)跟副主任。(問:你哥哥在問陳XX為什麼給我罰錢的
時候,你哥哥有沒有罵陳XX?)沒有,跟他也沒有講到什麼話,就只有坐著,就馬上離
開這樣. . .(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跟被告去陳XX辦公室的時間其實是很短,一進
去都還沒討論到,陳XX就決定要帶你們去找副主任?)對。(問:所以裡面都沒有發生
什麼推撞桌椅或恐嚇的話語這些事情?)沒有云云。證人陳XX雖證稱,被告於上開時間
,進入證人陳XX辦公室後,並無將椅子推倒,也沒有對證人陳XX恫稱:「如果不幫忙
把205 萬元罰鍰撤銷,就要用傢伙把你處理掉,把你丟到漁港」,且在辦公室內都沒有與
證人陳XX針對上開裁罰作討論,證人陳XX與被告都沒有跟證人陳XX講到什麼話,就
馬上離開辦公室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於107 年12月5 日去找證人陳XX,目的就是為了
上開裁罰之事,甚至於107 年12月5 日之前,就曾經打電話至漁業署,表示會前往漁業署
找證人陳XX理論,豈有可能到了證人陳XX辦公室後,卻什麼都沒討論就馬上離開?是
證人陳XX上開證述有避重就輕之嫌,本院尚難採信。


(六)至被告聲請傳喚副處長一節,惟被告被訴上開犯行之地點係在證人陳XX之辦公室內
,當時副處長並不在場,無法證明當時在證人陳XX辦公室內發生何事,自無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
135 條第1項、同法第305 條之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
行。惟本次修法內容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同法第305 條。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公訴意旨雖漏未敘及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然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
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內載明,本院自應一併審究。被告上開將椅子推倒、對證人
陳XX恫稱:「如果不幫忙把205 萬元罰鍰撤銷,就要用傢伙把你處理掉,把你丟到漁港
」之行為,係在相同的地點、密切的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一行為加以評價較
為合理。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上開行為妨害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且致證人陳XX心生畏懼,所為實屬
不該,且被告未能知錯坦承犯行,尚難認被告已理解其行為之違法,而有悔改之心,並兼
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目前無業、無收入
之生活狀況、精神及身體狀況、犯罪動機、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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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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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iey: ?1F 07/18 13:44
dannyshan: 台灣漁民就是屌2F 07/18 13:44
sammy98: 嘻嘻 員警其實可以當場先抓去送醫治療3F 07/18 13:45
linhsiuwei: 躁鬱症太弱了,思覺失調才是真正的無敵金牌4F 07/18 13:45
flaneurbk: 罰四萬?笑死5F 07/18 13:45
smalltiger56: 有免死金牌,人權律師的功勞6F 07/18 13:45
Bastille: 這技正真有勇氣 這種公務員不多了7F 07/18 13:45
shotakun: 台灣貪婪漁民在國際上惡名昭彰8F 07/18 13:46
Abre: 重罰四萬9F 07/18 13:46
lolic: 民進黨的最愛10F 07/18 13:46
starbucks16: 違規還辣麼兇 沒天理了48411F 07/18 13:47
bruce20053: 撤罰就是圖利他人關7年12F 07/18 13:48
bodielu 
bodielu: 震怒 重罰四萬!! 幹 笑死13F 07/18 13:51
otter: 囂張丟下一紙診斷證明書,聲稱患有躁鬱症,如果發生什麼事14F 07/18 13:52
otter: ,「不用負責」。
ziso: 4萬 XDDD16F 07/18 13:54
hikaru77613: 被怎樣就找dpp,它們不修法的17F 07/18 13:54
broken119: 有診斷證明書 殺人無罪 塊陶阿18F 07/18 13:55
li04: 明明才開到離菲律賓沿岸而已、是漁民從小補到大的海域、跟廣19F 07/18 14:02
li04: 大興一樣、菲律賓欺負人啊、政府硬起來、排軍艦護航
zero09107: 民進黨最愛東南亞外勞了誰理你21F 07/18 14:17
s10910chris: 這樣才罰四萬22F 07/18 14:19
reil: 霸氣23F 07/18 14:24
eayterrr: 躁鬱症喔 呵呵 不是思覺失調難怪被罰錢24F 07/18 14:29
ultraccs: 罵人有些都不只四萬了 這罰款少的可憐25F 07/18 14:31
vertebrae: 垃圾26F 07/18 14:32
hyuchi0202: 拿的輔助都超過4萬吧 一群垃圾27F 07/18 14:34
hans0913: 前年思覺失調的免罪攻略還不流行28F 07/18 14:34
jiayuan: 重罰四萬29F 07/18 14:41
qwejoezxc33: 思覺失調 免罰30F 07/18 14:42
cx3373: 台灣的漁船如果被國際封殺不用替他們覺得可憐台灣的漁民根31F 07/18 14:43
cx3373: 本就是活該垃圾
kinghtt: 恐嚇只關40天,笑死人的法律33F 07/18 14:43
g4zoco196: 有夠可惡處罰他曬太陽不喝水34F 07/18 14:43
LEBR0NJAMES6: 如果今天是恐嚇法官 就要關個20年了35F 07/18 14:47
doggie175: 只罰四萬喔,應該請菲律賓人抓他去關。36F 07/18 14:50
bardofzephyr: 才罰四萬...37F 07/18 14:53
cha80124: 呵呵 律師怎麼說38F 07/18 14:53
marforme: 如果是恐嚇法官就不是只有四個月了39F 07/18 14:54
marforme: 打錯 才40天
a31670323: 叼41F 07/18 15:05
r5e97nk63: 漁民?流氓吧。42F 07/18 15:13
iam0718: 直接丟免死金牌 很聰明43F 07/18 15:17
ryan0714123 
ryan0714123: 台灣最下賤的一群人44F 07/18 15:22
polestar0505: 公務人員被這樣侮辱恐嚇才4萬 司法給人看笑話45F 07/18 15:39
wowowsakura: 只罰四萬笑死46F 07/18 15:43
aa0968: 這船長很懂喔 知道先亮免死金牌47F 07/18 16:02
shermanqoo: 國中畢業 無業 你要法官罰多少?48F 07/18 16:02
shermanqoo: 無收入 還有205萬要繳 法官考量很多了
Lawrencer: 被恐嚇處理掉結果易科罰金4萬,笑死人50F 07/18 16:14
Martie: 關40天出來照樣被填海 幫技正QQ51F 07/18 16:16
apple00: 漁獲一船都上百萬的52F 07/18 16:19
jaguars33: 有卵蛋再去嗆法官 看會不會被判40年53F 07/18 16:29
chister: 重罰4萬54F 07/18 16:54
housemance: 躁鬱症好爽啊55F 07/18 16:54
foolfighter 
foolfighter: 垃圾漁民56F 07/18 16:55
※ 編輯: laptic (1.32.115.50 馬來西亞), 07/18/2020 17:02:39
excercang: 思覺失調,填海沒事57F 07/18 17:13
drcula: 懂,先亮免死金牌58F 07/18 17:15
chigo520: 哈哈4萬不痛不癢的59F 07/1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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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B: 這樣可以開船喔 還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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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roZep: 罰四萬,幹你媽的法匠67F 07/18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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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7-18 23:41:46 (台灣)
  07-18 23:41 TW
幹真的不用負責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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