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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應該要有的態度?公司雇主或調查人員對待我的應有態度? 

1.公司雇主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公司雇主遇到案例中的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可能會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來處理,一般人常持有性騷擾迷思,認為那只是男女之間的調情,不須要大驚小怪。公司主管對於職場內的人際互動應該更加注意小心,而不要誤陷性騷擾迷思之中。遇到性騷擾狀況時,我們也常會覺得是否自己多心、太敏感,但這時候我們應該做的是主張自己的感覺,不要讓雇主帶著這些性騷擾迷思對我們造成二度的傷害。

2.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相關人員,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人員接受到被騷擾者當事人的申訴案件時,必須決定是否要受理這件申訴案。這時候,如果公司內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訴內容不構成「他們所認為的」性騷擾時,委員必須詳細說明理由,並且以書面的方式回覆當事人;在不被公司受理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是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同理,如果勞工局的性別工作平等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訴內容不構成「他們所認為的」性騷擾時,委員必須詳細說明理由,並且以書面的方式回覆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認為勞工局處理有瑕疵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再向勞委會提出申訴。

3.申訴處理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委員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調查委員進行調查時,會找來騷擾的行為人及被騷擾的當事人個別面談,只要調查程序一展開,調查委員就應該避免讓當事人與行為人雙方當面對質。調查委員應有相當程度的性別意識,能夠完全理解被騷擾者當事人的處境,同樣也要避免質疑被騷擾者的動機,以及避免檢視被騷擾者過去的性經驗。一切都要調查都應該要符合尊重被騷擾當事人的性自主權原則。

4.勞工局(勞委會)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公司內部管道申訴不成功時,可繼續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申訴。但目前勞工局內部經常有的狀況就是:將申訴電話一轉再轉、讓當事人不斷重述性騷擾事件、不知道勞工局哪個單位要受理申訴、或要求申訴人必須主動具備書面文件才能申訴等,這些都是經常發生的狀況。

事實上,勞工局接到申訴案件應由其「性別工作平等會」來受理,也不得要求當事人只能以書面方式申訴(行政程序法規定,民眾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來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將言詞申請做成書面記錄,並念給當事人聽、或給當事人看,然後簽名或蓋章)。

勞工局人員可能會淡化事件的嚴重性,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或是為了減低勞工局本身的業務量,可能會將申訴事件置之不理,以上這些都不是勞工局應有的態度。面對民眾的申訴,勞工局應該更具性別意識地來處理被騷擾當事人的案件,而不應只是一再推拖,讓申訴制度不夠性別友善。如果你覺得在各縣市勞工局遇到不公平或有瑕疵的的處理,可以打電話到


	
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


● 刑事與民事訴訟相關部分 

1.性騷擾申訴流程圖中還提到刑事告訴與民事告訴,這是什麼意思呢?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的內容,如果雇主或勞工局調查認定屬於性騷擾的話,他們能做的是以行政手段來懲處行為人或雇主的防治責任,例如要求行為人道歉、調職、降職、減薪、或要求雇主繳交罰鍰給國庫等。

但若你同時想以司法救濟的途徑,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刑法中第228條的利用權勢猥褻罪、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第304條的強制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等),或民事告訴(民法第18、184、195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29條,可針對因對方的騷擾行為而遭受的身體傷害或精神傷害部分,向行為人、或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這三種法律的法律程序皆可以同時進行,並不限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種告訴,三者之間並未相互衝突或牴觸。

2.如果我想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的話,有什麼樣的資源管道或資訊可以使用?

 
	
各大專院校的法律系,通常都有法律服務的諮詢。如果你屬於經濟弱勢,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審核後將有義務律師幫你打官司,詳情請直接洽詢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如果你對《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有疑問或需求,也可洽詢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諮詢專線:113

3.在刑事上,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多嚴重的懲罰呢?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在民事上,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多嚴重的懲罰呢?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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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tt 時間: 2015-06-23 1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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