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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EShensh.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4-23 21:40:4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EShensh (蕭易玄)
標題 Re: [新聞] 廢死嗆法務部 違反公約 追究失職
時間 Tue Apr 23 01:11:12 2013



鍵盤法律系學生(怎麼聽起來好弱?)提出自己一點看法。


Q:台灣不是聯合國一員,送件還被退回,兩公約算不算數?

A:算。因為根據 2009 三讀通過的一個法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更囧的是…

    第3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連解釋權都給人家了。

    不過還好本法完全沒有罰責。因為人權公約是給有上進心的國家遵守的。
    有人聽過新生活運動跟青年守則有罰責的嗎? 想做好的自己就會做好了吧…



Q:廢死說的申請赦免是哪招?

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之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一般會認為在沒有跑完流程前不能執行,所以廢死聯盟常用這招拖時間,
    什麼非常上訴啊,聲請釋憲啊…


Q:那麼法務部知法犯法,記者快來抄?

A:不過很可惜的是,赦免這部份他們是走錯了。
    根據《赦免法》也只定義了赦免之種類、效力、如何研議、發給證明…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5 )
    最殘念的是,《赦免法》完全沒有實行細則,以及完整的管道。
    你如果只是發個文給馬英九,搞不好被當垃圾信件也怨不了人啊…

    我個人看法是,從《憲法》 第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赦免應該是個總統的「權力」,而不是一個完整的救濟管道。
    加上當今聖上比尚書大人還機靈,會通過減刑就奇了...
    原本的設計上,是當法律最後一道防線,而不是一種常態性的干預司法。
    雖然說有人也常做啦… 請Google「司法不能孤立,背離人民期待」

    提供一下當時立委尤美女在這個議題上對法務部的質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XaaRyJVmHA
尤美女立委質詢法務部長 我國赦免法的簡陋及法務部逃避兩公約規範之內容 - YouTube 20130109 去年底六名死刑犯的執行,除了暴露出我國《赦免法》的簡陋外,更再次讓各界看到國家只把兩公約當作妝點門面的工具,並未依照國際人權規範來行使其職權,兩公約空留紙上人權之名。

 
    聽說後來立法院司委會還是通過一項由尤美女等人提出的提案,
    要求法務部必須針對「赦免法」中申請特赦的管道、受理機關、程序、受刑人保障、
    准駁標準及未獲准救濟在一年內提出修法,或到司委會做專案報告。

    如果赦免是個憲法只給總統的權力,那麼就有趣了…  慢慢去「研議」吧…


Q:那麼歷年來真的有特赦過嗎?

A:一般來說,有的。
    透過減刑條例,有把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的前例。
    這屬於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6 )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這些也都是沒有「提出赦免要求」的問題,泛用的。
    法規中唯一提到可以提出的只有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5條   紀念基金會應依調查結果,對受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拘役處分之宣告
            並執行者,或未宣告而執行者,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

    還有人能活著等你呈嗎? 而且你呈了人家理不理還是一回事咧...  




說真的,每個人的正義都不一樣,法律也沒辦法去管每個人的內心怎麼想。
制度面能做的,就只有遊戲規則,「程序正義」。
就像你玩遊戲王一樣,就算要現場印卡,也要遵照基本的規則來,
別在主要階段寫一個準備階段才能用的效果。

「程序正義」跟 ISO 9001 一樣,只是保證我們有照一定的規則在做事。
如果你有詳細閱讀規則書的話,至少不會吃到悶虧… 嘛,也就這樣而已…


從人權的角度看,雖然情緒上無法接受,但是生命權的確是不可逆的。
我理智上可以接受廢除死刑,不過…
只要別死就可以了吧?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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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鍵盤法律系學生,所以有錯請務必鞭小力一點...  0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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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74.91
hipab:公懶叫啦  公約咧1F 04/23 01:14
superberry:公約並沒有禁止使用死刑 公約精神也只是要逐步減少使用2F 04/23 01:15
superberry:看不出有違反公約的地方
superberry:有請求權基礎但公約也沒規定流程 時效等 根本沒細則
superberry:從廢死說要追究法警業務過失殺人 就知道在胡說八道
Whilsper:你跟廢死團體認真了...6F 04/23 01:18
EShensh:這裡說的主要是程序問題。申請赦免途中能不能執行死刑?7F 04/23 01:28
superberry:就是程序沒規定 所以就是拿一個沒規定的事情來胡扯8F 04/23 01:29
superberry:就說人家違法這樣有道理嗎? 為啥不檢討自己公約完善度
EShensh:是啊,所以我說他們拿了一個錯誤的管道在打,而且他們早知10F 04/23 01:31
EShensh:http://www.taedp.org.tw/story/1669 根本早知道
死刑的赦免問題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圖]
死刑的赦免問題 (本文刊登於2010.02.05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蘇友辰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總統批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人權保障的國際規範即成為國內法,並自十二月十日開始施行。依照法務部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最後定調的研議結論指出,國內法令與公約規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公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據報載,截至目前為止,在法務部待決的死刑犯有四十四名之多,未來死刑犯如根據前開公約規定請求特赦、減刑,政府無法拒絕受理。此時應如何因應,在國內廢除死刑爭議塵埃落定之前,可 ...
 
superberry:所以很好笑的是 我國的立委會去因為陳水扁踹門 沒人要12F 04/23 01:38
superberry:替這個公約作立法
superberry:廢死裡面也不是沒有律師 竟然縱容他們講出可笑的話及錯
EShensh:因為我們國情不同,最重要的是利益(選票)。15F 04/23 01:40
uka123ily:有沒有違反應考量立法精神,不是沒細則就恣意作為16F 04/23 01:41
superberry:誤管道 光看那個"業務過失殺人"我就笑好久 這詞很精妙17F 04/23 01:41
EShensh:人權排行在快200名吧,第199是釘書針。 (別洩密啊!!)18F 04/23 01:41
uka123ily:的確政府在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後是立場混亂的。19F 04/23 01:42
superberry:uka123ily你不知道我國實務最會看法條照字解讀嗎20F 04/23 01:42
EShensh:一樣啊,「利益」至上,有引起關注話題性就有經費了21F 04/23 01:42
uka123ily:那叫作法釋義學途徑的誤讀。22F 04/23 01:43
EShensh:「應符合立法精神」就跟「應符合絕對正義」一樣,沒寫出來23F 04/23 01:43
EShensh:算是規則外的東西,你只會看到他在某人需要的地方出現。
EShensh:然後做的跟寫出來的白紙黑字不一樣,但是不會有事。XD
uka123ily:考量施行法的立法精神,國家更應該積極作為。26F 04/23 01:45
EShensh:理論上你說的是對的,要把真正的精神法條化… 不過… ~"~27F 04/23 01:46
superberry:所以請那些立委大大們去修法吧 不要整天陳水扁 :p28F 04/23 01:46
superberry:很多法條學說上認為背後法理應該怎樣 但實務根本不鳥你
uka123ily:不鳥的那不叫實務,應該叫食物。30F 04/23 01:49
EShensh:因為法學也是很多學派的,精神也都不一樣…31F 04/23 01:49
EShensh:有點心的,也必需要配合人家的利益遊戲,不然一個人玩不了
uka123ily:從規範的角度來說 政府立場應該盡可能一致。33F 04/23 01:53
EShensh:政府自己都在對立了,利益上的結合容易得多...34F 04/23 01:54
superberry:學說上分幾派沒用 在台灣實務才是王道 XDDD35F 04/23 01:54
superberry:通說:阿這不應該判肇逃阿 實務:肇逃給他判下去 管你的
EShensh:「微罪不舉」「眾罪不罰」「沒抓到都不算」 XDDD37F 04/23 01:59
uka123ily:只能說法學界自己教出來的,自作孽吧。38F 04/23 02:03
WindLotus:出家人還比較適合「法界人士」名頭39F 04/23 02:34
liz1119:才不想用稅金養敗類勒40F 04/23 02:43
DCaty:你認真了 此地只談法感不談法理41F 04/23 04:01
trtc:廢死只是在汪洋中看到浮木就亂抓。上次就沒聽他們提兩公約42F 04/23 06:04
EShensh:其實一直都有提啦,只是照他們的想法在解(ㄧㄥˋ\)釋(ㄠ)43F 04/23 11:15
uka123ily:我是覺得硬凹成分很低,畢竟凹最兄的是政府跟老百姓。44F 04/2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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