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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比智財封網還糟糕 【新電信法第九
時間 Thu Jun  6 14:34:54 2013


單純看電信法(下略)草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其他拉里拉雜的東西就不放上來了。

先說明,草案第二項是新增內容;草案第三項,請對照現行第二項,是文字上的變動。

 ┌───────────────────────────────────┐
 │Ⅱ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 │
 │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 │
 │ 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
 └───────────────────────────────────┘

這部分誠如mispi所說:
: 賣藥的 就歸衛生署  賣毒的就歸刑事警察局  盜版的就歸智財局
: 最常的做法 就是發個公文到ISP叫他們下架 把檔案抽掉
各該主管機關,就法律所授權的範圍內認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這部分是合理的。

在這條要出狀況,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授權」,這也才是所有問題的根源。
簡單來說,若是智財局的一望即知版修法通過後,二者就會相輔相成、依法行政
-----
 ┌───────────────────────────────────┐
 │Ⅲ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
 │ 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
 └───────────────────────────────────┘
 ┌───────────────────────────────────┐
 │現行第二項:                             │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

這條只是單純地文字變動,實質內容並沒有多少改變。
依然是:電信事業得於查有「妨害公序良俗」情形下,逕行停止使用。
    而範圍也從「營業者」擴張到「使用者」。
從以前就沒必要做這種規定,而現在要修法明顯也沒有取消的打算。

這條起緣於使用者與業者締約時,有相關條款的訂定(請自行翻閱契約書)。
政府出於明(ㄅㄟˋ)文(ㄕㄨ)化的理由,將之列於法條之中。

詳見草案修法說明第四點:
  現行條文第二項是植基於契約機制上,目前實務運作亦有例可循,
  修正條文第三項僅係將其更臻完整,先予敘明。

-----
結論:沒有結論。

只是提醒一下,打蛇要打七吋,反對要有理由。

力量用在「智財封網」上面比較著力,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源頭。


要反對電信法,將訴求精確地擺在以下二者,也會更有力點。

1.要求刪除現行§ 8Ⅱ(草案§ 9Ⅲ)

2.針對所有「停止使用網路」一詞,要求刪除增加情節重大的要件法官保留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機關本就應先以間接強制的手段為先,故若未改動亦尚能接受)

3.承前,對「其他適當措施」一詞,要求刪除
 (此點無調整可能性。其他適當措施太過模糊,甚可將封網包括在內)


另外,繼續追蹤國安法修法的部分,沒有草案只有攏統的要點根本不清楚怎麼一回事。

要批評還是做文宣,都沒有著力點,這招根本高明,幹!

※ 引述《mispi (於是)》之銘言:
: 這位仁兄你這樣引用條文也太狠了吧
: 電信法草案第9條 第1項到第5項的完整條文
: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
: 使用人或其他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內容,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下,應依各該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通知,
: 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但第三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依其規定辦理。
: 使用人或其他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內容,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下,得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但第三章
: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使用人或其他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由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
: 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應以行政處分
: 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 這法條算是比較沒爭議的吧  你有侵權  把你的內容封鎖或移除有什麼問題嗎?
: 聽過notice & take down嗎?
: 當有爭議的時候  例如著作權的侵害  業者可以通知ISP把相關內容BLOCK或移除
: 以免有更大的侵權發生  這在國外早是行之有年的做法
: 主要保護ISP避免共同侵權責任  ISP可以自由判斷
: 你以為NCC他們很想管  NCC根本就不想管網路這塊 不要說NCC了
: 國內沒一個機關想管的  動輒激怒鄉民  管了只是被罵翻而已
: 所以這個法條才寫「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也就是說
: 賣藥的 就歸衛生署  賣毒的就歸刑事警察局  盜版的就歸智財局
: 最常的做法 就是發個公文到ISP叫他們下架 把檔案抽掉
: 至於如果是國外網站  科科  我可以說根本就沒得管
: 除非你違法很明確  ISP通常不會自找麻煩  會有一堆技術不可及的藉口
: 如果你以為還要用修法才能做這些事  你就太天真了
: 你覺得美國的八大會坐視他們的片子流來流去嗎 讓你抓爽爽?
: 你去看現行電信法第8條  比這個修法要寬太多了 連主管機關都不用過
: 直接下個條子給我們業者 我們就封網封不完了
: 會像你這樣用這種語言  說真的  惟恐天下不亂而已
: 巷子裡的都知道  這修法也未免太麻煩 還要主管機關
: 公家機關只要扯到人民 什麼言論自由 糢糊地帶的都會以拖待變啦
: 而且這條文給電信業者操作的空間也預留了  不是你說的只能斷網
: 不然現在電信法第8條超好用的  得直接停止使用 沒講替代方案
: 修法 提高BLOCK的難度而已  你覺得這些人會自找麻煩?
: 其實你可以這樣想
: 不論這個法修或不修  現行法也好 修法草案也好
: 只要這政府想幹什麼  電信法都是擋不住的
: 所以吵這個只是轉移焦點而已  因為改不改都一樣
: 要斷你網  不用等修法  現在第8條就可以斷你...
: ※ 引述《i329 (賴豆)》之銘言:
: : 行政封網剛被推倒 電信法卻仍在偷跑
: : 媒體不報導、網路靜悄悄 誰聽過草案修訂第九條?
: : 【電信法第九條】第二項 主管機關認定網路內容違法,電信事業應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 : 第三項 網路內容妨害公序善俗,電信事業得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 : (使用人就是像你我這樣的消費者)
: : (政府還可編列預算補助「技術」(98))
: : 這代表政府或電信業者可以因為各種理由、運用各種手段 讓網路內容不被我們看到
: : (侵害著作權 [封鎖])(妨害善良風俗 [移除])
: : 草案原文
: : 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36575
: : 來源
: :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84011565043622.1073741826.257700981008015&type=1
: : 有這樣的事?
: : 5樓有聽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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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100.78
pas796210:推專業1F 06/06 14:36
foxerman:推 但這超乎我的理解了2F 06/06 14:36
Golu:馬狗堪稱KMT歷史以來最陰險當之無愧3F 06/06 14:39
staristic:高調4F 06/06 14:39
olddadwind:5F 06/06 14:40
albb0920:修法從"營業者"改成所有使用者都適用,不好吧...6F 06/06 14:43

確實是有把原本的範圍擴張,感謝提醒,內文已稍作更動。

其實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早已被含括在內。
有問題的點沒變:私權的契約,政府沒事跳出來背書幹嘛?

man790810:果然總統不能是法律系的7F 06/06 14:46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0.78       (06/06 14:53)
FeatherChord:這篇整理並提供方向 大推!!!8F 06/06 14:49
noabstersion:推9F 06/06 14:59
wuj:推10F 06/06 15:10
nightwing:條條大路通羅馬  條條律法能封網11F 06/06 15:24
h4k:推專業12F 06/06 16:21
miau9202:這篇可以轉嗎?13F 06/06 16:22
HermesKing:隨意,已有網友幫轉至 http://disp.cc/b/163-5Rwd14F 06/06 16:47
HermesKing:(持續抽空看條文中...)
BingBaKing:推16F 06/06 16:52
Valerie06:推推 我們需要新的抗議方法 舊有方式已經被打死了17F 06/06 18:38
Valerie06:     就像被黑掉的陳為廷...需要新的社運方式
HermesKing:舊的方法沒被打死啊  這張圖足以說明一切(無誤)19F 06/06 19:35
HermesKing:http://i.disp-tech.com/imgur.htm#0vxeQli.jpg
HermesKing:抓準1.目的與手段間的比例原則 2.成效實益  兩點打即可21F 06/06 19:40

原本主打的行政擴權,在急轉彎後改由法院進行審查。

雖然少了一個可以主打的點,
但其間目的與手段不符比例原則,又毫無實益可言這兩點並未因此而改變。

該修法方向,只是由中國的長城轉向美國的SOPA而已,一樣是個立足理由不全的方向。


接下來要擔心的事情還多著,各位要挺住。   <( ̄ㄧ ̄ )

Fiendyux:感謝解釋22F 06/06 20:39
Trionychidae:水母偷咬人23F 06/06 21:06
koden:有沒有689選這種政府 讓我們天天都心驚膽跳24F 06/06 23:17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0.78       (06/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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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rmesKing 時間: 2013-06-07 09:05:17
※ 看板: CPLife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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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HermesKing 說讚!
1樓 時間: 2013-06-06 15:41:29 (台灣)
+1 06-06 15:41 TW
小菲事件亂搞 到現在沒下文 快要不了了之 半夜過花酒案 之前智財局亂搞 好不容易勝利 現在多個新電法... 食品安全一直出包 不抓源頭 一直去找下源麻煩 還說謊 ..核四就很危險 還一直掰..網友被氣到快要受不了 真的要官逼民反?
2樓 時間: 2013-06-06 15:52:43 (台灣)
+1 06-06 15:52 TW
感覺寫成英文 寄給國外媒體 水母比較會怕 他很怕國外媒體說他濫
3樓 時間: 2013-06-06 17:04:41 (台灣)
  06-06 17:04 TW
光是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在法明確性上就很有問題,另外,各該法律主管機關的釋義,就是擴大到所有行政部門跟警調單位.....信不信,一通過就等於思想審查.....
MindOcean 轉錄至看板 MindOcean (使用連結) 時間:2013-06-06 17:16:34
MindOcean 轉錄至看板 CPLife (使用連結) 時間:2013-06-06 17:16:39
06-06 17:22 TW
kageruzaki:[自己刪除]
5樓 時間: 2013-06-06 17:39:05 (台灣)
  06-06 17:39 TW
現在是要官逼民反~馬桶的13%在搞下去就是1.3%
6樓 時間: 2013-06-06 23:19:52 (台灣)
  06-06 23:19 TW
KMT真的這麼想跟大陸無縫接軌 乾脆叫大陸全面接管台灣網路比較快啦
7樓 時間: 2013-06-07 02:27:44 (台灣)
  06-07 02:27 TW
為什麼就是想盡辦法 要封我們的網路? 順便問一下 真的連使用者的網路都要封?
這就要看「其他適當措施」有沒有可能包含到封鎖路人連網?
 
從法條的解釋來看,是可以包含到的。
 
只要判定違法與否的機關有法律授權,那就可以封。
 
8樓 時間: 2013-06-07 11:42:58 (台灣)
  06-07 11:42 TW
立法原則應以明確犯罪事實才可以入條文,這種沒有標準的模糊條文就是KMT最愛的,跟宋朝公使錢一樣可以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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