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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Pujols5.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12-26 19:42:0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anders (人生的重要轉折)
標題 Re: [新聞] 蘇建和3人無罪定讞 求償6165萬
時間 Wed Dec 26 12:53:03 2012



        死刑存廢除了人權道德爭議外
        還有是對司法品質的不信任
        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法律系學生上刑法課第一節就會上到的
        但這些人當了司法人員後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我曾幫一位被控"殺人+放火"的被告辯護的經驗

        我是第二審才接手 第一審被判18年(起訴檢察官跟蘇建和案是同一個)

        據被告的描述
        第一審的承審法官 是刑訴界的權威之一
        可以將陳樸生教授天書般的"刑事訴訟實務"整理成深入淺出的講義 很容易理解
        他在某大學教刑訴不但堂堂爆滿 外校一堆人也會去旁聽 還得前一天去佔位
        他上課時真的和藹可親 不但學識好又風趣幽默 教學品質佳 非常受學生歡迎
        但是他到了法庭上變成法官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也許是學問好又經驗豐富 非常的自負聽不進別人的話
        只要是他認定你就是犯罪 跟他辯解絕對沒好下場
        以前聽過有學長跟他當庭主張刑求抗辯必須先於所有證據調查
        這位法官就回嗆"這只是學者見解 我的書上也有我當然比你懂 不用跟我辯..."
        回到我的當事人這個案子
        這位法官也是非常的先入為主一口咬定就是我當事人作的 完全不聽他的辯解
        而且當時他的辯護律師開庭到一半直接蓋上卷宗離開法庭
        跟他說這一審放棄了 直接拼第二審比較實際

        我接手後檢視整個案子 實在難以想像涉及人命關天的案子居然是如此草率
        這案子是一間頂樓加蓋的房子失火 有1個人被燒死1個受傷
        消防隊的火場鑑識認為是電線老舊導致起火 應屬意外
        為何這位被告會被扯進來
        原因是受傷那位與被告有感情糾紛
        被告在失火前幾天曾經與她口角 說要放火燒死她全家
        而且事發後 有人證說有聽到被告親口說那間房子失火是他幹的
        除此之外  沒-有-其-他-直-接-證-據
        就用被害人的指述+被告自白(證人說聽到被告承認犯罪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
        也算是自白) 就認定被告涉嫌放火+殺人判處18年
        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指控被告到加油站拿汽油裝汽油到被害人家放火
        問題是消防隊現場報告 現場完全沒有任何汽油桶 也沒有任何汽油痕跡
        被告當時也有不在場證明 當時在卡拉OK店唱歌喝酒 之後騎車回家
        在起火時 被告距離火場起碼30分鐘車程 根本不可能到現場縱火
        第二審採信我們的說法改判無罪 不過被害人請求檢方上訴後發回更審
        這次的法官就完全敵視被告
        這一審有把當年負責救火跟火場鑑識的消防隊員全部找來作證
        四五位的消防隊員均表示以現場的跡象顯示 沒有發現汽油或汽油桶
        應該可以排除人為縱火 也不斷向法官解釋如果是人為縱火的話應該是怎樣如何之類的
        但是法官不死心一再追問負責寫報告的人 所謂"不排除電線走火"
        這位專家講了解釋說現場的電線是一次熔合 如果是外力應該是二次熔合之類
        的專業術語 不過法官顯然聽不太進去 就一直問說
        "既然你們的結論只是不排除電線走火 那也沒有排除人昨縱火"
        問題是鑑識報告也只能這樣寫 沒寫的原因根本是他們認為人為縱火不是原因
        只是到了法庭上作證要負責 他們當然也不敢斬釘截鐵說不可能是人為縱火
        法官就抓著這點 說鑑識報告及證人說法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那哪位專家可信?)
        這些消防隊員我們都不認識 幹嘛迴護我們??
        後來我當庭反駁根本沒有發現汽油桶跟油漬 不可能是潑汽油縱火
        法官居然當場嗆我說 "沒發現不代表就沒有== 可能是燒完了"

        你心裡這麼想是人之常情 但你居然當著所有人的面這麼講 完全違反證據法則

        無罪推定
        不過我當時太菜了 不敢當面回嗆
        至於不在場證明 反正就說這些人與被告認識 可能會偏袒之類的
        那被害人跟被告有仇  難道就不會故意栽贓??
        這一庭不意外又被判18年
        但理由太扯 上訴最高法院 也不意外的又撤銷發回
        只不過離奇的是 被告有天突然間喝醉酒跌入水溝就死了
        真相就永遠石沈大海.........

        到底是不是這位被告縱火的 說真的我也不敢完全確定
        當然正常人難免都會懷疑
        哪有這麼剛好你才說要對XX放火 隔幾天他家就起火
        不過法治國家要判人有罪 必須要經過刑事訴訟的嚴謹程序
        更何況是涉及人命的重罪 科學證據明顯勝過可靠信低的人證時 優勝劣敗很明顯
        我並不贊同完全廢除死刑 這位被告如果真的放火燒死人 我也認為他該被處死刑
        但是遍觀所有的證據 完全並不能說服我

        既然是文明社會當然要相信科學辦案
        無罪推定 罪疑為輕 既然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官自然也要遵守
        不能覺得依照法律治不了你 我就代替神明來懲罰你
        就是很多老經驗的法官以老賣老 覺得以我幾十年的經驗 你有無犯罪騙不了我
        好像某個蘇案法官說他是高考第一名不可能判錯 真是笑話
        很多冤獄錯判就此產生
        各位有興趣去找一些有重大爭議的死刑犯案例 有點法律常識肯定會覺得很扯
        沒入行前覺得不可能發生 實際接觸這些判人生死的法官 才深覺難怪實務界律師
        很多主張廢死 因為這樣的司法品質絕對會不斷發生錯殺
        現在觀念認為寧可錯放百人也不該錯殺一人
        像陳進興這般人絕對罪該萬死 但目前50幾位死刑犯都是這麼罪證確鑿嗎?
        至少陸正案我有接觸過  其認定有罪的證據也非常薄弱跟我這個案子差不多
        真的這樣把人斃掉 這些法官真的良心過得去嗎?

        總之 大家必須要嚴肅面對廢死的議題 贊成與否 說實在我覺得都有偏廢
        至少要減少到求其生完全不可得時 目前唯一死罪已經不存在 這是一大進步
        不要用偏狹的觀念說這些惡徒就是該死  不要覺得錯判不會發生在你身上 
        因為常常就在發生 哪天你倒楣到家就知道

        一個殺人的罪犯死了不能挽回什麼 反之一個無辜的人被槍決 卻什麼也挽不回



































































※ 引述《s2678132 (LONG)》之銘言:
: 刑事鑑識
: 2007年,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受邀擔任鑑定證人,根據現場照片一共提出十八
: 項新發現,包括歹徒是在吳銘漢夫婦睡夢中加以殺害再予以劫財、女性死者生
: 前應該沒有被性侵害。另外,李昌鈺在法庭內檢視兇刀,指出這把菜刀有五個
: 角度三個面,能造成不同類型的傷口,因此,不能排除一人持刀犯案的可能性。
: 2008年6月20日,李昌鈺藉由資料分析、現場還原、血跡分佈及重建程序,依科
: 學方法進行犯罪現場重建,發現以下事證:
:     被害二人共有79處刀傷,並無如原起訴書所描述之警棍或其他鈍器傷。
:     雙人床、五斗櫃及牆邊地上,四周均有大量的、非常完整的噴濺痕及滴血,
:     沒有人體或物件阻擋的痕跡。從現有的證據看來,可以肯定沒有多人在場犯
:     案的跡証。
:     吳銘漢陳屍位置是在房門與五斗櫃之間。由於房門及五斗櫃位置限制,只能
:     容納一人。凶器只有菜刀可能,水果刀及警棍不可能造成砍殺傷口,因開山
:     刀刀刃長度該空間不能容納,並會在五斗櫃側造成刀砍痕跡。因此根據排除
:     法,唯一可能容納之凶器為菜刀。
:     現場地面、棉被、衣物均有血跡,說明在凶手行凶過程中,這些衣物已在地
:     面;現場活動空間極小。現場活動空間大約在7.12平方公尺至1.41平方公尺
:     之間,如二名被害人加四名兇嫌,可能佔有面積為26.21平方公尺,故現場無
:     法容納如原起訴書所謂之行凶方式:四人同時持刀棍行凶。
:     在現場均無發現被告三人之鞋印、指紋及毛髮,顯示該三名被告於事發時可
:     能不在犯罪現場。    現場發現三枚血指紋,指紋比對為王文孝所有,其他
:     三名嫌犯指紋、掌紋未在現場發現,此點顯示其他三人可能不在犯罪現場。
: 鑑定結論:「從案發現場實際情形、活動空間、傷口型態和位置、可能涉案刀棍、
: 涉案人手長、胸寬、被害者傷口方向等資料推斷,本案現場犯案空間相當狹隘,如
: 四人同時揮舞刀棍砍殺,在犯案時間現場能見度(凌晨四時許)及刀長、臂長情形
: ,極不可能由四人同時行凶刀棍齊下砍殺二名被害人;依據血跡分佈情況,所發現
: 唯一指紋和血鞋印,及犯罪現場重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一人所為。」
: 引自維基百科
: 被害家屬要怪就去怪當年警察亂搞..亂用一堆方法去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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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92.196
OPWaug:基本上這三個兇手只是沒證據證明他們有罪而已1F 12/26 12:53
alprazolam:我心如秤2F 12/26 12:53
Kay731:鍵盤律師 你好!3F 12/26 12:54
urzarage:推4F 12/26 12:56
moumoumou:一審法官是林XX??如果是的話這應該好久以前的案件囉5F 12/26 12:56
tarjan33167:專業文 大推6F 12/26 12:56
blaja:這篇推,但對司法的不信任而贊成廢死是否也應著重於司法改革7F 12/26 13:01
unbomb:一樓沒證據就是無罪。8F 12/26 13:01
grooving:所以重點是不該輕易判死 而不是廢死9F 12/26 13:01
grooving:用誤判來爭廢死根本狗屁不通
blaja:法界精英應該知道關鍵的問題在哪,而不是只喊著廢死卻無後續11F 12/26 13:02
strike519:還好我是宅宅  宅在家最安全  YA12F 12/26 13:03
bawnobody:13F 12/26 13:05
hiu:好文豈能不推~14F 12/26 13:05
xu12:照倒數第二段邏輯 為了可能的江國慶 就要縱放所有的陳進興嗎?15F 12/26 13:06
Nipperdey:推道長專業文!16F 12/26 13:06
badbadook: 誰來買單17F 12/26 13:06
xellence:沒判死就是縱放 叭叭叭!!!18F 12/26 13:07
orgeat:推19F 12/26 13:08
chien0128:xu12你認為寧可誤殺一百 仍不可錯放一人嗎?20F 12/26 13:08
changmada:收穫良多,推21F 12/26 13:08
xu12:那廢死們認為 寧可錯放一百 仍不可錯殺一人嗎? (笑22F 12/26 13:10
sanders:廢死不等於錯放 OK?23F 12/26 13:11
xu12:死刑也不等於錯殺 ok?24F 12/26 13:12
kimura0322:推25F 12/26 13:12
chien0128:法律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 沒有明確證據就必須判決無罪26F 12/26 13:13
bg00004:告訴我這一波的死刑中...哪一個是無辜的?27F 12/26 13:13
blaja:是不是法官們都是學長或老師,所以實務律師也不敢出來大聲說28F 12/26 13:14
blaja:因為法官都亂判,所以廢死有其必要性之類的話
sanders:鄉民很愛酸烏龍法官恐龍法官 卻認為法官判死都是正確的?30F 12/26 13:15
xu12:你認為當中一定有誤判的話 何不大聲說出來?31F 12/26 13:17
xu12:說啊 哪一件是誤判?
umii:推薦這篇,終於有理性討論了33F 12/26 13:18
shyuwu:死刑可能造成錯殺34F 12/26 13:18
umii:可不可以不要一看到死刑就高潮,希望多一些這種理性討論35F 12/26 13:20
Bastain:這篇有實務八卦  大推36F 12/26 13:21
sanders:那誰敢說全部都沒有誤判?陸正案為何可以審23年?37F 12/26 13:21
blaja:不敢戰法官,所以戰死刑。38F 12/26 13:21
heartblue:誰說要縱放陳進興,xu12自己在腦補?還是你認為只有死刑39F 12/26 13:22
heartblue:跟無罪釋放兩種,你以為在看九品芝麻官喔?
heartblue:一樓有唸過國中嗎?無罪推定是國中就已經教過的基本觀念
hamasakiayu:其實你需要的是法官誤判入罪化XD42F 12/26 13:23
Zamned:威權時代的法官嘛.....以前法官判一件案子才花40多天就了結43F 12/26 13:24
Zamned:神速啊
Zamned:該說有效率 還是草率?
BlackRevia:推這篇,多一點理性討論,不要看到廢死較高潮46F 12/26 13:25
xu12:廢死自己在跳針 然後說人腦補 笑死人47F 12/26 13:25
xu12:說了嘛 這些死刑犯有誤判的話 還請舉例啊
incog:為什麼能在外面喝醉掉入水溝???.................49F 12/26 13:27
Zamned:為什麼不能 人家的自由啊  難道他是自願作水鬼?50F 12/26 13:29
tkucuh:來討論陸正案吧。陸晉德非常確定邱和順有犯案也該死。51F 12/26 13:29
ahaming:無辜的方小弟被殘忍割頸放血致死,也是什麼都挽不回52F 12/26 13:29
tkucuh:現在邱也死刑定讞了,應該快被斃了吧。53F 12/26 13:30
Zamned:陸正案公視有一系列紀錄片 非常值得觀看54F 12/26 13:30
ahaming:方小弟被殺只有幾分鐘的事,可沒有一審二審三審這麼多程序,55F 12/26 13:30
sanders:我敢說沒人敢簽邱和順的死刑令 爭議性太大56F 12/26 13:31
rover10:看不懂某幾個人在高潮什麼XD57F 12/26 13:31
ahaming:這麼多年的時間可以挽回生命。58F 12/26 13:31
Zamned:傳統上 被告和檢方的媒體掌握有太大的懸殊59F 12/26 13:31
Zamned:很少聽到被告的心聲 那個影片沒事可以看看
xu12:我家路口20年前的建材行滅門血案 最後一個拖到近年才槍決61F 12/26 13:33
ahaming:司法需要改進,但不是用廢除死刑來改進。62F 12/26 13:34
tkucuh:其它還有哪幾件爭議大的案子也來聊一下?63F 12/26 13:34
Rinehot:錯判死刑的以殺人罪起訴 這樣如何?64F 12/26 13:34
tkucuh:這話去跟江國慶講吧。65F 12/26 13:34
Zamned:人們總是說 檢察官有個壞習慣 就是把人都當賊看66F 12/26 13:35
Zamned:這樣的態度 只會錯殺無辜 就算沒事 你的名譽人生也都完蛋了
v32767:錯放付出的代價比錯殺小多了 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用意68F 12/26 13:36
Zamned:司法不該成為顢頇的象徵69F 12/26 13:37
Rinehot:檢察官把人當犯人看可以接受 法官還這樣搞就太超過啦70F 12/26 13:37
legendmtg:當然是寧可錯放也不能誤殺71F 12/26 13:37
legendmtg:國家的權力本來就應該受到約束
joveryant:非常同意你的觀點!73F 12/26 13:41
joveryant:如果說真的要懲罰殺人者應該是要讓他坐一輩子的牢 槍決
joveryant:槍決太便宜他們了 何況還有可能有冤案
joveryant:然後噓那個腦補王 邏輯有問題就多去看看書
hanun:原來江國慶活該當冤死鬼(筆記)77F 12/26 13:44
legendmtg:寧可錯放也不能誤殺更極端的例子 你可以去查辛普森案78F 12/26 13:45
Zamned:辛普森那個案子 民事部分他可判賠天價賠償79F 12/26 13:46
Zamned:刑事部分則是檢方辦案不夠嚴謹慘痛後果
Zamned:按照李昌鈺博士的說法 認為辛普森案不能排除有共犯涉入可能
Zamned:如果真有共案 那這個案子很多都說的通 不過警察咩....
Zamned:          犯*
air:推84F 12/26 13:59
Boris945:反正我是信了85F 12/26 13:59
jghs121:這樣因為誤判而被終身監禁有比較好?86F 12/26 14:08
potatofat:所以先讓你們這些法律人看看挽回的是什麼吧 哈87F 12/26 14:08
jghs121:希望原PO能夠提振台灣司法界88F 12/26 14:09
gll:我想知道第一審的法官是誰89F 12/26 14:12
mirandaliu:原po打了一場串真有心90F 12/26 14:14
sunnychu:原po的案子讓我想到鍾德樹 一樣沒有他縱火的證據91F 12/26 14:23
sunnychu:但他去年被槍斃了 唉
vi000246:這篇要是記者來寫 會變成 縱火狂殺死數條人命 輕判十八年93F 12/26 14:24
vi000246:然後一堆鄉民會回 怎麼不死刑啊 人渣 該拖去槍斃掉
vi000246:但會判死都是罪證確鑿+毫無悔意 這樣還有廢死必要?
AnFerNeE309:推96F 12/26 14:25
eipduolc:最後一句話正是廢死主軸97F 12/26 14:39
qapo741:推 法官誤判向醫師一樣 也要關也要賠錢 會改善嗎?98F 12/26 14:40
eipduolc:輿論影響判決的情況在台灣也很平常99F 12/26 14:40
CN091118:先推再看  很用心@@100F 12/26 14:43
CN091118:PUSH 死刑存廢值得討論 不過酸民也只喜歡便宜行事
sportgun:值得推的理性討論102F 12/26 14:50
Golu:誤判 和 死刑執行  本來就是分開看 硬是要攪在一起只會模糊103F 12/26 14:58
Golu:前者的問題點 說實在原PO例子應是著重在誤判的原因
Golu:只要能將誤判的因素大幅降低甚至消除 執行手段是否是死刑
Golu:又或者死刑是否需要廢除本身就不是核心問題
Golu:台灣廢盟之所以令人討厭 還是"以廢死為目的"的無視其他人意見
Golu:而不是以"改革判決程序"、"減少誤判"這類判決為導向的訴求
Golu:說白就是倒果為因
Zionward:110F 12/26 15:09
Zionward:到底是要怎麼分開看?
Zionward:他就是理由之一啊
Zionward:光是說『要把誤判消除』就是一個天方夜譚
a780411:推114F 12/26 15:12
TheBoss:115F 12/26 15:13
shirman:此案中 被告並不是被判死刑 而是18年徒刑 如果真是冤案116F 12/26 15:23
shirman:那被告也是浪費了18年光陰 以原PO邏輯我們是不是也開廢除
shirman:自由刑?
shirman:用司法品質來牽扯刑度存廢本身就很荒繆
sausalito:茪W也不必惱羞成怒吧120F 12/26 15:28
linsmile:不該廢死~程序需改進121F 12/26 15:42
grooving:陸正案拖了23年正好代表現代司法對判死刑的慎重度122F 12/26 15:46
grooving:你提這個出來打自己臉幹麻?
Zamned:陸正案拖這麼久 在於司法不願意打自己耳光124F 12/26 15:49
sanders:陸正案拖這麼久是因為證據不足但是法院又不願意認錯 跟蘇125F 12/26 15:51
sanders:案情形一樣 多數法官都不想做最後一個壞人
AlexKarev:好誇張 實務上竟然能跟周星馳電影那麼像= =127F 12/26 15:57
Rinehot:法官現在是球員兼裁判 還永遠不會錯128F 12/26 16:01
grooving:所以不就証明了証據不足下法官不會亂判死刑129F 12/26 16:02
grooving:和你腦補世界裏的法官老是亂判亂殺有一大段差距
click:所以該斃的是那些高高在上自以為是的垃圾法官131F 12/26 16:07
Dirk0001:喔~~律師 嗯嗯 先噓在說132F 12/26 16:11
hekrwasp:推133F 12/26 16:39
kimkim:哈哈  連不贊成全面廢死的道長都這麼多噓134F 12/26 16:44
kimkim:看來很多反廢死的鄉民們眼裡容不下一絲可能廢死的理由
zihater:推136F 12/26 16:45
dragonsoul:所以問題就在於有不少腦殘司法人員  不解決的話137F 12/26 16:47
dragonsoul:再怎麼廢死還是有一堆冤獄
dragonsoul:治標不治本啊
unprove:推這篇,但鄉民聽不進去140F 12/26 16:49
dragonsoul:這篇講的是想廢死的「理由」  但是沒有「配套方案」141F 12/26 16:50
EvanYang:142F 12/26 17:08
bundestag:是林xx的話 這篇還真是大八卦143F 12/26 17:32
bundestag:不過好奇問一句道長您幾歲了?
manieliu:這篇夠中肯了也能噓145F 12/26 18:05
nourri:現在法官花好幾個月處理一個案子也不代表她就有花心思146F 12/26 18:18
nourri:更不用說台灣法官沒水準的很多 前後話不一致
nourri:最好是一輩子不用去那種地方 不然就求神拜佛給你一個好法官
nourri:多好的律師都沒辦法抵抗法官的專制
a3300689:如果司法體系有問題 應該要檢討恐龍法官 而不是廢死150F 12/26 19:00
bawnobody:恐龍法官判出來的死刑,這你相信??151F 12/2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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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2-12-26 16:16:22 (台灣)
  12-26 16:16 TW
這是目前看過最能接受的評論
2樓 時間: 2012-12-26 22:12:36 (台灣)
  12-26 22:12 TW
公視這兩天討論了這個議題 非常支持 以費死為長遠目標 而以被害人保護措施為前提下 進行體制內改革
3樓 時間: 2012-12-26 22:16:14 (台灣)
  12-26 22:16 TW
目前台灣是有死刑的 但是這次執行死刑的手段過程本身是違反台灣法律的 這一點只能說司法機關濫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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