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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versitility.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16 01:02:04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標題 [轉錄] 台大法律系對圍中正一的Q&A
時間 Tue Apr 15 21:38:18 2014


   其實我大體上同意這篇文章的法律見解。



   緊急與偶發的集會權利,不應採用許可制,已經是法學上的共識。

   現行條文既然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那麼,縱使它尚未失效(行政機關仍應遵守,但是裁量權必須盡量限縮),
   但實質上已經喪失了違法性的內涵(違反的群眾可能也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罪)。
   確實存在著這種矛盾。

   法制的過渡時期就是這個樣子的。



   這篇Q&A想要告訴大家的就是:民眾並沒有違法,請大家不要弄錯重點。



   我想說的則是,
   如果「沒有違法」所以「大家應該接受」這個邏輯在台灣能被接受的話,
   那麼馬英九這個總統也不會當到今天這個樣子了。

   馬英九就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的最佳教科書經典範例。

   就連這次激起學運的服貿爭議,
   我也認為於法有據。

   相關見解,請見我在板上發表的這兩篇文章: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5235050.A.CC4.html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5408881.A.2DA.html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關於釋字433) - 看板 HatePoli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必須說明,我不認為攻佔國會事件中,法學爭議有多重要。
證據就是吱吱是不會因為釐清法學爭議而撤離的, ...

 

   我至今還沒看到法律學者敢面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規定。

   還沒看到他們怎麼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的限縮。



   這說明了什麼?



   說明了在台灣,法律不過是任人裝扮的小姑娘,
   這也是我最痛心的一點。

   如果法學可以選擇適用自己喜歡的條文,這還叫什麼法學?



   當黃榮堅忽視服貿協議被DPP杯葛而根本無從進行審查程序,
   只說國家拒絕人民的檢驗與同意,
   回到了專制獨裁,
   因此攻佔國會就是「市民不服從」。

   當許宗力以「聲請釋憲很高機率會被駁回」的理由,
   來說明攻佔國會的最後手段性。

   我終於明白。

   自己實在很難再稱呼這些人為老師了。



   而這就是專業的真相?

   我覺得自己實在....負盡法律十五年。



   至於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
   說穿了,就是淺藍對於過去三個禮拜忍氣吞聲的反撲,
   只是剛好利用這個事件來表達不滿。

   我們真的同情警察嗎?

   你再想清楚一點,
   不如說,淺藍是把「警察」這個角色想像成「中華民國政府法制」的化身。

   為這個學運期間被恐怖份子所要脅,
   卑躬屈膝、捆綁手腳的政府法制,送上一束鮮花!



   畢竟群眾沒有真的闖進警局,
   除去個別恐嚇等行為,我認為大體上仍屬於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範圍。

   我是願意肯定的。

   反觀那些支持學生攻佔行政院、立法院的學者們,
   為了台獨立場可以寫出這種文章,
   你們能在立場不同(例如啤酒館政變、或有一天主張統一的人攻佔國會)的時候,
   仍然堅持這樣的法律論述嗎?很高機率被釋憲駁回的最後手段性?

   你們能嗎?

   如果不能,這算什麼法律邏輯?



   最後要提一點,
   縱使我認為包圍中正一分局可能是在刑法上無罪的集會遊行,
   但是,集會遊行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環。

   言論自由只保障你不受國家侵害(而且國家仍然有權依法調查追訴審判喔),
   並不保障你的「主張」或「表達方式」獲得社會認同。



   換句話說,依照新法,你可以示威、臥軌、罷工、抬棺抗議、包圍醫院。

   這都是你的權利。

   可是如果你真的去包圍醫院,受到社會唾棄,
   這也是你自作自受。



   而當你發現你們像古惑仔一樣包圍警局的行為不受社會大眾支持的時候,
   你該做的,不是立刻去查FB是否都是殭屍帳號,
   甚至我也不敢奢求你們收回政治主張。

   我只希望,你們能夠察覺。



   你們所代表的真的不是這個集合名詞──「人民」。



   因為我們沒有授權給你。

   甚至連選舉都沒有選輸給你,憑甚麼讓你這樣自稱?


--

                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但是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動物農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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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7.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7569101.A.4A9.html
Amontillako:推農莊大的感想文!1F 04/15 21:39
mrcat:推!2F 04/15 21:40
jhoc:推這篇。許宗力老師的意見書念過不少,這次徹底失望。3F 04/15 21:40
ncyc:唉呀,他們會拿著民調自稱有民意啦4F 04/15 21:40
peruman:推5F 04/15 21:40
ameko34:寫得很棒6F 04/15 21:41
WangCM:虧大家還把他的意見一字一字讀 結果連他自己都不信任憲法7F 04/15 21:41
kathpope:最後一句 XD8F 04/15 21:42
mrcat:想想那些人在講台上只是為了錢而講,根本不相信他所說的東西9F 04/15 21:42
Chuckj:這幾篇的見解都很棒!政黑好像有點強~10F 04/15 21:42
geosys:推11F 04/15 21:44
Amontillako:其實道理很簡單,問題是想不到那些老師可以為了台獨12F 04/15 21:44
mm10:甚麼法都不能限制他們 但是還是會挑法律條文去保護自己13F 04/15 21:45
Amontillako:扭曲原來大家有共識的一些法價值14F 04/15 21:45
yuriaki:當一票都沒的學生合法佔據100%選票選出的國會 還期待什麼15F 04/15 21:45
yuriaki:佔據國會可沒違法正當性不容質疑喔XDDDDDDDDDD
zimt:推最後一段 如果公民不服從獎的擲地有聲 為什麼不幫楊儒門?17F 04/15 21:46
MsKing:如果立場反過來他們就不會支持了 法律教授很多都是先畫靶18F 04/15 21:46
MsKing:在射箭 楊儒門就是最好的例子
zimt:如果基本權普世價值 為什麼不幫陸配(釋字618)20F 04/15 21:47
Narusawayui:唉..21F 04/15 21:47
shyang814:推    分析的不錯22F 04/15 21:47
zimt:我可是親耳聽到黃師認為楊儒門沒有用盡民主體制的救濟手段23F 04/15 21:48
zimt:否定他的所作所為可以阻卻違法
zimt:最愛寫不同意見書的那幾位大法官 在陸配服公職的事件
winwoeld:楊儒門 當時是阿扁執政  END26F 04/15 21:50
zimt:一片靜默 幾乎拍拍手全部通過 這說明了 這些人標榜的價值27F 04/15 21:51
lostt:如果大腕法律教授都如此,可以想像法官就更慘烈了28F 04/15 21:51
zimt:並沒有超越他們的政治立場29F 04/15 21:51

   唉,這次學運教我最重要的一件事,竟然是看清同學老師。

Ryaniii:許大法官的意思應該是說程序上很難提起吧30F 04/15 21:51

   不是,許宗力的意見是釋憲會敗訴,
   緊急處分也會因「不可能勝訴」被駁回。

WangCM:台灣人有人權 外國人有人權 大陸人沒有 簡單說是這樣31F 04/15 21:52
WangCM:沒有發起暴力不服從實在太可惜了
MsKing:推樓上33F 04/15 21:53
mrcat:那就不違反憲法設計的意旨吧,嫌薪資太低也沒處提釋憲啊34F 04/15 21:53
Ryaniii:我是覺得最後手段性是說得通的35F 04/15 21:53
hotaru3456:眾人是平等的 但是有些人更為平等36F 04/15 21:54
mrcat:難道找不到工作可以說與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不符?37F 04/15 21:54
MsKing:福懋當時又還沒通過 哪來得最後手段性38F 04/15 21:54
mrcat:然後因為程序上無處提起就做什麼都可以?39F 04/15 21:54
mrcat:還最後手段性哩
lostt:我一直想找釋憲接受案和退回的比例...可以拿來當打臉材料41F 04/15 21:57
screwer5566:服公職權是公民權  不是普世人權42F 04/15 21:57
zorahjin:推"把「警察」這個角色想像成「中華民國政府法制」的化身43F 04/15 21:57
Ryaniii:最後手段性成立也不代表他合理44F 04/15 21:58
zorahjin:"這句話,我對中正事件方局長的支持,也僅是因為他是20多45F 04/15 21:58
zorahjin:天以來,唯一和我認知的法律概念相符的人
Ryaniii:我倒認為他們眼中的警察是社會制序和傳統道德價值47F 04/15 21:59
yuriaki:樓上該記得方局長慰勞佔據立法院的學生說「辛苦了」48F 04/15 22:00
yuriaki:方局長可是認同學生佔據立法院的行動
MsKing:最後手段性成立也不代表他合理=>那些人可不這麼認為50F 04/15 22:00
yuriaki:並且完全無視幸福里居民的生活安寧51F 04/15 22:01
zimt:618那位陸配可是取得公民權的52F 04/15 22:06
ophelia919:推53F 04/15 22:07
TwnProvince:讚54F 04/15 22:09
noonee:不知道原po還在不在 想問個問題55F 04/15 22:11
noonee:根據新的集會遊行法 如果真的有流氓帶了大量小弟
noonee:幾百人上千人跑去包圍某家店 在沒有人動手砸店之前
noonee:都是受到集遊法保障的自由對嗎?

   理論上還要經過價值衡量啦,
   政治言論、或商業言論的價值是不同的,再跟造成商家財產權或人身自由做比較。
   無法一概而論(行政法上的裁量有所不同)。

   但是,如果到了觸犯刑法的程度,
   以刑法上來說,在「犯法的前一刻之前」當然都是無罪的,
   除非另外有預備犯的規定。

   套句文泰來的話:「等砸到了再說,自然有法律會制裁他嘛!」

   大概是這個意思,我是盡量簡化。

a823577:這篇真的只能推了...全台灣最沒資格講民主的就是猴群59F 04/15 22:14
WangCM:718解釋沒講明對445什麼補充 湯大法官的意見書補充說60F 04/15 22:15
WangCM:集會自由不包括暴力集會自由 這是718的意思
WangCM:我認為流氓和那天那群暴民 都不能主張集會自由
nokotsuki:只能推了 T_T63F 04/15 22:18
tina1007:雖然動物農莊大平常文要給推,但這篇我真的吞不下去64F 04/15 22:32
tina1007:這次只能說"用憲法公告時間來做亂,不是計劃好的根本不成"
tina1007:以前宣告違憲的時候有比這次鬧這麼大過嗎?印象中沒有

   我只是就法論法而已,有漏洞就承認有漏洞,
   這不妨礙他們另外構成刑法其他罪。

geefun:照這麼說,真的會被猴群無限上綱,我只要嘴裡喊著和平,以67F 04/15 22:35
geefun:後想圍哪就圍哪,反正牠們隨便都找得到「正當性」

   行政上可能無法透過集遊法事前管制,
   但是,如果有犯法行為,事後透過刑法抓起來還是可以的。

mrcat:靜靜的包圍,也妨礙被圍者出入的話……有可能做到嗎?69F 04/15 22:39
mrcat:妨害自由、強制、恐嚇…?
mrcat:            也不
Amontillako:在「犯法的前一刻之前」<--改成 著手的前一刻 更精準72F 04/15 22:41
suindu:"緊急"與"偶發"的集會權利,不應採用許可制,圍中正一分局73F 04/15 22:44
jujukuma:推!!!74F 04/15 22:45
suindu:有符合"緊急"、"偶發"嗎?這個前提成成立,後面論述才成立75F 04/15 22:46
jack0123nj:我參加某個座談會的時候很想問台上每個老師76F 04/15 22:47
jack0123nj:請問如果現在是軍人用同樣的訴求佔領國會
jack0123nj:你們還願意用抵抗權為他們辯護嗎?

   唉,答案已經很明顯了,就像刻在他們額頭上那麼明顯。
※ 編輯: AnimalFarm (122.118.17.16), 04/15/2014 22:57:20
theskyofblue:推79F 04/15 22:53
p845286:推80F 04/15 22:56
chakichaki:回noonee大,這不是集會遊行法討論的範圍,實務上,這81F 04/15 22:58
chakichaki:種行為以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處理
dbyellow:推83F 04/15 23:33
aljinn:可是學生/公投盟以及後面包圍 說是偶發緊急集會也有爭議吧84F 04/1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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