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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5-01 21:16:3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uke7459 (TsingHua)
標題 Re: [新聞] 一審判7年4個月 林益世開懷大笑
時間 Wed May  1 19:30:09 2013


花了一些時間

把林益世的判決書調出來看了一下

很想幫法官說話

因為至少我認識的數位法官

給我一直是很辛苦 認真 默默付出的形象

即使忙碌中 也願意時刻回學生問題

但我真的越看判決書越不解這判決

首先鄉民一直攻擊的中鋼民營化的判定 這沒話說

大法官解釋第73號

依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民營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義務之移轉日期,仍
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惟在尚未實行交接之前,
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就是已廢除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一條

也有同樣規定

不過「喬」合約獲利 非貪汙所得?

根據通說見解

所謂職務上行為

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而言

要求,即為請求給付

促使對方允諾之意

一經請求,即成立貪污罪

不以他方承諾為要件

用實質影響力逼迫 還不算成立?

就是這樣 依刑法122條

(違背職務賄賂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難道 收賄賂 喬合約 還不算是一種違背職務行為嗎?

根據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

這幾條保護法益在於

「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

同時亦在確保

「社會一般人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之『信賴』」

林益世該案判決書同樣有引

看到這 讓人都要哭了

原來這個判決可以達到讓社會一般人對公務員有信賴阿

或者這可以解釋成對 購買某證 有信賴?

判決書全文 大多在到處引判決

解釋貪污罪要直接相關 此非林益世直接所能及之範圍

所以不屬職務行為

這也是為什麼要說中鋼是民營的主因 因為若是民營

則可用其他判決 東引西引一些 解釋成不屬職務範圍

然而悲哀的是


卻又開宗明義地表示這些法條存在目的在於

「社會一般人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之『信賴』」

上次我確認 我國屬於 大陸法體系國家

什麼時候需要受判決先例拘束了

況且實際去翻判決 這種解釋已經讓普通人都感到牽強了

如果要引判決先例 好吧 好吧

根據 99年度訴字第2711

2011年員林鎮鎮長

同樣是收工程回扣 對方也是民營公司

收了一千六百萬

被同樣的貪汙罪 判台中地院了十四年

怎麼了? 原來物換會星移

身分不同 差了兩年

索賄8300萬 就變成小小的恐嚇

學校流氓 威脅搶午餐錢的小罪而已?

先別說判決書好了 那越看越難過

覺得中國法治差 貪污多?

根據中國刑法第383條

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 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
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
處分。


七年是判給貪汙在五萬元以下的!!

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貪汙超過十萬 就可以判死刑了

在台灣卻無罪 最後只成立

財產來源不明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

其他分明有參與的親戚還通通無罪

更無法理解的是

林益世還發出聲明稿 將會再上訴!?



難怪台灣公共工程這麼糟糕

路永遠鋪不平 工程永遠蓋不完 國債每年增加

不從中工程材料中 黑錢來給高官 根本接不到工作啊

高官也不怕你告他貪汙 威脅 反正都只是小罪而已

終於了解

原來我學的法律一直都只是"校園版"的

理想一套 實際運作另一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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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erlevis:我上次在陽明山的山頭,看到一個穿白衣服的女人,她自12/29 22:22
porterlevis:己一個人站在雨中,手中拿著一把小小的摺疊傘,風颳
porterlevis:阿颳的,雨傘也跟著晃來晃去,我停下車,問道:小姐
scar906:雨大..只見他緩緩的走進山壁中 只露出半邊臉跟腐爛的12/29 22:23
porterlevis:需要搭便車嗎?我剛好要下山,結果她對我說:12/29 22:24
scar906:全套 1500...12/2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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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18.130
whiteadam:1141F 05/01 19:31
polarg:國民黨版法律才是顯學2F 05/01 19:31
alprazolam:讀114跟人學什麼法律3F 05/01 19:31
jackythere:喬判決書很辛苦的~你了解嗎?4F 05/01 19:31
waijr:其實也許這樣判是對的 但前面那樣不就是錯的 一個國家怎麼可5F 05/01 19:31
RolfP:這114有點猛啊~(統神調6F 05/01 19:32
waijr:以兩套標準 還是說台灣有兩套六法全書?7F 05/01 19:32
cyp001:你可以投稿豬油 一定會被刊8F 05/01 19:32

我是念院學士班 第二專長可以修法律

明年會去 政大法念書

不過確實 我才疏學淺 很多不足

若有錯誤還請高手賜教
※ 編輯: luke7459        來自: 140.114.218.130      (05/01 19:33)
clamperni:你要知道的是黨證公式9F 05/01 19:32
iRAVE:114不務正業   教育部要關心你惹10F 05/01 19:32
nightwing:宋朝法官還滿多的11F 05/01 19:32
sk100:請問還可以二審?QQ12F 05/01 19:33
waijr:至於中國法律好比妓女的處女證明書 那就沒啥好討論的13F 05/01 19:33
nogoodid:先決定結果 後面在決定要引用哪條法條而已14F 05/01 19:33
waijr:不然那本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還好過我們這本 但是政府從不守15F 05/01 19:33
waijr:法....
jackythere:689:法官判的很好阿~吱吱湊什麼熱鬧!17F 05/01 19:34
taimu:員林鎮長收民營公司回扣判十四年 哀...時代在變18F 05/01 19:34
vyjssm:114有科技法啦19F 05/01 19:34
rabbit190:沒看到014後面的車輪黨黨徽嗎?20F 05/01 19:34
Szss:馬冏講話也很誠懇 要大家犧牲一點點 可自己存錢一點點也沒少21F 05/01 19:35
loversii:玩權弄法22F 05/01 19:35
ivorysoap 
ivorysoap:反正有二審一審隨便判就好23F 05/01 19:35
minoru04:台灣司法被人民瞧不起都是自找的24F 05/01 19:35
Szss:看到2啦 sorry25F 05/01 19:35
loversii:馬:來來來 有錢大家分 沒事的26F 05/01 19:35
waijr:馬英九最無恥 叫大家省一點 自己特別費不夠怎麼辦 自己增加27F 05/01 19:36
waijr:總統就不用跟著省?
simon0131:李茂生 沈柏洋的臉書去看一下巴29F 05/01 19:37
DexterMorgan:狗冥黨不意外30F 05/01 19:38
mailismine:每個學者在學校都一副道貌岸然, 當了官又是另一個嘴臉31F 05/01 19:38
jackythere:689:特別費都是捐公益~怎麼可以質疑我們的馬神咧~32F 05/01 19:38
allure1:別查組會上訴嗎?33F 05/01 19:39
whackup:========= 許水德 : 幾年前就說法院是KMT還不信 =========34F 05/01 19:39
agong:   DPP最爛了  明明知道 惡行不受禾厶法制裁 還浪費社會資源35F 05/01 19:40
b6byc:689選的. 這三個數字,可以涵蓋很多意義.36F 05/01 19:40
chester71:11437F 05/01 19:40
lazydaydream:考上司法官再說吧 這是你以後要面對的職場環境38F 05/01 19:42
jid:你可能還不夠格念到有黨證 黃金認證過後的法律39F 05/01 19:43
screwer5566:中國刑法是課人民幣罰金吧 03040F 05/01 19:45
xxxg00w0:不然老是強調"實務上"這三個字原因在哪呢 這位同學 這樣41F 05/01 19:46
screwer5566:判決先例原則我國有  但只有判例可以拘束下級法院42F 05/01 19:46
OvO5566:.43F 05/01 19:46
xxxg00w0:能解除你對課堂學的和"實物操作"的差異疑惑嗎?XD44F 05/01 19:46
iwcuforever:拍拍45F 05/01 19:47
screwer5566:匪夷所思的是,判例不是法律,憲法規定法官依法律審判46F 05/01 19:47
screwer5566:判例怎麼算也只有命令等級(釋字有說明)
screwer5566:結果他媽的  這奇怪的不是法律的東西居然可以拘束法官
TSbb:不可質疑你的ROCer49F 05/01 19:49
screwer5566:還不能拒絕適用喔,如果認為違憲還要聲請釋憲推翻才行50F 05/01 19:50
TSbb:@xxxg00w0:瑣務的實務派跟理論派之爭跟這篇無關啊51F 05/01 19:50
TSbb:上面是"所謂" 打錯  這篇實務上也有舉小小鄉鎮長就14年
patoo:黨證>法律 麻煩加到教科書裡 法律?笑死人的政治遮羞布53F 05/01 19:51
jianliung 
jianliung:有本事的就快逃吧54F 05/01 19:52
yschen:智障阿扁不知道要加入KMT,有黨證殺人放火都不算犯罪的55F 05/01 19:52
yschen:我明天也要去申請黨證了,然後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偷搶擄掠了
lave2002:國營事業人員 刑法10條立法理由 除依據採購法不屬公務員57F 05/01 19:53
buddar:行院院秘書長索賄居然無罪58F 05/01 19:55
FRX:59F 05/01 19:55
buddar:有理個鬼掉,就足以認定林益世心裡有鬼,連他都知道事情大條60F 05/01 19:57
buddar:只有法官狀況外,一直幫林開脫
buddar:所以審判不用依據事實,只要鑽法律漏洞嗎?
levie:二審未開先猜,無罪釋放63F 05/01 19:58
goldstein:   這就是陰久所謂的「依法行政」,他們永遠不會出事64F 05/01 20:00
goldstein:   現在很明顯整個正腐體系跟剪掉都是偏向過敏黨,或者
goldstein:   說都是過敏黨養的!偏偏有人還是覺得兩黨一樣爛
koukai2:難怪文章一團糊塗 果然不是念法律的67F 05/01 20:05
baptism:判例有事實拘束力的,因為不符判例的判決會被最高院廢棄68F 05/01 20:05
baptism:久而久之法官就不會違反判決判
yrrh:法律其實有很多條款都互項衝突,就是用來處理這種情況70F 05/01 20:05
yrrh:有黨證就適用判刑較輕的法條,沒黨證又敵對的話就用重罪去判
simonmiho:推72F 05/01 20:06
Marino:法個懶較   白吃在華人世界才相信法  法是對付你小民用的73F 05/01 20:20
ian90911:推74F 05/01 20:32
n17a2:推75F 05/01 20:36
j155221:推你有花時間去研究並且找其他相似案例76F 05/01 20:37
gsuper:77F 05/01 20:43
l2l:法律遇黨證會自動轉彎78F 05/01 21:02
tenbear:台中地院是鎮長發包後收回扣,79F 05/01 21:12
tenbear:和014差很多,你刑法老師會哭
weee:認識數位法官? 對不起,我只認識類比的!81F 05/0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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