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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01 12:06:1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murorei (大律師是甚麼,好吃嗎?)
標題 Re: [新聞] 洪姊公布錄音檔 揭穿「飲料賄賂真相」
時間 Thu Aug  1 11:56:47 2013


※ 引述《wenge321 (wen)》之銘言:
: ※ 引述《chiefchief (Work It!!!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蘋果
: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 【綜合報導】洪仲丘案偵結起訴,軍檢強調范佐憲、陳以人沒有買飲料賄絡813醫院,讓
: : 洪仲丘體檢報告可以當天拿到。對此洪仲丘姊姊一早公布錄音檔,聽到當初軍檢在醫院調
: : 查時,輔導長親口承認「陳以人在買飲料」,洪慈庸痛批軍檢沒有誠意。
: : 3.新聞連結: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801/234612/1/
【短片】洪姊公布錄音檔揭穿「飲料賄賂真相」 | 即時新聞 | 20130801 | 蘋果日報
[圖]
【綜合報導】洪仲丘案偵結起訴,軍檢強調范佐憲、陳以人沒有買飲料賄絡813醫院,讓洪仲丘體檢報告可以當天拿到。對此洪仲丘姊姊一早公布錄音檔,聽到當初軍檢在醫院調查時,輔導長親口承認「陳以人在買飲料」,洪 ...
 
: : 4.備註:
: : 輔導長:報告大人 是小的記錯了
: 來補一個壹電視 撥的畫面
: 錄音檔 2:50      http://ppt.cc/iI6g
: 護士自行買飲料? 洪姊播放錄音檔
: 2013-08-01 11:18點閱:24
: 【壹電視報導】護士自行買飲料? 洪姊播放錄音檔
前面一堆鄉民說甚麼偷錄不能當證據,不知理由從何而來?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29條明文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基此,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即謂: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
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
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
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
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
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


傳說剪下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能長回來?
別再相信沒有事實根據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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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149.28
kgb1019:請容許我特別強調 完全沒有聲音 完全沒有聲音1F 08/01 11:57
hben:給你推2F 08/01 11:57
pipizone:3F 08/01 11:57
roncarrot:推4F 08/01 11:58
Aquari:                  完全沒有請客 完全沒有請客5F 08/01 11:58
loveswim:偷錄音可以阿 只要法官採信 可以完全勝訴6F 08/01 11:58
andersontom:毒樹法則7F 08/01 11:58
killua92:上一篇的689思維正常人果然不能理解......8F 08/01 11:59
andersontom:法官心證喔 要法官採信除非世界末日9F 08/01 11:59
taco13:我覺得軍方這下難收拾了 沒人會相信他們10F 08/01 11:59
briantony:推11F 08/01 11:59
hiimlive:完全沒有聲音 完全沒有聲音 完全沒有聲音12F 08/01 11:59
※ 編輯: amurorei        來自: 218.211.149.28       (08/01 12:00)
ev331:主要是講的人可以當可靠有力證據否? 還有在事件中是什麼決定13F 08/01 11:59
ev331:性證據
andersontom:軍方黑又沒關係 又不是黑一天兩天 最重要是停損點15F 08/01 12:00
huh72113:高調推16F 08/01 12:00
kevenytu:曹金生:報告學長 錄音檔完全沒有畫面17F 08/01 12:00
andersontom:停損點不會扯到國民黨 跟他的選票 馬政府就贏了18F 08/01 12:00
andersontom:證據力的判斷 還是在於法官的心證 普通法官都會發明大
NAJIP:那行車記錄器也是偷錄也違法都不用賣了20F 08/01 12:02
andersontom:水庫了 更何況是軍方法庭21F 08/01 12:02
毒樹果實是在處理前面鄉民們說的,一個證據能不能當證據,也就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進入到法院後,是不是足以證明它的待證事實,這是證明力的問題
※ 編輯: amurorei        來自: 218.211.149.28       (08/01 12:03)
ebliswu:可以告軍檢瀆職嗎?根本是來滅證的..22F 08/01 12:02
hhtj:23F 08/01 12:02
ckpioneer:ID叫阿姆羅.雷  果然戰力不錯強   XDDDD24F 08/01 12:03
ghost008:她有所謂不法目的嗎? 有不當得利嗎? 毒樹果也不是唯一解25F 08/01 12:03
unclefucka:本來當事人一方就可以錄了,一堆然還會鬧笑話啥肖像權26F 08/01 12:03
danieo:先推 錯了讓你巴27F 08/01 12:04
unclefucka:我去妳媽的肖像權啦,又沒價值,肖個屁....28F 08/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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