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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2-03 11:41:1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elmontc ( ̄▽ ̄#)
標題 Re: [新聞] 地院駁高院:不是每個府前犯罪 就得羈押
時間 Mon Feb  3 11:17:19 2014


: 1.媒體來源:新頭殼newtalk2014.02.03 林朝億/台北報導
事實上高院發的新聞稿才真的叫人看了一頭霧水莫名其妙....

個案事實是否具備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性
應該要由個案事實來審酌 怎是用總統府來分類?
高院舉的第2個案例犯的是放火罪,其中的被告因為心理有問題容易有再犯可能
就具備了預防性羈押的羈押原因和必要性

但什麼時候「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也能變成一個判斷和評比的標準??
或者說甚麼時候台灣的刑法當中的保安處分可以這樣搞「類推適用」??
居然還敢直接寫在裁定上面,

你這樣叫那些遵重司法獨立,恪遵刑事訴訟法當中禁止類推適用原則的法律人吃洨嗎?

今天高院拿10年前的案例來相比,
要知道,這十年之間台灣的法治和人權觀念也有所改變,
你能夠直接拿十年前的東西來套用? 拜託一下,連公序良俗都不同了
而且10年前案件事實有沒有羈押原因和必要性
能夠成為這件案件的基準?兩件案件事實與類型難道完全一樣?
以及所涉及的法治觀念難道一成不變?

真的要比大家來比,
評斷標準你用十年前的,
那廿年的用不用?
三十年的用不用?
六十年前的用不用?

或乾脆說如果在戒嚴時期或白色恐怖時期,張德政就直接當場擊斃了
哪需要大過年勞動這麼多人來開庭討論押不押?
那以前對總統府犯罪都押 唯獨這件沒押就逕自認為不符公平正義
那以後全部都別講啥司法獨立了,老規矩怎麼搞就怎麼搞

幹他媽根本侵犯司法獨立的基本精神
這根本是告訴法律人一件事情,他媽的林山田是甚麼咖洨?
刑法別念了 去好好背「馬語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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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殺掉整個種族,只因我想聽聽踩過它們枯骨時的碎裂聲響。」
「要是德魯依特如此願為樹奉獻一生,我將從他們鍾愛的哈特森中裁製他們的棺木。」
「看著別人被其自身的策謀所玩弄,這景象真是再迷人不過了。」
「任何計劃中最大的漏洞,即是假設你所知道的比敵人多。」
「要使人服從,痛苦是最野蠻的方法,卻也是最便宜的方法。」
                                                  ~天羅城塞,【魔將瓦拉司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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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55.241
Hu5566:就是在舔689螞眼阿  不意外1F 02/03 11:18
olaqe:不用戒嚴時期 張如果在美國 被當場格斃的機率高於80%2F 02/03 11:19
vvus:中肯推3F 02/03 11:19
biostar:在美國也不會當場格斃!謝謝!請不要再腦補了!4F 02/03 11:20
qtgeorge:字太多 讀理工看不懂 他們只會跳針刑罰唯一死刑 人權吃洨5F 02/03 11:21
biostar:美國那位是拒捕+飛車逃逸,在白宮以外的地方被格斃的6F 02/03 11:22
andey:樓上我就是讀理工的...可是我全看得懂耶..怎麼辦..XD7F 02/03 11:22
zainc:聽到"freeze"不要亂動就不會被當場格斃了~ XD8F 02/03 11:23
higameboy:「滿足宅宅所有需求,就給它一台電腦」~砍掉重練,語錄9F 02/03 11:23
biostar:按照張當時受傷的情況,也不用喊"freeze"張就無法動了10F 02/03 11:24
tschia:在美國我看到不見得會被擊斃,因為攻擊白宮有恐怖攻擊的可11F 02/03 11:28
tschia:能  沒查清楚後面有沒有主使前  能抓活的就會抓活的
wowo515:難得可以舔馬眼~就讓他多舔幾下吧~說不定家人就可以過好13F 02/03 11:30
wowo515:日子了~
zinner:馬19文科還不是看不懂15F 02/03 11:30
tschia:說不定比起一般犯罪這種大條的反而更想抓活口16F 02/03 11:31
zinner:而且大宋律例都能救援了…17F 02/03 11:31
john50710:18F 02/03 11:31
oicecnir:就說得罪誰還是踩誰的地盤很重要..撞立法院可能早洗洗睡19F 02/03 11:34
gunseed:甘迺迪不知道是哪國總統20F 02/03 11:35
DomainT:push21F 02/03 11:36
kenyun:美國的話馬早就因水門案被幹下台了  哪輪得到有人衝車22F 02/0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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