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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China
作者 EVA815024 (無聊的宅宅)
標題 從國際法看南京事件1
時間 2013年12月12日 Thu. PM 11:35:58


明天是支那的南京事件紀念日,我本人明天也會應日本東京大學與慶應大學日本代表團邀請於13日前往南京參予南京事件研討會的日本代表團中,第10次出席這個幾乎每年舉的吵架大會(因為支那無法基於國際法與國際學術的事實依據參與辯論).
有人問我,為甚麼不跟台灣代表團一起出席而要跟日本代表團一起出席?
因為台灣的學術界長期受到支那國民黨的洗腦,出席者都是無法接受[對於支那不利的學術述論],而參加這種邀請,若非幾位日本學術界的舊友,我也不願意出席這樣的活動.

南京事件支那政府宣稱,南京事件是一起[屠殺]而且受害者人數高達30萬人~60萬人.
身為一個國際法學者,我認為支那的說法是一種荒謬的[愛國主義謊言].
我為什麼會這樣說?
下面見分曉:
首先我們先來釐清國際法對於[屠殺]的定義,國際法對於屠殺的定義是以軍事或武裝手段殺害一般不具有武裝,符合國際法定義的[平民與以投降不具有交戰意識的戰俘],若依照1945以前的國際法規定義,所謂的法律定義[屠殺]是指以武力或以軍對非法殺害[平民.戰俘.以及海牙陸戰公約定義之戰俘身分].
再來我們在看所謂的[戰俘]的國際法學定義,依照海牙陸戰公約戰俘身分定義:
I.具有直接負責統帥的將領.
II.必須要有明確的軍事職務.標記軍事階級.

回到南京是件中支那軍方:
1.支那軍方將領唐智生與軍方高階將領在第一時間逃亡,無負責之統帥將領.
所以依照國際法,支那軍方在唐智生與其將領逃亡開始,支那軍方就都是"不具有戰俘身分之權利(因為無負責統帥).

2.支那士兵在逃亡中脫下軍裝與變裝成平民.
這兩個行動都違反海牙陸戰條約定義的戰俘,所以日軍殺害支那武裝平民並不違法也不構成屠殺.
簡單說支那士兵全部被槍決,日軍的行為完全合乎國際法.

基於上述兩點支那士兵不符國際法規,而支那政府將南京事件定義成屠殺,我會說這是一種不負責的非法錯誤指控.
這是一種愛國主義的謊言.

再來軍隊交戰雙方,雙方軍隊都是再行使戰爭中的"自衛權",因為在戰爭是"合法的殺屠",唯一的規範就是國際交戰法規與慣例.
所以從國際法來看,支那對於南京事件的說法除了是在讓人認知支那是個野蠻沒有國際觀點的"蠻族或野蠻人",也表示支那是個不講求理性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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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VA815024 時間: 2013-12-12 23:35:58
※ 編輯: EVA815024 時間: 2013-12-13 0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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