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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enb.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5-21 13:35:43
看板 NTU-Exam
作者 shadowytrue (柒柒)
標題 [試題] 99下 李茂生 刑法分則 期末考
時間 Tue Jun 21 15:08:01 2011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11.06.21.
考試時限(分鐘):100+10(延長時間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1.考試時間6/21(二)10:20~12:00(作答時間100分鐘)\12:00~12:30(檢討答案)
2.可看法條,請自備小六法;不得參考講義、上課筆記等其他資料。

題目:

一、單選題(請以老師上課時主張的見解為主,選出正確的答案;一題5分,共40分。)

1. 關於「性交、猥褻、性騷擾」的概念,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猥褻概念應包含性交,否則公然的性交行為不足以成立公然猥褻罪。
  (B)猥褻的要素之一須與性慾有關,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人類性慾而言,非指行為人的主
    觀傾向,因此出於報復目的而強拍裸照仍屬強制猥褻。
  (C)根據刑法第10條第5款關於性交之定義,夫妻間的性行為出於正當目的,非屬性交
    ,顯見立法者誤將規範性要宿納入性交定義中。
  (D)由於猥褻須有身體接觸,若行為人將被害人綁起來並在被害人面前打手槍(即自慰
      ),非屬強制猥褻。

2.關於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以下何者正確?
  (A)偷拍錄上穿短褲或短裙的美女大腿,因為褲、裙外的大腿部位並無物理性防衛,所
   以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B)通訊之一方未經他方同意而錄下對話內容,因非屬「非公開」談話,故不該當妨害
   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C)戴近視眼鏡偷看女生洗澡,屬「利用工具」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該當本條第1款
   規定。
  (D)將針孔攝影機架設於旅館房間內時,即使上無人入住,已成立本罪。

【都市愛情故事】請回答題3.~5.
  甲已婚,但與妻子乙感情不睦,偷偷與在學校任職教官的丙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丙
原不知情甲已婚一事,直到乙發現甲外遇後約丙談判,丙始知情。丙傷心欲絕,想約甲說
個清楚,甲竟懦弱怕事不敢見丙,丙為了逼甲見面,半夜潛進甲的辦公室偷出甲的車鑰匙
,將甲的愛車開走,並傳簡訊給甲,要甲親自見面取得愛車。另一方面,乙嫉妒丙年輕貌
美,將丈夫外遇一事都歸咎於丙,將丙是第三者一事傳開,使丙在學校裡受人指點。


3.關於甲的行為,以下何者正確?
  (A)甲隱瞞丙已婚一事,使丙對於性交的同意有瑕疵而無效,甲既然未得丙之同意而為
   性交,成立強制性交罪。
  (B)甲雖隱瞞丙已婚一事,但係屬動機錯誤,丙的同意不受影響。
  (C)甲雖隱瞞丙已婚一事,但係屬法益關係錯誤,丙的同意不受影響。
  (D)甲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的關鍵在於丙有無明示同意。

4.關於乙的行為,以下何者正確?
  (A)若乙能證明「丙是第三者」一事為真實,則乙不該當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
  (B)若乙不乙能證明「丙是第三者」一事為真實,則乙即有刑法第310條之犯罪故意。
  (C)丙是否為第三者無涉公益,縱為真實,乙仍成立刑法第310條。
  (D)丙身為學校教官,其是否為第三者一事涉及公益,乙是否成罪須視此事真實與否而
   定。

5.關於丙的行為,以下何者正確?
  (A)丙偷得車鑰匙,客觀上已竊盜甲的愛車既遂。
  (B)丙雖有返還甲愛車的意思,但不足以排除竊盜罪之排他意思。
  (C)由於甲、丙為男女朋友,故丙之竊盜須告訴乃論。
  (D)以上皆非。

【不知名案】請回答題6.~8.
  丁沉迷網路購物,明知已超出自己的付款能力,卡還是照刷不誤,以致無法繳清卡費
,卡債累累。為了清償卡債,丁想到自己的爺爺擁有一筆土地,可是自從爺爺中風變成植
物人後一直無人管理財產,於是心生一計,將爺爺的手在契約上按捺指印,將土地產權移
轉給自己,但因未經二人簽名證明而失敗。於是丁只好偷偷下毒將爺爺害死,以便能繼承
爺爺的遺產,未料丁所繼承到的遺產仍不足以清償債務。最後,丁為另謀出路,要求擔任
公務員的丈夫務侵吞公款,而戊果真從之。


6.關於丁刷卡購物的行為,以下何者錯誤?
  (A)丁明知自己無付款能力還刷卡購物,符合刑法第339條「行使詐術」之要件。
  (B)對商家而言,只須確認信用卡、簽名是真實有效即可為物之交付,並無陷入錯誤。
  (C)縱認商家須確認行為人的付款能力而有陷入錯誤之可能,且對銀行而言,無法收取
   卡費受有損害,惟因商家和銀行不具行為客體的同一性,丁仍無法成立刑法第339條
   。

  (D)行使詐術、陷入錯誤、處分行為與利益的移轉,四者間皆須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刑
   法339條。

7.關於丁對爺爺的不肖行為,以下何者正確?
  (A)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行動自由非以意思自由為前提。
  (B)因為植物人不具有意思能力,丁將爺爺的手在契約上按捺指印不成立強制罪。
  (C)丁殺害爺爺並取得遺產,成立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
  (D)若爺爺原已陷入深度昏迷,與腦死無異,則丁不成立殺人罪。

8.關於丁要戊侵吞公款的行為,下列何者錯誤?
  (A)戊成立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
  (B)丁惹起誤之犯意,為具有物理因果與心理因果,成立教唆犯。
  (C)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屬責任身分,丁不得成立公務侵占罪之共犯。
  (D)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屬違法身分,丁得成立公務侵占罪之共犯。



二、實例題:(請附理由回答問題;60分)

【便當事件簿】

  自從刑分課連續兩週發生便當誤拿事件後,助教為了避免類似事情再度發生,在上課
時公告要求有訂便當的同學們必須一依經過助教確認名單後,才能從助教手中領取便當。
同學甲因為上課遲到不知公告一事,待中午一下課便當送到教室後,便急忙忙地拿了前一
週訂的兩份日式便當,趕著和女朋友在「被某位熱愛環保的老師誤以為枯死但最近又重新
吐出新芽」的鳳凰樹下約會;而助教正好去洗手間不在教室裡,回來清點便當數目時發現
少了兩個便當,以為是便當店出包少送,於是打電話連絡便當店要求補送,而便當店也信
以為真,但是因為每日便當製作數量有限,允諾下週送便當時以退費處理。等到甲同學上
課回教室之後,助教才知道少掉的兩個便當是被甲拿走的,並事後補確認名單無誤,但卻
忘了跟店家說明誤會。隔週店家送來便當時一併退回兩個便當的費用,助教心中掙扎了一
番,想到最近學校不但刪減研究生助理的薪水,還老是拖延給薪時間,都快要沒錢生活了
,於是便默默收下便當費150元。


  話說便當誤拿事件發生後,也悄悄改變了另一個人……在便當事件中拿錯便當的同學
乙被大家戲稱為「便當哥」,從此對便當有了陰影,不再訂刑分課的便當,改去後門118
巷裡覓食。某日刑分課中午休息時間,乙來到一家專賣雲南口味的麵店,嗜吃辣椒的乙正
要把辣椒加到麵裡時,發現辣椒罐裡有白色蠕動的蛆,當場用手機拍下照片,並且將照片
貼上網,在PTT上呼籲大家不要再去那家麵店,於是麵店生意一落千丈,老闆甚至不得不將
店面頂讓。沒想到一場便當事件,竟改變了數個人的命運……


  唯一沒變的大概就是老師了,依然我行我素無法無天並以捉弄同學為樂。最後一堂刑
分課時,同學丙向老師抱怨這學期已經被幹走三把傘了,而老師看到飲水機上有一把傘放
很久都沒人來拿,便將傘拿給丙。丙收下傘後,老師開丙的玩笑說:「我是遺失物侵占,
你是收受贓物罪,而且你的刑度比我重!」沒想到下課後,同學丁抱怨傘放在飲水機上不
見了,助教得知後立刻連絡丙將傘交給助教保管,並連絡丁取回雨傘。


  試問:老師、助教、同學甲、同學乙、同學丙是否成立犯罪?
  (以上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必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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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2.38
coolball3639:太屌的題目了XDD1F 06/21 15:13
tetsuya0129 :屌的題目了XDD2F 06/21 15:15
tetsuya0129 :太屌的題目了XDD (完了 上面推錯好糗)
lovehan     :便當事件簿  XDDDDDDDDDDD4F 06/21 15:29
Timoshenko56: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5F 06/21 16:49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XD6F 06/21 18:34
firepeter   :有好笑到7F 06/21 21:18
DummyWang   :考題充滿了八卦阿8F 06/21 21:43
billy19     :快笑死了XDDDDD9F 06/2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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