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npc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08 23:51:0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haq (廢客)
標題 [爆卦] 不要罵人家誦棍
時間 Fri Nov  8 16:15:16 2013


其實佛家強調與人為善,耶穌也說神愛世人

我想送很多人受了委屈,因此透過法律請求協助,希望下列的實例請大家引以為鑑

資料來自公開資料,律評網

http://www.pingluweb.com/#/search?query=ptt&year=3&court=

原   告 吳X洋 w007 控告網友 毀謗要求賠十萬 原告之訴駁回
原   告 吳X洋 w007 控告網友 毀謗要求賠15萬 原告之訴駁回
聲 請 人 吳X穎ivonie7788控告網友  聲請駁回

(二)原檢察官偵查及續行偵查結果以:1.如附表所示編號1 部分
    :觀諸該篇文章內容,被告XXX係以說故事、描寫夢境
    方式,表達其心中想法,然通篇文字內容尚無明確指明描述
    對象即為聲請人,雖被告XXX於文末以「暗黑OrzPocWb」
    縮短網址,供網友連結至聲請人之相片,然該「暗黑OrzPoc
    Wb」縮短網址前後方,均無加上任何註記,說明該圖片與文
    章內容有何關連,是被告XXX是否以文章內容影射聲請人

    乙節,尚屬有疑。2.如附表所示編號2 部分:ptt BBS 網站
    對進入利用電子佈告欄者,係採先註冊帳號,後即以註冊之
    帳號(由英文及數字成組成)及密碼進入網站,發表文章時
    ,則得使用註冊之暱稱,此即一般所謂之網路匿名性,而藉
    由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使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
    地利用網路資源,輕易上網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
    也大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而按刑法第310 條構成要件
    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謂被「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對象,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
    定某一對象,至少必須具體至足以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
    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
    身分,惟至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分辨或限縮至某一(或
    某些)特定之對象之程度;否則大眾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
    敲該對象(或該對象範圍),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
    ,與大眾相較之下,即無所謂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簡單來說,網友要控告另外一個網友毀謗,實務上幾乎不會成功。

目前勝訴的案件主要是消費糾紛,例如實體店家,或是指出人名(

連貼出照片都被認為"仍有爭議",另外,做夢被法院認定有效報掛 :-D


再則,當你控告網友,你自己的姓名就會公佈在法院,你找呂秋遠律師來打
也不會贏阿! 還會被寫成故事。

請控告網友的仁人君子自重。


--
▃▃
██   台灣加油讚!
         / 幹      又漲    幹     讚個屁    幹      幹   漲屁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1.48.187
hachime 
hachime:阿當初那些要告的人的用意只是要讓你覺得煩死了阿1F 11/08 16:16
ubuntuable:偷渡成功?2F 11/08 16:16
cp109:那雙節棍 可以嗎?3F 11/08 16:16
eipduolc:戰神還是戰戰神?4F 11/08 16:17
iDiLiP:暗黑ORZABCD5F 11/08 16:17
YesGG:文章中的帳號好熟6F 11/08 16:17
accin:就是有人懶惰跑來跑去直接賠他幾千了事7F 11/08 16:17
lookyour:看成桶棍...8F 11/08 16:17
kgh:就只是麻煩吧 付和解金的應該是連偵查庭都沒去9F 11/08 16:17
LoveMakeLove:阿彌陀佛10F 11/08 16:17
kairi5217:魯叔沒怕過的唷 啾咪11F 11/08 16:18
Ftaro:你看過的判決書太少了 只要能證明id與本人密切相關 就能成罪12F 11/08 16:18
sugizo0:樓下五郎八卦棍13F 11/08 16:18
pfat123:戰戰神啊 之前還上蘋果說" 我根本不知道會這麼嚴重啊 "14F 11/08 16:18
WeAntiTVBS:送15F 11/08 16:19
bee12:誦棍是誦經的嗎16F 11/08 16:19
auel:XDDDD17F 11/08 16:19
pfat123:不過本篇是戰戰神被告 顆顆18F 11/08 16:19
kitune:戰喔19F 11/08 16:19
pfat123:好啦其實我看不懂判決書 戰戰神你是被告還是告人啊20F 11/08 16:21
groupie:啊我上次好像也說了宋棍!21F 11/08 16:23
ev331:她不是很久都沒出現了22F 11/08 16:23
fluteman:戰戰神又被告囉 不意外23F 11/08 16:24
mori9455:所以可以再戰了?24F 11/08 16:25
Merlion:法院認為ID是有人格權的會成罪別亂教以為罵ID無罪25F 11/08 16:25
Merlion:但檢察官那邊有些認為沒有會不起訴
lovecyfen:呂秋遠是誰?27F 11/08 16:26
vvus:所以是吳X洋還是吳X穎?28F 11/08 16:27
eddy1221:樓下 鋼棍謝師傅29F 11/08 16:27
hiimlive:我是鋼棍30F 11/08 16:27
jcto04:完了 做夢不行那以後爆卦都要改成啥31F 11/08 16:27
vvu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253077053.A.C9C.html 這篇?32F 11/08 16:29
Giddcns:還以為是刑事組規矩,進來先捅三棍!?33F 11/08 16:31
bryansun:其實我認識那個戰神很久了..他真的是loser34F 11/08 16:31
season002:真的不一定,有的認為沒有,有的認為有,認為有的居多35F 11/08 16:32
Merlion:...樓上勇者歐36F 11/08 16:32
Merlion:樓樓上
kutkin:看法官....38F 11/08 16:33
kutkin:有些法官覺得PTT不過就是一堆人面對一個黑板打字
simga:夜路走多了遲早會碰到鬼~~40F 11/08 16:35
ruemann:我在路邊到一張紙條,內容如下:41F 11/08 16:36
jerrylin:賭一堆人會怕事選擇和解啊42F 11/08 16:37
liuyh530:台灣法律的缺點阿 法官個人認知見解對判決差異非常大 同43F 11/08 16:37
liuyh530:一案給不同法官判可以天差地遠 法條都法官解釋的 制度爛
assassinzero:訴棍表示...45F 11/08 16:41
liuyh530:有能力改的掌權者不會想改 才不會害到自己 正解:看法官46F 11/08 16:41
nixon:誦棍?? 那是什麼47F 11/08 16:51
grooving:送棍的目的不是要打贏官司讓你判賠 他們一定輸的 他們的48F 11/08 16:52
grooving:目的是告一堆人 只要有幾個怕麻煩願意給錢和解的 就賺了
TSbb:包包來了50F 11/08 16:55
serval623:他們目的不是要贏,是要讓你南北跑,看你會不會嫌麻煩!51F 11/08 16:56
frankego:科科52F 11/08 17:01
ken771209:連起訴都未必吧53F 11/08 17:05
albb0920:免洗id有人格權嗎54F 11/08 17:13
diego99:這內容怎麼好像很眼熟,完整原文好像有在哪邊看過55F 11/08 17:43
baptism:呂秋遠紅了XDDDDD56F 11/08 17:46
baptism:第一段感覺在硬凹,寫一篇罵人的文章,在下面放照片
baptism:說不能證明照片跟文章一定有關聯.......
baptism:整篇看下來感覺就是在限縮毀謗罪的解釋
tagso:其實每個庭見解差很多  看法官吧60F 11/08 18:06
BackTime:紅的明顯 也不要看完這篇就放心亂罵,法官見解可能很分歧61F 11/08 18:45
BackTime:除非等到這一類的案子累積夠多的判決 開過會處理見解等
BackTime:大家比較有共識了才算比較穩定
rockrider:可以反告他們誣告,目的不是成案,只是以其人之道反制其64F 11/08 19:31
rockrider:人之身,讓他們嚐嚐跑法院被告的滋味嗎?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466 
※ 本文也出現在看板: Mist_forest 以及 1 個隱藏看板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