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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u87803170.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10 02:18:4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標題 Re: [問卦] NCC直接修法進行封網,真的嗎?
時間 Tue Aug  6 15:17:13 2013


※ 引述《retaws (萬用虎靈膏)》之銘言:
:  以下原文轉載自台灣論壇,內文作者jcange,
:  想請問有沒有知道詳情的人士可以證實或解釋??

請容我這條老魯蛇向大家解釋一下。

: -------------------------------------------------------------------
: 維護兒少上網安全 NCC8月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 隨著數位環境快速發展,上網人口普及,形形色色的網路內容問題層出不窮,為保護心智
: 未臻成熟的兒童及少年免於接觸到不妥網路內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兒童及
: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將於今年8月成
: 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推動網站業者建立自律機制,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等任務,
: 維護兒少上網安全。
: 近年來,各式新興媒體陸續出現(如IPTV、OTT等),外界多主張低度管理,以免妨礙創
: 新能力及產業發展;NCC表示,由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之內容防護機構,除促進業界訂
: 定自律規範,避免政府公權力過度介入,亦為網際網路事業健全發展及兒少上網安全,找
: 到適當平衡點。
: NCC指出,「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將於103年1月1日起承接「WIN網路單e窗口」任務,受理
: 民眾申訴及通報網路內容問題(網址:www.WIN.org.tw),歡迎關心網路安全的民眾加入
: 網路志工行列,共同參與網路內容觀察及通報工作。藉由該窗口專人於第一時間將民眾申
: 訴網路不當內容案件,轉送相關權責機關或網站業者處理,強化政府機關間橫向連繫管道
: ,確保民眾網路問題能快速獲得處理及解答。
: NCC強調,未來將與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機關共同擔
: 負起督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朝向保護兒少上網安全的任務,建構關懷、效率與參與並重的
: 網路安全防護機制。
: 原文網址: 維護兒少上網安全 NCC8月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 政治新聞 | NOWnews 今
: 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07/26/301-2966277.htm#ixzz2b3m8E7pa
維護兒少上網安全 NCC8月成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 政治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圖]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隨著數位環境快速發展,上網人口普及,形形色色的網路內容問題層出不窮,為保護心智未臻成熟的兒童及少年免於接觸到不妥網路內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 ...
 
: -----以下仍為jcange原文--------------------------------------------------------------------
: 這個政府真的想盡辦法在找人民麻煩!大家籌備凱道、核四、服貿、狂犬病,他給大家來
: 這個!
:  www.WIN.org.tw   我點進去看,這網站真的已經開始運作了,開始讓人檢舉了!
: 哪麼,誰是台灣最大的詐騙集團?
: 哪個是台灣最大的詐騙網站?
: 快點一起來檢舉吧!
: 「轉送相關權責機關或網站業者處理」怎麼處理不用講耶!連立法也不用耶!
: 大家不用等立法院送審再來抗議,
: 他們不立法,直接在現有法條上擴張解釋,直接套用。
: 已經直接做了啦!!
: ---------------------------------------------------
: 相關法規
: 刑法
: 第 235 條

有關,散佈猥褻物品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43 條

有關。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範到「網際網路內容」。

: 第 44 條

有關。規範到「遊戲軟體」及「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
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

: 第 45 條

有關。規範到「新聞」。

: 第 46 條

有關,這也是NCC此項行為的法律依據。

1.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2.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
  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3.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
  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4.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
  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
  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 第 47 條

無關。
這條是規範兒童不得出入酒店、賭場等不良場所。

: 第 49 條

有關。
該條第十二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
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 27 條

有關。
這條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之拍攝、製造。

: 第 28 條

有關。
這條涉及散布、播送或販賣依第 27 條所拍攝、製造之物品。

: 第 29 條

有關。
這條涉及引誘性交易。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所有條文

部分條文有關。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 13 條

有關。但這條主要是在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隱私。

: 著作權法
: 所有條文
: 第 22 條
: 第 37 條
: 第 49 條
: 第 91 條

無關。此機構設立目的並不在於避免著作權被侵害。

: 消費者保護法
: 第 56 條 ~ 第 62 條

無關。此機構設立目的並不在於避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34 條

無關,此條涉及公益訴訟,屬於司法救濟而非行政措施。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所有條文

無關。此機構設立目的並不在於規範信用卡業務機關。

: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 69-1 條

無關。

第四項雖然規定「經營者之服務內容與經主管機關備查事項不符者,應依主管
機關之書面通知停止該項服務之提供。」

但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規範的主要是系統商。

所以這裡所說的服務內容指的是服務項目並非系統內傳輸的內容

例如經營行動電話的業者跑去經營市內固接電話業務就會違反這條規定。

: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第 27 條

無關。

第一項規定電信內容之監察。
第二項規定進行第一項行為必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
第三項以後都是與電信記錄保存有關,與封網無關。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 42-1 條

無關。

第四項雖然規定「經營者之服務內容與經主管機關備查事項不符者,應依主管
機關之書面通知停止該項服務之提供。」

但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規範的主要是固網業者。

所以這裡所說的服務內容指的是服務項目並非系統內傳輸的內容
例如經營市內固接電話的業者跑去經營行動電話業務就會違反這條規定。

: 他們用以上法規擴張解釋,直接進入封網階段啦!


基本上呢,NCC成立這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於法有據的,
而其依據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所以,其實並沒有將法規擴張解釋。



-------法律適用邏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設內容防護機構。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3、44、45、49 ├ 讓兒童保持天真純潔的各項規定
刑法 235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7、28、29       ┘

                        │ 如果違反前述規定,則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主管機關可通知業者移除資訊。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
 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 或依:
                        ↓

電信法第8條第2項:電信(網路)業者可斷網。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所以,依法,主管機關的確可以要求業者移除資料,電信業者也可斷網。


-------電信法第9條修正案不是沒過?-------

的確,之前電信法第9條修正案確實因為國內的反彈聲浪而被擋下,

但其實「對內容進行道德審查」的規定早在民國85年1月16日就已經納入
電信法第8條第2項。所以其實政府早就可以輾轉透過電信業者來限制通訊內容。


-------那問題出在哪裡?-------

其實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特定人的權益,我們的確有必要對於有害資訊進行管制,
以免使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身心受到損害。


但問題在於,這種為了避免他人受到侵害而進行限制的界線在哪裡?


今天NCC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依法設置內容防護機構,
然後再透過法律的結合要求業者移除資料或斷網的確是「依法行政」,
其目的(保護兒童及少年)也不是沒有正當性,但關鍵在於:


  1.該法令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是否超過合理程度?

      其實大家可以看一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

      裡面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
      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
      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那兒童及少年的定義是什麼?


      同法第2條說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而這意思就是這套法律希望一個人在十八歲前都不會接觸到任何暴力、血腥、
      色情等等的不良資訊。

      但如果真有人是這樣成長的,他對這世界會有什麼不切實際的想像?
   像這樣的人真的能在這社會生存下去嗎?

      這套法律到底想塑造出什麼樣的「兒童及少年」?
      而這種以根本不存在的純真世界為基礎所訂下的法律規範,真的合理嗎?

      如果這樣的規範不合理,
      那麼就算政府依法可以採取行政措施,
      這些以不合理的規範為基礎的行政措施也會是不合理的。


    2.以撤除內容、斷網為手段是否合理?

      在資訊網路時代,
      要阻止訊息流通最有效的方法一是刪除資料,二是阻止存取。

      因此,單純從手段的選擇上,
      如果希望能有效阻止有害資訊的散佈,
      撤除內容、斷網算是可行的手段。

      但是否合理呢?個人認為是完全不合理的。

      因為撤除內容、
      斷網的效果是對所有網路使用者造成影響,
      並不是只有兒童或少年而已,同時也會影響到所有的成年人。

      如果容許政府建立這樣的機制,
      無異於容許國家以犧牲所有成年人看到真實世界樣貌的機會為代價,
      只為了在兒童及少年面前塑造一個沒有醜惡事物的虛假世界。

      以看不到真相為代價來塑造虛幻的世界,這會合理嗎?

      如果我們容許這樣的機制存在,
      無異於容許國家把全民都當成小孩,
      容許國家讓我們看不到真相。


  3.有何機制可以避免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之名,而行箝制言論自由之實?

      這是這項措施最大的問題。可以說找不到這樣的機制。

      由於用於判斷資訊是否有害的規定(兒少福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
      是想在兒童及少年面前創造一個沒有任何暴力、血腥、色情、
      或其他有害身心事物,完全「不切實際」的社會想像,

      因此,
      許多在現實社會中確實存在的問題必然會被認定為有害兒童身心而遮蔽起來。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名遮蔽資訊會造成的問題至少有三:

    一、由於撤除內容、斷網的機制造成的影響是全面性的,
          即使是客觀上不會受到「精神污染」的成年人也會失去接觸資訊的權利。

        二、由於任何會使兒童及少年眼中的世界出現暴力、血腥、色情、
          或其他有害身心事物的訊息都有可能因此被遮蔽,
            因此,任何傳述人性及社會醜陋事實的言論都有可能因此被消音,
          從而造成對言論自由的侵害。

        三、政府這項措施是藉由提供檢舉窗口來收集所謂「有害資訊源」,
          然後由「相關權責機關在判斷是否有害」後,採取後續的行動。

            因此,有害無害是相關權責機關說了算。


          在這情況下,如果政府有心要箝制言論自由,
          例如將「出現特定字眼(敏感詞)的資訊」直接認定為有害資訊,
          又或者自導自演由自己人檢舉政府不喜的言論,
          再由政府機關背書,根本無人能制衡。

            而一旦主管機關做到這種程度,就是中國網路管制制度的翻版。


-------問題該怎麼解決?-------

  就個人觀點,
  我認為現行的運作機制無法排除政府藉此箝制言論的可能性。

  若想解決這樣的問題,個人認為至少要做到以下五點:

  1.明文規定有害兒少資訊不包括「揭發政府弊端、批評政府及官員、
   臧否黨政人士,或闡述個人政治思想、理念、價值觀的言論」。

  2.讓人權倡議團體參與「有害兒少資訊」的判斷程序,避免政府恣意判斷。

  3.對於被認定為有害兒少身心的資訊,其決定理由必須對外公布接受公評。

    4.將「有害兒少身心」資料刪除及斷線的處分行為,必須取得法院許可。


  5.在斷線的同時,承諾「當資訊提供者做好避免兒少接觸的合理措施後,
      電信業者應立即恢復網路連線」。至於措施是否合理可交由法院判斷,
      或交給有人權團體參與的機構來判斷。



    話說這個議題跟公民意識其實也很有大的關係...

    因為如果言論自由被箝制了,公民意識也沒機會發展了。


    大家不妨思考一下,
  如果這個政府以「煽動群眾抗爭有害兒童身心為由」
  要求電信業者將公民1985的資訊刪除,
  會有甚麼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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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master:完全沒有畫面1F 08/06 15:19
ian90911:推好文2F 08/06 15:19
aki88:我們繳的稅不是讓你拿來監控我們用的!!!3F 08/06 15:19
KINGTIGERX:推認真4F 08/0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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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ze:不過689會說 你在造謠(攤手)9F 08/06 15:21
HermesKing:10F 08/06 15:21
HermesKing:題外話一下  你的黨有眉目了沒?

  謝謝關心,正在籌組中~上面有偷打廣告(咦) XD

yellowboy:吳鳳接軌12F 08/06 15:21
liveinmyway:推認真 封了的話 生命會自己找到翻牆 到時候政府更慘13F 08/06 15:22
johnny3:網路不管怎樣做都會妨礙資訊取得 最好的作法是兒童上網用14F 08/06 15:22
johnny3:專用帳密登入然後有擋有害內容
kenro:推,專業文16F 08/06 15:23
innominate:兒少法就跟妨礙風化罪一樣,很容易擴大解釋17F 08/06 15:23
innominate:像酒店那種根本密閉式包廂一樣用妨礙風化來移送
riker729:表面上高道德標準的國家 私底下墮胎率高的嚇人19F 08/06 15:23
linph:推20F 08/06 15:24
innominate:兒少法也是,所有網路都擴大解釋成兒童可以接觸21F 08/06 15:24
CharleneTsai:政府根本就莫明其妙 該管的不管 不該管的限制一堆22F 08/06 15:25
johnny3:理論上是管不了的 google一開下去什麼都有 除非像中國一樣23F 08/06 15:26
johnny3:封google
joesarira:25F 08/06 15:26
whereangel:專業26F 08/06 15:26
CharleneTsai:之前中國封google的理由也是很黃很暴力啊27F 08/06 15:28
qqq0103 
qqq0103:推~~~~~~~~~~~!~~~~很專業文~~~!!~~~28F 08/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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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ka:所以重點是兒少法偽善式的無限上綱。30F 08/0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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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bstersion:專業 說出許多重點32F 08/06 15:33
jones2011:這要看是否有神一般的人物推行神一般難度的標的...33F 08/06 15:33
peterkuo:推34F 08/06 15:34
jones2011:可惜這裡是鬼島...天堂的規則不一定適用...35F 08/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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