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pgfff (nicedone)
標題 與高雄相似的山東省青島市“11· 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時間 2014年08月05日 Tue. PM 03:33:18


    2013年11月22日淩晨3點,位於青島市黃島區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路交匯處,中石化輸油儲運公司濰坊分公司輸油管線破裂,事故發現後,約3點15分關閉輸油,齋堂島街約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汙染,部分原油沿著雨水管線進入膠州灣,海面過油面積約3000平方米。黃島區立即組織在海面布設兩道圍油欄。處置過程中,當日上午10點30分許,黃島區沿海河路和齋堂島路交匯處發生爆燃,同時在入海口被油汙染海面上發生爆燃。

    山東省青島市“11· 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難,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

青島爆炸事故被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系: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後,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壹)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裘冬平,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2.廖達偉,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3.尚鳳山,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副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4.靳春義,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處長兼副書記。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5.邢玉慶,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6.黃岱,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保衛(反打)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7.王全林,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安全環保監察科副科長(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8.劉同浩,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副站長(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9.蘇賀銀,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助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10.汪嘯,中共黨員,青島市黃島區委辦、開發區工委管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應急辦主任,黃島區政協委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11.楊玉軍,中共黨員,開發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區長公開電話辦公室、總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準逮捕。

  12.李寶三,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準逮捕。

  13.李本哲,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危化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準逮捕。

  14.任獻文,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兼石化區分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因病暫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石化區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傅成玉,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長。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作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2013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總裁,分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履行安全生產分管領導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王永健,中共黨員,2013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協助李春光同誌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總監的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職。

  5.俞仁明,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段彥修,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調度處、國內原油處。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不力、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尚孟平,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國內原油處處長。工作失職,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力,對東黃輸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趙日峰,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王妙雲,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副主任,分管調度處、設備處。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王強,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彭國生,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督處的油田板塊、應急和綜合治理處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板塊及其下屬單位應急培訓指導不到位,對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寇建朝,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督處、安全技術處的煉化板塊。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杜紅巖,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督處處長。工作失職,指導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企業幹部、職工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錢建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總經理。工作失職,作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貫徹落實輸油管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導濰坊輸油處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護工作不力;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楊慶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分管工程、設計、質監站和搶維修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到位,對濰坊輸油處及下屬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的綜合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高安東,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分管運銷、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職,貫徹落實輸油管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認真,督促檢查濰坊輸油處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護工作不力;東黃輸油管道泄漏後,沒有及時上報信息,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8.王保東,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副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濰坊輸油處及下屬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的綜合監督、檢查不力,對輸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識不清、判斷失誤。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公司規章制度不力,對濰坊輸油處履行管道保護指導、監督、檢查不力,開展管道防腐層檢測及管道保護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王克強,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處副處長。貫徹落實公司規章制度不到位,未認真履行管道防腐層檢測及管道保護相關職責,對濰坊輸油處及下屬單位管理人員履行管道保護指導、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1.殷振興,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站疏於管理;到達泄漏事故現場後,對管道泄漏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救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2.康保成,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分管管道科、管道監察巡護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青島站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蘇中剛,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分管安全監察科。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站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該站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張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島管理處培訓中心黨支部副書記。擔任青島站站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組織青島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對該站開展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張新起,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作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青島市及開發區管委會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6.牛俊憲,青島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等工作。作為青島市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及開發區管委會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7.張大勇,青島市委常委、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作為開發區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導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28.孫恒勤,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作為管委會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工作失職,履行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貫徹落實國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檢查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力、原油泄漏應急處置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9.陳勇,青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聯系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安全監管局。協助分管副市長聯系督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油氣管道保護職責、市安全監管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莊貴相,開發區黨工委常委、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應急等工作。作為政府分管領導,工作失職,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貫徹落實國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督部門履行職責不力;管道泄漏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參與現場救援,拖延、壓制事故信息上報,同意謊報事故信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31.薛仁龍,黃島區薛家島街道黨工委書記,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局長。擔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局長期間,指導開展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不到位,對規劃分局因審批把關不嚴而致使市政排水設施劃入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2.孫業安,黃島區辛安街道黨工委書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擔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期間,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綠化方案審批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薛少華,黃島區黃島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督促指導黃島街道辦事處執法中隊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4.楊希珍,中共黨員,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管道企業和山東省、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5.譚少華,中共黨員,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分管綜合管理處,兼任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監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區和管道監管總隊總隊長。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履行油氣管道監管領導職責不到位,督促指導管道企業和山東省、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6.孟凡誌,中共黨員,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綜合管理處處長。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指導管道企業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導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7.項陽青,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督促指導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存在的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指導應急救援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8.宋繼寬,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兼經濟運行局局長,分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作為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工作失職,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不力,督促指導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力,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事故後,對危險程度認識不足,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9.李明超,中共黨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主任。作為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事故後,對原油泄漏事故風險辨識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0.李愛國,中共黨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調研員,負責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監督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事故後,對事故風險辨識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1.薛淩,開發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失職,領導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不力;泄漏事故發生後,督促本單位人員執行事故報告制度不力,沒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前往事故現場參與應急救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42.劉振聲,中共黨員,青島市黃島區城市建設局局長,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擔任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期間,對相關部門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設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涉及輸油管道安全保護與管道企業溝通協商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3.馬啟傑,中共黨員,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長,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監察大隊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市政園林環衛中心和執法監察大隊指導督促不力,在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輸油管道具體情況,未與管道企業進行溝通協商;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4.金寶忠,中共黨員,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副局長。對建築管理處履行規劃審批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中將市政排水設施劃入建設單位規劃建設問題未認真核實,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5.李梅,中共黨員,青島市規劃局開發區分局規劃管理處處長,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建築管理處處長。擔任建築管理處處長期間,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方案審批工作把關不嚴、審查不細致,未對市政排水設施劃入該項目規劃建設問題進行認真核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6.綦振學,中共黨員,開發區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擔任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綠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審批工作存在疏漏,把關不嚴,對相關規定認識把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7.陳鑫,開發區公用事業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級幹部。任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級幹部和公用事業管理中心主任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綠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審批把關不嚴;對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不嚴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輸油管道具體情況,也未就管道保護問題與輸油管道企業進行溝通協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48.薛偉宏,中共黨員,開發區行政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未發現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成山東省安全監管局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罰款,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田以民、總經理錢建華各處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罰款。

  2.建議責成山東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團公司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並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監察部;責成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
※ 作者: lpgfff 時間: 2014-08-05 15:33:18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273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1樓 時間: 2014-08-05 15:50:03 (台灣)
  08-05 15:50 TW
 直接看這個比較方便閱讀 有分頁 評論區有亮點
安监总局发布青岛中石化管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新网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山东青岛 ...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