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ck921 (The Fate)
標題 [心得] 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分析
時間 2014年04月12日 Sat. PM 02:23:51





[心得] 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分析



欠太多份文章了,我會儘快把稿子趕出來的(鞠躬



本篇參考資料:

集會遊行法相關條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集會遊行法.htm

批踢踢相關文章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7250500.A.DCF.html



前言:接班人之陰謀論(與正文無關,可略過)


我這個人不太作夢的,以下算是關公顯靈吧。

就先稍微談一下最近很夯的陰謀論。
這個..王老先生到底是不是紅黨在台的伏筆之一。
我想可能性並不大。

第一個先從動機層面來看。
如果讓服貿過了,對老王的地位有何影響?
接下來各式的兩岸協議條款,是在經濟層面整合兩岸。
包括市場統一、人力統一、資源統一、甚至是貨幣統一。
下一步,兩岸將開始互設更高層級的辦事處。

這種協議的建立模式,在某種形式上已經架空了立法權。
畢竟以中國現今的政體來說,是不需要民意代表的。
那作為這類官員的老王,能指望自己進入中央政委席次嗎?

再來,倘若老王真的是左岸派來的間諜。
何必和馬金合演大戲。
直接在學運第一週答應學生訴求,然後提出行政院版。
勝負馬上分曉,而非弄成像現在這樣,又多此一舉。

最合理的推斷是,王從頭到尾都只是顧自己利益。
不管開不開冷氣是否他的決定,都足可見其名則保身。
在最好的時機收割成果,獲取最大的名望。

沒有人說要把政客當成朋友。
但在當初的情況下,敵人的敵人,就算是盟友。
這次只能說是相互利用,各取所需罷了。

至於左岸下一個在台欲培植的對象,比起老王來說。
連家的路線是否更為親近?

就過往的例子可以發現,總統參選的路線。
一直以來都是從擔任天龍國市長的經驗開始談起。
可以說,天龍國是一個決定性的指標。

而老王野心,最合理的推斷,就是搶黨主席一位。
所以,我們可以對他抱持著懷疑。
但在懷疑之餘,也要分析背後所支持的動機。

我猜馬王鬥只是中時對於他主子太過自信,才招致如此。
不過這不是重點,我們回到原本的訴求。

該割的闌尾還是要割。
畢竟在三一八之前,也沒人相信立法院會被攻陷。
事在人為這個說法還是有點道理的。
對政治人物保持警戒心,我們能做的也要持續去做。

這部份,就先談到這邊好了。



正文:關於集會遊行法


一、集會遊行的合法性初步探討

參照集會遊行法第6條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
    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
    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以正當程序申請通過後,公投盟的路權是有的。
這部份沒有問題,接下來是警方驅離的理由和法條。

公投盟已申請路權到4/19,BUT.

--------------------

中正一分局副局長吳進宗表示:

公投護台灣聯盟原本申請在濟南路集會活動到4月19日,
但警方考量公投護台灣聯盟屢屢違法,
從3月18日非法侵入立法院破壞銜牌,
陸續率眾阻撓立委入場開會、到總統寓所外非法集會,
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破壞公物、妨害公務,
因此警方今起廢止聯盟在濟南路的集會許可。

--------------------

參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及第15條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15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撤銷或變更)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
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
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
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
集會、遊行時,亦同。

撤銷的手段以法制上來說是合法的。

比較有爭議的是後續的說明。

中正一副分局長在說了上面那段話之後,
最後又說了一句:「至於聯盟另申請集會從20日到30日,警方也依法不准許」

意思為公投盟除了申請到十九號之外,另外又送了20日到30日的申請,
但是中正一還沒許可,所以在四月九日廢止其已經許可的申請之外,
還沒許可的20日到30日部分則不予許可。

這部分針對中正一分局網頁聲明的:

「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句話作補充。

這句話或有瑕疵造成誤解。

實際上以現行法制下,警方可用檯面下冷處理的手段。
的確明文禁止一團體的遊行申請是違憲。
但他可以私下在每次你申請時,都以駁回作應對。

直譯:我不能永久禁止你,但我可以每次都拒絕你。



大法官在103年3月21日的釋字第718號解釋,該號解釋文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有違憲者係在於第8條、第9條、第12條
有關緊急性、偶發性集會要事先申請許可的部分;
但對於本案包圍中正一分局所涉的該法第11條、第15條、第16條,
則並無任何違憲疑慮。

關於實際上該條文那方面,到底有沒有牽涉到違憲。
是否要對集會遊行該地的主管機關權限作調整,則要再作計議。



最後是我個人對這次事件的看法:


這次警方的作為包括永久取消路權和驅離。
很明顯不只是方的意思,而是背後高層。
不管方是否雙面人、是否和社運人士有心結。

這次的命令極有可能是小刀企圖分化的手段之一。
而後來的輿論也確實倒向政府。
雖然我們很明白這和學運、民運無關。
但社會大眾的觀感已將這兩件事做了連結。
我們的支持度和抗爭合理性已經被大大降低了。

民眾才不會管蔡丁貴教授是何許人、做了哪些事。
最不落人口實的做法就是先聲請大法官釋憲。
但這件事迫在眉睫,我們並沒有多餘的時間去等待。

所以一衝動憤而包圍警局的結果。
就是方出來坦,我們和負責坦的人對耗。
完全對民運本身的持續是極大的傷害。
我相信躲在背後的官員也會一樣噤聲了事。

原本太陽花學運,是人民和民意代表的對峙。
現在包圍警局事件卻被操弄成人民和警方的對抗。
不管今天八六表現如何,目前這個地區戰。
最後是否拿回路權,我們都只輸不贏。

只能說金小刀這招真的很毒啊..





--
五年了,前後整整五年了。
蔡教授真心的訴求,有誰關心?又有誰聽見?
看到昨天晚上的事情,想到下午我還在院門前和警察聊天打氣就很難過...

替民主聲援的布條,其中一條線鬆了,整塊布在空中亂飄。
(布條剛好正對著午後強烈的陽光)

一位朋友正抓著樹上的線,我上前嘗試了幾次,終於抓到在空中的線。
我們倆合力把線綁好,透過布條的光線減弱了幾分對人的威脅。

而一旁的員警笑著對我們說:終於有人幫我遮太陽了。

聽到這句話,我的淚水幾乎要奪眶而出。
--
※ 作者: sck921 時間: 2014-04-12 14:23:51
※ 編輯: sck921 時間: 2014-04-12 15:17:56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5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809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 ̄︶ ̄)b iour, monpepe308, gcfans, sunny_kiwi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4-12 14:37:37 (台灣)
     (編輯過) TW
要不要把「包圍」改成「路過」?是「路過」喔!!
已更正。
2樓 時間: 2014-04-12 14:46:40 (台灣)
  04-12 14:46 TW
如果衝組是負責爆破,後勤能做的事就讓風轉向~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