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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9-28 16:19:5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阿肥)
標題 Re: [新聞] 他酒駕害女騎士全身碎掉慘死 下場是被?1
時間 Fri Sep 28 01:28:11 2018


據我所知

美國也不是只要酒駕撞死人就成立謀殺罪,

大部分的情形還是成立過失致死,

加州為例,

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認為酒駕撞死人是二級謀殺:

這個人曾有酒駕紀錄

1.曾被法庭警告未來酒駕肇事可能成立謀殺罪

或者是

2.曾去過類似酒駕交通安全講習的課程並被告知酒駕可能成立謀殺罪

之後又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才有可能成立謀殺



就這個案子來說

他之前有酒駕被抓過,那一定有參加過酒駕交通安全講習

然後現在再犯撞死人了,套用美國法來說有可能成立二級謀殺

不過台灣有刑法185-3第二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的刑罰

立法院的立法理由寫道:

「三、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

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

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原依數罪併罰

處理之結果,似不足以彰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惡性。

外國立法例不乏對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傷行為獨立規範構成要件之情形;

如日本、香港、科索沃等。故增訂第二項加重結果犯之刑罰有其必要性。」

可以看出這條原本就是在處罰有未必故意的酒駕者,

就實務上來說,除非有辦法另外提出證據證明這個人是藉酒意

故意衝撞某人,不然一般來說酒駕致人死傷都是用185-3,

雖然鄉民看這個新聞覺得很爽,但檢察官如果只用美國法的論證

為依據,直接認為這個人上過課,應該知道酒駕會撞死人,

所以有殺人的未必故意,而沒有舉證其他證明這個人有殺人故意

的積極證據,那就算一審的法官接受這個理由,以殺人罪判刑,

上訴到二審大概也會被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廢棄原審判決



另外文中也有提到上次有一個酒駕判殺人罪的,

沒意外的話應該是這個新聞: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5624
酒駕蓄意輾死 法官改殺人罪判13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開賓士轎車的男子江椿吉,去年底酒駕撞上馬路施工的陳姓包商和吳姓工人,被人拉下車察看後,竟又上車輾死卡在車底的陳男後逃逸,檢察官依酒駕致死、肇事逃逸等罪起訴江男;但法官認為江男犯後狡辯,毫無悔意,且行為根本就是殺人,改依殺人罪判他13年徒刑。看到車底有人 竟加速開走 ...

 

新聞中有提到,這個人酒駕撞到人,被人拉下車,旁人告訴他撞到人了,

結果他又上車把人碾死逃跑


文末還是要提醒一下,

這個不是法院見解的問題,而是立法者的問題,

認為刑度不夠重、法律很爛之類的,趕快去督促你家選區的立法委員,

大guy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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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86.185
※ 文章代碼(AID): #1RhHCjSK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8069293.A.714.html
ILoveKMT 
ILoveKMT: 上綠色 你是在暗示民進黨喔?1F 1.163.73.80 台灣 09/28 01:29
之前上過藍色的
有人跟我反應看不清楚,很爛,所以我不太敢再上藍色
※ 編輯: hiimjack (110.50.186.185), 09/28/2018 01:29:48
a94037501: 他上車前就知道可能撞死人還是上車了2F 223.139.246.161 台灣 09/28 01:32
你提的就是185-3第二項的立法理由
所以一般來說不會論以殺人罪
iceyeman: 一樣都是白色可是要上色才想到要督促3F 111.240.73.241 台灣 09/28 01:32
※ 編輯: hiimjack (110.50.186.185), 09/28/2018 01:34:30
a94037501: 同時違法很多條法律不是從重嗎4F 223.139.246.161 台灣 09/28 01:36
a94037501: 如果是過失才用185八
a94037501: 間接故意跟一般故意不都是殺人罪
185-3第一項處罰的是對酒駕/毒駕降低注意力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未必故意
第二項處罰則是因為注意能力基於第一項情形降低,但肇事本身還是因為未注意而發生,所以在未立法前還是論以過失傷害/致死而非殺人罪
babyMclaren: 1 台灣可以酒駕無限多次也不會有吧7F 42.72.251.243 台灣 09/28 01:47
gotohikaru: 今天若是政治案件 沒證據或違背法令8F 175.181.144.107 台灣 09/28 02:08
gotohikaru: 根本不是個事
quester08: 所以要廢掉185-3 通通判殺人罪,再以酒10F 122.118.182.205 台灣 09/28 02:17
quester08: 駕去量刑
billybbb: 加重結果犯 未必故意?12F 36.228.108.137 台灣 09/28 02:43
AirbusA350: 正確 沒辦法證明是原因自由行為的話13F 1.173.131.207 台灣 09/28 03:04
AirbusA350: 基本上就是185-3的加重結果犯了
sa87a16: 如果這個沒下車,直接輾就沒事惹15F 42.73.22.149 台灣 09/28 05:45
sa87a16: 第一次酒駕殺人就輕判沒告訴你的事
buslover: 要立法委員立法嚴懲酒駕 根本緣木求魚17F 1.164.51.65 台灣 09/28 08:01
egghard29: 法律人最喜歡把責任推給立法者 殺人罪18F 202.124.237.54 帛琉 09/28 08:11
這個就是你的誤會了,在185-3第二項立法前如果肇事,
也只是論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egghard29: 構成要件是開放式的 法律人自己限縮後19F 202.124.237.54 帛琉 09/28 08:11
egghard29: 才有185-3的出現 結果現在怪別人???
cimskp: 原來考過駕照時,都不知道不能酒駕..21F 111.240.222.192 台灣 09/28 09:04
cimskp: 看來考過駕照跟知不知道酒駕是沒有關係的
cimskp: 那我們要考駕照是考心酸的.. (嘆氣)
※ 編輯: hiimjack (110.50.186.185), 09/28/2018 09:41:51
hiimjack: 我的理解是這樣:酒精造成駕駛人的注意力24F 110.50.186.185 台灣 09/28 09:44
hiimjack: 下降,但肇事本身大多還是因為注意力下
hiimjack: 降導致沒有注意而產生,那在這種情況下
hiimjack: 也只能論以過失
※ 編輯: hiimjack (110.50.186.185), 09/28/2018 0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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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zerou89 說瞎!
1樓 時間: 2018-09-28 16:55:02 (台灣)
  09-28 16:55 TW
···
最主要的是他沒有黨證啦!!
有黨證就可以交保啦!!
2樓 時間: 2018-09-28 16:56:40 (台灣)
  09-28 16:56 TW
法匠:全力維護高級外省人權益
09-28 17:11 TW
sarara:[自己刪除]
4樓 時間: 2018-09-28 17:21:25 (台灣)
  09-28 17:21 TW
其實事實就是這樣,司法常常在替行政立法背黑鍋
本件來說法官跟酒駕還有被害者非親非故無冤無仇,當然刑法寫最多最少不能超過
還有昨天的盛竹如,法務部明明就行政院的,這樣也叫司法迫害不叫行政迫害 (攤手
5樓 時間: 2018-09-28 17:26:57 (台灣)
  09-28 17:26 TW
立委都在酒駕了,你還希望利尾?
6樓 時間: 2018-09-28 18:43:40 (台灣)
  09-28 18:43 TW
一個酒駕當不分區立委
一個酒駕當發炎人
要多蠢才會之相信這群人會想要修法酒駕改為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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