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10-13 13:22:4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
標題 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
時間 Sat Oct 13 12:01:02 2018


※ 引述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
: 時間: Sat Oct 13 11:13:59 2018 
: 台灣的司法就是這麼可悲 
: 你說這個飆仔沒有想要殺人 
: 那他知不知道在市區競速狂飆可能會害死人
: 如果他不知道 可以 那請判決這傢伙禁治產
: 因為他到了21歲還不知道 是個智障
: 如果他知道 那就是不確定性故意 
: 很難懂嗎 
: ----
:  
: 不然還有一種可能
:  
: 在市區競速狂飆會害死人
:  
: 你不知道?
:  
: 可能只有恐龍法官不知道
:  
其實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

其中的「未必故意(或是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跟「有認識過失」

其中的界線算是比較難分辨的

所謂的「未必故意」,是指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而且發生也不違背他的本意

所謂的「有認識過失」,是指對於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但並沒有期待要讓結果的發生

自信認為自己可以掌控結果


上面這些都是理論,一般念國考或是讀書,大概都是在已經確定的事實中去分析法律

但真正實務上的重點,是法律套到本案中,該如何蒐集證據

以這個案件來說,這些屁孩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應該是很好證明的

但檢察官有辦法證明屁孩們撞死人不違反他們的本意嗎

例如有他們的口供自白,或是其他跡證可以證明這件事

法院是講求證據的地方

鄉民一般都是看完新聞自己腦部細節,或是在新聞設定的事實架構下討論,當然會跟法院有
不同的結果

以新聞的事實要跳到未必故意太快了,很多要件其實還看不到

可能有人會問,那要怎樣會未必故意

例如今天他是闖紅燈撞死過綠燈的路人,而且完全沒有要閃避行人的車行軌跡

那可能結果又不一樣了


但今天這個屁孩是失控撞死人

不說他一定不會構成殺人罪的未必故意

只是檢察官要怎麼舉證可能更困難這樣而已

看著新聞辦案其實是無法知道判斷案件的很多細節

============


另外,看到很多篇一直在說過失殺人

事實上殺人的「殺」裡面已經包含了故意的要素

所以不可能「過失」「殺」人

過失只會「致死」

故意殺人 vs 過失致死

這個小常識分享給大家知道

==========

以這個案件來說來說,就是檢察官提出殺人罪,但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這樣而已

========


風向不對,應該會被噓QQ

--
此外,在感染愛滋病毒後,許多患者在早期表現的不是身體疾病的症狀,而是智力退化
最常見的是亞急性腦炎,或是愛滋病相關的癡呆症狀;...就應提高警覺,進一步了解其
性行為,如病人自訴有同性戀歷史或其他高危險行為,即可給予早期診斷...
愛滋病毒直接侵入腦部,...,最常見的表現是譫妄症狀,特別是在住院治療的愛滋病
人中發生譫妄時,常會有意識混亂,不少人會合併有視幻覺、被害妄想傾向。他們對周遭
的人、事、物都懷有敵意及被害妄想,容易激動不安       https://goo.gl/NWkPb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03.146
※ 文章代碼(AID): #1RmMu1xS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403265.A.EDC.html
snsdakb48: 哪間學店法律系1F 1.161.144.117 台灣 10/13 12:02
學店QQ
arrenwu: 大家比較愛看你發甲文啦!2F 24.5.143.254 美國 10/13 12:03
哈,應該是反甲文
我會繼續努力的
johnny721009: 事實就是這樣,起訴的罪名不切實際3F 117.19.66.78 台灣 10/13 12:03
firemothra: 多發幾篇法學常識,教育板友阿4F 122.121.57.115 台灣 10/13 12:03
看心情
畢竟大多數的版友都不愛看這種東西吧
bbsman: 先幫補5F 36.236.68.90 台灣 10/13 12:04
謝謝^^
※ 編輯: RandyMarsh (114.136.103.146), 10/13/2018 12:05:57
FFFFFFFF: 在前幾天用殺人罪送辦就知道不可能過的6F 114.45.98.5 台灣 10/13 12:06
FFFFFFFF: 我記得推文一堆明白人阿 怎過幾天就失智
haohaobobo: 倒是說說要怎麼的腦袋 才會寫出因為8F 110.26.203.48 台灣 10/13 12:08
haohaobobo: 互不認識所以沒有殺人動機 扯一堆 這
haohaobobo: 句話倒是解釋一下啊 這是那本法律書
haohaobobo: 教的啊
arrenwu: 簡單啊 不認識所以看起來不像確定故意12F 24.5.143.254 美國 10/13 12:09
arrenwu: 然後從車禍影片和超速看不出間接故意
arms6806: 這檢查官只是為了符合民意 自己也知道不14F 114.45.126.28 台灣 10/13 12:10
arms6806: 會過吧
OAzenO: 互不認識所以沒有殺人(X)故意殺人(O)動機16F 125.231.85.9 台灣 10/13 12:10
waree: 推你的用心..這種起訴根本是讓法官背鍋的..17F 1.162.30.187 台灣 10/13 12:11
arrenwu: 法官早就習慣法盲的低能言語了18F 24.5.143.254 美國 10/13 12:11
ali210: 那是在解釋界定殺人的知與欲...故意的判斷19F 27.105.241.182 台灣 10/13 12:12
ali210: 在法律上很嚴謹,不是鄉民直覺可以直接認定
ali210: 是就是
seabox: 撞騎樓還不算間接故意喔22F 111.82.142.13 台灣 10/13 12:13
westwood0402: 這案件比較有可能用刑法185第2項23F 101.136.13.255 台灣 10/13 12:13
waree: 很為法官抱不平..24F 1.162.30.187 台灣 10/13 12:13
westwood0402: 新聞標題也是斷章取義,哪有互不認25F 101.136.13.255 台灣 10/13 12:14
westwood0402: 識這四個字就這麼簡單帶過
uncleben006: 這幾天的推文都開始讓我懷疑台灣還是27F 223.136.0.159 台灣 10/13 12:15
uncleben006: 不是法治社會
Doantusamuel: 台灣一直都不是ㄅ==29F 118.161.191.215 台灣 10/13 12:15
sweetantt: 推推30F 49.217.244.86 台灣 10/13 12:15
chunfo: 鄭潔表示31F 1.160.52.173 台灣 10/13 12:17
westwood0402: 台灣的法治社會是 rule by law 的層32F 101.136.13.255 台灣 10/13 12:17
westwood0402: 次
kk0716: 理性專業推34F 1.160.121.57 台灣 10/13 12:18
Shauter: 看了一下還不錯 結果看ID 被盜帳號?35F 36.234.203.137 台灣 10/13 12:19
arrenwu: 台灣算是法治社會啊 只是很多人沒辦法接36F 24.5.143.254 美國 10/13 12:19
arrenwu: 受法治系統中的不盡人意之處
我覺得大多數是因為不了解規定
用自己的想法解讀規定
才會覺得很多地方不好吧


Kosmosinsel: 所以問題還是立委不修法放寬定義嘛38F 223.140.234.63 台灣 10/13 12:21
並不是這樣的
立委修法也會有人去研究法律邏輯
大多數情況下
不會恣意亂修成不符合法律邏輯的條文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2:22:00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2:23:13
Kosmosinsel: 沒喝酒飆車致死可以認定故意酒駕更可39F 223.140.234.63 台灣 10/13 12:24
Kosmosinsel: 以比照
Kosmosinsel: 修下去太不方便了
ymfx000a: 幫補血 你會被罵法匠42F 42.77.0.91 台灣 10/13 12:26
wiston1419: 過失的定義可是國中公民課程43F 180.217.157.21 台灣 10/13 12:29
wiston1419: 先獵回收業最大贏家比較爽
dfast: 推 一堆法盲快進來看45F 180.176.108.164 台灣 10/13 12:30
Tsucomi69: 大家都知道,可是立委沒人想動46F 114.33.196.118 台灣 10/13 12:34
如果喝酒的主觀是為了撞死人
那現行的殺人罪就可以直接用了
根本沒有修法的必要
但一樣還是回到證明的問題

頂多就提高酒駕的法定刑
但要立法酒駕=殺人(酒駕的人通通都是為了撞死人才喝酒開車),這其實說不通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2:36:38
kinghtt: 有酒駕前科又被吊照找朋友租車在47F 1.161.20.75 台灣 10/13 12:36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2:36:55
kinghtt: 台北市區的下班時段飆車沒辦法用殺人罪48F 1.161.20.75 台灣 10/13 12:37
kinghtt: 去判的意思?
sionxp: 你那間 法律系的?50F 114.46.169.248 台灣 10/13 12:38
Tsucomi69: 所以說才要撞到法官子女才可能判死51F 114.33.196.118 台灣 10/13 12:39
sweetantt: 酒駕=殺人 超速 闖紅燈之類的就不好辦52F 49.217.244.86 台灣 10/13 12:39
sweetantt: 了
sionxp: 法律系老師要哭了 怎麼會有這種論點54F 114.46.169.248 台灣 10/13 12:39
歡迎發一篇文討論^^
推文放炮大家都會

Tsucomi69: 覺得可以用行為證,無照+超速+路段55F 114.33.196.118 台灣 10/13 12:40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2:43:32
pujos: 危險駕駛當成殺人要件之一早就有人用了56F 110.28.45.225 台灣 10/13 12:45
piliman2005: 檢方可以用殺人罪(未必故意)來起訴57F 123.240.2.88 台灣 10/13 12:45
piliman2005: ,但屁孩也可以抗辯:我只是一時失誤
pujos: 駕駛能有意意識控制進入的狀態,根本沒什麼59F 110.28.45.225 台灣 10/13 12:46
piliman2005: 才不慎衝進騎樓,我根本沒想到要撞60F 123.240.2.88 台灣 10/13 12:46
pujos: 好推脫61F 110.28.45.225 台灣 10/13 12:46
piliman2005: 死人。問題就如本篇原po所說,你要如62F 123.240.2.88 台灣 10/13 12:46
piliman2005: 何以客觀行為去推斷行為人的主觀動
piliman2005: 機?
pujos: 台灣立法差在走不走這一步罷了65F 110.28.45.225 台灣 10/13 12:47
cmcmcmcm2: 推66F 223.138.61.99 台灣 10/13 12:47
freefrog: 這篇正姐67F 1.162.122.215 台灣 10/13 12:48
paul087011: 推認真文68F 114.136.161.181 台灣 10/13 12:48
paul087011: 可以再出一篇15萬vs150萬的詳解嗎
不行,扣打要留著發廢文XD
今天小J烙跑,可能還會幫忙發公告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2:51:39
pinhanpaul: 你捐多少70F 114.136.62.236 台灣 10/13 12:51
a34567: 就跟酒駕一樣概念吧 要更重罪 只能修專法71F 49.217.144.88 台灣 10/13 12:51
hiimjack: 美國加州酒駕撞死人算二級謀殺72F 1.200.47.77 台灣 10/13 12:51
hiimjack: 不過前提是曾經酒駕被抓去上課 之後又酒
hiimjack: 駕撞死人才有可能被認為是二級謀殺
hiimjack: 有興趣的可以找關鍵詞 DUI Murder或Wats
hiimjack: on Murder
sluttervagen: 他媽的法條有客觀跟主觀構成要件好77F 106.105.30.245 台灣 10/13 12:52
sluttervagen: 嗎,他媽的不懂少在那邊靠背法官拉
source0209: 所以是檢查官沒法律常識?79F 111.82.212.60 台灣 10/13 13:04
檢察官跟法官立場不同
所以對於證據或是客觀事實的涵攝程度不一樣而已
審檢辯三方本來立場就各自不同
Evoque: 哪一天法官親人被撞了再看怎麼判80F 36.227.7.200 台灣 10/13 13:05
amos30627: 跟一堆法盲解釋那麼多幹嘛81F 180.204.67.170 台灣 10/13 13:06
Kosmosinsel: @hiimjack 台灣太多酒駕慣犯了所以"82F 223.140.234.63 台灣 10/13 13:06
Kosmosinsel: 才有可能"
※ 編輯: RandyMarsh (1.171.63.143), 10/13/2018 13:07:54
Kosmosinsel: 在台灣叫簡單不過84F 223.140.234.63 台灣 10/13 13:06
IHD: 要抄肯定又半套啦 動物權就有了啊 敢抄整套??85F 220.136.41.101 台灣 10/13 13:07
IHD: 寵物咬死人 不是也有謀殺起訴的? 這道要夾嗎?
smallkaka: 唉 台灣啊87F 122.106.231.161 澳大利亞 10/13 13:14
atwin0613: 可是版大 真的好奇今天換做是法官本人88F 117.19.160.186 台灣 10/13 13:20
atwin0613: 的話
atwin0613: 真的也會這樣判嗎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453 
作者 RandyMarsh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 ̄︿ ̄)p Uggyy 說瞎!
1樓 時間: 2018-10-13 13:44:57 (台灣)
  10-13 13:44 TW
···
他是北聯幫有黨證的,
只撞死三個人應該是可以教化的!!
2樓 時間: 2018-10-13 13:46:56 (台灣)
  10-13 13:46 TW
所以現在社會還有私刑不是素質問題是法律太爛
竟然牠自稱黑道
那人民也不需要留情
得罪人民的下場可是很難看的
3樓 時間: 2018-10-13 14:50:47 (台灣)
  10-13 14:50 TW
今天要是撞死權貴,一樣這樣判的話,我立馬法院表演自宮,以謝法官!
4樓 時間: 2018-10-13 15:59:35 (台灣)
  10-13 15:59 TW
看影片,好在剛好快某段時間前,有好幾路人已離開在那必死區域...不然至少加四個人..(開車的人要注意別人和自己的安全,要飆不會去鳥不生蛋地方嗎...)
5樓 時間: 2018-10-13 17:03:24 (台灣)
  10-13 17:03 TW
···
搞死人還要分那麼多種,就是刻意模糊量法空間, 權貴才有辦法上下其手,沒多少是能保障到弱勢的,垃圾中國來的中華民國舊法條.
   (編輯過) TW
sarara:[自己刪除]
7樓 時間: 2018-10-13 17:43:51 (台灣)
  10-13 17:43 TW
別人是仇殺 這個用取樂殺
8樓 時間: 2018-10-13 23:14:34 (台灣)
  10-13 23:14 TW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省籍,法官會參酌辦案的
9樓 時間: 2018-10-14 15:11:35 (台灣)
  10-14 15:11 TW
法匠要不要先解釋一下~
為什麼馬娘特別費案之前,司法沒出現過大水庫理論?
為什麼爛扁之前,司法也不曾出現實質影響力理論?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
這個才是司法至今不變
而且也是被全民唾棄的關鍵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