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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windices (民進黨正在對你認知作戰)
標題 [問卦] 圖利罪的條件是 (明知) 違法,來看彭副認罪
時間 2025-04-02 Wed. 16:07:37


如提啦

我國圖利罪,在公告上這樣敘述的 :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53353/post

    一、有關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貪污治罪條第六條圖利罪之修正案,立法院已於今(二十五)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在於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其中「明知」違背法令之「明知」部分,為朝野協商時加入之要件,將圖利罪之犯意侷限於須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之層面,始構成犯罪,將使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較諸現行規定為嚴謹,日後除可將圖利國庫及未發生得利結果之行為排除適用外,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及執法人員偵辦圖利罪所依據之標準,更將提供較明確之依據,當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昇及提高執行機關偵辦圖利罪之定罪率。

    二、條文中將「違背法令」與「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二要件並列,使目前偵審實務上之通說法典化,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將更臻明確,更易遵循,並可避免執法人員因對圖利罪構成要件之內涵認知不足,致圖利案件之偵查結果定罪率偏低,造成人民不信賴司法,而斲傷司法公信力。至於「違背法令」與「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之「不法」並列,是否會對「不法」概念重複規定之疑義乙節,查從以往偵查審判實務之見解觀察,對於公務員因違背法令之行為所生之利益是否即當然為「不法利益」,仍有歧異之看法,可見公務員「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間之關係,仍未見釐清。因此,實務上對「違背法令」與「不法利益」之「不法」內涵所作之判斷既不完全一致,二者即仍有併存之必要,以免日後適用上產生窒礙。

    三、圖利罪之條正案通過後,本部將著手研修「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除將修正條文納入該注事意事項之內容外,更將偵辦貪瀆案件之程序提示檢察官注意,俾使檢察官能審慎起訴,提高貪污案件之定罪率,更兼顧公務員權利之保障,不致使奉公守法、勇於任事之公務員徒增訟累,同時提昇行政效率,並重振國家整體競爭力。

---------------------------
圖利罪的前提有一點是 : 公務員 明知 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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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避免爭議,再把兩條文拿來看看

https://demo.cktweb.com/laws/www/criminal_code_no.php?c=131
刑法 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 前提是 : 明知違背法令,導致獲得不法利益

然後,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這樣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7&flno=6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這邊說的是,要明知違背法律或是法規授權等等的

好了,相信大家都對這些有 (基本認知)了

再來看看彭副在法院說法 :


標題 : 彭振聲稱陳情轉研議「程序合法但認罪」 法官聽完傻眼了
內文簡略 :
    台北地院今(1)日審理京華城案,第二度傳喚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出庭。彭振聲強調已認罪,答辯方向沒變,但當談及京華城陳情案進入都委會的過程,彭表示「在行政程序上都合法」,法官聽了傻眼問「聽起來都合法,你認什麼罪?」,對此彭的辯護人主張,因為檢方質疑是用都市計畫包裝成都更,所以才會認罪。

  彭振聲辯護人黃品淞主張,雖不爭執起訴事實,但爭執法律上的評價。「陳情轉研議」不應成立公訴所指的主管事務圖利罪,主要理由有二,首先,處理人民陳情應注意事項,不是圖利罪規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令;其次,違法收受陳情,也非圖利所指因而獲得財產上的利益。

    辯護人杜英達補充,在2021年7月30日以前,京華城希望以都更、違老、土管條例保障120284允建樓地板面積,但都全部不適用,之後才轉而使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細部計畫申請爭取容積獎勵;單從圖利罪來看,彭振聲想要圖利京華城,前面幾次申請都失敗了,圖利不處罰未遂,因此犯罪時間點,是不是應該從2021年7月30日到同年11月間,也許才是圖利的時間點?

    辯護律師團的攻防方式,讓法官疑惑詢問,當時京華城打行政訴訟的訴求是回復120284允建樓地板面積,但之後改提《都市計畫法》第24條的簽文,彭振聲方主張這是兩回事,應可視為新的犯意時間點,但檢察官卻認為這兩件事是同一件事

    對此,彭振聲說,北市議員應曉薇於2020年2月18日來市府拜訪時,當時他就否決了120284允建樓地板面積,也確實有講「這違法的事,我不會做」,彭還強調「不是大力拍桌,是小小拍」,因為還在訴訟中,要看訴訟結果。

    彭也解釋,都市計畫的程序是要提案到都發局審議,這過程會做很多事,包括專家學者會議,當時有3名都市計畫委員,由總工程司邵琇珮代表北市都發局主持做成結論,最後的結論還是否定了京華城的訴求,只能給560,當時京華城提了另一案,也就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爭取容積獎勵,但他認為如果要改變,一樣要走程序。

    彭說,他當時要求京華城案要重新跟都發局提案,之後才會組專案小組討論與審查審議完要簽給市長公告1個月,若沒走程序,都委會將無法審議,這是法定程序2020年10月27日是公展,也是法定程序,最後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細部計畫申請爭取容積獎勵市長交辦都發局去辦,都發局提案來都委會不能拒絕,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強調「我的行政作為都合法呀,但檢察官認為是圖利,那我就認罪。」

    法官聽完後很錯愕回應,聽起來一切合法,你認什麼罪?辯護律師李岳洋趕緊補充,京華城案被質疑的是用都市計畫包裝成都市更新,所以彭振聲才會認罪,但會針對刑度,去爭執法律上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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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就知道了
1.彭副那邊自始至終都沒有 (明知違法) , 既然沒有明知違法,且一切依照法規合法程序進行審議,自然也沒有 (不法利益) 產生

2.彭副認罪的原因是 (檢察官說他犯罪,他就認罪,但是他從來不知道自己為何犯罪)

3.有一個律師很可能是.......內X

4.目前京華城 560%問題,從來沒被判定違法

5.彭副從來沒說過,柯屁要求京華城一定要過

6.彭副針對不合法部分多次否定

大概這樣啦

如果連執行者都不知道自己違法,那麼,市長完全授權的狀態下,居然市長違法  XDD 太爆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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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windices 時間: 2025-04-02 16:07:37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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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5-04-02 17:11:10 (台灣)
+2 04-02 17:11 TW
綠能
2樓 時間: 2025-04-02 17:13:43 (台灣)
+1 04-02 17:13 TW
台灣法西斯化了~
3樓 時間: 2025-04-02 18:50:30 (台灣)
+1    (編輯過) TW
....
4樓 時間: 2025-04-02 20:02:15 (台灣)
+2 04-02 20:02 TW
他不死,他睡不著啊!
5樓 時間: 2025-04-02 20:31:28 (台灣)
+2 04-02 20:31 TW
辛苦了,不過綠畜如果會用腦會思考就不會變綠畜了,撇去那種低能反智的,裡面不知道有多少隻是那種明知卻又因為立場裝瞎的貨色?
6樓 時間: 2025-04-02 22:05:51 (台灣)
+2 04-02 22:05 TW
~
塔綠斑畜生的小腦袋裡都是裝 民進黨的屎
牠們根本不在乎真相 ~
7樓 時間: 2025-04-03 09:21:15 (台灣)
+1 04-03 09:21 TW
你寫那麼多 你以為 aya 看得懂嗎?
8樓 時間: 2025-04-03 13:29:47 (台灣)
  04-03 13:29 TW
那幾條狗還是要柯文哲去死,不支持民進黨的都去死,台灣只需要支持民進黨的人存在。幹你媽的這是北韓嗎?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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