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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遭質疑引用不存在判決 北檢:確實有此判
時間 Tue Mar 14 22:45:35 2017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遭質疑引用不存在判決 北檢:確實有此判決
3.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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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今(14日)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有律師質疑檢察官引用了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2970
號判決,但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所系統查詢,根本查不到這個判決。北檢指出,確實有
此判決存在,是台高檢偵辦的洩密案件,該判決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
檢方不可能擅自捏造虛偽判決,涉偽造文書之不法,且並非直接依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
務。
號判決,但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所系統查詢,根本查不到這個判決。北檢指出,確實有
此判決存在,是台高檢偵辦的洩密案件,該判決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
檢方不可能擅自捏造虛偽判決,涉偽造文書之不法,且並非直接依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
務。
北檢表示,此案是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所偵辦的洩密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在該確定判決
中就刑法上所保護「秘密」性質加以闡述,認若洩漏的秘密是具「非公知性」,而不失其
秘密的性質,且該判決經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結案書類加以引用,並
無違誤。
中就刑法上所保護「秘密」性質加以闡述,認若洩漏的秘密是具「非公知性」,而不失其
秘密的性質,且該判決經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結案書類加以引用,並
無違誤。
再者,結案書類引用該號判決,是針對「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經洩漏後是否仍為秘密
即「已經洩漏之秘密是否為秘密」加以說明,並非直接依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務,論者
恐有誤認。
即「已經洩漏之秘密是否為秘密」加以說明,並非直接依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務,論者
恐有誤認。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輸入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或是關鍵字「秘密」2字
,即可出現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判決中,判決原文如下:
裁判法院: 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保護之秘密,必須具備「非公知性」,倘具有通常知識經驗
者,依媒體相關之報導,參酌客觀之情事,得以判斷該報導係出自於確切之資料或消息來
源者,即足認為該資訊已經「公知」,而非秘密。亦即該資訊內容已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
或眾所周知達明確無疑之狀態,而與依法註銷、解除秘密之公開程度無異時,即不具保護
之實益,而非刑法所規範之秘密(此即一般所謂「已經公開之秘密不是秘密」)。至該資
訊洩漏或交付於某特定人或機關,固無回覆原封存狀態之可能,但僅洩漏或交付予某機關
或特定人知悉,而未達公開之程度;或內容雖經謠傳揭露而猶待確認時,仍具「非公知性
」,而不失其秘密之性質,倘再洩漏或交付於第三人,即有擴大損害範圍或內容遭雙重確
認之虞,此種再洩漏或再交付之行為,仍難謂非洩密,自有處罰之必要。
者,依媒體相關之報導,參酌客觀之情事,得以判斷該報導係出自於確切之資料或消息來
源者,即足認為該資訊已經「公知」,而非秘密。亦即該資訊內容已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
或眾所周知達明確無疑之狀態,而與依法註銷、解除秘密之公開程度無異時,即不具保護
之實益,而非刑法所規範之秘密(此即一般所謂「已經公開之秘密不是秘密」)。至該資
訊洩漏或交付於某特定人或機關,固無回覆原封存狀態之可能,但僅洩漏或交付予某機關
或特定人知悉,而未達公開之程度;或內容雖經謠傳揭露而猶待確認時,仍具「非公知性
」,而不失其秘密之性質,倘再洩漏或交付於第三人,即有擴大損害範圍或內容遭雙重確
認之虞,此種再洩漏或再交付之行為,仍難謂非洩密,自有處罰之必要。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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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342452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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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我說有就有!1F 03/14 22:46
推 : 記者大人 可以告知律師的姓名嗎@@?2F 03/14 22:47
→ : 那實質影響力存在嗎3F 03/14 22:48
→ sl11pman …
→ : 至少不是三小公使錢,大小水庫5F 03/14 22:49
推 : 民眾對於立委的違法關說有知的權利,王柯兩人戶喬關說內情6F 03/14 22:54
→ : 絕對是具有公知必要性
→ : 絕對是具有公知必要性
推 : 關說的事情已經無罪簽結了8F 03/14 22:56
→ : kmt再繼續在紮個稻草人打
→ : kmt再繼續在紮個稻草人打
推 : 有罪無罪不影響民眾對於立委關說知的權利,也不影響其具有10F 03/14 22:59
→ : 的公知必要性
→ : 的公知必要性
推 : 就沒有這件事啊,還在有知的必要性咧12F 03/14 23:00
→ : 不過不管你想不想知道啦,反正檢察總長就是過去報告了嘛,
→ : 呵呵,為了鬥爭政敵玩成這樣活該
→ : 不過不管你想不想知道啦,反正檢察總長就是過去報告了嘛,
→ : 呵呵,為了鬥爭政敵玩成這樣活該
推 : 沒有的事何來所謂的洩密,整個故事變成一鬧劇化的政治追殺15F 03/14 23:02
→ : 安心上路吧17F 03/14 23:04
推 : 關說是存在的阿 有人護航到邏輯錯亂了18F 03/14 23:05
推 : 談到不存在的洩密,就跳針開來了19F 03/14 23:07
→ : 我真的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按照新聞內說的查詢20F 03/14 23:09
→ : 如果是關說就有公知必要性,如果關說不存在,洩密也不存在21F 03/14 23:09
推 : 不存在的洩密居然有專案報告okㄉ啦22F 03/14 23:09
推 : 關說又沒違刑法 簽結個屁? 護航也要用腦阿23F 03/14 23:09
→ : 這是很清楚的邏輯,法界無法持續逃避來自我打臉24F 03/14 23:09
→ :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民事庭或刑事庭查詢到的都是0筆25F 03/14 23:10
推 : 反正我是信了,在檢察總長 給的專案報告上面做筆記重點,也26F 03/14 23:11
推 : 關說能不能做為洩密有理的依據我不是很在乎27F 03/14 23:11
→ : 不是洩密28F 03/14 23:11
→ : 果然人一藍就腦殘,怎麼明顯的證據擺在那裡還沒有泄密
→ : 果然人一藍就腦殘,怎麼明顯的證據擺在那裡還沒有泄密
→ : 但因為這次關說洩密的事件 看清了一堆政客在惡搞的行徑30F 03/14 23:12
推 : 簽結不是無罪是擱置31F 03/1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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