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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02 13:05:23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JustJD (一直睡)
標題 [新聞] 湮滅證據案不起訴 洪家不得再議
時間 Fri Aug  2 12:31:23 2013


湮滅證據案不起訴 洪家不得再議

2013年08月02日11:37       【胡守得/台北報導】

桃園地檢署偵辦洪仲丘遭虐死監視錄影帶湮滅證據案,查無人為因

素,今將政戰主任陳毅銘處分不起訴,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表示,湮滅證據罪為

侵害國家法益罪,屬於告發案件,任何人不得再議。




郭文東說,依司法院院字第1016、1178號解釋,得聲請再議案,以告訴人為限,告發人對

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因此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本案才可以再受理

告發,重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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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天下烏鴉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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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229.30
GauYi:為何是高檢??1F 08/02 12:32
ppppllo:沒別的字了 幹2F 08/02 12:32
GauYi:難道北部的事情要請高雄人來辦?3F 08/02 12:32
kanakanavu:泯滅良心...4F 08/02 12:33
ymin:幹 天理何在?6F 08/02 12:33
stanley9876:他馬的7F 08/02 12:35
letherman:軍高檢已"偽證案"及"公然毀謗罪起訴" 通通抓一抓吧8F 08/02 12:35
JustJD:高檢應是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而非「高雄地檢署」9F 08/02 12:35
innominate:哪天有人說你搶劫,檢方不起訴,對方一直盧再調查比較好?10F 08/02 12:36
gunng:高檢署是高等檢察署.... 不是高雄檢查署....11F 08/02 12:36
qtgeorge:高義...高是高等 不是高雄...12F 08/02 12:36
innominate:本來就是要有新事證才能再議,不然哪天你被人亂就瘋了13F 08/02 12:36
shihchinlun:滅證這東西就跟作弊一樣,滅的好就不叫滅證..14F 08/02 12:37
shihchinlun:叫證據不足..
ohmamamiya:高雄地檢署通常稱「雄檢」16F 08/02 12:37
destroyfire:爽,打爆要第三方介入酸民的臉17F 08/02 12:38
gunng:再議聲請要送上級檢察署 所以高檢的人才會出來發言18F 08/02 12:40
kanakanavu:監察院可以介入彈劾這些失職的軍檢地檢人員嗎?19F 08/02 12:41
JustJD:就怕監察院根本也是他們的人,對現今的政府徹底失望了...20F 08/02 12:42
hy0106:利益談好了21F 08/02 12:43
kanakanavu:這個政府倒行逆施,只怕天道好還,報應很快...22F 08/02 12:43
kanakanavu:2014年12月的七合一選舉,大家走著瞧
hy0106:政府都去吃屎吧!24F 08/02 12:45
gunng:法官法51條 檢察官准用 其懲戒若成立 交由監察院審立彈劾25F 08/02 12:47
gunng:但要先經過司法院自設評議會審過 才有可能懲戒判決就是了
kanakanavu:司法院自設評議會,又是球員兼裁判...這些人難怪可以無27F 08/02 12:50
kanakanavu:法無天。台灣的司法體系真的要大改革了....
www8787:胎丸狼的記憶力不好 別說明年12月 再過1個月甚麼都不記得29F 08/02 12:52
gunng:這一點其實已經學者批了好幾年了... 之前那第一個案例的台東30F 08/02 12:53
gunng:法官 只能說是先被開鍘的
destroyfire:你慢慢等2014吧,2014,2016結局都很清楚32F 08/0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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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water95400, youhui 說瞎!
1樓 時間: 2013-08-02 13:12:15 (台灣)
+1 08-02 13:12 TW
司法真的死亡了
2樓 時間: 2013-08-02 14:02:01 (台灣)
  08-02 14:02 TW
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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