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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Practice
作者 DrPlague (Plague Doctor)
標題 [好文] 隱私權大家都很在意,但真有這種權利嗎? #思考
時間 2018-07-22 Sun. 18:13:32


隱私權大家都很在意,但真有這種權利嗎?
2017/04/16 |文/李吝嘉

電影《神鬼駭客:史諾登》(Snowden)不是驚慄片,但卻會令觀眾產生一種不安感,惟恐在手機電腦的攝影鏡頭另一端正有人在窺探記錄着我們的一舉一動。這種恐懼並非來自任何驚嚇的鬼怪內容,而是電影中所描繪美國政府在 2007 年秘密啟動的「稜鏡(PRISM)」計畫稜鏡計劃賦權美國國家安全局人員,令他們可隨時啟動你的手機和電腦上的視訊鏡頭,作監視攝錄之用、或開啟麥克風收音監聽,甚至肆意窺看你手機中任何簡訊、郵件和通訊錄。整個過程毋須向法庭申請許可,亦不受限於你是否美國公民,甚至連美國盟國的元首一樣也在被監聽之列。史諾登本來受僱於美國政府,之後冒死將稜鏡計劃的資料外洩給公眾,揭發了這宗或許是史上最大規模的隱私侵犯事件。

稜鏡計劃曝光令全球嘩然。隱私一向被視為普世的基本權利之一,即使以國家安全或反恐之名亦不可肆意剝奪。然而,如何拿捏隱私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難題 ── 在甚麼條件下才容許犧牲個人隱私以成就其他價值?要衡量隱私與國家安全孰重孰輕,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根本問題:甚麼是隱私權?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其實一個多世紀以來,法律與哲學各範疇的學者始終都未能給出一個圓滿的答案。如果參考隱私權相關法令,你會發現各國對隱私的界定都不盡相同,對於隱私必須保障的範圍應該如何理解更是南轅北轍。在香港大家較留意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但在太平洋彼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在 1973 年裁定婦女墮胎權是美國憲法中隱私權的一部份。從個人資料到墮胎權利,我們似乎很難為隱私權找到一個統一共通的理解。

對此,美國道德哲學大師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在上世紀 70 年代提供了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隱私權根本就不是一種基本道德權利。」按這個說法,「隱私權」其實只是一堆不同的權益集結而成的統稱,非但這些權益本身並無關連,並且與隱私權外的其他權利亦沒有真正的差別,也難怪大家一直無法找到不同隱私議題間的共有定義。我們平常認為那些侵犯隱私的行為之所以不道德,其實不是因為背後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就侵犯了我們本來就有的一些其他權利。

甚麼叫做「沒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如果隱私權不是一種基本權利,那我們平常認為是屬於隱私權範疇的又會是那些其他權利?在解釋 Thomson 的立場之前,讓我們先去除一些對隱私議題常見的誤解。

隱私不等於個人資料

「隱私」是一個日常都會運用到的概念。因為日常,我們很容易以為隱私是樣簡單易懂的東西。一般理解下,隱私就是一些不願意與他人分享的個人私密。而當這些私密被他人窺探知悉,我們的隱私就受到侵犯。

香港法令中,開宗明義與隱私有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呼應了上述的簡單日常印象。《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身份相關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確保這些個人資料不會被他人濫用。既然隱私就是這些個人資訊,所謂的「侵犯隱私」不就是未經我們同意下得到了我們的個人資料嗎?

 Thomson 認為這個理解大有斟酌空間。隱私顯然不限於個人資料。試想像你有一位很喜歡窺探別人秘密的同事(這應該不難想像吧)。有一天,他趁你去了洗手間時翻看你的包包。由於錢包之類的物品你都帶在身上,結果他什麼都沒有找到。雖然他最終沒有窺探到你任何個人私密訊息,但顯然還是侵犯了你的隱私。所以說隱私不能單純以個人資料來理解。

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決定隱私是否被侵犯的重點不在於個人資料「是否」外洩,而是在於「如何」外洩。嚴格來說,世上沒有人有對「資訊(或知識)」本身的擁有權,即使關於你自己的個人資訊也並不是真的屬你所有。所以侵犯隱私不是有人得到了只有你才可以知道的資訊,而是他得到資訊的方法侵犯了你的權利。隱私權的作用是保障你的資訊不會被他人以不道德方式獲得。

隱私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堆權利


回到 Thomson 認為私隱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觀點。私隱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意思,就是指私隱權所代表的權益其實早已被其他道德權利所涵蓋。私隱權背後所保障的權益不但不統一(如個人資訊與墮胎),而且也不獨特。

看看以下的假想例子:

    喜愛拍寫真照的李小姐在手機中收藏了一些自己的私密照片。因為照片還沒有 PS 過,所以她不希望被任何人看到。一天,李小姐把手機拿去更換螢幕保護貼,而店員則趁她不注意擅自打開了她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偷看了那張照片。

店員的行為顯然是不道德的。為甚麼? Thomson 認為不用訴諸隱私,以其他既有的權利已經可以充分解釋其不道德之處。重溫前述,問題在於取得資訊的方式。不論相片本身是否私密照,擅自使用李小姐的手機和偷看她的照片本身已是對她財產擁有權的侵犯。財產擁有權已保障了李小姐的手機和相片不可以被店員以這種方式觀看,再強調她的隱私被侵犯其實只是疊床架屋。 Thomson 認為所有隱私權的議題其實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理解,完全毋須訴諸隱私權這個模糊的概念。

可能你仍會有懷疑,上面的例子只是碰巧跟財產擁有權重疊,不能就此斷定所有隱私權議題都可以還原成其他權利去理解。你可能會問,假如店員不是偷看李小姐的照片,而是偷窺她更衣呢?又假如是盜用她的個人資料呢?難道這些都不是侵犯隱私而又能夠以其他權利被侵犯作解釋嗎?

有如財產擁有權,Thomson 會回應偷窺別人更衣是侵犯了他人對自己身體的擁有權。而盜用個人資料,則在侵犯財產擁有權外再涉及欺騙的問題。回顧惡名昭彰的稜鏡計劃,除了上述權利更涉及政權濫權。美國憲法保障墮胎權,不少學者都認為應屬個人自由而非隱私範疇。隱私權議題中涉及的眾多權益似乎都已被包括在財產擁有權、身體擁有權、個人自由等我們既有的權利當中,所以隱私權不是一種權利,而只是許多上述權利混雜而成的產物。


如果 Thomson 的見解正確,那我們可能必須改變過往在公共議題上「個人隱私權 vs. 公眾知情權」的思考模式。這並不是說保障隱私權不重要。關鍵是,與其受限於「隱私權」這個模糊且邊界不清的概念,也許我們更應就個別議題思考背後涉及的各種真正基本道德價值。或許這不但能推進爭執已久的公共討論,更能幫助我們在個人權利與國家安全間作更合理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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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DrPlague 時間: 2018-07-22 1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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