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tupid
作者 標題 最近有一些刑事案件 想請教一些問題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 Mon. PM 02:24:27
本案件為刑事案件
如
原告是屏東人
被告是花蓮人
原告在屏東告花蓮人
那理所當然在屏東作筆錄
花蓮人收到通知也需要到屏東作筆錄
此案件送到地檢署去
之後如果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通常是以
原告 (屏東
OR 被告 (花蓮
哪個地點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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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4-01-27 14:36:5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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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4:36 TW
以原就被原則,有可能是以被告的居住地為主,不過你要不要說說什麼刑事案件啊?
網路詐騙案件呢?
5樓 時間: 2014-01-28 11:48:4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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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過) TW
刑事中是以原就被沒錯的 都是以「被告」為主 (我也很笨,去年被人告) 包含筆錄 - 會到「被告」所居住地的刑事局做筆錄 開庭也是在「被告」居住地管轄的法院進行. 台灣的刑法基礎是:「被告」 推定無罪,所以都以被告為主. 如果不是,都可以申請轉由以「被告」方便的處所為主. 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我去年被告過,無事下莊. 給您參考一下.
6樓 時間: 2014-01-28 11:45:5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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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11:45 TW
在笨版發這篇也滿強的 XD 以我去年的經驗會在花蓮開庭.除了你要和解,就以原告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為主. 不然所有訴訟程序的進行都會在花蓮喔. 給您參考一下.
和解應該也是可以在花蓮開吧? 畢竟不管怎樣都要上法庭
7樓 時間: 2014-01-28 23:35:02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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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23:35 TW
調解以原告為主。有問題再問我吧
但我問到的都是說 等他來被告所在地的地檢署之後 再進行調解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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