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ott
作者 標題 生活法律常識
時間 2011年12月05日 Mon. PM 10:35:47
生活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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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幾種?
普通法院:審理民刑事官司(老百姓告老百姓)。分地方、高等、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審理行政官司(老百姓告國家、政府)。分高等、最高行政法院。
軍事法院:審理軍人官司。
法官在做什麼事?
怎麼樣才能當法官?通過考訓合一之司法官考試。
法官在做什麼事?審判民事及刑事案件:閱卷、開庭、寫判決。
檢察官在做什麼事?
怎麼樣才能當檢察官?通過考訓合一之「司法官考試」。
檢察官在做什麼事?處理刑事案件:偵查、起訴、蒞庭、執行或法律有關特
別賦予檢察官之職權(公益代表人)、觀護(緩刑、緩起訴、假釋)、相驗。
檢察署有幾種?
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一般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檢察署:處理特殊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處理非常上訴案件。
注意:「檢察署」三個字前雖有「法院」二字,但與法院是相互獨立,完全
不同。
律師在做什麼事?
怎麼樣才能當律師?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律師在做什麼事?做民事官司的原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刑事官司的被告辯
護人或告訴人及自訴人的代理人。
法官vs.檢察官
法官:民事庭、刑事庭法官。
檢察官:辦案、蒞庭、執行檢察官。
相同點:系出同名─考訓合一之司法官考試。
相異點:法官辦民事官司及刑事官司;檢察官則僅負責處理刑事案件。
網路交友陷阱
約會強暴:包括性交、猥褻、性騷擾。
強制:只要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都
構成「強制」。
證據保全:馬上告訴爸媽、老師及報警;保留對方DNA。留下與被方交談之
MSN交談紀錄。
被告不限男生。
網路援交
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在留言版上張貼留言、MSN暱稱、
密語、對話構成犯罪。
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該兒童及少年需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
你情我願、兩小無猜也犯法
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猥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滿20歲之人脫離家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販賣仿冒商品
智慧財產權:指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相類似權利。
處罰的行為包括:重製(即COPY)、販售、出租、無償移轉等。
標的物為光碟者,都是公訴罪。換句話說,即便和解,也要依法處理。
處罰最重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見之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
網路或夜市販售仿冒光碟、仿冒皮包、化粧品、手錶…等。
架設FTP網站
下載盜版MP3:如KURO、EZPEER。
除刑事處罰外,許多智慧財產權人都會提出民事求償,金額都高達千萬元,
不可不慎!
網路詐欺
奇摩拍賣常見的詐騙手法:賣家詐欺、買家詐欺、第三人詐欺(截標信)─信
箱帳戶類似、杜撰另一信箱。
產品與標示不符,情形嚴重,也構成詐欺。但如果是單純物品之瑕疪,則屬
民事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送醫、報警、停留在現場、勿逕自逃逸
保持現場(照相、粉筆):注意當時燈號、雙方行車方向、車速
保全證據:找路人、調閱監視器
警製現場圖、調查報告、筆錄、酒測單亦可成為佐證
交通事故刑罰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經過失認定與鑑定決定
肇事逃逸:致人死傷─判6個月以上
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可和解,並撤回告訴
酒測標準
酒精濃度吐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肇事率為
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每公升0.25以上,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滿身酒氣、胡言亂語、肇事、平衡
測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亦認為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
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個案宣導─手機詐騙
案情摘要:
某詐騙集團佯稱新竹縣警方打電話給本校同學,告訴其戶頭已被警方鎖定為
詐騙集團帳戶,並詢問該同學是否認識詐騙集團成員。後經同學自行打電話
至105查號台查證手機顯示號碼,亦確認該號碼為新竹縣警局電話。幸好,
同學機警,並未回撥電話。
反詐騙宣導:
若當時以手機回撥手機所顯示號碼,則手機會被詐騙集團鎖定,並使電話費
爆增;若以室內電話回撥該電話,則會撥接至真正的新竹縣警局。警方亦表
示,絕對不會以電話辦案,請同學小心,勿上當受騙。
個案宣導─清涼照風波
案情摘要:
本校同學某日接到台北市大同分局電信警察通知,因同學在其網路相簿張貼
色情照片,故涉嫌妨害風化。但該名同學聲稱自己沒有張貼,應是相簿被駭
客入侵,不雅照片是遭竄改張貼。最後,該名同學決定會同警方至Yahoo調
閱相關證據,以證明其清白。建議同學在使用網路相簿時要多加留意,勿因
個人喜好,隨意張貼色情圖片;相簿密碼最好也要不定時更新,以免遭人竄
改,而誤觸法網。
法律常識宣導:
妨害風化罪分成很多類型,但如果將範圍侷限於網路上所犯之妨害風化罪,
則大多分為以下兩種:
「刑法第234條」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無分男女,且不須有相對人,若人與動物為之,亦可成立本罪。
需意圖供人觀覽:此要件乃用以限縮處罰的範圍,蓋社會日益激變,對於某
些未具有主觀上性之意圖傾向者而言,若動輒處以此罪,似與妨害風化罪章
之立法目的有違。
須有猥褻之行為:此處猥褻宜做擴張解釋,概念比刑法其他條文中猥褻概念
為廣,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
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的有傷風化之行為。亦即凡足以
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身體動作,皆包括在內。
須公然為之:共聞共見即可成立。
「刑法第235條」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為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如春宮畫片、性交照片等。
須有散佈、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或聽聞之行為。
- 散佈:乃指散佈於眾。
- 販賣:有償的買賣行為。
- 播送:係指將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透過機械設備,使其原因或原
像重現。
- 公然陳列:係指將猥褻物品等,至於不特定人可以隨時目睹之處所。
- 而所謂以他法供人觀覽係指以上述以外之其他方法,供人觀賞。
故此案例顯示若在網站(無論國內外)上散佈或播送猥褻物品(含猥褻之文字
、圖畫、聲音或影像),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之妨害風化之罪刑。
個案宣導─網路上辱罵老師
案情摘要:
某同學在自己的部落格公開辱罵老師,被辱罵的老師知道後,原決定給予該
名學生一次機會,不再追究,但同學仍繼續挑釁,老師憤而告到地檢署。地
檢署在接受此案件後,上網下載相關辱罵字眼,並以公然侮辱罪向該名學生
提起刑事訴訟。
法律常識宣導:
由此事件提醒同學注意,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
不告不理的原則。因為犯罪情節較輕微,處罰不重,很多人認為小事一樁,
不需對簿公堂,所以這個法條很少人注意,也很少人用。但近年來,社會道
德低落,經濟景氣下滑,族群對立、仇恨日趨嚴重,人民痛苦指數升高,火
氣也越來越大,互相叫囂謾罵,時而所見,就連學生也創造許多罵人的術語
,例如:腦殘、你簡直像許純美等,其實,這些都是令人難堪、侮辱的用語
。很多學生誤以為用替代語罵人就沒事了,但在公共場所,這些都構成「公
然侮辱」,是觸犯的行為。因此,學習尊重別人就成了一項重要的課題,只
要你我彼此間能多點尊重,這個社會自然也能多點歡樂。
http://www.feu.edu.tw/adms/osa/actions/_private/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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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ott 時間: 2011-12-05 22:35:47
※ 編輯: ott 時間: 2011-12-06 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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