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秒告訴你「法官、檢察官」到底是哪裡不一樣! - YouTube
阿帕契案不起訴,民眾怒罵「恐龍法官」,但真的是法官的錯嗎? 其實法官與檢察官都各自行使職權,以避免人民因為審檢合一,而遭受不當的迫害。符合真正的審判獨立、不受行政干預的憲政精神! 以上內容為「司法院廣告」







[圖]
 
檢察官莊珂惠(站立講話者)為兒少案在法庭上嗆法官陳彥志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dex?qid=20100626000010KK02607


 最佳解答:  法官與檢察官

  法官,指於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中,掌理案件審判職務之人員。不論最高法院內之院長、庭長、法官,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內院長、庭長、法官,皆為法官。

  檢察官,指檢察機關,職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另外其他法今所定職務。故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皆是檢察官之通稱。

【法官與檢察官之比較】 

一、職權之不同

  法官的職權有下,訴訟之審判,包含民刑訴訟事件,性質就像司法審判權範圍;檢察官的職權有,偵查、追訴刑案,性質則為司法行政範疇。


二、職權發動不同 

  法官審判案件,不告就不理,所以是消極的、被動的;檢察官則有不告亦理,故是積極的、主動的,例如,A犯加重強盜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B被害人沒提告,檢察官知悉後仍需主動偵辦;法官則為相反。


三、服從體制不同

  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地方法院之法官,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受高等、最高法院之法官的約束及干涉;檢察官則不同,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需受高等、最高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約束,故需要服從指揮,上級命令下級服從之原則,即使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法院組織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四、行政監督不同 

  法官屬於各級法院中,關於行政監督由司法院長為最上級來行使監督於各級法院(含分院);檢察官則屬於行政院內之法務部,故其最上級之監督則為法務部。


五、身份保障不同 

  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同法八十一條所指之法官,係指同法八十條之法官而論。所不含檢察官在內;大法官釋字十三號指出,僅於實任檢察官始準用實任法官保障之規定,故檢察官與法官身份上應有不同。
參考資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024








 


 










[圖]
 









[圖]
 







[圖]
 




看板 ott
作者 ott (寶貝)
標題 檢察官 跟 法官 有何不同 ?
時間 2016-12-03 Sat. 16:18:19










--
 熱門文章         ott板 首頁        看板討論區          看板列表         ott板 熱門文章 


 


 
※ 編輯: ott 時間: 2018-02-02 19:20:59
※ 看板: ott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726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guest
x)推文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