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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rievv (terievv)
標題  標題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2015年03月09日 Mon. PM 05:50:1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iloveblue (藍藍)
標題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0:23:29 2015


中時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宜蘭縣警方駕車尾隨酒駕的李姓男子,李男為甩開警車,車速過快自撞路樹翻車後送醫不
治,家屬向法院聲請國賠;宜蘭地院日前判處宜蘭縣警察局須負四成責任、賠償192萬元
。律師獲悉後痛批這個判決「太扯了」!

前年3月某晚,五結所張姓所長、李姓員警巡邏時,看見李姓男子從一家餐廳出來,認為
李男有飲酒,等到他駕車離開餐廳後尾隨。李男見警尾隨,闖紅燈、迴轉至對向車道,警
車遂鳴笛要求停車,但李男卻繼續提高車速,但在行經一處路口時,不慎撞擊路樹翻車,
摔出車外不治。

醫院檢測發現,李男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89.7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約為0.9毫升),惟
李妻與4名子女控訴警方,指警方尾隨追車,壓迫可能有酒駕、但尚未違反交通規則的駕
駛人,使人驚慌失措出現違規反應,並向法院聲請國賠。

警方主張,員警尾隨後發現李男開車不穩,才按鳴喇叭、開啟警笛、以廣播器喊話停車受
檢,李男不是單純交通違規,是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涉犯公共危險罪;他因車翻覆摔出
車外,若能依規定繫妥安全帶,也不致摔出車外導致重創死亡。

但法院卻認為,警方行使職權「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方有充分時間
可勸導李男切勿酒後開車,但捨此不為,等候他駕車離開再予取締,當晚下雨、視線不佳
,直到李男車輛翻覆,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認定,因為李男過世,家屬損害包括喪葬費、車輛損害、非財產上損害,總計480萬
餘元,事故的發生李男應該負60%過失責任,警方須負40%責任,依據過失比例計算,李
妻與4名子女共獲賠192萬餘元。

律師林俊峰獲悉後表示這個判決「不合理」、「很扯」。他表示,警察在後鳴笛就是要求
當事人停車受檢,「不是要跟你尬車」,當事人不願停車,幾乎可確定是心虛落跑,如果
因此衍生車禍傷亡,「哪有要求執行公務的員警埋單道理?」「一定會有陰影!」有基層
員警昨日聽聞判決後,煩惱未來該如何執法。縣警局將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09000353-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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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77.146
※ 文章代碼(AID): #1K_GGamu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5867812.A.C38.html
iMANIA: 恐龍法官1F 03/09 10:24
Ernie1201: 法官 呵呵2F 03/09 10:25
lplp369369: 歡迎來到鬼島3F 03/09 10:25
kenntrf: 恐龍法官4F 03/09 10:25
hihimen: 等候他駕車離開再予取締....都離開了是要取締三小5F 03/09 10:25
hope1989: 在臺灣最大的問題在於法官6F 03/09 10:25
linceass: 三小 幹7F 03/09 10:25
vencil: 司法體系欠缺良好的不適人員淘汰機制8F 03/09 10:25
miksim: 賠你老母 操9F 03/09 10:26
hu6111: 恐龍法官這樣判叫警察怎麼做事10F 03/09 10:26
rofellosx: 扯11F 03/09 10:26
kenntrf: 等哪天他家人被酒駕撞到才會清醒吧12F 03/09 10:26
utamaru: 難怪大家都要出走13F 03/09 10:26
softstar0125: 這法官常酒駕是嗎14F 03/09 10:26
kkoppderd31: 現在不但槍不能開,連笛也不能鳴了。下次就是警示燈15F 03/09 10:26
whitefox: 狗賠狗16F 03/09 10:26
souvlaki: 幹你娘17F 03/09 10:26
Pheromone: 怎不公布法官姓名?呵呵呵呵呵呵呵低能18F 03/09 10:26
rofellosx: 所以喝酒與死因無關?19F 03/09 10:27
kkoppderd31: 也不可以閃了20F 03/09 10:27
ttnakafzcm: 這法官...21F 03/09 10:27
EEERRIICC: 法官的世界觀也是很特別22F 03/09 10:27
perhapsmaid: 臺灣法官根本ㄏ23F 03/09 10:27
Abre: 開先例了 偉哉法官24F 03/09 10:27
jrshiun: 所以毒犯在飛車追逐時, 記得快吸兩口, 還可凹點國賠25F 03/09 10:27
hu6111: 酒駕的家人超爽的,違規還能賺1百多萬26F 03/09 10:27
linceass: 應該叫恐龍法官去取締才對 讓他們審案太糟蹋專業了27F 03/09 10:27
cul287: 法官要負100%責任28F 03/09 10:28
cmc201211: 台灣法官世界智障的29F 03/09 10:28
indolentcat: 肏你媽的 我的所得稅都在養這種恐龍 30F 03/09 10:28
dearjohn: 為未來酒駕逃逸傷亡的情況開後門了!真TMD的爽阿!31F 03/09 10:28
eliteark: 那個法官這麼廢 報個名啊32F 03/09 10:28
Xhocer: 酒駕不就已經是違反交通規則了嗎=_=33F 03/09 10:28
Xhocer: 幹他媽的腦袋有穴喔......
iam0718: 台灣法律人造就這種鳥是35F 03/09 10:29
ECZEMA: 哪個法官啊?36F 03/09 10:29
rossikao: 法官腦袋是潛水太久所以進水??? 怎不去死一死37F 03/09 10:29
dreamnook: =_=.......你說你要怎麼樣讓年輕一輩服氣...38F 03/09 10:29
Merkle: 幹你娘咧 這樣子還要國賠? 酒駕逃逸自撞要國賠? 幹你娘咧39F 03/09 10:29
Merkle: 幹你娘咧 這樣子還要國賠? 酒駕逃逸自撞要國賠? 幹你娘咧
Buikit: 犯法的都比較大聲41F 03/09 10:30
dearjohn: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執行公務又不是刻意索命追逐..這怎判的42F 03/09 10:30
dichotomyptt: 神判決XD43F 03/09 10:31
dearjohn: 阿還幸虧沒撞死人勒,倘若撞死人+自撞是否也該申請國賠?44F 03/09 10:31
godistoshi: 哪裡來的垃圾法官45F 03/09 10:31
notea: 有酒駕、但尚未違反交通規則   這是哪招46F 03/09 10:31
kramer: 不就是因為酒駕才心虛 闖紅燈 逆向這個都沒違反交通規則47F 03/09 10:31
xzxc: 判這三小?智障48F 03/09 10:31
Elfgj: 幹最好酒駕叫尚未違交通規則啦49F 03/09 10:32
iam0718: 照之前一堆法律嘴在嗆臨檢 不知道這篇怎看50F 03/09 10:32
cuteclare: 恐龍法官51F 03/09 10:32
haidai: 台灣法律系可以通通砍掉重練了52F 03/09 10:32
av012345610: .....53F 03/09 10:32
raepopo: 幹你馬的酒駕自撞還可以國賠 法官是收了人家多少好處啊?54F 03/09 10:32
misu2718: 台灣到底怎麼了...以後寧願要當犯罪人也不要當執法者55F 03/09 10:33
DongRaeGu: 法院不要鬧...56F 03/09 10:33
misu2718: 跟被害人..以後我的絕症一定要酒駕撞死幾個法官跟立委57F 03/09 10:34
DongRaeGu: 鳴笛要求受檢都違反比例原則 你他媽法院可以再誇張點58F 03/09 10:34
misu2718: 看還有誰要輕判跟不立法59F 03/09 10:34
wang961726: 三小60F 03/09 10:34
kenro: 恐龍法官又來了61F 03/09 10:35
ericeric91: 神啊啊啊啊62F 03/09 10:35
valenci: 就不要追讓他去撞死別人就好了嘛!63F 03/09 10:35
knight0123: 意思是在他上車前就要勸阻他了嗎...64F 03/09 10:35
perlone: 恐龍法官最愛兩邊都有責任 各打50大板65F 03/09 10:36
valenci: 搞那國的人權觀都沒有想到受害這一面的。66F 03/09 10:36
arbp6105: 北七判決67F 03/09 10:37
Gladstone: 這還賠。尼踏    的68F 03/09 10:38
tedyen: 法官頭殼壞去喔69F 03/09 10:39
acer758219: 鬼島司法 呵呵70F 03/09 10:39
king181239: 幹我們到底要警察幹嘛?馬的出事硬要找人扛?!71F 03/09 10:39
zzzxzzz99: 等我考上法官 我來72F 03/09 10:41
alexyen0606: 幹你娘73F 03/09 10:41
superivan: 垃圾判決 恐龍法官74F 03/09 10:42
AUwalker: 為什麼法官都不用秀名字75F 03/09 10:42
dichotomyptt: 本篇重點在於未規勸居然佔死亡死成 真逗趣76F 03/09 10:42
chengyen: 可悲77F 03/09 10:45
occboy: 溫腥~~~78F 03/09 10:45
zxc2027: 起飛囉79F 03/09 10:45
aben112008: 歡迎來到鬼島80F 03/09 10:45
kipi91718: 這什麼狗屎判決81F 03/09 10:46
h0677870105: 所以一定要等到出事才要抓是不是?幹82F 03/09 10:48
jackyc38x: 違規反應是啥小?83F 03/09 10:48
CHAN761205: 法官比奇片還要超展開啊84F 03/09 10:49
ebod221: ”比例原則”是最好笑的政治語言,什麼都可以扯到這個85F 03/09 10:49
kevinis0129: 法官常酒駕?86F 03/09 10:50
CatDark: 臺灣法官到底都活在哪個平行宇宙啊87F 03/09 10:50
kaichang0412: 恐龍法官 偉哉鬼島88F 03/09 10:50
c93cj3: 幹你娘89F 03/09 10:51
RClove0913: 偉哉鬼島 幹你娘90F 03/09 10:52
spjail: 操你媽垃圾法官祝你被酒駕撞死全家91F 03/09 10:53
rayxg: 這哪個法官,可以人肉出來嗎?法官要弄個罷免條款啦幹92F 03/09 10:53
Civan: 法官八成是女的 女的都喜歡被渣渣幹93F 03/09 10:55
wingsfly: 這什麼鬼法官阿!幹!!94F 03/09 10:56
galleon2000: 他X的鬼島法官....95F 03/09 10:58
FaySan7: 又一個鬼神級判決96F 03/09 10:59
secret1414: 爛判決97F 03/09 11:00
uligo: what the fuck98F 03/09 11:01
misscoca:99F 03/09 11:01
kaimai: fb下建南部人就愛這一味100F 03/09 11:04
MasCat: 恐龍101F 03/09 11:05
MephistoH: WTF102F 03/09 11:05
id: 幹,垃圾103F 03/09 11:07
LiN2828: 幹104F 03/09 11:08
nura: 扯105F 03/09 11:08
scott90213: 不該被標題誤導吧 此例中警察確實可以在他上車前攔阻106F 03/09 11:10
scott90213: 但卻選擇讓他上車再尾隨 擺明命故意讓違法的事情發生
scott90213: 如果說今天是警察在路上才看到他不穩尾隨我就沒意見
SleepingMan: 幹垃圾法官109F 03/09 11:13
sr57664: 犯法還有錢拿 頗ㄏ110F 03/09 11:19
only10: 馬的這三小.... 酒駕撞死還國賠?腦殘?111F 03/09 11:25
hyperionii: 恐龍法官112F 03/09 11:28
torahiko: 這筆錢要我們負?幹 三小啦113F 03/09 11:30
james7923: 喔 那請問到底要怎麼執法 法官你能不能來示範一下?114F 03/09 11:32
mmmbop: 這明顯就是要業績才像狗仔一樣等酒客上車再追115F 03/09 11:37
winer5566: 幹你媽的一堆垃圾116F 03/09 11:37
mmmbop: 如果是路上攔檢碰上 應該就不用賠錢117F 03/09 11:38
gta42012: 乖乖停車不就好了118F 03/09 11:38
ndr: 超爽der!以後沒缺錢又走頭無路時,用這招就有錢了!119F 03/09 11:38
aimgel: 法官 ㄏㄏ120F 03/09 11:38
godlikeman: 恐龍法官121F 03/09 11:39
mmmbop: 等酒客上車 而不勸導禁止酒客 這是動機不純122F 03/09 11:39
ndr:          沒錢缺錢123F 03/09 11:39
mmmbop: 判的好124F 03/09 11:39
mmmbop: 好法官
Athanasius: 有人腦補很嚴重126F 03/09 11:42
bill6613: 鬼島幹127F 03/09 11:46
iamhazard:128F 03/09 11:48
TAIWANSEAL: 這就是鬼島法官129F 03/09 11:50
jay111101: 鄉民會為了國賠去送死,真TM有種130F 03/09 11:53
pths313: 有這種判例...以後警察都不用追啦131F 03/09 11:56
jolin91577: ya 酒駕還有錢領!領的還是你我的納稅,真棒132F 03/09 12:09
n0029480300: 鬼島鬼法官   太扯了啦!!!!!133F 03/09 12:13
q22w: 鬼島法官啊  意外嗎  操134F 03/09 12:14
david8982092: 那一代的法律系是怎麼教出來的...135F 03/09 12:30
jack760213: 鬼島!鬼島!鬼島!   天不公地不道,是謂鬼島!!136F 03/09 12:35
steven211: 警察要賠150萬 顆顆137F 03/09 12:38
chiz2 
chiz2: 酒駕吃屎138F 03/09 12:43
TKW5566: 法官等著報應139F 03/09 12:43
tw56p: 鄭捷看到法官後突然暴斃,判國賠嗎?140F 03/09 12:57
DBSS: 台灣法官真的是社會亂象的製造機  難怪王建煊會說"希望法官141F 03/09 13:01
DBSS: 的家屬多遭遇不幸" 這種全民共識的話
MessiWang: 恐龍屎法官143F 03/09 13:10
umaga1: 警察:那我以後不要追就沒事了,以免自己撞死怪到我144F 03/09 13:16
blum: 什麼鬼啊????145F 03/09 13:46
wind1729: 做賊喊抓賊就對了146F 03/09 13:55
jay022137: 賠你老母147F 03/09 13:58
cbate: 垃圾148F 03/09 14:17
cbate: 我是罵我自己垃圾,法官不要誤會
yougottt: 法官腦袋有洞吧150F 03/09 15:32
henry55566: 一定有背景,垃圾還可以國賠?151F 03/09 15:32
whaleegg: 抓到了...法官挺酒駕152F 03/09 15:33
sunsoon: 原來酒駕車禍可以申請國賠(筆記)153F 03/09 15:35
dixieland999: 這個實在太扯...值勤一次賠192萬,誰還要當警察154F 03/09 15:38
m0630821: 靠杯喔155F 03/09 15:52
grooving: 鬼島啊 一堆立委就愛酒駕 當然要罰死認真抓酒駕的警察156F 03/09 15:54
auditor: 這些垃圾法匠 拜託 小英上了 快整頓 國家大亂源157F 03/09 15:56
jacky911236: 法官的意思是 歡迎大家酒駕然後跑給警察追嗎?158F 03/09 15:57
jacky911236: 反正跑給警察追不小心撞到了可以叫警察負責xD
LikeaG6: 民進黨學運人士再不支持 可以和國民黨一起去死了160F 03/09 15:58
LikeaG6: 支持警察
yukiko: 操你媽的這是恐龍判決無誤...萬一酒駕撞死路人咧162F 03/09 16:04
aaagang: 唉163F 03/09 16:05
vuzj3: 家屬還有臉聲請國賠喔?164F 03/09 16:05
lulocke: 哪個法官判的 ? 智障唷 ?165F 03/09 16:09
yspen: 說執法有瑕疵的我倒想聽聽應該怎麼"正確"的執法  拜託你們166F 03/09 16:13
yspen: 發篇文讓我見識見識
LeehomLee: 誰說恐龍絕種了 台灣的法院就是恐龍開的 幹168F 03/09 16:14
howard878: 哪個垃圾169F 03/09 16:17
blacktea5566: 幹 到底會不會分是非啊?170F 03/09 16:23
KUNGFUPANDA: 法官名字? 出來說話阿 垃圾法官171F 03/09 16:24
monismile: 可勸導  誰理你172F 03/09 16:27
qoojason: 恐龍法官無誤173F 03/09 16:29
yumc: 恐龍法官,你家人被酒駕車撞死看會不會這樣判174F 03/09 16:30
yumc: 補噓
AceGuard: 幹!!!! 今年最爛的判決176F 03/09 16:30
revorea: 勸導XD177F 03/09 16:30
hushiang: 幹你娘178F 03/09 16:32
WeGoYuSheng: 幹 好生氣179F 03/09 16:35
pepsilee: 做這種判決的法官要怎麼讓他回家吃自己.....180F 03/09 16:36
WisiN: 就算是警察為了賺業績好了 但他自己心虛要闖紅燈又不繫安181F 03/09 16:47
WisiN: 全帶又車速過快怪我囉?
WisiN: 等等那個酒駕的自己沒死撞死人 新聞就又變成警察追車才造
WisiN: 成酒駕者車速過快失控撞死人
phoenixhong: 法官是誰?185F 03/09 16:54
a81255316: 低能法官186F 03/09 16:55
lkkwing01: 白痴法官  不跑不就沒事了187F 03/09 16:56
ki84: 中時不意外…恐龍法官~淦你娘!188F 03/09 17:07
shinobunodok: 酒駕自己撞死還可以國賠 啊不就好棒棒189F 03/09 17:29
all0pha765: 爛法院害基層警察無法合理執法190F 03/09 17:4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0:51:19 2015


請上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國字第5號

192萬是五個原告的總合,每個人拿28萬到58萬不等。

判決理由主要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簡單說警察不該待在餐廳外釣魚,

等人上車開車了才抓酒駕,應該他喝完了就上前勸阻。

重點我有標色了,不過... 是非就請鄉民自己判斷了。



【裁判字號】 102,國,5
【裁判日期】 1040209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李翊嘉
      李佩珊
      李婉綾
      李家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長
輔 佐 人 李育衡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徐續昕
訴訟代理人 林信睿
      黃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春滿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給付
原告李翊嘉、李佩珊、李婉綾各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給付原告李家緯新臺幣伍拾缗萬捌仟捌佰陸拾缗元,及均自民
國一0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陳春滿、李翊嘉、李佩珊、李婉綾、李家緯
各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捌萬元、捌萬元、捌萬元、壹拾柒萬元
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
、貳拾肆萬元、貳拾肆萬元、貳拾肆萬元、伍拾壹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
    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
    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之民國102年6月
    28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經被告於102年7月11
    日以警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拒絕賠償等情,有原告提出
    之書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8頁),足見原告已踐行國
    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所規定之先行程序,從而,原告對
    被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程序上已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 被告所轄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之所長張惠然、員警李明杰於
    102年3月20日21點許駕駛警車巡邏,行經位於宜蘭縣五結鄉
    五結中路「全富餐廳」時,因臆測自該餐廳離去之李長榮(
    原告陳春滿之配偶,原告李翊嘉、李佩珊、李婉綾、李家緯
    之父)可能涉及酒駕,為圖對李長榮實施臨檢,故等待於餐
    廳停車場出口右側。因李長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自該餐廳駛出左轉離去(與警車等候位置相反),上
    開員警在李長榮駕車未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及相關法規之前
    提下,竟違規紅燈右轉至對向車道,開始近距離尾隨李長榮
    之車輛。當時李長榮所駕自小客車原為平緩順暢之行車狀態
    ,因突然發覺警車違法尾隨而驚慌失措,導致出現突然使用
    闖紅燈及迴轉至對向車道的手法,以求甩開警車之違法尾隨
    。此時張惠然、李明杰見李長榮果因警車違法尾隨而出現闖
    紅燈違反交通規則情節,顯然喜不自勝,認更有尾隨追車之
    正當名義,故繼續尾隨追車,李長榮因警車緊接尾隨,慌張
    下繼續提高行車速度,而警車亦在後繼續追逐,約於21時47
    分時途經大吉五路口路段,因車速過快而撞擊路樹致車輛翻
    覆,李長榮因此受有重傷,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被告所
    轄員警張惠然、李明杰先以違法主動尾隨追車,壓迫可能有
    酒駕但尚未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人,使其驚慌失措而開始出
    現違反交通規則的反應後,再倒果為因的聲稱此種尾隨追車
    是有所依據,明顯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取締酒駕及違規
    之相關規定。與李長榮因被尾隨跟車而驚慌失控,從平穩駕
    車改變為後續之闖紅燈及提高行車速度因而車禍死亡間,存
    在相當因果關係。張惠然、李明杰之作為顯已該當國家賠償
    法第2條第2項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情形,被告自應就原告
    因此所受之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 原告所受損害如下:(一)原告陳春滿支出急救醫療費用新臺幣
    (下同)2,000元、喪葬費用40萬2,531元。(二)原告李婉綾、
    李家緯均因尚在就學而無謀生能力,須受扶養至22歲大學畢
    業,且原告陳春滿收入微薄,李長榮則於事故前任職臺灣化
    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年薪逾100萬元,是以李長榮個人收
    入實為其家庭所得之主要來源,應由李長榮支付全額扶養費
    用。依宜蘭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8,266元計算,並另
    計每學期之學雜費用,原告李婉綾、李家緯至22歲大學畢業
    為止,各應受扶養之費用(含學雜費)為7萬8,544元、159
    萬3,713元。(三)原告陳春滿因李長榮死亡,承受喪偶椎心之
    痛,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原告李翊嘉、李佩珊、
    李婉綾、李家緯則因父親驟然身故,頓時失怙,精神上萬分
    悲痛,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四)系爭車輛原本具有41
    萬8,000元之中古車市場價值,惟因系爭事故而致毀損,經
    原告以10萬元出售,損失31萬8,000元,由原告均分,各受
    有6萬3,600元之損害。
 (三) 為此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如數賠償,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求
    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答辯以:
 (一) 被告所屬員警張惠然、李明杰於案發時間因見李長榮自提供
    飲酒之全富卡拉OK餐廳離開,認其有酒駕之高度可能性,故
    迴轉跟隨該車後方觀察有無違規跡象。尾隨一段路程後,發
    現該車稍有左右搖晃行車不穩之狀況,故以按鳴喇叭、開啟
    警笛及以廣播器喊話方式示意李長榮停車受檢。然李長榮拒
    絕停車受檢並逃逸,警方乃認定李長榮涉嫌違反刑法第185
    條之3公共危險罪,非單純交通違規,並顯已危及用路人之
    安全,故依刑事訴訟法8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實施尾隨追
    緝。被告所屬員警張惠然、李明杰之攔停作為符合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定「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之要件,其後之尾隨、追查,亦符合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顯有犯罪嫌
    疑,得予尾追」之要件,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第10條所定得追蹤稽查之要件。事後李長榮之血
    液酒精濃度經檢驗達18 9.7mg/dl,證明上開員警之判斷並
    無違誤,員警之執法亦未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比例原
    則之規定。上開員警全程依法執行公權力,並無使李長榮發
    生交通事故致死之故意,亦無法預見李長榮定然會逃逸而發
    生交通事故,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又員警
    張惠然、李明杰最初攔停李長榮時,雖係緊跟於李長榮駕駛
    車輛之後方,然見李長榮超速奔馳,為顧及自身與其他用路
    人之安全,也已有放棄尾隨追緝之意,李長榮所駕車輛翻覆
    時,警車與該車相距達約100公尺。且李長榮係因酒後超速
    駕車,自行撞及路樹,自小客車翻覆摔出車外,導致傷重死
    亡,李長榮若能依規定繫妥安全帶,亦當不致摔出車外導致
    頭部及身體受到重創而死亡。是故,李長榮之死亡完全非警
    察之尾隨行為所導致,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 退萬步言,縱認被告須負國家賠償之責,然原告李家緯應受
    扶養之費用應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每月1萬5,834元計算至
    年滿22足歲,原告嗣後主張以每月1萬8,266元計算扶養費用
    ,並無理由,且原告李家緯學費部分已包含於扶養費內,不
    得另行請求。原告李婉綾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已成年,李長榮
    對原告李婉綾已無扶養義務,是原告李婉綾自不得向被告主
    張扶養費用之給付。關於李長榮車輛毀損部分,原告雖主張
    該車因系爭事故致交易貶損,並提出汽車商行出具之估價單
    為據,然中古車因實際使用狀況不同,而異其價值,汽車商
    行出具之估價單,應僅為概括估算,不能認即為實際市價,
    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維修費用部分,亦應計算折舊,是原告
    主張之金額顯有過高。且李長榮於遭被告所屬員警追緝取締
    時,是否停車受檢或駛離,均由其自主決定,員警並未給予
    任何物理上之壓力,李長榮於遭取締時,本無規避之正當理
    由,其為規避取締駕車逃離,自己不慎或失控撞及路樹,本
    身對其死亡之結果顯然與有過失,被告得依民法第217條規
    定主張過失相抵。
 (三) 為此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經本院協同兩造進行爭點整理結果,兩造間爭執與不爭執事
    項如下:
 (一) 不爭執事項:
  1.被告所轄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員警張惠然、李明杰於102年3
    月20日21時40分許,駕駛巡邏車執行20時至22時之巡邏勤務
    ,至全富餐廳前(停車方向往南),見李長榮自全富餐廳前
    方空地駕車駛出往北行駛,即迴轉尾隨。
  2.李長榮於102年3月20日21時45分在行經大吉五路段時,撞及
    路樹,致車輛翻覆,李長榮傷重死亡。
  3.原告分別為李長榮之配偶及子女,因李長榮死亡而受有下列
    損害:
  (1)原告陳春滿支出急救醫療費用2,000元、喪葬費用40萬2,531
    元。
  (2)李長榮駕駛之車輛因翻覆而損壞,原告並未進行維修,將該
    車輛以10萬元出售(至車輛當時應有之市價,兩造間有爭執
    )。
  (3)兩造不爭執原告李婉綾、李家緯應受李長榮扶養至22足歲(
    至扶養費計算標準及李長榮扶養費用負擔比例,兩造間有爭
    執)。
  (4)原告陳春滿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元,原告李翊嘉、李
    佩珊、李婉綾、李家緯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
 (二) 爭執事項:
  1.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國家賠償責任?
  2.倘是,原告得請求金額若干?
  3.被告為與有過失之抗辯,是否有據?
五、爭點(一):被告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一)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為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所
    明定。就本件兩造爭執被告所屬員警張惠然、李明杰是否於
    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導致李長榮死亡乙節,被告固抗辯:
    上開員警係因李長榮自提供飲酒場所離開,判斷有酒駕之高
    度可能性,故迴轉跟隨觀察。尾隨一段路程後,發現李長榮
    駕駛之車輛有偏移車道之行為,認定該車有不能安全行駛之
    虞,始決定實施攔檢,經閃大燈後李長榮仍拒絕受檢,而有
    闖紅燈逃逸之情形後,認其涉嫌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故
    依逕行拘提之規定繼續尾追以逮捕駕駛人,警方之攔停、追
    緝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取締酒後駕車作業
    程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
    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云云。然按警察對於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
    停;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不
    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司法警察偵查犯罪,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而情況急迫
    者,得逕行拘提,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刑事訴訟
    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前段所明定。惟按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
    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參照。且警察行使職
    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
    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
    項所明定。是被告所屬員警於上揭時地執行勤務,縱存在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定「得予攔停」、取締酒後駕車
    作業程序所定「得予尾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所定「得追蹤稽查」之違規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得逕行拘提」之情
    事,亦應衡諸客觀情形,以判斷是否應採攔停、追緝之作為
    ,其職權行使不得違反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
 (二)經查,李長榮於系爭事故死亡,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達189.7mg/dl之事實,乃為兩造所不爭執,徵以李長榮駕車
   於當日21時45分19秒至57秒間確有時而偏左、時而偏右之行
   車態樣,乃經本院勘驗當日警車行車紀錄器光碟明確,有言
   詞辯論筆錄可按(見本院卷(二)第3頁)。是被告抗辯:上開員
   警於李長榮自提供飲酒之全富餐廳離開時,判斷其可能酒醉
   駕駛乙情,尚非無據。然查:
  1.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可能有
    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故,危
    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足可善
    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候駕駛
    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已等候
    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後開車
    ,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攔查其
    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毋寧
    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並非達
    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合於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

  2.當李長榮駕車離開餐廳後,上開員警駕車持續跟隨等情,乃
    經檢察官於本件所涉過失致死案件中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明
    確,有勘驗筆錄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見102年度復偵字第3號
    卷第14至16頁)。行車記錄器光碟內容顯示,自21時44分48
    秒至45分39秒期間,警車並無追逐動作,僅慢慢跟在目標車
    輛後方。45分39秒至45分46秒間張惠然表示「真的有偏耶」
    、李明杰詢問是否要攔,張惠然稱「要攔就攔」等語後,警
    車於自45分46秒閃2次大燈,目標車輛於45分56秒闖紅燈直
    行後,警車開始閃大燈、按鳴喇叭、警笛並繼續跟隨目標車
    輛,目標車輛迴轉,警車亦尾隨迴轉,並繼續按鳴喇叭,跟
    隨並漸漸靠近目標車輛。目標車輛迴轉後加速行駛,警車繼
    續跟隨並按鳴喇叭、警笛,47分9秒目標車輛再次闖越紅燈
    並左轉後,搶黃燈直行,持續加速行駛,接連超越前車,警
    車亦持續追隨在後,於47分43秒目標車輛右轉,警車追隨在
    後右轉,47分45秒目標車輛自行翻覆等情,乃有勘驗筆錄可
    按(見同上偵查卷第14至16頁)。又李長榮於45分19秒至57
    秒間固然確有駕車不穩而偏左、偏右行駛等情,有本院前揭
    勘驗筆錄可稽,則依上開事證,應認李長榮於離開餐廳後確
    有酒後駕車情事,然起初並未超速,警方亦僅在後跟車,於
    判斷李長榮有行車不穩事實後,開始尾追,李長榮即加速行
    駛並有闖紅燈之行為,警車則亦持續加速追逐。被告陳稱李
    長榮於逃避攔停時最高時速達每小時115公里等情(見本院
    卷(一)第55頁),未據原告爭執,應認李長榮為逃避警方攔停
    及被告所屬員警為加速持續尾追,均有高速行駛於道路之行
    為。
  3.依被告所提供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
    載(見本院卷(一)第61至64頁),第五點注意事項第(六)之6規
    定「對於單純交通違規攔檢不停之車輛,應依規定逕行舉發
    或記錄其車號與時、地及其他資料,通知前方崗哨攔車處理
    ,除有乘載重要案犯或顯有犯罪嫌疑,或為贓車者外,不可
    尾追,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民
    眾生命財產的損失」、第(六)之7規定「避免突然於高速行駛
    中攔車,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壅塞」(見本院卷(一)第63
    頁反面、第64頁)。另依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
    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肆點一之(一)所載,汽車駕駛人有闖
    紅燈行為,或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行為,在當場不能或不宜
    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見本院卷(一)第33頁)。查本
    件案發當時為21時許之夜間,且為雨天,依行車記錄器內容
    顯示,張惠然於開始加速追逐李長榮所駕車輛前,尚稱「齁
    ,雨怎麼下這麼大」等語,乃有刑事偵查中勘驗筆錄可按(
    見同上偵查卷第14至15頁),可見當時天候確屬不佳,如於
    車道上追逐,實有可能因夜間天雨影響視線及駕駛人之判斷
    ,而生意外。上揭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既設有限制警方尾追
    或於高速中攔車之規範,並規定警方在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
    得逕行舉發,且警方當時既執行巡邏勤務,應已配置適當之
    採證設備,足可以科學儀器採證以逕行舉發。張惠然、李明
    杰執行勤務過程既已研判李長榮有酒駕之情形,應可判斷如
    警方採取於道路上高速追逐之方式攔停或查緝,李長榮實可
    能因酒後判斷能力欠佳,而致生交通意外,影響自身及公眾
    安全,況當時為下大雨之夜間,更可能因視線不清,而增加
    意外發生之風險。上開員警在已有明確限制尾追及高速攔車
    之作業規範,並設有逕行舉發之規定下,於上開情形仍選擇
    採取於道路上高速追逐迫使停車之方式以達攔停、查緝之目
    的,其手段與執行目的間並不相當,已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第1項所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必
    要限度之規範,上開員警行使職權已逾執法之必要限度,難
    謂無過失。
  4.依原告主張因警方繼續尾追,導致李長榮超速、闖紅燈行駛
    ,終致系爭意外事故發生等情,及被告自承李長榮係因逃避
    警方攔檢而已有超速、闖紅燈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06頁反面),應認李長榮係因上開員警之持續尾追行為,
    為避免警方攔停而有超速之行為,並因此於轉彎時反應不及
    ,致車輛撞擊路樹而翻覆、傷重不治,則警方之尾追行為,
    與系爭事故之發生自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雖抗辯,
    上開員警之後已有放棄尾隨追緝之意,李長榮翻車時,警車
    距離李長榮之車輛已長達約100公尺之距離,李長榮自行駕
    車不慎翻覆,與警車之尾追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云云。然依前
    揭偵查中勘驗筆錄所載警車尾追情形,及被告於本件訴訟中
    自承:於李長榮第1次闖紅燈後,警車即開始加速尾隨等情
    (見本院卷(二)第224頁),被告所屬員警係自21時45分56秒
    李長榮闖紅燈後,即開始加速尾追,且至21時47分43秒李長
    榮駕車右轉時,警方仍尾追右轉,而於2秒後(47分45秒)
    發生系爭事故。可見被告所屬員警係持續尾追李長榮駕駛之
    車輛,直至李長榮因轉彎不慎而車輛翻覆,並無停止尾追之
    情形。被告抗辯因上開員警已有停止尾追之意,李長榮自行
    駕車翻覆之意外與員警執行職務並無因果關係云云,並不足
    採。
 (三)綜前所述,被告所屬員警對於勤務之執行疏未遵行相關法令
   ,而有過失,且與李長榮之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國家
   賠償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為賠償義務機關,應依同法
   第2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爭點(二):原告所受損害數額若干?
 (一) 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
    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
    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
    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
    第194條所明定。被告所屬員警職權之行使之過失與李長榮
    之死亡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應由被告負國家賠償責任等情
    ,乃如前述。原告分別為李長榮之配偶及子女,就其等因此
    所受之損害,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即無不合。
 (二) 就原告所受損害範圍審酌如下:
  1.查原告陳春滿因李長榮死亡,支出急救醫療費用2,000元、
    喪葬費用40萬2,531元,及原告陳春滿因系爭事故受有非財
    產上之損害100萬元,原告李家緯、李翊嘉、李佩珊、李婉
    綾則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等情,乃經兩造於本院進行
    爭點整理時一致表明不爭執在卷,是原告各受有上開損害之
    事實,足資認定。
  2.原告李婉綾請求賠償扶養費用部分: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
    負扶養之義務,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所明定。查本件兩造
    對於原告李婉綾須受李長榮扶養至年滿22足歲之事實,並無
    爭執。而原告李婉綾為80年1月28日生,於系爭事故發生之
    102年3月20日已年滿22歲,依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自難認
    原告李婉綾尚有受李長榮扶養之必要。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
    原告李婉綾扶養費用云云,並無理由。
  3.原告李家緯請求賠償扶養費用部分:兩造對於原告李家緯應
    受李長榮扶養至22足歲之事實,乃表明不爭執在卷。關於原
    告李家緯應受扶養費用數額乙節,原告固主張應依宜蘭縣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8,266元計算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衡
    諸上開消費支出數額乃為統計數據,原告李家緯為85年7月4
    日生,於系爭事故發生之102年3月20日已16歲又8個月,應
    受扶養之程度較低,其受扶養程度並不必然達每月1萬8,266
    元。且參諸原告於起訴時,亦主張原告李家緯應受扶養費用
    數額應以每月1萬5,834元計算等語,原告嗣後主張提高扶養
    費用計算標準云云,未提出適當之證明,難認可採。至原告
    雖主張除每月計算扶養費外,另須列記每學期學雜費云云,
    然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其統計項
    目乃包含學雜費等各項支出,原告主張應另列計學雜費部分
    ,應屬無據。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原告李家緯應以每月1萬5
    ,834元計算扶養費用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於被告自
    認之範圍內,原告之主張為屬有據。則自系爭事故發生之日
    102年3月20日至李家緯年滿22足歲即107年7月4日止,依霍
    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
    核計其應受扶養之數額為91萬1,411元【計算方式為:190,0
    08 x4.00000000+( 190,008 x0.0000000 0) x( 5.00000000
    -0.00000000) =911,411.0000000000。其中4.00000000為年
    別單利5%第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5.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6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1年日數折算年數
    之比例。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另查,依原告提出之
    李長榮、陳春滿101年度所得資料以觀(見本院卷(二)第342、
    343頁),李長榮與陳春滿該年度所得分別為104萬9,000餘
    元、31萬6,000餘元,李長榮之經濟能力顯較陳春滿為優,
    本院認為其等間對於原告李家緯扶養費用之分擔應以3:1為
    適當,亦即李長榮負擔比例為4分之3。李長榮因系爭事故身
    亡,原告李家緯因此受有扶養費用之損害,應為68萬3,558
    元(計算式:911411x3/4=683558,元以下四捨五入)。
  4.因車輛毀損所受損害部分:蔼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
    張李長榮之車輛因系爭事故而毀損,經楠豐汽車商行估價當
    時系爭車輛之中古車市價應有41萬8,000元,於事故後4天經
    由該汽車商行代售,以10萬元出售,減損交易價值31萬8,00
    0元等情,乃據原告提出估價單、汽車買賣合約書、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為據(見本院卷(二)第292頁、第347至348頁),
    被告雖抗辯中古汽車隨使用之狀況不同而異其價值,上開估
    價資料僅為概括之計算,不能認即為實際市價云云,然原告
    係由楠豐汽車商行代售系爭車輛,該汽車商行應對於系爭車
    輛進行實體狀況之評估,而非僅依車輛年份概算其價值,被
    告抗辯商行僅為概括計算,不能認係實際市價云云,應不足
    採。參以系爭車輛因翻覆受損,該車已成為俗稱之事故車,
    且駕駛人李長榮復因同一事故而死亡,此事件必導致該車在
    市場上交易價格之減損,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而原告確以
    10萬元出售該車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是原告主張因系
    爭事故導致該車交易價值減損31萬8,000元等情,足資採信
    。至原告曾估價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24萬3,961元等情,乃
    提出估價單為據(見本院卷(二)第344至346頁),被告對於該
    估價費用並無爭執,僅抗辯應計算折舊。惟系爭車輛因毀損
    導致交易價格貶損31萬8,000元,已高於前開維修費用,依
    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因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額31萬8,00
    0元,至就該車經計算折舊後之維修費用若干,即無須另予
    審究。舰按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
    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然原告即為李長榮之
    全體繼承人,且依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毀損之損害由其等各平
    均計算等語,應認李長榮全體繼承人間對於車損之損害賠償
    債權,已有分割由繼承人平均取得之協議,是原告主張上開
    車輛毀損之損害額由原告5人取得各5分之1,並無不合,則
    其等因系爭車輛毀損所受損害額,應各為6萬3,600元(3180
    00/5=63600)。
  5.綜上合計,原告等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分別為原告陳春
    滿受有損害146萬8,131元(急救醫療費用2,000元、喪葬費
    用40萬2,531元、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車輛損害6萬3,600
    元)、原告李翊嘉、李佩珊、李婉綾各受有損害66萬3,600
    元(非財產上損害各60萬元、車輛損害各6萬3,600元)、原
    告李家緯受有134萬7,158元之損害(扶養費68萬3,558元、
    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車輛損害6萬3,600元)
七、爭點(三):被告為與有過失之抗辯是否有據?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
    屬員警於執行勤務時因過失而導致李長榮因系爭事故死亡,
    固如前述。然李長榮於警方已鳴按喇叭、警笛並閃大燈通知
    攔停後,並未停車受檢,反違規超速欲逃避取締,復未繫妥
    安全帶,致其所駕駛車輛翻覆,因此傷重死亡等情,亦為兩
    造所不爭。則李長榮酒後超速駕駛之行為亦有過失,且因超
    速駕駛,致其於轉彎時反應不及,導致車輛撞擊路樹而翻覆
    、李長榮死亡之結果,應認李長榮前開酒後超速駕駛及未繫
    妥安全帶之行為,同為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本院審酌警察
    經授權行使公權力,對於職務之執行本應嚴遵比例原則,避
    免因公權力行使不當而侵害人民之生命、身體法益,惟被告
    所屬員警執法過當,於大雨之夜間在道路上高速追逐酒醉之
    駕駛人,及李長榮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為規避警察取締而
    超速駕駛,而致車輛失控等情,應認李長榮就系爭事故之發
    生應負百分之60之過失責任,被告則應負百分之40之過失責
    任。依上開過失比例計算,原告陳春滿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
    額為58萬7,252元(0000000x40%=587252,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李翊嘉、李佩珊、李婉綾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各26萬
    5,440元(663600x40%= 265440)、原告李家緯得請求賠償
    之金額為53萬8,863元(0000000x40% =538863,元以下四捨
    五入)。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陳春滿58萬7,252元、賠償原告李翊嘉、李佩珊、李
    婉綾各26萬5,440元、賠償原告李家緯53萬8,863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3日起(本院卷(一)第42頁送
    達回證)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依附,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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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KR: 鬼島法官1F 03/09 10:53
shermanqoo: 怎樣才能找到新聞中的判決書阿?2F 03/09 10:54

法院、案由、字別。

barbarian72: 所以酒駕不算違規?所以警察沒辦法在有嫌疑的情況下3F 03/09 10:55
barbarian72: 執行盤查?

你可以看我上色的部分,那個理由我覺得相當不合理。

喝完酒的人不上車你怎麼知道要酒駕?

酒醉又不犯法,你不開車誰知道你要酒駕,當警察是神仙嗎?

barbarian72: 那以後警察都不要盤查了站路口當然擺設就好了啊5F 03/09 10:55
ebod221: 法官可以再白痴一點,人沒上車後開車是要怎麼勸導6F 03/09 10:55
wu0u4: 臺灣的司法教育是不是有問題阿 那個源頭7F 03/09 10:55
s1020305270: 警察在酒駕上車前勸導,又被說執法過當,難道要在駕8F 03/09 10:56

沒錯,而且這也是警力的浪費,開車去飲酒不代表他出來一定會開車離開啊。

dealifeth: 應該說,這有點接近釣魚執法吧?9F 03/09 10:56
pigofwind: 另一個點是認為依照警察的作業程序,在此情況下應該逕10F 03/09 10:56
s1020305270: 駛 人上車插入鑰匙行走三秒後在攔下開單告發嗎???11F 03/09 10:56
aftermathx: 警方有對李男勸酒嗎? 這叫釣魚? 以為是姜子牙喔12F 03/09 10:56
pigofwind: 行舉發然後通知前方崗哨,但本案在天候不佳時開到115公13F 03/09 10:56
pigofwind: 里去追車

對,法院說警察不能在大雨的深夜那麼快追人。原來打擊犯罪還要看天氣...

barbarian72: 什麼鬼判決啊?那以後我身上帶違法的物品只要我不同15F 03/09 10:57
barbarian72: 意警察就不能盤查我也不可以告我妨害公務
hu6111: 釣魚執法是有些爭議,但是對方酒駕也是事實啊17F 03/09 10:57
barbarian72: 警察機歪我就拿這個判決給他們看可以這樣做嗎?18F 03/09 10:58
pigofwind: 不過這兩個點仍然有待討論就是了19F 03/09 10:58
barbarian72: 幹喝三小啦愛喝自己去死一死啦!不要害人!20F 03/09 10:59
meianhua: Google法學資料檢索系統21F 03/09 10:59
voodist: 可以用BT釣魚 不能這樣釣魚 鬼島法律的標準?22F 03/09 11:01
※ 編輯: DongRaeGu (60.245.65.177), 03/09/2015 11:02:49
potionx: 因果關係當然是有,但是這個判決實在很無言...23F 03/09 11:03
barbarian72: 以後都在下雨天犯案好了撞死人就國賠真好24F 03/09 11:05
potionx: 酒駕自撞死還要人幫忙擦屁股國賠...25F 03/09 11:06
wondtty: 台灣有台灣的玩法26F 03/09 11:11
HXH6698: 那看到有人要被捅死 要等他捅下去才能抓27F 03/09 11:12
quester08: O.o 雖然我也不喜歡警察吊魚,但法官還滿op的28F 03/09 11:15
pigofwind: 我覺得警政署的那個作業規定是比較難攻防的點29F 03/09 11:25
ndr: 勸阻會被當擾民吧? 有沒有鄉民想去勸勸看?30F 03/09 11:41
ndr: 先叫那法官去勸勸看,了解一下法院外的世界吧?
ndr: 法官可以全資遣,換台用8088der電腦就夠了.
eric791112: 會看判決書的鄉民有多少啊?33F 03/09 13:13
markban: 不開車要怎麼知道會酒駕34F 03/09 15:34
ufo15526368: 法院沒判錯35F 03/09 15:51
grooving: 所以以後喝酒的就先抓起來的意思是嗎?36F 03/09 15:55
shockben: 你沒阻止 = 釣魚   很扯37F 03/09 15:57
koor: 法官是認為警察能逕行舉發幹嘛還冒險在雨天追車 才導致當事38F 03/09 16:05
yukiko: 酒醉人沒上車之前被攔到時又控警察過度執法 幹幹39F 03/09 16:06
koor: 人死亡 酒駕者的責任比還是較高的40F 03/09 16:06
koor: 只是警察也有些責任
w76530: 不攔撞死路人又會出來怪警察怎麼只有逕行舉發42F 03/0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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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shsbug (最後還是忤逆)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1:31:54 2015


※ 引述《DongRaeGu (東拉菇)》之銘言:
:   1.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不負責任猜測法官可能有被鴿子表過
或是對鴿子這種只求績效的養案行為很不以為然

個人就被幾年前鴿子這樣搞過  所以一點都不同情這幾位要賠錢的鴿子

那時候是在新店區的三民路熱炒店吃到很晚
搭乘朋友的車離開
車子行駛不到10公尺就被一位騎機車的鴿子攔下來
而且是從後方跨越雙黃線  從左邊超車到我們前面攔車

更扯的是沒有詢問、也沒有檢查駕駛是否有異狀
直接就說懷疑你酒駕要酒測,要我們停到一旁等其他鴿子帶酒測器具來

結果最後什麼都測不出來  也沒說聲不好意思就跑了
白白浪費大家時間

回到這案例
從上述的行車紀錄器對話來看
鴿子有充分時間在外面等人開車出來
為什麼不去做一些預防酒駕發生的行為??
就因為鴿子只想著取締酒駕有業績  想說只要等著開出來就有得抓了  今天好high
沒去想對方一旦開車上路就是個未爆彈
運氣好沒炸開就沒事
炸開了就像今天這樣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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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b: 鴿子就是這樣阿 要業績1F 03/09 11:35
G888888: 上頭釘很緊要業績呀~~~~2F 03/09 11:39
tjtjtj: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3F 03/09 11:40
allen0830: 如果勸導有用也不會這麼多酒駕了...4F 03/09 11:48
Tattoo: 繼續上訴就好了5F 03/09 11:53
tfmja: 如果勸導完警察離開,他還是執意開車撞死人,要怎麼做?6F 03/09 13:55
cbate: 配合測一下會怎樣嗎?認真執勤的警察越來越少了7F 03/09 14:19
cbate: 警察積極取締酒駕→造成民怨    警察消極→國家米蟲不作為
phoebi: 懷疑你有喝酒  測一下有錯嗎9F 03/09 15:31
cywer: 喝酒理由這麼多……要不要順便連澡都幫你洗好!10F 03/09 15:32
yameide: 推11F 03/09 15:35
duncan0715: 樓上幾位有事嗎,路上酒測臨檢聞駕駛者無酒味都放人了12F 03/09 15:37
duncan0715: ...文中駕駛就沒喝酒,要他等待酒測器來...這不是擾
duncan0715: 民?
IMISSA: 給她測一下會死15F 03/09 15:40
dixieland999: 老實講,警察只規勸的話,酒駕的才更不怕16F 03/09 15:42
dixieland999: 想說每次都講講就放我走了,下次注意一點不要被警察
dixieland999: 看到,連被講一頓都可以省了...繼續酒駕
w3160828: 期待討厭警察的人的家屬都被酒駕撞過19F 03/09 15:44
w3160828: 到時候看是要討厭警察 還是要求警察嚴格執法 根本呵呵
jacky911236: 酒駕就是酒駕,明明知道有警察還要上路是自己白目,21F 03/09 15:50
jacky911236: 沒錯沒被抓到就算了,但是今天你撞的不是樹是人又要
jacky911236: 怎麼解釋?所以未來我不小心酒駕然後撞到人是不是可以
jacky911236: 引用這次判決去叫警察負責?只因為他按照規定要攔檢
jacky911236: 我然後我跑給他追?
dixieland999: 樓上的例子事實上的確有可能...如果警察明知他有酒26F 03/09 15:56
dixieland999: 駕還不勸阻,最後放任他撞死路人,可能業務過失
jonahlin: 酒駕去死但這篇也沒說錯  由上一篇對話記錄來看28F 03/09 16:28
jonahlin: 警察是要業績才在擔心被看到
monismile: 不能懷疑測酒駕鳴笛不停不能再追這樣最好30F 03/09 16:32
winiS: 一堆理盲31F 03/0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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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5:29:41 2015


: 白白浪費大家時間
: 回到這案例
: 從上述的行車紀錄器對話來看
: 鴿子有充分時間在外面等人開車出來
: 為什麼不去做一些預防酒駕發生的行為??
: 就因為鴿子只想著取締酒駕有業績  想說只要等著開出來就有得抓了  今天好high
: 沒去想對方一旦開車上路就是個未爆彈
: 運氣好沒炸開就沒事
: 炸開了就像今天這樣出人命

不好意思我不認同

鴿子就是要等你上了車  發動引擎  有實際上路以後才可以抓人啊

不然我喝了酒   打開車門  插入鑰匙

這時鴿子上來盤問

我只要回答  喔  沒有啊  我知道我有喝  但是我開冷氣吹吹風犯了法嗎?警察大人

今天是酒駕逃逸耶

自撞就算了   如果當時撞到無辜路人或是其他車輛呢  再來檢討警察沒有進行追捕?

只能說3+1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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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1048112: 就是要等你上了車 呵呵1F 03/09 15:32
yspen: 齁齁齁2F 03/09 15:37
ebod221: 鍵盤觀察家:不管啦,反正警察一定要會未卜先知3F 03/09 15:44
dixieland999: 開冷氣 = 發動4F 03/09 15:46
yspen: 那如果只是插入鑰匙  連P檔都沒放呢?5F 03/09 15:52
dixieland999: 引擎有發動就算...只開到電門的話應該沒有吧6F 03/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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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ck9527 (樂咖)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5:51:59 2015


※ 引述《kshsbug (最後還是忤逆)》之銘言:
: ※ 引述《DongRaeGu (東拉菇)》之銘言:
: :   1.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 :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 :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 :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 :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 :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 不負責任猜測法官可能有被鴿子表過
: 或是對鴿子這種只求績效的養案行為很不以為然
: 個人就被幾年前鴿子這樣搞過  所以一點都不同情這幾位要賠錢的鴿子
: 那時候是在新店區的三民路熱炒店吃到很晚
: 搭乘朋友的車離開
: 車子行駛不到10公尺就被一位騎機車的鴿子攔下來
: 而且是從後方跨越雙黃線  從左邊超車到我們前面攔車
: 更扯的是沒有詢問、也沒有檢查駕駛是否有異狀
: 直接就說懷疑你酒駕要酒測,要我們停到一旁等其他鴿子帶酒測器具來
: 結果最後什麼都測不出來  也沒說聲不好意思就跑了
: 白白浪費大家時間
: 回到這案例
: 從上述的行車紀錄器對話來看
: 鴿子有充分時間在外面等人開車出來
: 為什麼不去做一些預防酒駕發生的行為??
: 就因為鴿子只想著取締酒駕有業績  想說只要等著開出來就有得抓了  今天好high
: 沒去想對方一旦開車上路就是個未爆彈
: 運氣好沒炸開就沒事
: 炸開了就像今天這樣出人命

其實鄉民很好操弄

平常闖紅燈沒帶安全帽被警察在路邊攔下

都會幹繳警察為何要躲起來釣魚

結果法官這次判警察釣魚執法有疏失

鄉民又不高興了

其實我是很反對這種要賺業績的執法方式

明明有能讓人民免於違法的做法

卻為了業績而讓人民處於危險之中

今天這判決我覺得法官沒判錯

這樣才能遏止這種釣魚歪風

再躲起來抓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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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hunter:1F 03/09 15:52
maxdi: 沒錯...警察應該先勸導....如果不聽再出錢幫他叫計程車2F 03/09 15:54
maxdi: 再送他防制酒駕小卡片
ufo15526368: 法院判決沒錯4F 03/09 15:55
YMSH205: 警察應該說沒看見從熱炒走出來  這樣什麼事都沒了5F 03/09 15:59
tpc118: 你的做法防君子不防小人 根本沒用6F 03/09 15:59
yangch: 鄉民本來就是浮動道德標準7F 03/09 15:59
flare5566: 砲安全帽闖紅燈的只是少數人吧8F 03/09 16:2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uke7212 (路克.毛捲)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5:57:38 2015


※ 引述《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之銘言:
: : 白白浪費大家時間
: : 回到這案例
: : 從上述的行車紀錄器對話來看
: : 鴿子有充分時間在外面等人開車出來
: : 為什麼不去做一些預防酒駕發生的行為??
: : 就因為鴿子只想著取締酒駕有業績  想說只要等著開出來就有得抓了  今天好high
: : 沒去想對方一旦開車上路就是個未爆彈
: : 運氣好沒炸開就沒事
: : 炸開了就像今天這樣出人命
: 不好意思我不認同
: 鴿子就是要等你上了車  發動引擎  有實際上路以後才可以抓人啊
: 不然我喝了酒   打開車門  插入鑰匙
: 這時鴿子上來盤問
: 我只要回答  喔  沒有啊  我知道我有喝  但是我開冷氣吹吹風犯了法嗎?警察大人
: 今天是酒駕逃逸耶
: 自撞就算了   如果當時撞到無辜路人或是其他車輛呢  再來檢討警察沒有進行追捕?
: 只能說3+1好啦


我是不知道警察是否可以預防性盤查啦

但小弟提供一下我的經驗


我們有一次去台中eighteen 3.4點要離開時跟朋友想說先去隔壁小7坐一下醒酒
然後去肉蛋吃早餐

接著我們就4個人開兩台車  簡單來說她們說要跟我車

但剛好我也不知道在哪 就在車上查手機導航
約莫五分鐘吧  警察來敲門了

同時要盤查我們兩台車  覺得有點莫名

他問說我們是不是在毒品交易  總之覺得有點好笑 要搜就讓你搜吧

結果沒搜到什麼  我們也沒什麼覺得不爽甚麼的

他們也是在執行公務做他們該做的工作而已

後來他就說


那順便測一下吧  酒駕開車很危險



剛前面有講  我是不知道到底可不可以預防性盤查

但是雖然他只是順便酒測  但是那表示警察是可以在你車子根本沒發動就盤查?


我講這些不是因為我反對 畢竟我也覺得酒駕很危險


但到底能不能預防性盤查? 只好請警察先生現身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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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56 +爆 8/11 織田信長     □ [認真] 最近眼皮一直在跳
●17857 +X7 8/14 明智光秀     □ [大喝] 敵人就在本能寺
  17858 + 1 8/14 武田勝賴     □ [思考] 我是不是應該要切腹
  17859  11 8/16 鄉民         □ [豪洨] 光秀你他媽雜碎
  17860 +X6 8/16 德川家康     □ [認真] 再不快跑會被光秀幹掉
  17861 +   8/16 織田秀忠     □ 爹   我要跟你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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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oving: 不行 你這案例可以申訴 鴿子就要寫報告了1F 03/09 15:59
我是不知道 不過我真的不想找他們麻煩 這件事大概4年前了吧
看到這篇突然想到而已
yspen: 他是查毒品 聞到酒味順便查酒測2F 03/09 15:59
yspen: 順便講一下你是有資格不給他查的 當然這樣事情會鬧大
dixieland999: 你們朋友中有人喝酒,測一下也只是剛好4F 03/09 16:00

這件事我上面有講 我們3點多出來 在小7坐到4點50才走 早已醒了
(其實我們在3點之後早已根本沒喝酒)
當然4個人酒測的結果是沒事
另外另一件事  我們4個人開兩台車 一台車已發動 一台車未發動
然後兩台車均被盤查

tpc118: 盤查不都預防性5F 03/09 16:01
dixieland999: 半夜3,4點兩台車停在路邊不知道在幹嘛,如果我是6F 03/09 16:01
dixieland999: 條子不查一下還真對不起自己XD
Asasin: 就合理懷疑阿,這樣理由不夠做預防性盤查?8F 03/09 16:02
yspen: 4個人開2台車 半夜3點路上走走停停 車上乘客還在2台車中間9F 03/09 16:03
yspen: 穿來穿去的 嗯...的確蠻像                         找路的
hikaru77613: 那你有被抓酒駕嗎?11F 03/09 16:03
沒有
iam0718: 仇警的人會搬出一堆法理來說嘴12F 03/09 16:07
hayate232: 好奇怪 酒駕不是說了,肇事者死亡 抽血有酒測值13F 03/09 16:08
hayate232: 警察不用負責不是嗎? 怎麼全民買單阿
我也覺得好奇怪的判決= =
kerodo: 只要有聞到酒味就可以查,15F 03/09 16:09
※ 編輯: luke7212 (1.165.202.165), 03/09/2015 16:14:55
flare5566: 警察怎麼知道你會不會先開槍然後開車逃跑 照理說應該16F 03/09 16:18
flare5566: 先叫直升機來支援的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Veyron (Bugatti)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6:21:53 2015


  取判決內文一小段...
  白話文就是今天警察的精神應做的是...
  保護人民安全,阻卻違法情事發生,而非以開單做為手段...

  實際情況若是警察在當事人上車前...
  著制服表明身份規勸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駕車了...
  我相信當事人不可能還不聽勸阻執意要開車...
  這一切都不會發生了,但是警察選擇了釣魚的方式明知他有喝...
  卻等他確實上路後再追車取締...
  之後造成了更大的社會成本...

  當然警察也許有業績壓力及苦衷...
  但這就是目前台灣法律所反映出來的現狀...

===============底下是判決內文的一部份==========

    被告既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

    可能有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

    故,危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

    足可善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

    候駕駛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

    已等候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

    後開車,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

    攔查其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

    ,毋寧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

    並非達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

    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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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nook: 撞死活該 支持上述= =1F 03/09 16:22
YMSH205: 所以警察以後都只要說沒看到人從那出來就好XD2F 03/09 16:23
yspen: 對於你說的第6行  只能說   竿舞摳林3F 03/09 16:23

  如果您喝醉了準備開車前一位身穿制服的員警上前勸你喝醉就別開車了
  您還會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嗎???

suck9527: 也不用勸   直接站在門口還有人敢酒駕嗎?4F 03/09 16:23
solsol: 就是想賺業績在守株待兔5F 03/09 16:23
[A
※ 編輯: Veyron (36.235.249.71), 03/09/2015 16:25:38
yumc: 酒駕撞死活該6F 03/09 16:23
EEERRIICC: 酒駕撞爆就是黑皮7F 03/09 16:23
yspen: 好棒喔直接站酒店門口  隔天就被議員叫去夾蛋8F 03/09 16:24
asssmile: 只能說台灣是個好所在,客官們快來9F 03/09 16:24
flare5566: 靠腰真的有人當作李長榮10F 03/09 16:25
JerTsai: 業績壓力很大欸11F 03/09 16:25
yspen: 回原PO  對方會說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要開車了 叫你主管出來12F 03/09 16:26
yspen: 我喝醉了  上車躺一下  犯了哪條法啊

  我覺得這就是警察最可憐但也最值得尊敬的地方...
  冒著被羞辱跟威脅的可能性,但是做的是一件能保障人民安全的事...
  因為對方再蠢再嗆,應該也不敢真的開車上路了...
※ 編輯: Veyron (36.235.249.71), 03/09/2015 16:29:35
kevinjp: 酒駕自有責任,但警察不應該這樣14F 03/09 16:27
lankawi: 犯罪反怪警察沒教好?15F 03/09 16:34
monismile: 勸導有用就不叫_島了16F 03/09 16:36
w76530: 一堆喝酒不開車的宣導結果還不是一堆酒駕?17F 03/09 16:37
s488716: 這不算釣魚吧?要選擇酒駕是那個人的自由。18F 03/09 16:37
knightking: 你活在象牙塔?19F 03/09 16:39
ilovesnow: 是說站路口都有人硬闖紅燈了20F 03/09 16:59
ilovesnow: 反正我油門踩下去你追不到,你還要站路口
cbate: 講的簡單,警察還是需要業績啊!22F 03/09 17:08
denlu: 支持上訴23F 03/09 17:2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ichch (渡船人)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6:28:42 2015


※ 引述《luke7212 (路克.毛捲)》之銘言:
: ※ 引述《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我不認同
: : 鴿子就是要等你上了車  發動引擎  有實際上路以後才可以抓人啊
: : 不然我喝了酒   打開車門  插入鑰匙
: : 這時鴿子上來盤問
: : 我只要回答  喔  沒有啊  我知道我有喝  但是我開冷氣吹吹風犯了法嗎?警察大人
: : 今天是酒駕逃逸耶
: : 自撞就算了   如果當時撞到無辜路人或是其他車輛呢  再來檢討警察沒有進行追捕?
: : 只能說3+1好啦
: 我是不知道警察是否可以預防性盤查啦
: 但小弟提供一下我的經驗
: 我們有一次去台中eighteen 3.4點要離開時跟朋友想說先去隔壁小7坐一下醒酒
: 然後去肉蛋吃早餐
: 接著我們就4個人開兩台車  簡單來說她們說要跟我車
: 但剛好我也不知道在哪 就在車上查手機導航
: 約莫五分鐘吧  警察來敲門了
: 同時要盤查我們兩台車  覺得有點莫名
: 他問說我們是不是在毒品交易  總之覺得有點好笑 要搜就讓你搜吧
: 結果沒搜到什麼  我們也沒什麼覺得不爽甚麼的
: 他們也是在執行公務做他們該做的工作而已
: 後來他就說
: 那順便測一下吧  酒駕開車很危險
: 剛前面有講  我是不知道到底可不可以預防性盤查
: 但是雖然他只是順便酒測  但是那表示警察是可以在你車子根本沒發動就盤查?
: 我講這些不是因為我反對 畢竟我也覺得酒駕很危險
: 但到底能不能預防性盤查? 只好請警察先生現身說法了

我絕對相信警察是故意等他開車
才守株待兔的

但是    那又如何?

勸導?

今天警察在後面閃燈要求停車
他會加速逃逸,就表示自己知道自己理虧,根本就是賭不會被抓

也就是說,今天警察出面勸導,也許  他知道有警察
所以他會怕  這次不酒駕
但是保證會有下一次
因為他不是不是不知道不該酒駕
所以   就算警察出面勸導
並不能開單   但是根本不痛
不痛的勸導,跟電視上的政令宣導有什麼不同?


開車的人,偶爾會超速
最乖的時候都是在測速相機前
都會趕快減速,不然會被罰錢
但是相反地   被開單之後的短
時間內,都會開的特別小心


同樣道理,如果警察站在路口
每個人都會乖乖的遵守規則
沒有看到警察的時候
又很容易違規闖紅燈了

但是有可能警察每個路口無時無刻站在路口嗎?
不可能啊
唯一遏止違規的方法,應該是讓駕駛人有種"隨時有可能被開單"的警覺,才能有效預防交
通意外

所以,就算警察只是為了績效,但這也是有效遏止酒駕的最好方法
法官雖然在法理上認為應該以勸導為主
但是我認為這樣只會讓警察抓酒駕更消極
這對遵守規定的人,反而承擔莫名其妙被酒駕撞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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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boy: 抓酒駕也可路上設攔截點 何必投雞摸狗躲起來1F 03/09 16:33
gemboy: 鄉民痛恨躲起來抓超速 酒駕就邏輯顛倒XD
ilovesnow: 攔截點是說設就設的嗎,那些都是要規劃的,法規讀一下3F 03/09 16:53
ilovesnow: 而且攔截點要抓要附反攔截,看到路上巡邏都2人以下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ike78412 (巨根費里曼)
標題 Re: [新聞] 酒駕甩警車自撞亡 判國賠192萬
時間 Mon Mar  9 17:36:01 2015



我覺得

關於那些甚麼鴿子釣魚辦案,害死一條人命被罰應該的那種論調

根本就是他媽的放屁

我們是法治國家,犯法被抓,天經地義

酒駕被警察抓到摸摸鼻子也就認了 跑個屁跑

自己內心有鬼拒絕攔查跑掉結果被撞死,反而跑去怪執法人員?



在台灣,不管是夫妻吵架失和 隔壁音響開太大聲 甚至是家裡狗狗走丟 野貓在樹上喵喵叫

忘記帶家裡鑰匙 還是一年叫600次救護車 把救護車當計程車用

甚麼狗屁倒灶的雞毛小事都要麻煩警察、消防人員

根本把警消人員當自家用

可是當他們執行權責,而自己又處在被取締的一方的時候

很多人就會跳出來叫囂說執法過當,要找記者爆料,要找民代訓話



可是當你有事要麻煩警消的時候,問題處理完,可能連聲謝謝也不屑說

反正一切都是應該的啊



來講個古

還記得之前在新北中和有個屁孩無照駕駛,多次衝撞臨檢站員警

警察警告無效,於是開槍射擊,

好死不死車裡面的小屁孩被子彈射到半身癱瘓

然後家長找了一堆民代立委出來開記者會,大聲疾呼要求國賠

一開始在諸多輿論的壓力之下,大家也在喊說執法過當怎樣怎樣的

一個有為青年人生這樣就完了如何如何

開槍的員警被迫要負擔小屁孩每個月的醫藥費三萬多元

你有沒想過警察一個月的薪水也才多少?

他不開槍躺在醫院的可能是自己 可能是同事啊

結果之後調查發現,車上兩名青少年涉及一宗駭人聽聞的割喉棄屍謀殺案

(詳見:方姓女國中生姦殺案 http://goo.gl/PHKuL )

霎時之間輿論轉向 原本講話很大聲的立委豬公要求國賠的聲音 馬上就gay惦惦不敢說話

然後小屁孩的國賠案也逆轉敗訴

你看看 這就是我們台灣的法律 要轉多彎就能有多彎

而同樣的事情台灣每天都在上演


麻煩犯法被抓就他媽的乖乖受罰好嗎 一堆人被抓了硬要賴皮找民代來關說

然後還在那邊靠北鴿子執法過當

怎麼不想想

你不犯法 會生出那麼多事情來嗎???

不要酒駕 不要拒絕攔檢

真的有那麼困難嗎?

真是一群白癡

--
悠悠天壤,遼遼古今
昂昂五尺之軀,竟想不透如此大哉問。
賀瑞修之哲學,值多少權威? 萬有之真相,一言以蔽之  曰:「不可解」
懷抱胸中之恨、煩悶,最後選擇一死;
既已站在岩上,胸中卻了無不安
這才了解到,原來最大的悲觀,竟等於最大的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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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e78412 (219.70.160.154), 03/09/2015 17:38:45
dreamnook: CD 推1F 03/09 17:38
fakeiori: 幫樓上推2F 03/09 17:39
tequilamix: 臺灣低能兒不少 給推3F 03/09 17:42
markban: 推4F 03/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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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erievv 時間: 2015-03-09 17:50:13
※ 看板: terievv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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